大数据时代网络赌博案件的新特征与侦查路径探索

2021-12-29 04:05:59

黄 园

(吉林警察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21世纪以来,随着物联网、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以及各类新型电子设备的出现,人类生活逐渐进入到以海量数据为特征,通过数据采集、处理、分析而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数据时代。“人类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数字化革命,科学数据的丰富度、关联性与开放性,将成为21世纪驱动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1)参见《李树深在国际数据委员会2019年学术会议上致辞》,http://www.cas.cn/lishushen/xc/201909/t20190924_4716418.shtml,2019-9-23.。大数据驱动科学发现,已经成为科学研究的第四范式。大数据时代,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也借助数据在推动生产力创新、生产技术变革等方面的巨大推动作用,呈现出膨胀式的“高发态势”。特别是其借助大数据及大数据技术的科学性带来的高科技性和虚拟性红利,借助于互联网不断扩张,导致涉案主体越来越复杂、多元、分布广泛,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涉案空间越来越难以捕捉和锁定,增加了公安机关有效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难度,影响了针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探索大数据时代网络赌博案件的侦查路径,在推动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数据共享纵深发展的新阶段,有助于提高公安机关更好地预防、打击和控制此类犯罪的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一、大数据时代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新特征

任何一种犯罪及犯罪形态和犯罪特征,都会随形势的变化而发展。进入大数据时代,我国的犯罪形势在数据技术的影响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2019年11月19日,《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指出,2016—2018年,我国网络犯罪呈现前所未有之发展态势,3年来,我国已审结的网络犯罪案件共计4.8万余件,在全部刑事案件总量中的占比为1.54%,案件总量和案件占比在国内全部刑事案件中均呈逐渐上升之态势。数据显示,2016年,网络犯罪案件占当年刑事案件总量的1.15%;2017年案件量同比上升32.58%,占比上升0.24个百分点;2018年案件显著增加,同比升幅为50.91%,占比上升0.63个百分点(2)参见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课题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载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2019-11.。

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之一的网络赌博犯罪,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是当前全国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之一。网络赌博犯罪,主要指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借助网络平台联络赌博人员,为其提供赌博场所进行赌博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既具有传统赌博犯罪案件的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高、作案方法隐蔽、手段多样等特征,同时又借助于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作为支撑,利用网络技术优势实施跨地区、跨国界、便捷快速作案,加大了公安机关打击处理此类案件的侦破难度。

(一)犯罪手段的高新性技术特征

蕴含现代先进的计算技术、大数据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高新应用性技术,是网络赌博犯罪与传统赌博犯罪的根本区别。在犯罪过程中,嫌疑人为了争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同时规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打击,在开设网络赌场、召集赌博活动时,往往利用计算机、通信、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在互联网上提供赌博空间、组建赌局,为参赌者进行赌博活动创设环境,促使原本需要“对赌”的犯罪行为,完全脱离了时空限制。参与赌博的各方主体之间甚至不需要会面,即有机会聚集在同一虚拟空间内从事赌博活动。为了实现上级代理对下级代理的绝对控制,犯罪嫌疑人在网络赌博犯罪过程中往往使用专门软件,并高薪雇佣专业人员进行网络维护,实施严密管理。

根据司法大数据专题研究报告对网络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征分析显示,2016—2018年,网络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主要涉及17种类型的行业,其中从事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行业的人数最多,占涉案被告人总人数的37.21%;其次分别为金融业占比16.39%,制造业占比12.4%。在专业人员的支撑下,网络赌博犯罪的高新技术特征显著:他们通过人员专业化,实现控制专业化软件的目的;通过犯罪过程中对软件信号的加密处理,实现了数据的单向加密传输;借助软件单向传输、加密传输、命令传输等高新技术,实现了上级代理对下级代理以及会员投注信息、个人信息等主要信息资源的掌控和监控。而且,借助互联网、微信群、电子支付、网络赌博软件等工具,不断扩大赌博规模,为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埋下了严重隐患。例如,福建仙游交警破获的一起特大网络赌博案件中,18名犯罪嫌疑人借助网络频繁诱惑民众参与赌博,并通过提供当下最方便的扫码支付方式实现赌资兑换和提取的网络化便利化,提高网络赌博的参与率。被告人通过这种方式快速聚集赌客,组织网络赌博,涉案非法资金高达人民币1亿余元。

(二)犯罪空间的虚拟特征

2016年至2018年,全国网络犯罪案件共涉及258个罪名,其中诈骗案件量占比最高,为31.83%;其次为开设赌场罪,案件量占比为10.45%。在全部诈骗案件中,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约占13.12%,远超全部刑事案件中网络犯罪案件的占比(1.54%)(3)参见谢鹏程:《网络犯罪司法控制效能提升路径选择》,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020-07-27,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007/t20200727_473978.shtml.。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了温床。

互联网又称国际网络,主要指网络与网络之间所串联成的庞大网络,这些网络以一组通用的协议相连,组成互联互通的国际计算机网络。互联网的最大优势是人们可以借助这一世界性网络相互传递信息、共同工作、共同娱乐,完全不受以往制约人们沟通、交流的时空等因素限制。此外,互联网在沟通中所依赖的通用协议,对个人信息真实性未做要求。网络生活更多地依赖于通讯技术以及计算机设备等硬件条件,而对网络个体的身份、行为、国界、学识等信息并未做出具体规定,从而导致了互联网空间的虚拟性特征。

肇始于网络,以互联网为主要平台和阵地的网络赌博犯罪,具有极大的虚拟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犯罪空间的虚拟性

传统的赌场都是看得见、摸得着、进得去的实体空间。赌博不是“一个人的游戏”,犯罪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多个主体的聚集,而且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提升参与者在赌博过程中的刺激感和获得感,赌博的聚集规模往往呈现规模化特征。这种规模化聚集为公安机关感知、打击、防控此类犯罪带来了便利。因此,往往在赌博活动发生的短时间内,公安机关就能够及时感知、迅速处置、快速打击。网络赌博彻底打破了时空条件的限制,赌博过程在互联网上进行,参与网络赌博活动只需要一个用于参赌主体加入的IP地址或者互联网上任意一个虚拟房间。IP地址可以随机分配,聚赌房间更是可以以任意人员的虚拟身份随意构建。参赌人员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的帮助下,仅需要借助简单的上网设备,如手机、笔记本电脑、IPAD等便携式装备,便可以直接参加赌博活动。不仅如此,参赌装备的简单化、智能化和普及化,导致了参赌时间的随意化。无论白天黑夜,无论休息工作,参赌人员只要具有上网装备,就能够随时随地参与赌博活动。

2.犯罪主体身份的虚拟性

传统赌博犯罪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活动,除了参赌主体之外,还需要具有实体赌博场所,场所内有一定数量的人员为参赌人员提供各种服务,几个要素共同促成赌博行为的发生。而在网络赌博中,参赌主体或是以一个随意的IP地址参赌,或是以一个虚拟账号或网名参与。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几乎没有人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组织或参与赌博,每一个参与赌博的主体后面都对应着一个虚假的虚拟身份。因此,即使公安机关利用计算机技术或人力收集情报等方式,获取了参赌人员的IP信息,也无法准确认定使用计算机人员的真实身份。组织人员的身份信息难以查明,自然无法精准确定犯罪主体。

3.犯罪活动的虚拟性特征

赌博是人类发明的众多娱乐方式之一,自产生之日起便是一种零和博弈的游戏,其与一般游戏的本质区别在于赌博是以有价值的物品作为筹码且有输赢的游戏。在传统赌博活动中,参赌者进入游戏的准入条件为拥有有价值的实物,如金钱、贵重物品等。根据赌博规则,游戏结束后输的一方需要按照事前约定的规则,将赌博过程中输掉的筹码无偿交付给赌赢的一方。无论是金钱、房产还是其他贵重物品,亦或是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只要在对赌中被参赌人作为赌资都必须无偿且自愿交付给赌赢一方。因此,赌博过程往往会给参赌人员的内心带来极大的冲击和巨大的压力,并因此更加在意赌博结果。然而,网络赌博将平台置于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之中,赌资也相应地变幻为网络虚拟货币或数字。参赌人在赌博过程中,只需轻点鼠标或敲击手机键盘,大量金钱便直接从其资金账户直接转化为赌资,并作为与他人对赌的资本纳入网络赌博的资金池中。在信息技术和现代金融体系的帮助下,参赌人员在赌博过程中往往感受不到输赢所带来的心理压力和精神压力,因此沉溺于赌博所带来的心理刺激,而非高度关注赌博结果。只有到了资金链断裂时,参赌人员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三)犯罪行为的组织性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移动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特别是金融支付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赌博已经成为影响世界各地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重要元素。网络赌博犯罪借助于互联网发展红利,不断衍生出网站赌博、网络游戏赌博、微信红包赌博、APP赌博、直播赌博、各类竞技类比赛赌博等多种形式,涉案金额之大、涉案人员之多、发展速度之快、影响范围之广、打击力度之难都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并因此成为世界各国共同打击的主要犯罪类型。

为了净化网络空间,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我国法制部门和国家相关行政单位付出了大量努力,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网络赌博进行科学的打击与治理。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在公安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了多个专项行动,如“净网2918”“净网2019”“断链2019”等,对网络赌博犯罪实施了集中治理和重点打击。世界各国对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打击手段的专业化、纵深化和科学化,导致了网络赌博犯罪主体的组织化和组织内部分工的精细化。为了逃避打击,网络赌博犯罪主体不断改进自己的作案手段。

首先,犯罪组织内部分工日趋明确。网络赌博犯罪各犯罪主体分工明确,组织架构严密。为了在博弈过程中争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同时规避相关国家法律制裁,赌博犯罪组织成员之间搭建了严密的关系网络和管理网络。网络赌博被犯罪组织精心设计为工厂“流水线”式的工作程序,处于各网格之间的成员拥有自己的权限,可以独立完成自己的工作,彼此互不干预、影响。例如,在实施网络赌博犯罪过程中,为了逃避侦查,犯罪组织往往在其内部架设多个层级的代理,将权限分别分配给不同的代理,并采用支付佣金和额外给予奖金等形式,鼓励并支持代理不断发展下级代理和线下工作人员,层级分工较为明确。其次,犯罪主体的组织化特征显著。在构建网络赌博犯罪组织架构过程中,为了扩大赌博规模,增强组织内部严密性,犯罪组织者在持续发展代理和线下人员的过程中,也细化了组织内部的管理制度和组织文化。例如,各个代理在招募下级代理的过程中,不断扩大该支代理的规模和人数,不断分设二、三级乃至层级更多的代理,并鼓励下级代理努力发展从属于自己的代理层级和线下人员,各司其职地完成属于自己的工作,犯罪组织化程度不断提升。

(四)赌博金额巨大

网络赌博借助互联网的虚拟化特点,促使赌资逐渐由有价值的实物转化为虚拟的数字,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直观感受不到的数字使参赌人员投入的赌资越来越多,参与的赌局越来越大,造成涉案赌博金额巨大的后果。

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相继破获了一系列网络赌博案件,涉案金额最多的竟高达数亿元人民币。2021年,吉林白山公安局破获一起跨境网络赌博案件,涉案金额高达1.5亿元,扣押涉案财物共计1500万元;湖北省黄冈市公安局、黄梅县公安局联合行动,破获跨境网络赌博案件,涉案金额9000余万元,扣押手机、电脑、银行卡等涉案资产、冻结涉案资金共计300余万元。网络赌博案件的高发、多发、频发态势,严重威胁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影响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大数据环境下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优势

当前,大数据资源及技术在侦查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促进了刑事侦查模式的优化转型。将大数据侦查模式引入侦查流程,可以使侦查机关在网络赌博案件侦查中对资金链、技术链、推广流及赌客流等方面取得主动权,从而有效遏制境外赌博集团在我国迅速崛起的发展势头,促进我国形成整体打、追着打、精准打、持续打的强硬打击治理态势。

(一)推动了侦查思维的转变

大数据资源及技术在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广泛应用,促使侦查员的侦查思维实现了从以因果思维为主的逻辑推理思维向相关思维的根本性转变。在思维过程中,因果分析的思维方法曾长期在侦查员的思维方式中占据着导向性位置。因果联系体现着客观事物之间的普遍性联系,任何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本质的推动性因素。利用因果分析的思维方法,有助于揭示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正确认识并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和方向。

然而,网络赌博犯罪与传统的犯罪案件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明确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可见,无论是赌博活动的组织者还是参与者,都是法律惩治的对象。因此,此类犯罪活动基本不存在“主动型案源”,而且网络赌博由于涉案空间的虚拟性和涉案主体的虚拟性,导致了此类犯罪极大的灵活性,即聚集则赌博、赌完则快速解散,信息只在小范围内传播,而不会广泛对外传播。因此,传统因果侦查思维所依赖的从结果中寻找原因的推理方式,在此类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基本失效。

相关性分析主要是利用事物及事物之间的相关关系进行的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相关性思维的分析方式,在数据运算技术的协助下实现了对于数据间相关关系的精准、深入、全面挖掘,有助于扩大网络赌博案件的线索收集渠道,拓展网络赌博案件信息来源。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云计算等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网络赌博犯罪过程中所遗留的信息痕迹可以全面、客观、深入地呈现出来。不仅如此,侦查人员在相关性思维的指导下,能够通过对相关数据的挖掘和碰撞,提前发现数据之间的相关关系和隐藏规律;同时,可以通过对相关性强弱的科学赋值,创建数据模型,发现潜在风险型犯罪,提前感知预警,为侦查工作开辟新思路。此外,运用相关性思维所获取的全面性信息,有助于多方面呈现犯罪证据,推进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大程度还原犯罪事实。

在网络赌博犯罪侦查中,充分利用大数据及大数据技术,能够精准掌握并发现涉案的资金链条以及赌资的全部流向轨迹。为了逃避侦查,绝大多数网络赌场的组织者或负责人都会利用看似与其无关且政治背景单纯的“外人”开设账户。但为了有效掌控资金流向,组织者或负责人会将用于转移资金的账号绑定为自己的电话号码,或者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转移到自己亲朋好友的账号中。在资金流上,这一操作方法会形成一些人的正常职业收入与财务往来资金差异巨大的情况。虽然这些线索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察觉和感知,但大数据分析中的相关性思维,却能够准确、快速、精准地还原资金流向,为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挽回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提供技术支持。

(二)优化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侦查模式

在传统的侦查活动中,个案侦查在侦查活动中一直占据着核心地位。个案侦查针对的主要是一个或几个具体的案件,在案件发生后,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深入分析,利用各种侦查措施与方法,查找、收集与案件相关的线索和证据。受此侦查方法的影响,刑侦人员逐渐确立了“从案到人”“从人到案”“从案到案”等侦查模式。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个案侦查模式在刑事案件侦查中的弊端逐渐显现。其科技含量低、缺乏有效的数据整合、没有对应的数据提取技术等弊端,已经难以满足打击新型犯罪的形势发展需要。大数据侦查模式中将大数据引入侦查流程,实现了资金、案件、涉案人员在数据资源层面的融通。利用大数据侦查模式,实现了对网络赌博犯罪在地域、时间、类型、人群、作案手段等方面的数据挖掘和规律、特征的整体呈现,推进了网络赌博犯罪侦查工作由虚拟空间向物理空间的根本性转变。

(三)提升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侦查效率

大数据资源和技术在网络赌博犯罪案件侦查中的广泛应用,极大提升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侦查效率。在网络赌博案件侦查中,仅凭公安机关被动的“事后”侦查,会在很大程度上加大此类案件的侦查难度,降低侦查工作效率,国内大量涉赌资金可能借此流向境外,造成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大数据本身蕴含数据体量大、流转速度快、涵盖范围广等优势,在侦查过程中依靠人工智能技术,能够有效利用不同的数据维度,实现对大量数据的综合性、整体性分析,从海量数据中快速、精准、客观地筛选、甄别出网络赌博犯罪相关的数据源和数据内容,提升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侦查效率。

网络赌博犯罪具有极强的虚拟性和隐蔽性,深深隐藏在互联网PB级的数据集群之中。大数据技术能够通过对于关键信息的分布式检索,实现对海量数据的快速查询,实现对数据的实时更新,从中挖掘相关关系,构建案件特征分析模型,并迅速做出科学判断,提高侦查效率。2018年,在一起网络赌博案件侦查过程中,北流市公安局的侦查人员利用大数据资金分析模块,仅用5个多小时就完成了1000多个账户、50余万存款的全部交易流水分析,并迅速锁定了上下线关系,还原了案件事实,进而快速完成了案件的侦破工作。

三、大数据时代网络赌博犯罪的侦查路径

网络赌博不断展现出的高发态势及其具有的隐蔽性强、迷惑性大、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等特征,倒逼侦查机关转变侦查思路,探索新的路径,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遏制网络赌博违法犯罪的蔓延态势。

(一)科学利用大数据扩大线索来源

网络赌博犯罪的隐蔽性、虚拟性特征,迫使侦查人员想尽一切方法利用大数据不断扩大线索来源。

1.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和排查力度

加强网络平台的监管和排查,有助于及时发现网络赌博犯罪的苗头和隐患,实现对该类犯罪的及时感知、定向防控和精准打击。网络赌博的迅速发展实际上搭乘了大数据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快速发展的“东风”。随着互联网平台的发展,网络赌博犯罪集团开始在互联网上出现并快速发展壮大,甚至直接将其活动转移至虚拟的网络空间上。公安机关在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和排查工作中,必须坚守法律底线,进行全面、整体、综合性的规划,明确参与布置监控人员的职责,确认布置监控的方式方法,强化对网络平台的监督、排查力度和管控措施;强化源头治理,切断网络赌博犯罪滋生的空间;构建不同层级的领导体系,强化互联网监管、金融监管和公安监管的齐抓共管,创建各职能机构协同治理的犯罪治理新格局。

2.加强外源性情报收集

网络赌博是借助网络平台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具备很强的传播性。侦查人员在此类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应该根据具体需要做好网络运营商的工作,督促他们积极提供线索和技术支持。主动协助完成对涉案网站的侦查工作。网络运营商可以通过大数据检测分析访问网站的人数和主要时间段,通过技术手段查找网站IP,从而确定组织赌博的现实地点。此外,公安机关还应该利用技术手段加强外源性情报收集,通过统计赌资金额、流动方法和流动轨迹,精准确定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严重程度;通过布置实时监控,锁定赌博组织的现实活动地点,及时获取相关证据,把握赌博犯罪的整体情况,为案件侦破工作提供证据支持。

(二)多部门协作,加强社会综合治理

网络赌博犯罪治理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公安部部长、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总召集人赵克志在全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坚持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大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力度。要坚持系统思维、一体推进,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4)参见《赵克志强调 坚持齐抓共管 强化措施落实 纵深推进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载澎拜新闻,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5560457.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27日。。

1.强化公检法机关协同作战

网络赌博犯罪的治理和打击仅凭借公安机关的努力是不够的,必须强化公检法机关的协同作战,使三机关各司其职,共同治理。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应不断提升情报意识和情报收集能力,对性质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的网络赌博组织和集团,要多措并举,扩大线索收集途径,摸清、找准线索来源,做到精准立案、精准打击;检察机关应通过提前介入等方式,配合公安机关共同完成网络赌博案件的侦查工作,及时跟进公安机关对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侦办状况,精准指出公安机关在此类案件侦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特别是证据链条不完善之处,尽快完善证据链,确保网络赌博案件能够实现有案必立,有案必查,立案必办,结案能审;人民法院在裁判网络赌博案件时,应完善网络赌博案件中网络平台涉嫌赌博交易和开设网络赌场等定性问题的审查,准确判定网络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特别是涉黑网络赌博犯罪中的组织性、经济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认定,推进对网络赌博犯罪的精准定性和公平、公正判决。

2.构建网络赌博犯罪群防群治新格局

网络赌博的犯罪“源泉”主要是部分人民群众存在的追求刺激、一夜暴富心理。根治网络赌博犯罪,压制犯罪空间,根本性措施在于创建群防群治、群众参与的犯罪治理新局势。大数据时代,各级职能部门应积极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模式,积极组建专业的网络赌博防范志愿者队伍,通过网络宣讲、现身说法、社区宣传等多样化形式开展犯罪预防工作;充分利用当地政府、广播电视台、网络平台和政府机关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提高人民群众自觉抵制网络赌博思想侵蚀的心理意识,压缩网络赌博犯罪的生存空间。

3.强化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作用

网络赌博犯罪治理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全局性的问题,不仅需要公检法司等执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也需要电信、金融、通信等职能部门的监管和配合。

第一,深化与电信、通讯部门的密切配合。网络赌博犯罪实施过程中涵盖的行业、领域、部门多元复杂,涉及到的部门比较多,地域涵盖范围广。在具体侦破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多部门、多区域进行协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互联网站的许可备案管理工作,全国各地的通信部门也应当积极采用技术手段,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网络赌博犯罪。

第二,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联动。网络赌博犯罪往往涉案金额巨大。严格禁止金融部门为网络赌博提供支付接口,就可以有效防止违法资金交易和流动。因此,公安机关必须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联动协作。各级金融部门在进行资金汇兑等工作时,必须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管;相关监管部门要努力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网络平台中涉嫌网络赌博犯罪的交易账号的及时清理。对于已经确定构成网络赌博犯罪的平台和交易账号,网络运营商应该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收集犯罪证据,查控资金流向,及时控制嫌疑账户,拦截流向嫌疑人账户的资金,从而阻断犯罪链条,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完善相关证据。

第三,加强与工商、税务部门的联动。在网络赌博犯罪中,为了有效转移资金,牟取巨额非法利益,部分犯罪分子会选择通过成立空壳公司等经济实体的形式,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达到洗钱的目的。因此,公安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税务部门之间的联动,共同严厉打击空壳公司。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财务会计审查,查清、查准嫌疑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进而查清犯罪事实。

4.强化网络赌博国际合作机制

随着世界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赌博犯罪的国际化趋势愈加明显。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已经审结的网络犯罪案件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网络黑客、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等案件的发案数量共3.3万件,其中相当一部分案件为跨境犯罪案件。当前,我国网络赌博犯罪呈现明显的跨国性特征,作为舶来品,我国境内出现的网络赌博犯罪主要来自于东南亚等境外国家和地区,而且支撑网络赌博的平台、支付平台、地下钱庄、非法技术团队和网络赌博推广平台也多分布在境外。因此,应当将网络赌博犯罪治理拓展到国际化领域,不断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网络赌博犯罪高发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持续扩大打击网络赌博犯罪的强度和纵深度;构建国家之间互信互利的网络赌博犯罪情报交流机制,搭建国家网络赌博犯罪情报信息传递平台;创建国内外合作斩断网络赌博资金链、技术链、推广流、赌客流等网络赌博必备流程的良好局面,遏制网络赌博犯罪的发生发展空间。此外,应完善网络赌博犯罪嫌疑人引渡机制,探讨各国关于网络赌博犯罪的立法共识,不断强化网络赌博国际合作新机制,推动开展多领域联合打击整治行动。

5.强化网络平台经营主体责任

互联网平台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的新兴行业和新型经济发展形式,在追求经济利益、实现经济价值的基础上,应当同样肩负起社会责任,履行法定的网络安全保障义务和监督检查责任。各网络平台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办网络赌博案件的同时,应主动对网络平台和网络用户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网络赌博犯罪苗头的组织、个人和阵地,查清网络赌博案件情报源,查实网络赌博平台具体服务商,查清网络赌博资金流转链条,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为网络赌博犯罪提供资源和帮助的组织和个人,创建清新、纯净、美好的网络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