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盗抢骗”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2022-01-04 08:58:58

赵 娇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当前,信息化、数据化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时代背景的转换,给犯罪与侦查带来双向影响。一方面,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智能化的迅速普及,传统犯罪的行为发生了新变化,新的犯罪类型不断涌现,新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犯罪数量呈爆发式增长,犯罪的动态化、数据化、智能化大大提升,给公安机关侦查破案带来了巨大挑战;另一方面,受益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公安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侦查手段的技术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新的侦查手段不断研发。传统侦查手段与最新技术相结合,促使传统侦查技战法重新焕发活力。随着公安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侦查模式逐步转型,新的侦查范式逐渐确立。

“盗抢骗”犯罪案件的侦查研究是大数据时代犯罪侦查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从“盗抢骗”犯罪发展态势来看,传统的单一、被动式侦查范式已经无法有效应对当前“盗抢骗”犯罪的智能化发展趋势。面对智能化水平不断提升的“盗抢骗”犯罪,只有从这一类案件的共性出发,以共同特征为突破口,从类案分析的角度实施类案侦查,才能破解当前大数据时代“盗抢骗”犯罪的侦查困境。另一方面,随着侦查信息化、数据化的全面深入,也为“盗抢骗”犯罪案件的侦查研究提供了技术保障。

一、近年来“盗抢骗”类犯罪打击治理取得的成效

长期以来,在我国公安实践中,重大暴力案件的破案率一直稳居高位。以命案侦破为例,在“命案必破”理念的指导下,全国命案破案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命案发案数由2007年的16119起起下降到2019年的7379起,命案办案质量明显提高。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切身相关的“盗抢骗”犯罪案件的破案率却一直处于低位。以2012到2016五年间的数据来看,“盗抢骗”案件平均每年发案数在500万起以上,以平均数计算占每年所有刑事案件总发案数的80%以上,但起诉率却不足10%(参见表1)(1)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官方网站《中国统计年鉴》,http://www.stats.gov.cn/tjsj/ndsj/.。

表1 2015-2019年“盗抢骗”犯罪构成

自2016年3月22日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行动实施以来,公安机关加大了对此类案件的打击力度。从2016年4月1日至29日的数据来看,全国公安机关针对“盗抢骗”类犯罪案件共立案347971起(不含电信诈骗案件),即全国每天发生“盗抢骗”犯罪案件11999起。其中,盗窃案件所占比例最大,盗窃案件共立案309246起,占全部“盗抢骗”犯罪案件立案数的88.87%。在已立案的全部盗窃案件中,入室盗窃案件95771起,占全部“盗抢骗”犯罪案件立案数27.52%;涉车盗窃案件43131起,占全部“盗抢骗”犯罪案件立案数12.39%;扒窃案件41835起,占全部“盗抢骗”犯罪案件立案数12.02%;其他盗窃案件128509起,占全部“盗抢骗”犯罪案件立案数36.93%。从破案情况来看,4月1日至29日,全国共破获“盗抢骗”犯罪(不含电信诈骗)案件82476起,破案率为23.70%。据统计,2019年全国共立“盗抢骗”犯罪案件3709173起,与2015年相比,同比下降38%,相比来说,发案数明显减少(2)数据来源于2016年-2020年《中国法律年鉴》,北京:中国法律年鉴社。。在立案数下降的同时,《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36万人,同比下降6.9%;《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2019年依法惩治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起诉393587人,同比上升5.1%;《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2020年突出惩治盗窃、诈骗、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起诉35万人,同比下降2.8%。由此可以看出,专项行动实施以来,针对“盗抢骗”犯罪案件的打击治理卓有成效,发案数量由快速增长逐步趋向平稳,犯罪趋势初步得到有效遏制,社会环境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有了明显的提升。

二、大数据时代“盗抢骗”犯罪案件的新特点

在当前信息化、数据化的时代背景下,“盗抢骗”犯罪呈现出如下新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一) 作案主体特点

1.作案主体的地域性特征突出

犯罪的地域性是指以一定的地缘关系为纽带而聚合的群体所实施的特定类型的犯罪[1]。地域性犯罪的作案动机具有明显的侵财性特点,而“盗抢骗”犯罪作为主要的侵财类犯罪形式占据着地域性犯罪的绝大部分。从当前“盗抢骗”犯罪案件犯罪主体的地域性划分来看,形成了诸如S省L自治州,G省T市、D县攀爬入室;J省S市、H省H市撬门窗入室;Y省S市、Z县,G自治区L市盗窃车内财物;J省R市、H省G县拎包盗窃;H省Z市,S省L高速公路盗抢货运汽车运输物资等流窜全国的地域性犯罪团伙。

2.作案主体职业化趋势明显

职业化作为一个专业术语,源自于社会经济管理领域。职业化是指由于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逐渐在一个特定的行业领域内形成一套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职业行为规范。“盗抢骗”犯罪案件当中的犯罪分子往往将某一特定犯罪类型当作一种生存的技能,成为自己固定的谋生手段。诸如,S省L自治州籍犯罪分子形成的入室盗窃犯罪团伙;H省N县籍撬盗保险柜犯罪团伙,L市(县级市)的技术开锁入室盗窃犯罪团伙,D县的“两怀”(怀孕、怀抱小孩哺乳期)妇女盗窃犯罪团伙,F县的破锁破窗入室盗窃犯罪团伙,L市L区、L市(县级市)、X县的现货交易平台诈骗犯罪团伙,N市(县级市)的盗抢摩托车销赃犯罪团伙等。由于“盗抢骗”犯罪职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一方面,职业化的犯罪分子作案手法更加娴熟,犯罪过程更加隐秘,团伙向心力更强,增加了侦破此类犯罪的难度;另一方面,犯罪的职业化也是导致“盗抢骗”犯罪持续处于高发态势、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给社会治安管控带来严峻挑战。

3.作案主体组织化程度提高

当前“盗抢骗”犯罪呈现出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犯罪团伙的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犯罪产业化趋势明显,上下游犯罪分工明确。从近年来破获的“盗抢骗”犯罪案件来看,此类犯罪涉及范围之广令人震惊,犯罪网络内部层级结构清晰、人员分工明确,呈现出明显的产业链式的犯罪特点。

(二) 作案手段特点

作案手段即犯罪分子为达到某种犯罪目的,在实施犯罪时所采取的具体的方式、方法。从博弈论的观点出发,犯罪与侦查是博弈的双方,犯罪分子在与侦查主体的博弈过程中往往希望通过各种途径来提升自身作案水平,隐蔽自身犯罪行为,从而达到逃避侦查打击的目的。因此,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时往往竭尽全力、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方式来隐藏自己的犯罪行为,防止留下犯罪的蛛丝马迹。

信息化、数据化时代,互联网在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升级作案手段、隐蔽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利条件。当前,“盗抢骗”犯罪案件的作案人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施犯罪的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呈现出明显的智能化趋向,线上线下相结合,犯罪行为更加隐蔽,犯罪手段更新周期更短。犯罪分子作案时往往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便利的媒体社交平台,通过前期确定犯罪目标进而实施“精准式”犯罪,一方面可以提高犯罪成功率,另一方面能够借助智能手段减少自身暴露危险,隐蔽犯罪行为。

(三) 作案方式特点

犯罪方式指的是个体或群体在一定社会环境条件下,在某种犯罪心理支配和影响下,外化为犯罪行为的过程、形式或模式的统称[2]。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社会人口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借助现代化的交通工具人、财、物的流动性极大提高。与此同时,“盗抢骗”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抓住公安机关在案件管辖权等问题上的漏洞,往往跨区域、流窜化作案,作案方式呈现出明显的动态化和系列性特征。

(四) 作案时空特点

以往的“盗抢骗”犯罪多发生在夜间,作案地点多是隐蔽、偏僻、人少的地方。随着社区警务战略不断推进,城市社区和单位防范能力日益加强,极大地挤压了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空间。侵财犯罪也在原有基础上转向白天、转向街头、转向繁华场所,如拦路抢劫或驾驶摩托车抢劫、抢夺、扒窃、拎包等案件,特别是街头诈骗和抢夺案件发生地点多在城乡接合部,发生在人员流动量大、聚集性强的地区[3]。

(五) 销赃方式特点

当前,“盗抢骗”犯罪的销赃渠道呈现出传统与现代、线上与线下相互交织的特点。一方面,虽然公安机关加大了打击和管理力度,但手机营销网点、二手交易市场、典当行业和金银首饰加工回收点等传统销赃渠道依旧畅通;某些地方的犯罪分子利用当地的二手电子市场、汽车行、贵重金属加工回收点、典当业、废旧物品收购站点等组建起了完善固定的销赃渠道,甚至滋生出了一些“预订式犯罪”的现象,幅射全国,影响恶劣。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以及物流快递业的飞速发展、交通通信的日益便利,“盗抢骗”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物流行业进行快速销赃的情况不断增加,呈现出越演越烈之势。

三、大数据时代“盗抢骗”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打击“盗抢骗”犯罪专项行动自实施以来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但面对大数据时代此类犯罪呈现的新发展趋势和新特点,公安机关在打击治理层面仍存在信息资源分散、技术手段不足等突出问题;面临着办案警种交叉、协调成本高、实战效率低等侦查困境,破案能力亟待提升,办案质量仍需提高。由于打防机制跟不上犯罪形势的发展,目前“盗抢骗”犯罪案件的侦查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方面,当前“盗抢骗”犯罪案件的发案数量仍然占据刑事案件总数的大多数。尽管近年来司法机关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治理力度,但是,此类案件的破案数、起诉率却一直处于低位,全国公安机关“盗抢骗”犯罪案件(不含电信诈骗案)的破案率仅为20%左右,个别省份破案率甚至低于15%。侦查机制、体制等问题固然是“盗抢骗”犯罪案件破案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但由于警力资源不足所带来的影响同样不可忽视。在有限的警力资源制约下,各级公安机关必然较为注重大案、要案的侦破,难免会顾此失彼,对高发频发的侵财类“盗抢骗”犯罪疲于应付,打击治理效能亟需进一步提高。

另一方面,相较于传统的区域式侵财犯罪,目前“盗抢骗”犯罪案件呈现出明显的动态化犯罪趋势。犯罪分子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在多地之间实施跨区域流窜连续作案,往往在甲地犯案,在乙地销赃,在丙地藏身;同时,犯罪分子为了隐蔽踪迹,往往采取短时间内长途奔袭的作案方式,并使用套牌、假牌车辆干扰警方侦查活动。如F省P县籍盗窃机动车犯罪团伙,通常5-6人结伙,流窜到沿海发达省市作案。该类犯罪团伙每次作案都是分两批到达作案地,其中一批自驾车,一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聚集后,往往利用下半夜时间寻找停在路边、防护设施较弱的广汽本田汽车下手,得手后由专人开往深圳,并由专人销赃。

犯罪活动的动态化给公安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立足于打击犯罪,针对大数据时代“盗抢骗”犯罪案件的侦查研究具有迫切的现实需求。一方面,面对高发的“盗抢骗”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长期处于被动状态,侦查机关面对复杂的案件线索和手段隐蔽、流动性强的犯罪分子往往疲于应对,基层办案民警追着犯罪轨迹奔波于全国追踪抓捕;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之间存在着信息情报和工作分工壁垒,往往各自为战,一整套连贯的、完备的、科学的刑事侦查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形成,信息资源整合不到位,合成作战能力不强,情报研判优势得不到发挥,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同时,由于“盗抢骗”犯罪案件的职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当前还存在专业化的复合型刑侦人才队伍建设不到位等问题。

四、大数据时代“盗抢骗”犯罪案件侦防对策探析

(一)转变侦查思维

当前,公安机关在打击“盗抢骗”犯罪方面亟需进行思维方式的转变。一方面,在传统认知模式下,公安机关在侦查实践中对“盗抢骗”类“小案”重视程度不够,长期以来相比八类主要刑事案件“盗抢骗”类案件破案率仍然较低;另一方面,在传统侦查模式下,大部分侦查人员工作思维和工作模式固化,对大数据时代“盗抢骗”犯罪的发展态势缺乏全面认识。尽管当前公安信息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数据库建设得到较大完善,但由于侦查人员在思想上缺乏应对主动性,业务上对新的技术手段不了解,致使一些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不能及时得以有效应用。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念是行为的指南。当前,面对“盗抢骗”案件的的高发态势,首先必须要转变传统侦查思维。一方面,要转变观念,增加对“小案”的重视程度。“盗抢骗”犯罪虽然在主观恶性上较之于严重暴力犯罪要轻,但是这些“小案”却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切身相关,人民群众对公安侦查工作是否满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小案”能否及时侦破、人民群众的损失能否及时挽回。此外,无论从“小案”对社会环境的塑造还是“小案”向“大案”转化的风险来看,加强对“小案”的管控都是当务之急。另一方面,要树立大数据思维,侦查工作要由“经验至上”理念向“数据至上”转变。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有效打击应对犯罪职业化、智能化、流动化等新的发展态势,建立以数据为核心的大数据思维是做好侦查工作的重要前提。

(二) 建立复合型刑侦人才队伍

当前“盗抢骗”犯罪团伙的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团伙成员之间组织紧密,分工明确,职业化趋势愈加明显。某些地域甚至出现了产业链式的犯罪集团,上下游犯罪衔接密切,形成了完整的犯罪产业链条。如针对机动车犯罪,形成了集“盗、改、套、销、洗”于一体的一条龙式犯罪模式。职业化的犯罪团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犯罪团伙结构完善、组织严密,往往具备很强的反侦查能力。面对职业化的犯罪团伙,公安机关必须组建起更为“专业”的刑侦队伍,以侦查队伍的“专业化”来打击犯罪分子的“职业化”。只有这样,才能掌握打击“盗抢骗”犯罪案件侦查的主动权,有效遏制当前此类犯罪的高发态势。如河北省公安机关针对当前“盗抢骗”犯罪职业化作案的趋势特点,重新整合警力,实行“分类侦查”打击模式,组建了情报、案审、视频侦查、两抢涉车犯罪等专业队伍,理清警种责任、实现打防结合,有力提升了合成作战能力和攻坚克难能力,先后成功侦破“2015.11.19”敲诈勒索案、“2016.3.24”飞车抢夺抢劫案等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三) 建立类案数据库

大数据技术是利用先进的数据分析手段对海量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总结现状、预测未来并提出相关对策的技术。在大数据视野下,侦查模式依托网络数据存储和查询系统、大规模结构化数据分析系统、大数据挖掘系统,以特定时间、特定空间、特定数据为基准,形成犯罪控制、犯罪侦破与犯罪预测的新侦查模式,使办案效率有效提升[4]。因此,大数据侦查的前提就是要拥有与案件侦查相关的海量数据的积累。构建类案数据库,将所有与“盗抢骗”类犯罪相关的数据资源按照案件要素的形式进行梳理,为“盗抢骗”犯罪案件的情报研判、侦查经营、落地打击等信息化侦查手段奠定了坚实基础。为确保“盗抢骗”类案数据库能够真正发挥出应有的效能,一方面要加大源头信息采集力度,强化源头信息采集,保证信息采集的数量和质量,围绕基础数据采集细化工作措施,将痕迹物证、涉案视频、逃犯亲缘关系、涉案物品等基础数据采好、采全,充分运用大数据侦查拉动整体打击效能;另一方面,按照标准化信息采集规范,将所有涉及“盗抢骗”犯罪案件的信息全部录入刑侦信息专业应用系统,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不断提高数据规范录入水平,确保汇聚的人、案、物信息全面、准确、鲜活,更好地满足分析研判和侦查破案实战,努力实现人、案、物信息一体化共享的目标。

(四)建立完善的类案侦查机制

侦查机制,即“侦查机关为了实现侦查破案的总体目标、达到提高侦查破案效率的目的,在组织内部进行各种管理活动以及在与外部组织发生的各种关系中所运用的方式、方法”[5]。以大数据应用为支撑,研究建立与犯罪新常态相适应的犯罪侦查机制是大幅度提升打击“盗抢骗”犯罪工作效能的重要保障。当前工作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健全数据采集机制

首先,构建全过程数据采集模式,提高数据采集的数量和质量。树立“侦查即采集、采集即应用”的理念,将传统的单一、平面、静态式采集,转变为现代的多元、立体、动态式采集。其次,构建全警录入工作模式。全面提升刑事技术人员和基层民警的证据提取录入意识,对案件构成要素(人、事、物、时、空、情、故)相关的各种信息及与犯罪存在关联性的其他信息全部录入到专门数据平台之中,着力解决“盗抢骗”犯罪基础信息采集录入主体单一的问题。最后,要规范数据采集录入。对所采集的“盗抢骗”犯罪的各种信息,要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管理,规范信息录入标准,充分整合各警种、部门工作发现的“盗抢骗”涉案数据信息,为开展犯罪预测、信息比对、案件串并提供支撑。

2.进一步完善情报导侦机制

首先,要加强刑侦专业情报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精干的“情报导侦、专业研判”的刑侦专业情报队伍,提供专业的人才支撑。其次,要积极发挥侦查手段的合成优势。在“盗抢骗”犯罪的侦破过程中,各警种要按照合成作战机制规定,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形成侦查合力。最后,要强化专业视频侦查队伍建设,不断提升视频侦查的整体工作水平,为侦查破案提供技术支撑。

3.开展侦查经营机制

针对当前“盗抢骗”犯罪所呈现出的系列性、团伙性、流窜性、跨区域等特点,在“盗抢骗”犯罪的侦查过程中,通过适度的侦查经营能够深入、全面地了解整个犯罪团伙的构成、分工和涉嫌案件,进而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达到串案打击、团伙打击的规模化打击效应。

4.推行“数据融合”的侦查协作机制

“盗抢骗”犯罪案件当中的犯罪行为人具有流动性强、涉案地域广、行为隐秘等特点,一起案件的发生往往牵涉众多地域。要想从根本上治理此类犯罪,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树立“大侦查”的格局,在信息化、数据化建设过程当中树立大局观、大侦查观,打破数据壁垒,打通数据孤岛,形成战斗合力。反之,如果各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协作,“盗抢骗”犯罪的治理就很难取得实质性效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中的“共治”,就是要求打造全警参与、全民参与的开放治理体系。

五、结语

在信息化、数据化的时代背景下,传统的“盗抢骗”犯罪正在向着广域化、多样化、智能化、数据化的趋势发展,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对公安机关的打击治理提出了新要求。公安机关需要清醒地认识到,“盗抢骗”犯罪的打击治理不能一蹴而就,也不能靠单打独斗,而是一项系统的、长期的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社会行业、人民群众共同努力,合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犯罪治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