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商事制度改革的经验提炼

2021-12-29 04:05:59任启明

任启明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在2019年11月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我国的营商环境排名继2018年大幅提升32名后,再度跃升15位,位居全球第31位,连续两年被评为全球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这标志着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取得了重大的成绩,获得举世公认。在这一背景下,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商事制度改革的经验与做法,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营商环境的改善,核心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同时也要发挥好政府的作用。商事制度改革自2013年开展以来,不断探索如何优化市场作用与政府作用的结合,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这一进程,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进程,为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积累了大量的经验。

一、“放”:降低企业开办成本,简化企业设立流程

营商环境的优化,首先在于放宽市场准入,让更多的市场资源进入市场当中。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从市场资源进入市场的过程来看,主要包括了两种准入的规制:第一种是主体准入的规制,即能否更为便利地设立包括公司在内的一系列市场主体,进而从事经营活动;第二种是行为准入的规制,即市场主体设立后能否更加自由地从事经营活动。商事制度改革首先从准入规制入手,做到政府放权、市场自主,既降低了企业开办成本,又简化了企业设立流程。

(一)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放宽企业主体准入规制

企业开办成本,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步,也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重要指标。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不仅包括优化企业设立条件,还包括企业设立流程的简化。

1.注册制改革放宽企业设立条件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下,2013年6月,原国家工商总局通过了《关于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行“宽进严管”的方案》,将注册资本实际缴纳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报国务院审批(1)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著:《商事制度改革大事记(2013-2017年)》,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18年版,第7-8页。;2013年10月,原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汇报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并获得原则同意,明确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2)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著:《商事制度改革大事记(2013-2017年)》,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18年版,,第11-12页。;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做出了修改《公司法》的决定(3)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著:《商事制度改革大事记(2013-2017年)》,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18年版,,第16页。。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代了实际缴纳登记制,降低了公司设立的资金成本,放宽了企业设立准入的门槛。

2.“三证合一”简化企业设立流程

与此同时展开的是企业设立流程的简化。传统上,我国设立企业至少要进行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以及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在具体流程中,企业的设立者需要在获得经营许可后,在企业登记机关、税务登记机关以及组织代码登记机关进行多次往返。这造成了企业设立的流程较长、材料繁琐、成本较高等问题(4)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商事制度改革重要文件选编(2013-2017年)》,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18年版,第85页。。在地方试点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14年6月下发了《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鼓励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和税务登记“三证合一”的制度。原国家工商总局牵头,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与原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快推进“三证合一”制度改革。2015年10月1日起,“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正式确立。通过“三证合一”的制度改革,将传统的企业设立程流程中的三套材料、三种登记予以合并,通过数据信息在政府之间的内部流转,实现了企业设立流程的便利化,进一步放宽了企业设立的主体准入规制(5)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著:《商事制度改革大事记(2013-2017年)》,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18年版,,第89-91页。。

(二)“证照分离”,放宽企业行为准入规制

降低企业开办成本,不仅是将企业主体设立起来的问题,更重要的是需要关注企业如何具体展开营业活动。我国传统的企业准入管制采用的是“白名单”的模式,即首先存在着“坏人假定”,只有获得了行政审批之后,才能开办企业;同时,行政审批多,实质性限制多,导致企业的设立困难重重。在商事制度改革中,原国家工商总局2013年开始在国务院的部署下探索“证照分离”的改革,即将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与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分开。除特殊行业需要前置性审批之外,其他行政审批均放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后(6)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著:《商事制度改革大事记(2013-2017年)》,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18年版,,第92-93页。。通过“证照分离”“先照后证”等改革,缩短了企业设立的时限,方便了企业的设立。在这一前提之下,进一步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针对企业设立后的行政审批手续进行进一步限制,将审批清单予以缩减(7)参见王洪松,任启明:《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法治价值》,https://www.ndrc.gov.cn/fggz/tzgg/sczrfmqd/zcjd/201901/t20190107_1022315_ext.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21日。。“证照分离、先证后照”制度,一方面在理论上既合理化了商事登记的定位,又精准化了主体准入与行为准入的区分;另一方面在实践上缩短了企业设立的时限,最终放宽了企业的市场准入。

(三)以“放”入手的商事制度改革经验

商事制度改革,从时间上看是从“放”开始入手的。主要体现在自2012年以来,商事制度改革的措施最初主要集中在放宽市场准入、降低企业设立成本、简化企业设立流程的改革上。

从逻辑上看,商事制度改革也应当从“放”入手。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传统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已经得到了制度化的变革,但是传统计划经济的思维依然未能完全摆脱。体现在市场准入环节中,依然存在着企业设立难、登记难的问题。这些问题从理论上看,正是因为监管部门更希望一个“有计划”“安全可控”的市场环境。虽然从立足点而言,这种传统的观念无可厚非,但是其逻辑上最大的问题在于忽略了市场配置的基础作用,而过度扩大了政府作用。商事制度改革的目的,正是优化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而“放”正是将传统规制放开,让市场更为充分地发挥作用。

从实践上看,商事制度改革的“放”也的确促进了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企业设立的时限从过去的十几天压缩到两天甚至更短。有“商”才有“营商环境”。降低企业设立成本,优化企业设立流程,既推动了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到市场经营之中,同时也可以为市场主体减负。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商事制度改革给我们提供的第一点经验,是“市场关系的发生与形成放给市场解决”。

二、“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市场治理能力

放宽市场准入,让市场起到基础配置作用,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政府的监管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是一组辩证关系,正是在强调市场的“放”意味着转变政府“管”的方式,提升政府“管”的能力。实际上,从商事制度改革的整体安排来看,放宽市场准入与提升市场治理能力,转变市场治理方式,是同时发生、同时推进的重要改革措施。

(一)强化信息公示,提升市场信用水平

在放权改革的同时,优化市场监管能力、提升市场治理水平的改革也在同时展开。其中首先进行的是以信息化为基础的信用信息公示。

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与完善

在2013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向国务院汇报并获原则同意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就提出要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8)参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编著:《商事制度改革大事记(2013-2017年)》,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18年版,第52-62页。。信息手段的规制是现代规制中的重要手段,信用工具在现代市场治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就市场主体登记与市场治理而言,信息手段与信用工具的运用,是现代化治理的基础与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信息可以分为主体信息与行为信息。其中企业的主体信息主要是企业的出资金额、出资人、经营范围等,这些是商事登记重要的内容;而企业的行为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等,这些过去是企业年检等环节主要涉及的信息。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汇总,既有助于监管者了解市场宏观情况与微观行为,也有助于市场主体了解交易对手或合作方的经营状况,具有彰显企业信用、夯实市场治理的作用。

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中,原国家工商总局以电子化、共享化的方式,建立了一套汇总所有企业且可一网通查的信息库,既为市场信用的形成提供了数据基础,也为宽进严管的市场治理构建了基础。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了包括年报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及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等制度机制。围绕着“放”的前提,做好了“管”的准备。

2.电子营业执照的启用与完善

在信息化治理的改革中,电子营业执照的启用为企业的信息公示与市场管理与服务提供了数字化的凭证。营业执照是我国商事登记与管理制度中长期存在并使用的有效工具。在法律上,营业执照的领取标志着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获得以及商事能力的获得;在市场实践中,营业执照也是市场主体身份的标志,“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签章”几乎成为我国市场主体证明自己身份并进行缔约的基础材料;而在获得政府服务、接受市场监管中,营业执照是市场监督管理的基础。但是,传统纸质版的营业执照已经无法适应数字经济环境下的市场实践与监管需求;传统纸质版本的营业执照对于企业而言,存在着保管和携带的成本问题。

2018年,市场监督总局印发了《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跨行业、区域、层级的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启用让市场主体可以在交易中通过更为数字化、便携化的方式证明或核验身份;在办理政府管理的相关业务中,市场主体也可以凭借电子营业执照申请政府服务,接受市场监管(9)参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www.gov.cn/xinwen/2018-12/20/content_5350480.ht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21日。。

(二)事中事后监管的综合性提升

在信用信息公示的基础上,落实“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理念的另一项重要措施是事中事后监管的综合性提升。2019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和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移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10)参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9/12/content_5429462.htm ,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21日。。

在具体的监管方式中,《指导意见》指出,要“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重要监管平台的数据为基础,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并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对风险的跟踪预警(11)参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9/12/content_5429462.htm ,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21日。。在这一背景下,市场监督总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国家法人信息库的建设,对涉及企业法人的数据进行归集汇总,为国家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打好基础。《指导意见》还要求“提升信用监管效能”,要求在信用信息公示的基础上,大力推行信用承诺制度,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持续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形成了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合同信用记录的六大类合同信用信息体系,并对公示平台进行创新设计,实现既有数据窗口与互动窗口的结合。通过企业合同信用信息,推动企业行为数据的融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信用监管的效能。此外,《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市场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且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查监管,依法开展案件查办(12)参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9/12/content_5429462.htm ,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21日。。围绕这些要求的执行与创新,管理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如在工商抽检对“双随机,一公开”的全面落实中,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问题如产品质量问题、传销组织等问题实施重点打击,同时对惩罚性赔偿等新的监管机制进行进一步探索。

在地方上,也有不少值得总结的经验探索。如北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政企合作,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涉企政府数据推送给互联网企业(13)参见《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因列异满三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工作(试行)的通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zcwj/202007/t20200720_195305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21日。;杭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赖“红盾云桥”的机制,实现涉企政府数据与平台市场主体数据的双向互动,通过数据共享,有序推进社会信息资源的开放(14)参见《网络治理下的杭州实践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搭建智慧监管平台》,https://zjnews.zjol.com.cn/zjnews/hznews/201712/t20171214_6043621.s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21日。;同时,部分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采用科技手段研发“抽查宝”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抽查检查工作的便利化和规范化水平,提升市场监管效能(15)参见《虚假年报信息从此无形遁形,“抽查宝”正式公布》,https://www.sohu.com/a/163139518_367517 .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21日。。

可以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整合后的市场监管机关市场监管工作的基础与重点;而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举措中,信息化基础上的信用监管又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中之重。这些改革举措,为“管”的优化提供了实践经验,做到了“市场基础之上的有效政府服务”。

(三)优化监管的商事制度改革经验

从理论上看,不管是事前的放宽准入,还是事中事后监管的提升,都是为了优化市场治理的水平,提升市场治理的能力。而如何在以市场配置为基础之上,发挥好政府服务的作用,核心就要破解“什么是监管”及“如何监管”这两大命题。

从现代市场的治理角度来看,市场监管就是一个对市场信息有所反应的过程。所谓以市场的资源配置为基础,强调的是市场监管的信息应当是真实的市场自发形成的信息。传统的侧重准入监管的市场监管模式,从形式上看,是严格市场准入,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监管;而从实质来看,就是通过高成本、多程序、严审批的传统模式过滤出关于市场的有限信息,并以此有限信息进行市场管理。这就造成了市场激励的扭曲:一方面,严格准入的市场监管,造成大量市场资源的浪费,市场主体进入不足,市场行为开展不够充分,市场供需无法完全满足,这是市场信息失真的一个反映;另一方面,严格的市场准入监管,造成了“地下市场”“监管死角”的大量存在,而在此信息基础上的市场监管自然也无法实现有效的政府服务,这是市场信息失真的另一个反映。

从这一原理出发,能够看到,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模式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模式的差异在于后者是建立在更为全面、更为贯通与更为有效的市场信息基础之上的监管。因此,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础在于信用信息的获取、共享与公示,并通过信息的获取,对市场主体形成有针对性的、有重点的以及有效的管理与服务。

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商事制度改革给我们提供的第二个经验,是“信息为基础的有效市场治理”。

三、“服”:精准关注市场主体,差异化治理措施

“发挥好政府作用”不仅要求政府部门做好市场的基础服务——市场管理,也意味着政府部门要做好对市场主体的支持与服务工作:规制管理与激励促进是现代市场治理的两大抓手,不可偏废。因此,在“放管服”改革中“服”是最后一环,也是改革的落脚所在。政府服务的提升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以服务型理念进行市场规制。不仅要有效的“严管”也需要在“服务市场主体”的理念下,精准化治理方式,针对职业索赔治理与免罚清单的地方探索,正是体现这种“服务理念”的市场治理机制。第二层次,是针对不同市场主体的有针对性的支持性服务。在这一层次中,针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更集中地体现了有区分、有作为的“放水养鱼”的服务型政府理念。

(一)服务理念下的市场治理方式探索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一切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可见,“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涉及到政府行政多个方面。在“放管服”改革中的“放”自然是服务型政府的体现。在市场监管过程中,也应以“服务型政府”为理念。这就意味着对市场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加强监管,也需要在“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下,更为精准地施政,尊重与保护市场主体的创新精神,优化和提升治理方式。针对职业索赔治理与免罚清单的地方探索,正是在服务理念下的市场治理方式的探索。

1.职业索赔治理

职业索赔的治理,是在职业索赔人大量出现的背景之下,针对这一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优化市场执法模式的体现。在加强事中事后市场监管的过程中,市场监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消费者和市场主体对市场运行中存在的商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的严格查处。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着恶意利用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市场主体通过实施涉嫌敲诈勒索、诈骗、滥用投诉举报权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权利滥用行为,即职业索赔、职业举报问题(16)参见《职业索赔何以人人喊打》,http://legal.people.com.cn/n1/2019/0905/c42510-31337821.html .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21日。。

职业索赔与职业举报行为,一方面占用了大量执法资源,不利于让行政资源围绕“让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工作展开;另一方面,使市场主体面临着动辄得咎的困境。因此,妥善处理严格执法与职业索赔、职业举报问题,就是“服务型政府”的题中之义。围绕这一问题,一些地方试点建立投诉举报异常名录,通过明确甄别标准,将确认为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的行为纳入异常名录,并依据异常名录进行分类管理。2019年,市场监督总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确认市场监管机关不受理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类管理。

2.免罚清单的地方探索

如果说针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问题,是从市场监管的信息源头进行分类型精准管理的话,那么免罚清单的地方探索则是以从市场监管中执法端所进行的精准管理为目标的改革举措。市场监管规则既是市场主体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也是市场主体在市场中活动的行为规则(17)参见《免罚清单,执法新举》,载《人民日报》2020年6月18日,第19版。。从行为规则的角度来看,市场监管法律法规部分较为细节的规定有利于对市场主体的正向引导;但是从执法依据的角度来看,则需要考虑市场违法行为本身的社会违法性,并对此进行甄别。“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不仅是要构建一个强有力的执法机关,更是要构建一个治理有效的整合治理体系。

在这一背景下,一些地方针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探索则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从市场主体的角度来看,针对市场主体不存在社会危害性的或已经矫正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免予处罚的方式,能够给市场主体一次“更新”的机会,有利于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更为包容的营商环境。而从执法的角度来看,通过清单的方式,将轻微违法行为及其免予处罚的考量因素明确下来,一方面明确并限制了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执法标准的统一;另一方面通过提前的公示,便于市场主体了解行为边界,有利于其主动调整自身行为。

(二)关注小微企业多措并举的措施

对市场主体的服务,不仅在于营造更为开放平等准入、严格理性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市场环境,更在于有针对性地对企业进行分类支持,“放水养鱼”。不同的企业需要不同的政策支持,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是企业类型中更需要特别扶持的企业主体。第一,小微企业是“量大的企业”。虽然小微企业规模不大,但是数量众多,是我国市场主体的主要成分。第二,小微企业是“就业的企业”。小微企业往往对解决创业、吸纳就业具有重要功能。第三,小微企业是“明天”的企业。小微企业是大型企业、巨型企业得以形成的来源,是经济增长的生长点。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就是在培养经济的明天。因此,服务型政府不仅应当就市场现时的治理负责与服务,更需要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发展服务。

监管部门在针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中,推动实施了一系列的举措,包括:推动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支持创业基地和产业园的建设,为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基础设施和基础服务;开展竞争执法工作,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促进东中西部地区小微企业的经济联系等(18)参见《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提供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部门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函》,办函字〔2013〕400号。。

在地方探索中,也有不少地方联合其他部门,在更多的方面探索对小微企业的支持服务工作。如,浙江省采取的加快小微企业产业园的建设,推动小微企业的孵化并联合其他部门围绕小微企业要素资源配套、政府服务、人才保障、创业培育等及时落地配套政策,形成政策矩阵等(19)参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http://www.xinhuanet.com/local/2017-04/14/c_129533783.htm .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21日。。

(三)精准化服务的商事制度改革的经验

“放管服”改革的落脚点在于“服”:“放宽市场准入”的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让市场主体能够进入市场,形成充分而真实的市场主体信息和行为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改革,是在充分而真实的市场信息基础上,通过汇集市场信息,利用更为先进的治理方式,通过信息化、数据化的手段,精准而有效地进行市场治理。而无论是“放宽市场准入”还是“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其核心要义都在于提供更好的政府服务功能。这不仅包括市场治理的基础制度与环境供给等规制规范手段,还包括针对不同市场主体的激励支持手段。

通过自商事制度改革以来的“服务型政府”理念引导下的政府服务举措与改革措施,可以看出改革的思路正是在于“精准管理”与“分类服务”。“精准管理”是针对市场中出现的问题,以服务型政府理念为指引,既要保证市场治理的公平性,做到执法的“全面覆盖”;也是针对市场中出现的典型问题,如职业索赔、轻微违法行为处罚等,以“管活”市场而非“管死”市场的理念,做到执法的“精准打击”。“分类服务”则从正向激励与支持的角度,针对不同企业采用不同的政策激励措施,其中尤其体现为针对小微企业所面临问题的“分类服务”。

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商事制度改革给我们提供的第三个经验是“精准管理”和“分类服务”的“服务型执法”。

四、商事制度改革的经验提炼:营商环境如何持续优化

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商事制度改革经验进行梳理,可以将之总结为三点:

第一,市场关系的发生与形成放给市场解决。即放宽市场准入,让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充分参与市场经营,并以此形成广泛的真实的市场信息。

第二,以信息为基础的有效市场治理。即在广泛而真实的市场信息的基础上,利用信息工具、信用手段,优化市场治理的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不是一味单纯严格化执法,而是有效执法。有效执法就是要求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利用多种规制工具,更为科学、审慎与包容性地进行市场治理。

第三,“精准管理”和“分类服务”的“服务型执法”。即在服务型政府理念引导之下,在市场监管中做到精准管理,“管活”市场而非“管死”市场;同时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分类服务,针对小微企业精准扶持,不仅服务当下的市场主体与市场环境,也要侧重于未来市场主体的培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要努力地将市场的作用和政府的作用结合得更好一些,这是一个止于至善的过程”(20)参见《习近平: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能回到计划经济的老路上去》,http://www.gov.cn/xinwen/2020-05/23/content_5514220.htm .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1月21日。。在当前的国际政治经济背景下以及疫情常态化的考验面前,我国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也是一个“止于至善”的过程。可以说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商事制度改革所积累的经验,为我国“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夯下了扎实的基础,也为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提供了可供指导与借鉴的思想资源。以“市场为配置资源的基础”,就是要将市场关系的发生和形成交给市场解决。而“优化政府的作用”,则意味着一方面要以市场为基础,尤其是以信息为基础构建有效的市场治理模式;同时,做到精准管理、分类服务,以更好地起到政府对市场的引导和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