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的路径探索

2021-12-28 12:30黄涛涛
岭南学刊 2021年3期
关键词:仲裁粤港澳大湾

黄涛涛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 广州 510414)

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是国家建设世界级城市群和参与全球竞争的重要空间载体,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粤港澳三地具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点,但法治建设的核心要素是一致的,必须注重用法治化、市场化方式协调解决大湾区发展中的问题。

一、良好的法治环境对大湾区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将大湾区建设成为我国区域高质量发展的典范,成为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必须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凝聚法治共识,推进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的经验共享、优势互补,在大湾区内形成良好法治环境,对于大湾区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是实现大湾区战略定位的内在需要

大湾区的战略定位包括:建设充满活力的世界级的城市群、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一带一路”建设的支撑、内地与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法治可以保障区域经济竞争公平性,使得区域规划在法制框架下得到有效实施;法治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各类要素在资源配置中的权益,突破区域社会经济的恶性竞争循环;法治能够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内生动力源。[1]法治是大湾区经济社会协同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法治是推进大湾区重点领域建设的必然要求

推进大湾区重点领域建设任务的落实,法治保障不可或缺。比如,建设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必须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优化区域创新环境。构建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必须以货物、资本、人才、技术、信息等要素的自由流动为基础,需要为消除壁垒、促进融通提供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同样地,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优质生活圈,必须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的质效。紧密合作共同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离不开法律服务保驾护航,对外投资和商事争端需要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说,粤港澳三地之间先天的法律障碍是协同与合作的重大壁垒,是发展与治理必须解决的先决条件,而这种法律障碍不可能通过经济和行政主体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只能依靠法律手段解决。[2]

(三)法治是凝聚大湾区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

尽管粤港澳三地法律制度不同,但良法善治的核心要素是相同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是一致的。尊崇法治、维护法治能够得到大湾区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大湾区建设,有利于消弥矛盾分歧,促进优势互补。法治是粤港澳三地共同的“通行证”,是彼此沟通协作的桥梁和纽带。

(四)法治是世界级湾区建设的重要经验

从国外情况看,纽约湾区、旧金山湾区、东京湾区等国际一流湾区,尽管发展路径各不相同,但都高度重视发挥法治在湾区建设中的作用,致力于打造法治化发展环境。特别是注重统筹规划,运用法治引领湾区建设;注重精细规划,保障湾区建设各领域各环节有法可依;注重协同联动,促进湾区建设法治服务保障落实落地;注重制度支撑,建设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例如,日本政府为了推进东京湾区建设,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到21世纪初,先后制定了五次国土开发政策,分别为:1950年制定的《国土综合开发法》、1956年制定的《首都圈整备法》、1968年制定的《中部圈整备法》、1977年制定的《第三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2000年制定的《国土审议会令》。[3]通过法治方式完善制度与机制,是世界级湾区有效推进各项事务的重要经验。

二、大湾区法治建设基本现状分析

(一)粤港澳三地合作的制度保障情况

1.有关协议是粤港澳三地合作的重要依据。双边协议是粤港澳三地法治建设领域合作的主要模式。双边协议可以指导协议方各自域内的立法,并对内地和特别行政区公权力机关的合作及行使权力提供指引。[4]根据协议主体不同,分为四种:一是内地与港澳地区签订的协议。二是广东省与港澳地区签订的双边协议。三是广东省政府直属部门与港澳有关管理部门签订的双边协议。四是广东省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与港澳地区签订的双边协议。

2.有关司法解释有力推动粤港澳三地合作。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主要集中在司法互助领域。经协商一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公布了内地与香港司法合作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法释〔1999〕9号)、《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0〕3号)、《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法释〔2008〕9号)、《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法释〔2017〕4号)等;还公布了内地与澳门司法合作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法释〔2001〕26号)、《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法释〔2006〕2号)、《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释〔2007〕17号)等。

3.有关立法为粤港澳三地合作奠定了制度基础。如海关总署颁布了《关于执行CEPA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司法部颁布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等。

此外,广东采取单边立法模式促进与港澳地区的合作。例如,《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以地方性法规或经济特区法规的方式,在司法、仲裁、调解、法律服务等相关领域(行业),创新性规定了与港澳地区合作的内容。

(二)司法互助领域合作有效开展

1.法院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港澳法院在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和调取证据、法院裁判、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等方面进行合作,其中2015—2017年间,共委托港澳地区法院送达文书2598件,委托港澳地区法院调查取证77件,协助港澳地区法院送达司法文书523件,协助港澳地区法院调查取证91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申请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及仲裁裁决案件38件。在罪赃移交和罪犯接返等刑事司法互助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港澳法院采取“一事一协调”方式进行合作。近年来,随着广东自贸区的发展,南沙、前海、横琴三片区法院积极推动港澳籍居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并参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2014年11月,广州市南沙区法院选任了5名港澳籍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在涉港澳案件的审理中,有效发挥熟悉港澳法律的优势。此外,珠海横琴新区法院于2015年10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各自选任了首批港澳籍陪审员。2018年,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印发《广东省2018年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方案》,明确规定“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常住的年满二十八周岁港澳同胞,按照规定随机抽选产生港澳籍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刑事警务执法方面。一是合作渠道更加畅通。从香港回归之前以国际刑警广东联络处的名义进行合作,到香港回归后通过广东省公安厅外事办公室、港澳警务联络科两个渠道进行,再到2016年5月广东省公安厅国际合作与港澳联络办公室成立,协调联络效率和联动反应能力得到了极大地提高。二是合作模式更加完善。近年来先后创建并完善了定期会晤、合作办案、联合行动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合作模式,其中相互移交通缉嫌疑人和赃款赃物是粤港警务合作最具实质意义的内容之一。三是加强联络联合灭罪。粤港澳三地警方联手侦破一起又一起严重刑事案件,合作开展反恐演习,近年来联合反黑,联手打击跨境毒品犯罪和电信诈骗犯罪,开展“雷霆一七”联合反罪恶行动。四是互相学习共谋发展。粤港澳三地警方举办“香港警务人员培训班”、开展“双向观摩学习”活动,互派学员参观考察、派员赴港跟班培训、互派警务专家授课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合作。

(三)行政执法领域合作务实开展

自《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签署以来,广东每年都制发有关实施两个协议的年度重点工作的通知,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执法领域的服务管理,推动与港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一是粤港澳三地检验检疫部门在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控制方面逐步建立并持续完善高层互访、信息互通、技术交流、传染病个案和突发事件联动处置等一系列沟通协作机制,极大地提升了大湾区食品农产品安全、疫情疫病防控水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二是粤港澳三地开展相关知识产权层面的合作,由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深圳市政府、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广东省战略知识产权研究院等机构和企业联合发起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启用位于深圳的粤港澳版权登记大厅,共同保护粤港澳三地的创新成果。三是在环保领域,为加强粤港澳三地跨界环境保护上的合作,广东省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于2000年共同设立粤港持续发展与环保合作小组,就空气质量管理、林业资源护理、海洋资源护理、水质保护、区域环境管理和推进两地企业开展节能、清洁生产等方面进行合作;原广东省环保厅与澳门环境保护局签署《2017—2020年粤澳环保合作协议》,进一步加强双方在环境保护规划、环境监测、固体废物处理、环保产业合作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四是粤港澳三地卫生部门就卫生与健康领域共同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并在生活饮用水监管、医疗事故鉴定等26个项目上开展合作。

(四)法律服务领域合作成果丰富

1.律师业合作。广东积极推动粤港澳三地律师事务所实行合伙联营和协议联营,在全省范围内复制推广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推动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广东设立代表处,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处互派法律顾问工作;推动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港澳居民在内地从事法律职业等工作。

2.公证合作。粤港澳三地认真执行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通过加强公证合作,确保公证文书在对方法域的顺利使用。2011年广东公证协会与中国委托公证人协会有限公司在香港签署了《粤港两地公证行业合作协议》,在全国公证行业是首创,并在2014年双方进行了续签,开展公证文书核查、交流互访、培训互助、理论研讨等方面的合作。

3.仲裁合作。一是广州仲裁委员会在南沙设立南沙国际仲裁中心,该中心是由广州仲裁委员会、香港、澳门仲裁界及法律专家在广州市政府和南沙区政府的支持下共同组建设立的国际商事仲裁平台,建立国际化的专业仲裁员名册,设置广州国际仲裁模式、香港国际仲裁模式及澳门国际仲裁模式三种庭审模式供当事人选择,积极满足境内外当事人对仲裁服务的需求。[5]此外,广州仲裁委员会与广州港务局等单位联合港澳仲裁界组建广州国际航运仲裁院,通过粤港澳三地合作的方式填补广东航运仲裁的空白。2018年9月,广州仲裁委员会牵头成立了以大湾区11座城市的仲裁机构为核心的粤港澳大湾区仲裁联盟。二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允许香港人士多角色参与仲裁业的发展,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仲裁时适用香港法、在香港开庭,还可以约定或指定香港籍的仲裁员等,同时,允许香港地区专业人士以理事、仲裁员、调解员、专家证人、代理人等多种角色,通过仲裁院的平台参与自贸区及内地的商事法律服务。[5]目前,共有146名仲裁员来自香港,其中88名是香港籍。三是珠海仲裁委员会2014年在横琴设立珠海国际仲裁院,积极扩大与香港、澳门及国内外仲裁机构的合作,打造国际化、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2017年3月,珠海仲裁委员会制定了国内第一部临时仲裁规则,即《横琴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时仲裁规则》,为自贸区乃至全国仲裁法律服务业发展探索新的途径,提高了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程度。

4.调解合作。主要包括粤港澳三地调解组织合作以及聘请港澳籍人士担任调解员。一是粤港澳三地调解组织进行合作。2013年12月,深圳国际仲裁院联合粤港澳地区12家主要的商事调解机构共同创立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2018年该联盟成员已发展至15家并更名为粤港澳商事仲裁调解联盟。2015年4月,珠港澳三地主流调解仲裁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了“珠港澳商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二是聘请港澳籍法律人士担任调解员协助处理案件。2014年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时称前海法庭)设立了深港商事调解中心,聘请港籍调解员主持调解案件;2016年9月南沙自贸区法院成立南沙自贸区商事调解中心,吸纳港澳组织和个人担任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来自香港和澳门的特邀调解员共有7名;2017年8月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聘请了7名港澳籍调解员;2018年1月17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揭牌,特邀调解员中包括港澳人士。

三、粤港澳三地法治建设存在的不足与困难

(一)粤港澳三地法律制度差异明显

一是粤港澳三地分属不同法系,在法律适用、国际条约适用等方面均存在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家制定的法律只有在两个基本法附件三中的才能适用于香港、澳门,而列入附件三中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等涉及国家主权事务的法律。国家出台的法律在港澳地区基本不适用。二是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各为不同关税区,而且均为WTO成员,在经贸领域没有统一适用的法律。三是由于法律体系和行政体系不同,粤港澳三地在人才引进、就业、就学、医疗、养老、资格资质认证等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上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在建设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标准差异(广东省使用的是国家标准规范体系,港澳执行的是与国家标准不同的英联邦、欧盟等西方标准规范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粤港澳三地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四是由于没有共同的最高司法机关,粤港澳区际之间的法律冲突也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协调。五是粤港澳区际合作缺乏相关立法,目前的制度条件仍然停留在以政府文件、区际协议为主的阶段,缺乏稳固的法律制度基础。

(二)促进资源要素自由流通的制度保障不到位

粤港澳三地制度差异客观上给大湾区内资源要素流通带来了障碍。比如,粤港澳三地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通关便利程度不高等,给人才自由流动带来一定阻力;粤港澳三地资本管制程度、货币兑换政策、证券交易规则等差异,给资金流通带来了不便;广东在税种和税率上都高于港澳地区;粤港澳三地在专业服务资格确认、经营牌照等方面存在制度门槛,资格互认和转化机制仍不完善,对粤港澳三地资源要素自由流通形成了障碍。

(三)相关协作机制有待建立健全

一是粤港澳三地尚未建立立法方面的协作机制,对有关立法事务的合作关系缺乏明确制度安排,有关粤港澳立法合作与规则对接仍处于探索阶段。二是粤港澳开展区际执法协助工作的机制尚不健全,难以形成工作的有效合力;粤港澳三地行政监管协作机制建设进展也比较缓慢,仍有一些重要领域尚未建立行政监管协作机制。三是司法互助目前虽有一些制度安排,但司法合作交流平台和渠道不够通畅,缺乏有效的协调机构和协调路径,实践操作中也存在周期长、程序繁杂等问题,造成安排的执行效果不佳。例如,区际民商事司法文书送达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无效地址重复委托送达的现象较为突出;送达成功率偏低,近年来,广东法院请求香港法院协助送达文书的成功率约为25%,请求澳门法院协助送达文书的成功率约为60%。四是法律服务方面,粤港澳三地以律师行业协会为主的法律服务行业合作平台尚未有效建立,在开展人员培训、行业自律等工作以及共同制定区域行业规则上进展缓慢;在部分法律服务行业,内地尚未成立有关协会,以至于在行业上对粤港澳三地合作发展方向、合作内容等缺乏统一规划和部署,如在仲裁、调解等领域多为粤港澳三地法律服务机构间的交流合作。此外,粤港澳法律服务业服务中国内地企业“走出去”业务推介和对接平台不多,导致涉外法律服务供需信息不对称,律师等法律服务提供者无法深入了解内地企业“走出去”服务需求,不能及时为企业提供贴合需求的专业服务。

(四)广东立法执法水平还有待提升

从立法角度上看,广东立法选题的针对性和前瞻性不够,不能很好地满足大湾区建设发展的需要;既有法规规章内容不够精细,涉及工商、贸易、产权保护、产业政策等方面的立法,在制度设计上主动对接大湾区一体化营商环境建设的程度不够深入;立法机制不够完善,大湾区范围内设区的市立法特色不够鲜明,经济特区立法优势未能充分发挥,调研论证不够深入,立法公众参与度较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影响依然存在。

从执法角度来看,广东由于一些行政审批事项存在审批环节多、程序繁、时间长、费用高等问题,导致办事效率不高,不利于投资便利化,影响了粤港澳三地相关领域合作的积极性。同时广东省还存在行政审批涉及部门多,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国家部委等问题。大湾区内地九市之间存在制度和政策差异,由于长期以来的区际竞争惯性,各地在经贸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制度壁垒。此外,大湾区内地九市分别设立了大大小小、各式各样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合作区、自贸试验区等,而且多数是通过立法来赋予优惠或者采取促进措施,形成了一些非普惠性法治壁垒。

四、推进大湾区法治建设的对策建议

为了全面推进大湾区法治建设,在重点上,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框架下设立专门的法律争端解决机构,依据法定程序解决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在大湾区一体化市场上流通所面临的障碍与争端,为大湾区一体化市场的经营者提供高效的执法和司法保障,降低经营风险。[6]在方向上,推动大湾区城市群法治建设,增强同质性,在大湾区内形成较为一致的良好法治环境。同时,在全球化背景下,以大湾区法治建设为窗口,主动与国际接轨,运用国际化法治思维推动国内法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在步骤上,坚持问题导向,从企业对市场一体化迫切需要入手,从老百姓日常生活便利化迫切需要入手,着力解决影响货物、服务、资金、人员、信息便捷流动的问题,着力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的短板,先易后难,积极稳妥推进大湾区法治建设。

(一)加强大湾区建设的制度供给

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合作存在现实制约的大湾区,制度创新应成为湾区深层次整合的主要途径。[7]应着眼于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强大湾区建设的法律制度供给。

一是加快修改、废止与CEPA协议精神和大湾区建设有关政策不一致的法规规章,建立健全CEPA协议配套实施细则。二是抓好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改革方面的配套立法,将广东在自贸区建设、“一带一路”建设、大湾区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及时上升为法规、规章,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法可依、有序推进,推动广东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现全覆盖和均衡发展。三是进一步发挥经济特区立法权作用,用足用好深圳、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为大湾区建设、改革、创新和发展提供有益经验。四是加强生产要素流动、市场监管、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政府自身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立法,为大湾区建设提供良好制度供给,实现良法善治。五是加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重点防止和及时纠正违法设定市场准入、行业垄断、地区封锁以及增加企业法外义务、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等行为,在与上位法可能冲突、抵触的领域,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向有权机关报告,扫清大湾区建设的法律障碍。六是完善立法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对社会相对开放的立法项目库,广泛征集企业、社会公众立法项目需求,加大法规规章公开征求意见和反馈力度,提高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七是进一步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对与CEPA协议等粤港澳区域合作协议不一致的内容,授权在广东调整实施或暂停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的规定。

(二)健全大湾区行政执法合作机制

1.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和政府监管模式创新。一是以电子政务建设为依托,坚持线上服务和线下办事紧密融合,推动构建统一规范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整合大湾区民生服务事项,加快建设港澳政务服务区域及24小时智慧政务大厅。二是加快推行“网上审批”“网上并联审批”,大力推广“互联网+商事登记”服务模式,进一步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应用,探索试点港澳投资跨境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和跨境公证文书等信息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三是通过信息化、大数据等手段,推动“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入开展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公开,扎实推进部门和地市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工作,实现监管全方位、全覆盖,加强大湾区诚信体系建设。

2.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合作。一是在治安、刑侦、边防等领域加强情报信息交流,严厉打击涉枪、电信网络诈骗、贩卖人口、赌博、走私、偷渡、贩卖毒品等跨境犯罪,共同做好重大活动期间和特殊时期安全保卫工作。二是建立粤港澳三地金融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跨境金融监管的协作机制,健全资金融通保障与金融风险管控机制。三是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加强电子商务、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和环节知识产权执法。

3.推动区际行政执法合作。一是从大湾区建设整体利益出发,以发展的眼光和站在全局的高度来理解开展区际行政执法合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各单位各部门开展与港澳相关部门区际行政执法合作的意识、理念,在落实有关协议“规定动作”基础上,积极与港澳相关部门研究探索开展“自选动作”。二是探索开展涉及港澳事项执法标准梳理工作,建立符合法律规定、与国际规则对接的行政执法规范,增进执法标准一致性,增强区际行政执法合作的可能性。三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队伍,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为与港澳相关执法部门便捷对接、高效合作创造有利条件。

4.构建多部门参与大湾区行政执法协作平台。一是通过平台审批进行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线索(案件)移送等行政执法活动、共享行政执法监管数据和开展执法协助等。二是建立行政法律文书互认机制,同时在内地与港澳之间增强对违法成果的运用,如在公司上市审批、特定领域市场准入等方面增加在粤港澳三地均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要求。

(三)加强大湾区司法协助

1.持续提升司法公信力。一是紧紧围绕大湾区建设总体要求,不断提升司法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加快全面推动大湾区内地城市群诉讼服务升级。二是严格保护港澳投资主体在大湾区内地投资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大湾区实行高水平的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三是探索允许非涉外涉港澳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港澳法律处理大湾区内民商事纠纷。四是建立健全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完善专家意见采信机制及专家陪审制度。五是健全涉大湾区建设相关案件的专项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发布大湾区审判情况通报,增强大湾区内地裁判的域外影响力。

2.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合作。一是继续加强内地法院与港澳法院之间的沟通合作,定期开展参观访问、专题研讨和业务交流,主动邀请港澳地区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会议员旁听案件庭审,不断提升内地法院涉港澳审判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二是进一步推进广州南沙法院、深圳前海法院、珠海横琴法院等新型法院建设,探索示范性的自贸区审判机制,打造代表内地法院未来发展方向的样板法院。三是健全完善港澳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聘请港澳籍调解员参与涉港澳案件的调解,促进涉港澳纠纷平稳顺利解决。四是落实现有制度性安排,加强粤港澳民商事司法协助;继续与港澳地区就刑事司法协助等问题积极进行磋商与研究,积极推动国家层面出台内地与香港澳门刑事司法协助有关制度性安排。五是进一步完善大湾区刑事警务合作机制,加强情报交流,联手打击跨境犯罪活动。六是积极开展粤港澳三地刑罚执行的交流合作,坚持问题导向,以畅通罪犯移管渠道、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为重点,加强粤港澳三地有关刑罚执行司法协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推动解决会见难、监外执行难、帮教难等问题,完善港澳籍服刑人员管理。

3.建立粤港澳区际司法合作平台。一是推动粤港澳警察、司法、行政、海关边防等机构之间建立常态化的合作交流关系和沟通协商机制。二是建立大湾区司法合作联席会议,作为粤港澳三地间的司法合作联络机构,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由粤港澳司法及政府有关部门高级官员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粤港澳三地司法合作中的问题。

4.健全完善司法互助有关制度安排。一是进一步拓宽粤港澳三地民商事司法互助的领域和范围,以促进粤港澳三地法院民商事裁判的“流通性”为原则,进一步扩大有关法院裁判、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安排”的适用范围,简化审查程序,放宽审查条件。二是探索实行粤港澳三地法院司法文书送达的直接联系和相互委托,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粤港澳三地法院司法互助平台的融合,简化中间环节,提升效率。三是争取早日达成粤港澳三地有关罪犯移管(接返)等方面刑事司法互助制度性安排。

(四)推动大湾区法律服务协同发展

一是研究通过组织特定的培训和考试,允许港澳律师取得在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律师执业资质,从事民商事非诉讼法律业务。二是优化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政策,进一步放宽港澳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的资质要求和投资门槛,推动解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税收的问题。三是推动完善香港律师业对内地开放政策,使香港律师业对内地开放政策与对外国的开放政策区分开来,推介大湾区内地九市优秀律师事务所到港澳设立分所或者与港澳律师事务所联营。四是携手香港法律服务界,建立中国内地企业走出去的风险评估机制,发挥其在普通法方面的优势,帮助企业在对外投资经营中提高风险防控和权益维护能力,实现拼船出海。

(五)完善大湾区建设法治服务保障的实施机制

1.打造示范平台。一是加快推进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三大重点合作平台的法治建设,因地制宜设计法治试验任务,充分发挥其试验示范作用,引领带动大湾区建设法治服务保障的全面推进。二是加快下放新一批省级管理权限,支持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三大重点合作平台实施更多的原创性、差异化改革。三是支持大湾区内地九市发挥各自优势,与港澳开展各类法治合作,拓展合作空间,实现互利共赢。

2.建设法治队伍。一是通过开展学术研讨会、交流培训、互派实习、推进高教产业和高校资源整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大湾区法治人才培养力度。二是共同建设大湾区法律人才库及其网络平台,明确入库条件和申请程序,支持法律人才库网络平台与企业行业组织进行对接。三是鼓励港澳律师参与“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建设。四是探索建立港澳籍特约检察官、特委法官制度等。

3.扩大社会参与。一是支持广东加强大湾区法治研究机构建设,支持内地与港澳智库加强合作,为大湾区建设法治服务保障提供智力支持。二是鼓励大湾区内地九市聘请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及机构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当地城市建设发展。三是充分调动和发挥相关非政府组织、企业作用,畅通公众意见反馈渠道,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大湾区建设法治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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