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独立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研究①

2021-12-28 06:12邓晓蕾
关键词:院校教育法人学院

邓晓蕾

(华南农业大学 珠江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随着2020年《关于加快推进独立学院转设工作的实施方案》的提出,独立学院法人治理机构优化势在必行,这也是独立学院融入未来教育发展环境的核心关键。独立学院必须从法人治理方式、股权结构等多个方面,对法人治理结构做系统性优化,推动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强化教育管理及行政干预管理能力,提高独立学院法人的治理水平,为独立学院教育发展的长效化推进奠定坚实基础。

一、独立学院在我国教育体系中存在的价值

(一)弥补区域性教育资源不足

早期阶段,我国高校教育办学机制主要由教育部及中央政府机构直属。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公办院校的教育资源已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基于公办院校教育机制,将建校权限进行下放,成为改革开放之后教育发展的主要方向。最早是由地方政府机构主导建校工作,具有区域性文化色彩院校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逐渐增多,但其基础院校数量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满足基础教育需求。在此环境下,推动高校教育体系建设协同发展,成为解决教育资源不足的新方法,独立学院教育体系则在该背景下应运而生。独立学院教育体系与传统意义上的民办高校有着本质区别。民办高校的教育侧重点,是基于专业优势开展人才教育培养;而独立院校则依托于所合作及依附的高校教育资源开展教育实践。正是由于独立院校在教育资源方面教育较强优势,使其能充分弥补区域性教育资源不足部分,提高部分地区高等人才教育培养水平,使现有教育体系能在独立院校教育发展的推动下逐步完善。

(二)提高高等院校综合经济收入

长期以来,缺少教育经费始终是困扰高校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公立院校教育经费主要由财政部、教育部或其所属的科研单位予以支持。民办高校则是基于收取高昂学杂费获取经济收益。从我国近年来教育发展现状看,公立院校所采取的人才培养机制,使其经济来源相对单一,使其教育优势无法充分发挥。而民办高校方面,由于缺乏政府导向经济支撑,其经济来源与公立院校相比同样较为单一,其经济压力更多是由学生及其家长进行承担。而建立独立学院教学机制,则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从理论上分析,民办高校及独立学院经济来源基本一致,但不同的是,独立院校有其所合作院校提供教育支持,通过品牌效应提高独立院校经济收益。正因如此,独立院校与民办院校相比,虽然经济来源较为一致,但经济收入水平则远高于民办院校。所获资金不仅可以满足独立院校自身的经济运作需求,同时也可为其所合作的院校提供经济服务保障,提高合作院校的教育经济收入。从而,一方面解决了独立院校基础教育问题,另一方面也为部分公立院校教育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经济条件。

二、独立学院法人结构构成及模式

(一)企业经营

以企业经营模式为基础导向的独立院校,设有董事会、股东会及监事会。该模式下的独立院校人才教育培养,主要以为企业提供专业人才教育输出为核心。此类院校较为依赖于校企合作模式下的人才培养机制。其经营策略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通过教育服务,收取学生学费、生活服务费等费用,基于不同年级设定不同收费标准。同时,在专业学生考取专业资格证过程中,院校也可作为教育机构中介收取部分中介费用。二是基于校企合作模式获取经济收益,根据人才教育培养方向、涉及专业、实习周期不同,独立院校方面所收取费用各不相同。企业经营导向的独立院校,主要的业务倾向是以教育服务为基础,带动教学营销发展,在人才教育培养过程中开展业务营销工作。以此提高经济收益,满足企业经营的基本需要。

(二)外部投资

外部投资模式下的独立学院,设有经理人、执行董事等多个职位。在权责的规范方面,外部投资模式下的独立院校,需要根据投资人要求,对院校教育策略做出调整。经理人、执行董事的选择,也主要由投资人负责。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独立院校外部投资也可基于投资方诉求,对独立院校的教育发展方向做出决策。与企业经营模式下的独立学院不同,以外部投资为基础导向的独立学院,在教育主导能力方面较为薄弱,相关教育配套设施也并不完善,围绕投资人盈利需求做好教育规范,是该类独立院校的教育宗旨。外部投资导向的独立学院,其投资主体可以为高校、企业或组织单位,根据投资数额占比的不同,对院校管理决策的话语权也分为多个等级。

(三)高校直属

由高校直属的独立学院,其教育能力相对较强,其法人结构相对而言较为单一。由于此类独立院校教育体系与高校本身基本一致。因此,法人治理工作主要负责对直属院校及独立院校的教育工作、财务管理工作进行协调。从经营模式上来说,高校直属独立院校教育门槛相对较高,教育费用收取比例也比企业经营模式下的独立院校高。但受限于直属院校的约束,学费收取项目较为单一,学费支出主要用于满足独立院校教育的运营与直属院校的经济收益。不同模式下独立院校法人结构,对教育水平、经济收益影响较为直接,其所具备的主体优势也各不相同,在进行法人治理结构优化方面,也应采取不同策略。

三、国外及国内独立学院法人治理结构差异

(一)国外

1.德国

德国独立学院法人治理结构,基于行政体系加以实现。德国独立学院治理主要的负责单位是政府机构、教授及第三方投资人联合治理。由于德国对学术研究较为侧重,因此,教授在独立学院治理方面具有一定的话语权。政府机构方面则是负责对独立院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出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与教授及第三方投资人沟通实现对教育策略的调整。与国内独立学院法人治理模式不同的是,德国法人治理机制采用代理人方式,即由第三方投资人选择代理人负责学院的管理工作,代理人既可以是职业经理人,也可以由教授团队全权负责。这一点与国内一言堂式独立学院的治理机制具有较大区别。

2.美国

美国独立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与国内法人治理结构较为相似。出资人具有对独立学院的全权管辖权,校内董事会则负责对学校教育的发展进行规划,基于教育需求提供一定的教育帮助。美国独立学院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主要是由从事专业技术生产的中层技术人员、专业教育人员、出资人三部分组成。其中出资人仅对院校的教育规划、教育营收、业务开展等具有全面的直接干预权限,而对于具体的教育工作安排、教育项目支出及教育专业设计,则并不直接参与。这一点与国内独立法人治理结构并不相同。除此之外,美国独立学院的经济来源,也接受社会性募捐,捐资项目、资金数量的差异决定着在董事会内基本职权的不同。

(二)国内

国内独立学院法人治理结构,是由股东成分、资本注入方式及管辖方式等诸多差异,决定着治理结构的多种多样。以当前我国独立学院最为主要的几种法人治理结构看,国内独立学院与国外独立学院在结构内容上并无差异,但在权责分配方面则大有不同。国内独立学院虽然受合作高校管理制约,其制约能力却相对薄弱。在行政管理方面,独立学院设有党支部、团委等多个政治机构,而教育干预方面,党支部与团委在独立学院内部处于较为边缘位置。因此,独立院校投资人、出资方对独立学院有更大的管辖权限,行政干预、教育干预虽然在理论上对国内独立学院法人治理形成制约,但在现实实践工作方面,行政干预及教育干预作用微乎其微,学院基本决策权限大部分由投资人、出资方进行掌握。

四、我国独立学院法人治理机构优化策略

(一)加强行政管理与教育干预对独立学院法人治理的制约

加强行政管理与教育干预的目的在于规范独立学院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独立学院治理工作规范化水平,使独立学院治理工作朝着专业化人才教育培养方向稳步推进。在此过程中,政府机构应做好对独立学院的教育干预,设立政府机构直属组织、单位参与独立学院治理规划,从根本上提高独立学院治理工作的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杜绝独立院校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在教育干预方面,独立院校教育治理工作需要向教育结构的完善进行倾斜,强化专业教育在独立学院治理工作主导地位,使教育管理与学院治理能双规并行协同开展。此外,直属院校也要对其所属独立学院的管理干预能力进行强化,不断弥补在教育管理干预方面的不足,为独立学院更好地开展教育、治理工作夯实基础。

(二)强化对独立学院董事会、股东会的有效法律监管

法律监管是管理干预最有效的武器。目前,我国司法体系对独立学院董事会、股东会的法律制约,主要局限于民事纠纷处理方面,并未基于独立学院的治理工作以及做好对司法体系的完善,导致部分独立学院治理工作存在诸多违规、违法行为。未来阶段,必须要加强司法体系对独立学院董事会、股东会的约束能力,将独立学院治理的民事责任上升至刑事责任,基于刑法的有关要求对独立学院董事会、股东会的基本决策、行为做好监督,使独立学院治理工作的开展,能在司法体系监督之下高质量推进。另外,针对部分独立学院治理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做好提前预防、干预,进一步保证学生、教员的基本权益,既要确保独立学院的合法地位,也要从法律角度为独立学院治理工作的开展做好多层次监管,使独立学院董事会、股东会在管理决策方面能结合有关法律规范科学制定。

(三)提升学术管理决策对独立学院法人治理工作的完善

德国独立学院治理侧重于对学术氛围的烘托,英国对独立学院的治理也建立在科学学术体系之上。我国未来阶段独立学院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也要从学术教育研究角度做好合理布局,以学术教育为根本推动治理工作,将独立学院发展的侧重点从注重短期利益向长期受益进行转移。在此过程中,董事会、股东会应丰富成员结构,提高教育人员在学院治理决策方面的导向作用,将教育融入学院治理各项细节,使独立学院法人治理工作能充分满足教育工作的基本需求。此外,独立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优化,不应单独考虑单方面影响因素,要围绕多种影响因素做好合理规划。一方面,要确保独立学院制定的发展规划为其自身教育工作服务,另一方面,也要为独立学院更好地适应未来阶段的发展环境做好充足的治理准备。

五、结语

综上所述,独立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优化,有助于更好地提升独立学院的基础建设水平,使其具备适应时代教育发展新环境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强化独立学院治理管理能力的重要路径,对独立学院更好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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