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回顾

2021-12-26 14:09邵奎张元福王大庆
农场经济管理 2021年9期
关键词:年薪制企业经营者分配制度

邵奎 张元福 王大庆

(1.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 2.原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政策法规局3.黑龙江省农垦管理干部学院 4.海口经济学院)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推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建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明确了我国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收入分配体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垦区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期,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开始向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制度转变。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决定》还提出,国有企业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就业供求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

1994年,根据国家劳动部、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精神,农场总局印发了《关于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管理办法》,明确了企业经营者年工资收入的指标考核、年工资收入的确定、计算、管理、审批、支付等办法。

1995年11月,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场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加速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办发〔1995〕20号)提出,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效益工资制度,加快推行经营者年薪制。

1996年3月,为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企业自主分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稳定企业家队伍,促进垦区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黑垦局发〔1996〕7号),对垦区国有工商运建服企业经营者年薪制作出制度规范,《暂行办法》规定,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实行年薪制。经营者年薪制由年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经营者年基薪的确定,年基薪主要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水平和生产经营规模,并考虑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企业经营的难易程度、交纳风险抵押金的数额确定。企业全面完成年度实现利润、上缴利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亏损企业完成年度亏损包干、国有资产保值考核指标,经营者可得年基薪。年基薪一般掌握在2~4万元。经营者年风险收入的确定,年风险收入主要考核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超目标实现利润(含减亏)情况,实行超利分段累时计算风险收入。《试行办法》还明确,企业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工资收入水平的确定属企业经营自主权,按企业内部分配办法执行。

1996、1997年垦区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工商运建服企业分别达到499个、856个,初步形成了企业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1998年1月,农垦总局党委、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制改造和集团化改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垦发〔1998〕2号)提出,继续推行经营者年薪制。建立经营者激励、保护和约束机制。

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要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面向市场着力转换经营机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必须切实加强企业管理,重视企业发展战略研究,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从严管理企业,狠抓薄弱环节,广泛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提高经济效益。

2000年3月,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垦区国有工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黑垦局发〔2000〕3号)提出,要建立内部市场运营核算体系,使职工收益与企业效益紧密对接,最大限度调动员工生产经营积极性。企业分配制度,要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企业经济效益水平,拉开档次,鼓励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分配。各生产岗位实行一岗一薪,动态管理。职工分配要联产、联质、联标、联利计酬。建立和完善搞活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企业经营者的收益分配与企业效益挂钩,按效计酬、计奖。在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推进经理(厂长)年薪制和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加强和完善监督机制。发挥党内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推行厂务公开,特别是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改革、分配等必须公开。要进一步完善对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制度,建立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任期责任审计制度,下派特派员制度。

2000年12月,农场总局党委(扩大)会议进一步明确,要继续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推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允许企业经营者持有股权、期权以及实行年薪制等多种分配方式。用人单位不再进行职工档案工资调整,实行企业自主分配制度。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

2001年3月,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提出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并从七个方面作了具体要求:一是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多种分配方式;二是改革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三是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办法;四是运用市场手段调节收入分配;五是调整职工收入分配结构;六是实行适合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激励和分配制度;七是完善对营销人员的分配办法。

2003年9月,农垦总局党委、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垦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垦发〔2003〕9号),在1996年3月农场总局出台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对年薪的核定、考核、兑现、监控等都作出具体的规定。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年薪收入由基薪、风险收入组成。基薪首先按本企业上年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主营业收入、净利润四项指标折算后的综合评定值确定基数,然后根据企业上年净资产收益率进行调整。风险收入根据经营者完成的考核指标确定。考核指标包括净利润、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两项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占流动资产比重、企业职工工资发放率、盈利现金保障比率。实施年薪制的基本程序是,提出议案、核定指标、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年度考核、任期届满考核、兑现。

2005年,农垦总局制定了《垦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年薪管理暂行办法》,在垦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特别是重点龙头企业,全面推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将企业经营者薪酬与企业经营绩效紧密挂钩,加大考核兑现力度。《暂行办法》规定,经营者年薪由基薪和绩效薪金两部分组成,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绩效薪金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

2008年2月,农垦总局党委(扩大)会议提出,要按照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合理确定经营者年薪收入,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企业分配制度,加大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及时足额兑现职工工资。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着力提升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健全劳动、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不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

2009年10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9〕299号),中央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合理确定与企业竞争能力相适应的职工收入水平。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理顺内部收入分配关系,逐步构建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2010年11月,农垦总局党委(扩大)会议将建立与市场竞争相适应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作为重要内容提出,改革垦区企业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重点岗位要实现市场化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

2015年3月,农垦总局党委(扩大)会议提出,参照中央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推进垦区企业经营者薪酬制度改革,突出与年度经营业绩挂钩的奖惩办法。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黑龙江垦区持续推进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致力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企业自主分配制度,不断完善经营者年薪制,在企业内部推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按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等,逐步建立起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

(四)新时期国企混改阶段: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原则,推进企业收入分配市场化改革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针对一些国有企业激励约束不足、活力不够的问题,提出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同时继续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比例,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合理流动机制。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提出,农垦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工作职能,创新工作方式,切实履行行业指导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等职责,按组织程序推荐任命农垦企业负责人,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和业务费管理。

201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16〕102号),明确了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任务,即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配套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管理体系,构建形成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用工结构更加优化,收入分配秩序更加规范。

2017年1月,农垦总局党委(扩大)会议提出,鼓励管理层和骨干员工持股。将企业效益和管理层、员工利益紧密挂钩,激发内生动力,完善内部监督制约长效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同步开展管理层和骨干员工持股。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原则,放开管理层薪酬,实行完全市场化。

2020年7月,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推进集团及出资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加强现代企业人力资源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大荒集发〔2020〕7号)明确了北大荒集团及出资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推进收入分配市场化改革,实现收入能增能减。一是加强工资总额能增能减机制建设。二是建立和完善与效益紧密挂钩的薪酬制度。三是规范员工福利保障制度。

进入“十三五”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垦区积极推进和完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与此同时,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原则,推进收入分配市场化改革,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机制,优化内部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健全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机制、探索生产要素按照贡献参与分配机制、强化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实现收入能增能减。

四、结论与启示

改革开放40余年来,黑龙江垦区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实施简政放权、推行多种经济责任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推进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四个阶段,随着垦区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也随之不断深化。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方面,破除了计划经济国家“统包统配”的劳动就业制度,落实简政放权,逐步扩大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自主权;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承包租赁责任制等多种经济责任制,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主要形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取消固定职工身份,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推进国企混改,建立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破除了企业干部任用“委任制”,实行企业基层单位民主选举干部制度;取消企业干部终身制,实行聘任制、聘用制、招聘制和选举制等多种任用制度;加大向企业放权力度,探索建立经理层人选市场化选聘制度。在分配制度改革方面,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实行固定工资加奖励或计件工资制度;实行弹性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建立企业内部工资自主分配制度;推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建立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通过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劳动用工、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初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员工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机制。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维持稳定的压力,企业职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运行还不到位。具体表现为:第一,在劳动用工制度方面,国有企业员工能进能出的市场化用人机制尚未形成,进易出难,许多员工仍然持有“铁饭碗”的思想。第二,人事管理仍存在行政管理模式,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基层单位干部民主选举未能持之以恒,市场化选聘经理层人员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第三,薪酬分配绩效挂钩不紧密,存在亏损高薪“能高不能低”“该高不高、该低不低”的问题。因此,深化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任务还十分艰巨。

回顾垦区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历程得出几点启示:

启示之一: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是一场深刻的企业经营管理的变革,是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国企三项制度改革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真正形成“员工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收入能高能低”的机制。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也将逐步深化,改革工作任重道远。三项制度改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难度较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农垦国有企业在深化三项制度改革中,要做好总体设计和系统谋划,要结合企业实际,统筹部署,循序渐进。

启示之二:深化国企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关键在于健全员工能进能出用工机制。员工“能进能出”是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关键,是优化企业用工结构,畅通进出渠道,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效益的重要保证。作为国有企业既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通过拓展业务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尽可能多地增加劳动就业,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同时又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范,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法律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劳动用工制度。在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农垦企业要对标同行先进企业,做好劳动用工计划管理,科学设置岗位,推行岗位管理,优化企业用工结构,规范用工形式,畅通进出渠道,构建员工正常流动机制,严禁擅自解除劳动关系,形成劳动用工风险。

启示之三:深化国企人事制度改革,关键在于健全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干部“能上能下”是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根本任务,是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素质的关键所在。作为国有企业既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统一起来,党委成员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创新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同时又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经理层人选及各级管理人员。深化农垦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在干部选用上,要建立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基本特征的干部选用机制,积极探索经营管理人才的聘任制和任期制,实行契约化管理;在干部考评上,要坚持以业绩、能力和贡献为导向,形成一套科学规范、运作有序的干部评价考核机制,使干部上下有据,充分激发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竞争意识和职业风险意识。合理增加企业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

启示之四:深化国企分配制度改革,关键在于健全收入能增能减机制。收入“能增能减”是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和激发创造性的动力所在。作为国有企业要按照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继续完善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和技术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深化农垦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在职工薪酬上,要继续完善岗位工资制,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建立完善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将职工收入与企业效益挂钩、与岗位业绩挂钩,严禁低效高薪,分配向重点、关键岗位和一线艰苦岗位倾斜,调整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形成以市场化为导向与经营业绩和岗位责任相匹配的内部收入分配体系;在绩效考核上,要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全员的业绩考核两个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在薪酬上的应用。(本文上接2021年8期《农场经济管理》5页文章,此篇为最后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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