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凯旋 牛凯俐
(1.中国传媒大学 北京 100024;2.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 大连 116029)
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兴的技术和手段,而我国的法律并未及时有效地修改法律法规来保障新的形势下音乐作品使用管理有法可依。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同样存在侵权处罚标准不明确、处罚力度不严明的缺陷。面对更加复杂的媒介环境,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音乐侵权的处罚标准条例,加强对音乐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同时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关于版权保护的经验,始终坚持法律适用原则,及时更新法律法条,使判决有法可依,不断规范国内音乐版权使用行为,从源头处减少侵权案件的发生。
目前,国内对于音乐侵权赔偿文章基本概述了我国《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对于赔偿额的认定,黄德俊、张耀文分别在《音乐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与《音乐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实证研究》中提到“在侵权发生时按照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之违法所得进行赔偿,若二者难以界定,则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数额。”国内目前关于音乐侵权赔偿的研究多数集中于对现行条例的概述与对相关案件所获赔偿的分析,并未触达赔偿标准规定的本质,未反馈过民意调查。
中国版权环境在经历法律修订、政策改善、著作权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后,呈现日趋向好的趋势。如今,国家对各领域的著作权保护愈加重视,从1990年出台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到2020年经过了三次修正并且广泛收集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包括音乐版权在内的各项著作权得到了法律的保护。相比于2010版《著作权法》,2020年第三次修改的著作权法引入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第五章第五十四条中指出,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对比2010年最高赔偿数额的50万元,侵权赔偿费用整整提高了10倍。这无疑是对音乐著作权人的法律保障再升级,进一步推动中国音乐版权环境的发展。
日本音乐作品使用征收费用居世界之首,近10年期间一直维持着超过千亿日元征收额的骄人成绩,而日本音乐著作权管理取得的巨大成功主要得益于日本对于音乐著作权有着严密而明确的法律保护。随着科技的发展,使音乐的使用形式与手段不断翻新,音乐著作权保护面临空前困难。日本适应新的形势变化,不断制定、修改法律法规,只要音乐作品的使用出现了新的技术和手段,日本便及时制定相关对策以应对这一变化。例如,在数字音乐时代初期,日本为抑制网络音乐侵权行为修改《著作权法》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即使是以个人使用为目的,明知是违法信息却仍下载到个人电脑,构成对著作权或邻接权的侵害,处两年以下刑罚或20万日元以下罚款,或两项并罚。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日本及时有效地将刑法纳入对著作权的保护当中,同时日本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JASRAC在使用费章程中也详细记载侵权者需支付的使用费金额。综上,日本著作权法法条更新快,对于新兴媒介也有适用的法则,针对不同情况有较为细致的处罚条例,并将量刑化纳入处罚条例,处罚力度严明。中国著作权法可以借鉴日本著作权法的以上优点,提高处罚力度,明确处罚条例,让大众对著作权拥有敬畏之心。
通过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音乐侵权”关键字检索到33篇相关文书,对“音著协”关键字检索到9774篇文书,并对其中20余篇文书进行详细研究,通过分析发现并总结出3个焦点问题,焦点问题1:原告有较小的概率能提供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相关证据;焦点问题2: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两大类最具代表性的侵权类别;焦点问题3:额定赔偿与法定赔偿的选择。并根据案例得出,法庭最终判赔金额约占诉求金额的3%~30%,平均每首单曲约获得200~600元赔偿金额。
我国版权发展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挑战,近年来,侵权事件的发生通常涉及双方利益的得失,且最终的赔偿金额也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作品自身的影响力,因此法庭的最终判定标准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从近年赔偿结果数据来看,我国侵权案件中,判赔结果普遍偏低,赔偿结果存在较大争议。例如,VFine受日本知名独立音乐厂牌Lullatone委托,控告papi酱短视频MCN机构papitube旗下视频博主“Bigger研究所”未经授权在其广告短视频中使用其原创歌曲《Walking On the Sidewalk》。VFine Music要求判令papitube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7041元。法庭最终判决MCN机构Papitube构成侵权,侵犯原告录音制作者权,赔偿Vfine经济损失4000元,合理维权开支3000元,承担4000元诉讼费。Vfine方认为一审判赔金额较低,提起上诉。
困境一:诉讼方举证难,难以确认实际损失。综合分析以上案例,在法庭举证时原告方往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利,证据多半掌握在侵权一方,因此举难举证。
困境二:缺乏合理的梯度判赔标准。在面对举证难难以计算实际损失的情境时,法官面对不同量级的音乐人判决时又缺乏明确的量级参考标准。
困境导致的结果:诉求费高,判赔结果低。在研究的案例中,显而易见的是被告方索求费用高昂,涵盖了所有损失的可能性,侧面反映了缺少法律明确规范的缺陷。同时,最终赔偿结果普遍较低,无法覆盖成本的现象屡见不鲜。
综上所述,法院判赔流程可以概括为,是否可以计算实际损失及所获得利作为第一层判定标准。根据49条第一款的规定,侵权数额的认定方式有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者“违法所得”两个标准。若能计算数据则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赔偿标准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进行,若案件中两个标准都难以认定时,适用法定赔偿标准。在papitube侵权案件中,按照音乐人过往商业合作的授权金额或按照国内流媒体平台等机构在侵权事件上的一般最低赔付标准为千次点击一元为标准。被告擅自使用涉案音乐作为背景音乐制作的商业广告推广短视频播放量近600万次,按照业内最低赔付标准,最低也应赔付6000元左右,但经济损失最终仅判4000元。未能获得合理赔偿的主要原因为最低赔付标准仅为行业惯例,并非法院判决依据的法律法条,据VFine副总裁陈鑫讲述:整个维权过程花费了十几万补足证据链条,然而最终的判定却连成本都无法覆盖,此举这无疑是给著作权人维权打响了退堂鼓。
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音乐产业总规模达3950.96亿元,庞大的中国音乐市场呈现着“侵权容易维权难“”维权成本高赔偿低”的行业乱象,中国音乐版权市场的规范化亟须提上日程。
通过与4位音乐人士与1位业内著作权人深度访谈方法了解到,大部分音乐行业从业者渴望自己的作品能够“出圈”的同时,能够兼顾维护好自己的权益,在他人使用其作品时署名以表尊重。面对高额的维权费用,他们希望尽可能避免官司,渴望能够通过合理的版权收入来维持自己的音乐创作,而非其他途径。受访者A认为:最低判赔标准应该通过这首歌所获得的商业利益去做一个赔定标准,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对侵权方进行罚款处理。受访者B认为:若侵权方作品的传播价值、引发的效益大于了实际授权价值,在排除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侵权方应赔偿其所得利益歌曲占比的一个具体百分比计算,比例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做改变。受访者C认为:当他人使用其作品时,必须署名清楚。受访者D认为:像她一样的初级音乐人是无法靠版权获取收益回本,并且她发现身边的许多音乐人对版权感到很迷茫。
业内版权公司某工作人员认为:当侵权发生时,建议音乐人寻求正规版权机构的帮助,若著作权人没有代理公司仅依靠个人力量维权,机会较为渺茫。由于法律诉讼成本高且需花费巨大的时间与精力,并且搜证困难需要使用法院指定的机器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双方会尽量在商务谈判阶段选择和解,比较少的情况下进入法律诉讼阶段。在剑网行动之后,国内才逐渐拥有了版权意识,虽然中国的版权环境仍有较多方面需要完善,但这也是版权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经历。
通过研究历年来我国音乐侵权赔偿案例,本文总结出三方面问题:诉讼方举证难,难以确认实际损失;缺乏合理的梯度判赔标准;诉求费高判,赔结果低。面对以上问题,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细化法定判赔的适用度,根据不同的侵权性质、侵权行为设置不同的适用法则,使法规在判决时有明确的参考标准,有法可依。本文从音乐著作权人角度出发,总结出三个特点:对于初入圈内发展的音乐著作权人认为尊重作品、作者的意识很重要;越来越多音乐人渴望了解版权知识,逐渐认识到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著作权人迫切希望《著作权法》不断完善,加大惩治力度。我国关于音乐著作权法保护仍需进一步平衡各方诉求点,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成本,制定更为细致且适用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