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文佳 李冬梅
摘要: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人及其活动造就了人类历史,“现实的个人”的具体化放在历史语境中也就是历史主体身份的具体化。马克思在论述唯物史观过程中,针对革命和生产力发展这两个动因,逐渐形成了马克思哲学的革命和发展两个视域。与此相对应,历史的主体也从总体化的人民逐渐转变为具有独立人格的“现实的人”。在中国,这个转变的过程就是人民主体地位变迁的过程,是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进步的过程,也是人朝向本质复归的过程。立足新时代,积极探寻“人民”内涵变迁的唯物史观依据,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角度来讲都有助于人们加深对中国政治文明发展进程的理解。
关键词:唯物史观;人民主体;革命视域;发展视域
中图分类号:B038
DOI:10.13784/j.cnki.22-1299/d.2021.06.002
一、唯物史观视域下“现实的个人”的具体化
与之前哲学家从抽象的人出发理解历史动力问题不同,马克思认为人具有现实性,应该是历史的具体的,而不是脱离社会关系的纯粹概念化存在,进而肯定了现实的人及其活动在人类历史生成中的基础作用。一定意义上说,马克思唯物史观就是“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 [1],其本质就是把黑格尔绝对观念的历史转换为“现实的人”的历史。在唯物史观视域下,现实的个人是历史的主体,物质资料的生产,以及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则赋予其以历史性、现实性和具体性。因此,“现实的个人”在不同的历史语境下必然会产生不同的逻辑延伸,而“现实的个人”的具体化放在历史语境中也就是历史主体身份的具体化。
人的本质不是抽象的存在,而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现实的个人不能脱离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但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人对自身关系占有程度却并不相同。在人的发展三阶段理论中,马克思指出在前资本主义条件下,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现实的个人无法摆脱对于共同体,以及他人的依赖而处于一种对自身的关系缺失的历史阶段,就像欧洲昏暗的中世纪,无论是陪臣和诸侯,还是农奴和领主,亦或是俗人和牧师……他们都是不具有独立性而相互依赖的存在。这一阶段“现实的个人”从政治身份上看属于“臣民”,他们被划分为各个等级,毫无权利可言,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统治阶级的统治,其存在的价值仅在于效忠君主,此时,人民只能是被盖上了政治印章的、被統治的“臣民”。
随着机械化大生产的兴起,资本主义经济使“现实的个人”逐渐开始摆脱共同体的约束,向关注自身利益的“利己的个人”转型,这种对于独立的诉求不仅仅体现在经济上,也体现在政治上。因为亟需摆脱“宗教国家”的限制是被压迫程度最深,且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现实的个人”的一致诉求。十七世纪大革命的重要成就在于它践行了“主权在民”的思想,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人的政治身份,通过“公民”这一称谓让“现实的个人”在法律意义上实现了自由和平等,即“现实的人只有以利己的个体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真正的人只有以抽象的citoyen(公民)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2]。
随着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爆发,历史进程中“现实的个人”的政治身份从封建主义制度下依附于国家的“臣民”演变为资本主义社会拥有独立人格的“公民”,从而在法律上获得了平等的政治身份,这不但体现出国家文明程度的提高,还代表了人的政治身份的独立自主性得以保证。至此,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公民,成为了政治国家的基础。人的发展具有阶段性,人参与政治活动的程度和特征也具有阶段性。在从事政治活动的每一阶段,“现实的个人”的政治身份都会发生相应的变迁,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政治解放是人类解放必经的历史环节,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是人的解放的基石。在论述唯物史观过程中,马克思明确指出人类创造历史的第一个活动就是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在与自然界的交锋中,人不断为满足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斗争,从根源上讲,“在历史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是与同一时期的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的”,[3]生产力推动人类历史进步,人的需要被满足的程度归根结底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所决定。伴随生产力不断进步,人的原有需要得以满足又不断引起新的需要,此时,进步的生产力与原有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当达到无法调和的程度时,唯一可以消除这种异化力量统治的手段就是革命。只有革命才能彻底推翻统治阶级,并且抛弃自身的陈旧与肮脏,最终达到重建社会的目的。概而述之,唯物史观认为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最根本动力,但如果旧有生产关系无法适应不断进步的生产力要求,并与之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则只能采取革命手段去变革它,来达到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目的。与革命和生产力这两个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因相对应,马克思主义哲学呈现出革命和发展两大视域,社会历史究竟处于哪个时代,既不由人的主观的意识所决定,也不由政治权威所干涉,而是由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以及由此决定的特定历史主题所决定。
二、革命视域下“人民”概念的总体化存在
从17世纪英国革命开始,日益先进的生产力水平使欧美诸国开始走上了现代化国家的道路,资本主义百年内创造出的生产力远胜前几个世纪总和。但与资本主义发展进程日益加深相伴而行的,除了迅速积累的财富,还有愈发尖锐的社会矛盾,最直接地表现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斗争频发。此时,马克思对现实持革命性主张,认为无产阶级必须把革命作为变革社会制度的武器,以夺取斗争的最后胜利,即无产阶级首先必须上升为统治阶级,然后再逐渐彻底夺取资产阶级全部资本,并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生产工具去尽快增加生产力总量。尤其是十月革命的胜利,革命意识形态的成功实践使唯物史观的革命视域得以历史性的彰显。
唯物史观的革命视域强调无产阶级专政、阶级斗争、暴力革命,认为这些都是导致社会政治制度剧变的根本因素。马克思是一位真正的坚定的革命家,他强调要进行武器的批判,而掌握这种批判力量的主体只能是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3]是马克思一以贯之的主张,“贫苦农民和无产阶级合在一起占人民、民族的绝大多数”[4]是列宁对马克思人民观点的继承和发展,因此,“人民”作为“现实的个人”的逻辑延伸,是主权和革命的产物,通常以阶级或阶层的样态呈现出来。革命视域下,人民群众是在人口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劳动者,就其现实性而言等同于无产阶级。资本主义背景下,无产阶级财产最少,受压迫最重,苦难最深,因而推翻专制统治的反抗意识也最强,是革命的最中坚力量。而“人”一旦作为革命的力量登上政治舞台,就必然会体现为“人民”这一总体化的存在。
马克思的革命思想在經过列宁的丰富和发展后,推动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高潮以及社会主义阵营的出现,特别是对中国共产党人的革命和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马克思主义首次传入中国时,正值中国社会发生巨大变革时期,社会物质财富贫乏,人民长期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近代中国社会,半殖民地的性质使得民众渴求民族独立,半封建的史实使得民众向往人民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成为近代以来中华儿女共同的期盼。马克思主义犹如一颗火种给中国革命点燃了希望,由十月革命成功证明的阶级斗争学说成为马克思唯物史观在中国最容易被接受和被实践的理论。追求真理的共产主义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紧密联系工人革命实践,探索出了一条救亡图存的“革命发展观”:以工农联盟为基础,走武装革命道路,依靠暴力斗争消灭私有制,消除剥削,解放劳苦大众。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毛泽东深刻认识到了马克思主义群众史观的精髓,并在革命和建设中密切联系中国具体实际,使之得到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正是由于重视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的革命和建设呈现出跨越性发展的大好形势。
这一历史阶段,“人民”与“无产阶级”是在近乎同等的意义上使用的。人民是革命的主体,以整体存在的形式在奋起反抗剥削和压迫的斗争中去寻求公平与正义。现代无产阶级是被剥削的最为彻底,对自身关系丧失最为严重的一个阶级,因此也是革命斗争中最坚决、最彻底的一个阶级,在社会变革时期他们对社会历史的促进作用体现得最为明显。正如恩格斯所言,无论是17世纪的英国,还是18世纪的法国,资产阶级所取得的一切成就都依靠于工人和农民这样的平民大众。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斗争需要对“人民”的内涵进行了扩展,将无产阶级专政中国化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毛泽东明确指出:“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5] 这一概念的扩展顺应时代和国情需要,有利于在斗争中求团结,争取一切积极力量来夺取政权,保证了革命的最终胜利。
理论发展以及历史经验都向世人证明,革命语境下社会革命是打破旧有秩序,变革生产关系以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进而消除人的异己身份的最佳手段。马克思哲学话语中,“人民”以代表进步力量的革命阶级集团而存在,他们占人口绝大多数,在与反革命阶级集团进行剧烈的较量中获取属于自己的政治身份。无产阶级政治解放给人类解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实的个人”经由国家宪法的确认在法律上成为了国家的政治主体。虽然此时的“人民”概念还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其以政治共同体的形式出现,内蕴的团结性和规模性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革命的胜利。然而,革命胜利后,人民作为发展视域中的“现实的个人”,需要关注其独立性和自由性,才能在权利和义务的制度性规定中明晰和确立其主体地位,而简单地以“人民”指代“现实的个人”的抽象化倾向,可能会导致人的权利模糊等一系列问题。马克思对于无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如何确定人民的政治身份问题并未做出细致的回答,但根据其对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论述来分析,“现实的个人”挣脱政治的桎梏,在政治国家中确认政治身份,不仅仅是政治革命进步性的体现,还是民主政治建设不可或缺的环节。
新时代开启新征程,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包括日益增长的主体意识,人们更加关注自身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全面深入研究人民的主体身份,不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更加深刻的实践意义。
三、发展视域下“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民”及其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治理愈发需要权利义务关系明晰化,宪法中虽把人民规定为统治阶级,但涉及每个实体性个体时,总体化的概念就有了力所不及的抽象性和模糊性。如前所述,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阶级革命和生产力发展是推动历史的双重动力,与此相对应,“现实的个人” 也理应经历从革命到发展的转变。因此,我们必须在唯物史观视域的转换中,通过“人民”概念的具体化使人民变成实体化的存在,在发展语境中对人民的内涵进行新的哲学阐释。
实践证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的内涵具有历史性和动态性,涵盖了中国各个先进的阶级、阶层和集团,适应了激烈动荡的社会大变革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生产力逐渐进入平稳发展时期。社会主义民主与其他社会民主不同,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宪法保证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使民主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权。“人民”概念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在当前背景下通过日益完善的民主制度确保其被建构化,即通过人民的“现身”来保障主权的享有,这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一个阶段。
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是在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大国实现的,面临艰巨复杂的革命和建设任务,一度形成了“革命语境”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搁置了从总体化的人民到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民的转化进程。而在时代主题转换的发展语境下,伴随改革开放历史进程产生从总体化的人民到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民的身份转换。这种背景下,探索“现实的个人”的当下形式,实现人民内涵从总体化到具体化的转变,既符合马克思人的发展过程理论,又是对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再确认,更是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必由之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工作重心开始转向经济建设领域,改革开放需要人民释放作为历史主体的创造性活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成为独立的、自主的、能够有选择意志的个人,开始以自身的利益作为自身的行为准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充分释放了个人的创造性潜能,市场的主体开始逐渐摆脱过去总体化意义上的“人民”,而侧重于人的个体性。历史的转变造就了经济生活中人的身份的改变,人们开始不满足于对个人经济利益的追逐,而希望在个人政治权利方面也有更多的获得感,期望通过必要的法律来保障个人权利的具体化和民主权利的现实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从总体化的人民到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民”的转变是一个必然的历史阶段。此时,“人民”个体身份的确认既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也是社会进步的结果,更是政治文明的表现。
隨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确立,对“人民”概念的传统解读似乎略显抽象化,难以精准表现出新时代条件下中国政治主体具体而明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实现从总体化的人民向拥有独立人格的人民的转化是当前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趋势。党的十八大构建起“五位一体”总布局,人民群众只有享有独立人格,确保主体地位在形式上和生活中均能够得以实现,才会对自身权益、社会责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规范持有更加深刻的认知,以及更为强烈的实践意愿,才能更为有效地推进现代化建设各方面协调发展。新时代背景下,愈发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有机遇也面临着挑战,“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6]仍旧是我们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大踏步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迈进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既看到了现实的个人在历史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也充分意识到唯物史观发展视域下人民概念所内蕴的时代性特征,强调无论是推动经济发展,还是解决贫困等问题,归根结底是要充分维护每个人的发展权益,切实保障人民个体利益的有效性,在共建共享中让每个人都拥有高品质、有尊严的生活。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将“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7] 写入报告,将具有独立人格的人民主体地位上升到了时代的高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条件下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身份的确认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时俱进的产物,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步的有力证明。
基金项目
2020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以人民为中心的唯物史观视域研究》(L20AZX001)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9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188.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04,669.
[4]列宁全集(第1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52.
[5]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75.
[6]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22.
[7]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
作者简介
付文佳,辽宁建筑职业学院马克思主义教学部副教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李冬梅,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党政干部学刊》编辑部副教授,哲学博士后,研究方向:科技哲学。
责任编辑 赵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