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分配正义”的古今概念有一个分水岭。在欧洲中世纪及以前,对穷人的救济仅仅被认为是慈善,属于个人美德的范畴。现代“分配正义”概念,即政府有责任实现财富的重新分配以帮助弱势群体,产生于18世纪。马克思对“分配正义”进行了唯物史观重构,认为经济结构制约着分配方式,仅在分配领域的重构无法解决社会的不平等问题,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制实现生产环节的正义。
关键词:分配正义;唯物史观;社会主义;程序正义
作者简介:王鑫,上海市社科联《学术月刊》杂志社编辑,华东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 200241)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22.03.005
实现合理的分配,是近年来政治学和经济学的核心议题。实际上,“分配正义”的古代概念和现代概念有一个分水岭,现代意义的分配正义概念仅仅出现两百余年。古代的分配并没有将正义理念置于资源分配问题之中,如亚里士多德认为重要的社会资源要按照道德/功绩高低进行分配。1中世纪的思想家认为生存权无关于正义或分配正义,对穷人的救济代表着慈善,跟政府职责无涉。2而现代的分配正义则要求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实现物质的重新分配,保证每个人都能处于一定的生活水准。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上,批判了资本主义分配的虚伪面孔。通过唯物史观重构,祛除“永恒正义”的迷魅,揭露分配正义背后的经济事实,将生产方式与分配正义之间的真实关系完整地呈现出来,提出“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最高正义之维。
一、从慈善到义务:“分配正义”的概念流变
虽然有学者认为分配正义的理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如约翰·E.罗默(John E.Roemer)认为分配正义的概念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3但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古希腊时期并没有将财产的分配纳入到正义的范畴。而在欧洲中世纪,对穷人的救济仅仅被认为是爱的原则,是慈善,甚至认为一些人从出生起就注定生活在贫穷之中,这种观点持续到18世纪末。1学界普遍认为,“分配正义”的现代概念始于亚当·斯密,他认为政府有义务通过财富的重新分配帮助穷人。2其后形成了“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之争,此争论持续至今,在自由主义内部表现极为明显。3
西方古典的分配正义理论认为,稀缺的社会资源应该按照社会地位来分配,不同社会地位的人给予不同的待遇,能够分配到更多的资源代表着一定的政治荣誉,这也是最早的等级正义。无论是古希腊时期的城邦正义还是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神性正义,都在竭力论证等级正义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为社会的不平等做解释。在古希腊,正义的含义是应得,即“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4。正义是应得和所得符合一致的理想诉求和社会秩序。而分配方式根据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形态的变化呈现出不一样的形态,如家庭作為生产活动的基本单位时,整个社会按照血缘关系进行分配,也可称之为伦理分配(包括政治身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尤其是机器带来的社会分工,产生了阶级,分配方式也就变成了按照占有的生产资料分配,个人财富主要来源于市场,也被称为市场分配。
在欧洲的自然法传统中,“分配正义”属于私人美德,并不属于政府的责任。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在《论义务》中把正义和慈善对立起来,这一点也同西方的基督教传统有关,因为慈善属于基督教领域的传统,而正义是凯撒世界的特征。正义是保障生命权和私有产权,而生存权属于其他范畴,并不是真正的正义。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只需保证过程的公平公正,政府无须对那些个人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人负责。中世纪的思想家将“分配正义”当作慈善,属于个人自愿行为,不属于正义的一部分。5可以说,在18世纪以前,正义和慈善之间有非常明显的界限。“正义”一词被严格限制在生命、私有产权的保护以及犯罪的惩罚等问题,而“分配正义”被视为伪命题。
作为现代意义的“分配正义”概念在欧洲中世纪尚未形成,但其雏形隐含在一些政治和法律实践中。6在中世纪的欧洲,对穷人的救济主要是教会,7教会需要以此来吸引更多的人皈依宗教,这种出于宗教动机的行为并不能称为正义。到了16世纪中期,宗教和世俗国王的权力的冲突加深,8世俗政权通过一系列法令从宗教那里拿到了救济穷人的权力,如当时还属于诸侯的汉堡在1529年颁布法令救济穷人,瑞典在1571年建立救济穷人的体制,英国在1601年出台了第一部济贫法——《亚丽莎白济贫法》。9但是,这一时期国家救济穷人的理由仍旧是出于慈善和美德而不是正义,而救济的对象是那些出于身体原因没有能力工作的人。相对的,那些有能力而不去工作的人要接受惩罚。因为在18世纪的欧洲,社会对穷人普遍的认识是他们懒惰才导致贫穷,这是属于道德缺陷,不应得到其他人的同情。虽然英国《济贫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国家法令来救济弱势群体,但因其救助的对象以及对穷人的“偏见”。该《济贫法》并不能算是现代意义上“分配正义”的起源。
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源自亚当·斯密。他从经济的层面讨论社会分配问题,挑战了古典时代以及中世纪就存在的以道德为标准的分配概念。以基督教为主要信仰的欧洲大陆普遍认为上帝构建了一个秩序分明的社会,有美德的人拥有权力和地位,而穷人应该永远穷下去。斯密挑战了这一宗教传统,重构了欧洲人对穷人的“想象”。斯密在《国富论》中讽刺了富人购买奢侈品的行为,赞扬了保护穷人的政策,“英格兰法律,对于其国农民,曾竭尽所能,使其安定独立而受人尊敬”1,并认为“完全正义、完全自由、完全平等的确立,是最简单而对这三阶级全体皆臻于最高繁荣之保证又最有效的秘诀”2。斯密重新定义了政府帮助穷人的古典定义,政府帮助穷人是为了增加社会整体财富,而这恰恰是政府的职责,也就是说,斯密从增进社会整体财富的角度论证了帮助穷人的必要性,帮扶穷人也因此成为政府的义务。斯密虽没有明确提出现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但其理论却饱含着在制度上帮助穷人的积极态度。正是在此意义上,“分配正义”现代概念起源于亚当·斯密。
当然,仅停留于概念的讨论还远远不够,理论需要在现实中得到印证。在资本主义革命此起彼伏的17—18世纪,资产阶级通过将分配正义写入政治文本的方式,以此获得底层群众的拥护。3法国革命家巴贝夫在政变流产后的审判中引用了一段非常著名的话为自己辩护:“在自然法传统中所有人都享有地球上的成果的平等权利,因为这是我们都坚信的真理。真正的问题是:既然承认在社会上公共利益容许私有财产权,那么为什么就不能有义务来限制这些权利?”4基于人人都有权力获得社会财富的自然法传统,巴贝夫以正义的名义宣告人人有权享受社会成果。他混淆了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试图“按照自然状态的形象重建社会”5,企图将分配问题与自然法勾连起来。但其理论更多的是革命意识而非改良主义,这严重伤害了当时整个资产阶级的利益,从而导致其革命运动很快被镇压。在这次政变中,“分配正义”的现代概念第一次进入政治文本,并被大众所熟知。即使它很长一段时间里处于边缘的地位,但从历史长河中来看,这种将救济穷人视为政治权利的做法取得了里程碑式的进步。
巴贝夫的革命运动时间上虽然短暂,但其意义却极为重要。通过不断的无产阶级运动,让资产阶级意识到需要提高工人的生活质量以缓和日益严重的阶级矛盾。欧洲各国为应对劳资矛盾,纷纷出台新的济贫法以提高穷人的生活质量。到了20世纪,“分配正义”的概念有了更高的使命,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认为,经济学的主要目标就是要完全摆脱贫困,经济学的研究主题从更加关注效率到更加关注公平。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第22、23、25条更是明确强调了“社会保障”的权利,6“分配正义”的现代概念以一种世界通行准则的方式被确立下来。此后,西方学界出现了一些讨论分配正义的思想家,如密尔、罗尔斯、沃尔泽等。密尔认为,普遍的贫穷代表着制度的失败,主张二次分配,通过教育平等实现机会平等;罗尔斯主张平等原则优先,其次是差异原则,以“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作为分配正义的最低标准,通过经济再分配减小贫富差距;沃尔泽主张通过强有力的福利国家,确保人民的生活水平及基本生活保障。拥有美好生活的权利愈发被人们所重视,分配正义逐渐成为思想讨论和政治宣言的中心议题。
二、“分配正义”在社会主义概念中的缺场?
如前所述,从古希腊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从亚里士多德到罗尔斯,西方的“分配正义”始终围绕在“应得”的框架中。所谓分配正义无非是按照社会的普遍多数都认可的尺度分配有限的资源,这种尺度在古代多指“德性”,而在西方的现代社会指的是财产所有权。以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建立了法权概念,西方社会随之强化了以“契约”为中心的现代秩序,分配正义遂与财产权和私有制紧密相关。
随着分配正义的讨论在西方思想界逐渐展开,这一议题也进入了马克思主义学者的讨论视野。其中,“社会主义”概念中是否包含分配正义在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以罗伯特·塔克为首的思想家认为,马克思否定了分配正义,马克思的学说没有任何道德正义理论。1肯定派认为马克思主义有自己的道德理论,他从人的自我需要出发,构建了未来社会的分配正义理论,即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如美国哲学家麦卡锡认为,马克思的体系都建立在道德视角之上,“从他的《巴黎手稿》到《资本论》,不论他的方法论是人类学批判、内在批判还是对政治经济学范畴的批判,他的立场都建立在从道德观点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伦理体系之上”2。作为正义论议题绕不开的思想家,罗尔斯也谈到马克思的“分配正义”,认为马克思的按需分配原则既不是一条正义原则,也不是一条正当原则。3马克思在经典著作里,提出过社会主义的重点议题不包括分配:“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庸俗的社会主义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部分民主派又仿效庸俗社会主义)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4而这一点被罗伯塔·塔克等借来攻击马克思的思想体系没有分配正义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奠基者的基本激情不是对正义的激情。他们对资本主义的谴责也非对其非正义的抗议,他们并没有展望一个作为正义王国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一般来说,他们反对主要关心分配问题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概念”5。因此,很多思想家认为分配正义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里没有立足之地。
罗伯特·塔克从道德和法律规范入手,认为马克思没有分配正义理论。马克思认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6任何法律或道德规范总是折射着特定的社会形态和生产方式,抽象地谈正义和平等没有任何意义。“何谓正当和正义的惟一可行的规范是内在于现行经济体系之中的规范。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它自己的分配模式和公平形式,从其他观点出发对它作出判断是无意义的。因而,对马克思、恩格斯来说,资本主义社会是罪恶的却不是不公平的。”7 在马克思的思想体系里,不存在一个超情境的道德批判立场,一个社会的道德和正义规范都内含于这个社会的经济结构中。但是在西方的理论体系里,正义观念是一个超时空的概念,需要对当下的社会现实进行批判,并借用正义的名义凌驾于其上。而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虽然是罪恶的,但却不是不正义的。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在资本主义世界,等价交换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是正义的。正如另一位思想家伍德所说:“一旦深入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有关资本主义之不正义的详细描述时,我们便会立刻发现,在他们的著作里,不仅根本没有打算论证資本主义的不正义,甚至没有明确声称资本主义是不正义或不平等的,或资本主义侵犯了任何人的权利。”1所以马克思反对资本主义社会,并不是基于道德立场的正义理论,而是在唯物史观的历史叙事中,资本主义产生了毁灭自身的力量。
此外,在很多西方学者看来,马克思、恩格斯贬低正义概念,是因为他们担心追求公平分配容易将工人阶级引向改良主义,而不进行彻底革命了,就像马克思批判的那样,“庸俗的社会主义……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其实,马克思在这里并没有否认公平分配的正义价值,而是认为实质性的分配正义无法在前社会主义社会实现,真正的公平分配也无法靠道德或法律规范来实现。实际上,塔克和伍德正是在这一层面上误解了马克思,马克思强调的是生产方式的唯一性,而作为附生性的分配正义问题并非其核心议题。马克思在其著作里对资本主义分配方式也有肯定性判断,这也导致了一些思想家认为马克思的理论体系并不包括分配正义的议题。
实际上,分配正义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一种附生性的制度呈现,脱离了特定的物质生活谈分配正义,注定会将此问题导向空中楼阁。马克思对分配正义的讨论建立在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批判并不代表他反对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正义属性。马克思真正批判的是资本主义分配正义背后的所有权关系,这也预示了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分配正义设想是建立在消灭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的。因而,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实质上是生产正义,“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就对象说,能分配的只是生产的成果,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方式决定分配的特殊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2。对分配来讲,生产环节更具决定性作用。判断一种分配是否正义,不仅仅在于分配本身是否正义,而且取决于生产是否正义。因此,在马克思的逻辑里,判断资本主义分配方式是否合乎正义,不仅要看其是否符合资本主义法权的相关规则,也要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否合乎正义。在这里,马克思肯定了资本主义法权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促进作用,但是在生产领域,资本家和工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其结果也是不公正的。所以说,马克思批判的不是资本主义的法权关系,而是其背后折射的不平等的生产关系。
三、“分配正义”的唯物史观叙事
虽然西方思想界通过几个世纪的努力,将“分配正义”是社会美德而非正义的古典范式转化为用社会制度保证公正分配的现代范式,但他们缺乏唯物主义方法论,离开经济基础来谈分配正义,这样的讨论只会停留于道德层面,无法触及资本主义制度的内生性问题。分配正义属于经济正义的一部分,从分配机制上看,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仅仅只是两种形式的分配机制,交换正义以市场为原则,更加注重过程公正,分配正义注重结果,讲究结果的平等。
马克思主张未来社会从人的需要出发实行按需分配的方式,在分配结果中实现公平公正。但是马克思又反对“围绕着分配兜圈子”,他认为改变分配不公正的社会现状不在于实现何种分配方式,而在于实现何种生产资料的分配,“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3。这里的“生产条件”便是所有制形式。概言之,任何一种分配都不是孤立地存在,如果离开了生产方式来谈分配正义,便是抽象地讨论分配正义问题。1在此基础上,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概念与西方的“分配正义”概念出现了理论分野,马克思的分配正义不再是抽象的法权概念,也不是一种永恒正义观念,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概念是在历史叙事中形成的一种动态概念,也就是说,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概念是一个“实践型”的概念。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出发,判断一个社会的分配制度是否符合正义原则,应遵循生产力的标准,“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2。马克思虽极力批判资本主义社会,但对资本主义的法权关系也有肯定性的一面:“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3事实上,符合正义标准的制度并不等于结果的正义。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分配正义需要回到特定的时空背景去审视,不同的社会阶段有不同的分配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其结果应当是公正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通过付给工人工资的方式获得剩余价值,符合过程正义的定义。但资本的增殖部分由工人创造,资本家攫取工人的剩余劳动,其结果必然是不正义的。这一程序正义导致了实质意义上分配结果的不平等。概言之,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通过法律确认正义的同时也确认了另外一种不平等,4即结果的不公正。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需要以一种动态的、实践的眼光来理解。分配正义在不同社会阶段呈现出的不同形式,它既是生产力的反映,也是生产关系的另一种形式。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不仅包含特定时空的分配形式,也包含了财产关系和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根据劳动者对其劳动的自然条件、对土地的占有条件,将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概括为“亚细亚的所有制”“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是马克思通过对史前社会的考察概括出的社会形态。马克思认为,在亚细亚的所有制中,土地是人们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在这种形式中,个人是共同体的依附者,因而单个人不具备任何“私有财产”,“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5。在亚细亚社会里,作为个人的财产,只有“劳动”和“自然条件”,因而在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里的分配正义是基于共同财产下的分配,即共同劳动、共同所有。“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是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并存的所有制,“公社成员的身份在这里依旧是占有土地的前提,但作为公社成员,单个的人又是私有者。他把自己的私有财产看做就是土地,同时又看做就是他自己作为公社成员的身份”6。所以,在古代的所有制形式里,公有财产是公社的公有地,私有财产是聚集在城市周边的“小块土地”。因而其分配正义也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基于公有财产的“满足共同的需要和共同的荣誉”;另一种是对基于个体的小块土地对劳动成果的享有,“个人被置于这样一种谋生的条件下,其目的不是发财致富,而是自给自足”7。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是以个人为主导的松散联合,“表现为以土地所有者为独立主体的一种统一”8,其财产性质主要是以家庭经济为主导,在分配上也是个人财产的自主分配。马克思由此得出结论,基于财产性质的不同,其分配方式也不同。因而马克思认为并不存在一种分配上的永恒正义,谈论分配正义需要回到具体的历史时空去理解。
基于对人类社会的考察,马克思将人类社会划分为三个形式:“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关系”“个人全面发展”1。而第三阶段是马克思笔下的未来社会,也是分配正义的历史高阶。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从人的需求出发,提出未来社会的分配方式应该是“各尽其能,按需分配”2。但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之间还存在一个过渡阶段,这一阶段保存着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因此,工人阶级在推翻资本主义政权之后建立的共产主义社会应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和“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两个阶段的分配方式也应有差异,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主张公平分配、差别不大的分配。分配方式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生产力水平还未達到物质极大繁荣的阶段,分配方式还需考虑资本、技术等生产因素,并将其纳入到分配体系中来。待生产力达到一定程度,生产力的水平能够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一方面,社会的个人的需要将成为必要劳动时间的尺度,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以致尽管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所有的人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还是会增减”3,实质正义才能成为现实。
综上所述,只有祛除以私有制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被异化的劳动正义才能变成以人的需要为出发点的实质正义。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与生产环节紧密相连。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涉及到生产、分配和消费三大领域,只有将三者联系起来,认识到生产环节的核心地位,才能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通过对“分配正义”的唯物史观叙事,一方面能够化解西方思想家所认为的“马克思没有分配正义理论”以及“马克思反对马克思”的理论噪声,打破西方对正义理论的话语垄断;另一方面,也能够给予当下中国在分配问题上以理论指导,即任何分配正义理论,都不能是一种道德层面的抽象原则,也不能够脱离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去谈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