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一案一码”及违法行为编码技术研究*

2021-12-17 08:04周顺骥
海峡科学 2021年10期
关键词:赋码立案市场监管

周顺骥

(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 福州 350013)

行政执法是市场监管工作的立业之基。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常见的行政执法手段,有利于优化市场经济法治环境。在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启用“一案一码”对每一行政处罚案件赋予唯一标识编码,贯穿案件始终。“一案一码”将在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中与“一企一码”“一诉一码”等其他数据互通共享,以加强对市场环境形势的分析,为综合行政执法提供重要基础信息,切实发挥服务监管、服务发展、服务民生的积极作用。

1 “一案一码”编码现状

目前,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案件编码尚无全国统一编码规则。以福建省为例,福建省市场监管“一案一码”现有编码由四部分构成:机构类别代码、立案单位行政区划代码、立案年份和案件序列号,如图1所示。

图1 福建省市场监管“一案一码”现有编码结构

在福建省市场监管“一案一码”现有编码结构中:

①机构类别代码:为1位数字,1代表工商,2代表食药监,3代表质量技术监督等;

②立案单位行政区域代码:为6位数字,划分到区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编码;

③立案年份:为2位数字,如2020年则为20;

④案件序列号:为5位数字,按顺序编码,从00001至99999。

在质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三局合一”后,市场监管执法案件现有编码已不适应市场监管事业发展,案件编码结构有待重新研究,使“一案一码”不仅唯一标识每个案件,而且兼具“多码合一”性质,为构建全省及全国市场监管统一、智能、高效、协同的行政执法信息化提供编码标准化技术支撑。

2 “一案一码”编码设计

2.1 编码原则

市场监管“一案一码”编码应遵循先进合理、全面协调原则。

2.1.1 先进合理

“一案一码”编码必须符合唯一性、稳定性、可扩充性要求。在同一个代码体系中,一个编码对象应只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应只对应一个编码对象。在代码设计时,应使代码尽可能不变动或极少变动,或尽可能使因代码变动造成的损失最小,应尽可能为增加的代码预留一定空位,且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避免附加过多信息,以保证代码结构简练。

2.1.2 全面协同

实施市场智慧监管,要涉及“一案一码”“一企一码”“一检一码”“一诉一码”“一品一码”五种代码,统称“智慧码”。“一案一码”是指对每一行政处罚案件赋予唯一标识代码,作为案件身份识别码。“一企一码”是指每一企业的唯一标识代码,通常为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检一码”是指对每一次(项、台)的检验检测、计量校准、认证认可、符合性评价活动赋予唯一标识代码。“一诉一码”是指对每一次社会主体的投诉举报活动赋予唯一标识代码。“一品一码”是指对食品行业同一批次产品赋予唯一标识代码。

“一案一码”编码要考虑与市场监管其他四种代码之间的协同衔接。“案”可以因“诉”而立,可以为“企”所用。“一案一码”与其他四种代码共享应用模式示意图,如图2所示。

图2 “一案一码”与其他四种代码共享应用模式

2.2 编码结构

根据市场监管事业发展现状及“一案一码”编码原则,在福建省市场监管“一案一码”现有编码结构基础上,设计确定满足市场智慧监管需求的“一案一码”编码结构,由五部分构成:智慧码标识、立案单位代码、立案年份、案件序列号和校验码,如图3所示。

图3 市场智慧监管的“一案一码”编码结构

详解如下:

(1)智慧码标识:用于标识智慧码类型,为16进制数0~F,0代表“一企一码”、1代表“一案一码”、2代表“一诉一码”、3代表“一检一码”,“一品一码”按《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码编码技术规范》(DB35/T 1711-2017)和《食品质量安全追溯码编码技术规范 自然人》(DB35/T 1861-2019)编码。

(2)立案单位代码:为9位数字,由立案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位到第17位数字或大写字母组成。

(3)立案年份:为2位数字,如2020年则为20。

(4)案件序列号:为5位序列号,按顺序编码,从00001至99999。

(5)校验码:对前4部分数值代码进行校验计算,校验码为1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

(6)质监局、工商局、食药监局“三局合一”后,去掉原有置前的机构类型代码位。

市场监管案件办理业务流程大致包括五个环节,即线索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决定、执行、结案,如图4所示。

图4 市场监管案件办理业务流程

在发现案件来源后,业务流程可能有多种走向,所以在未立案前不予赋码,“一案一码”仅在线索立案时生成。“一案一码”在整个案件办理业务流程中不产生新码,均以“一案一码”为唯一标识。

2.3 赋码模式

以福建省为例,目前案件来源主要是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的案源管理系统,来源统一。未来在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建设中将实现案源系统与案管系统的整合统一,形成集中度更高的行政执法办案业务系统,采用集中赋码模式。

集中赋码为强赋码管理模式。在一体化平台赋码中心,向案管模块开放编码申请、编码获取数据接口,各办案单位在初始的案源立案时,通过案管的数据接口向赋码中心申请编码。之后,在一体化平台赋码中心将记录该案件赋码情况、销码情况、终结情况和申请的时间等信息,并将部分相关信息反馈至一体化平台的案件业务功能模块,为该案件提供办理环节和办理结果相关信息。

一体化平台赋码中心不仅有赋码功能,还具备承载汇聚数据的能力及多码关联的检索能力。就“一案一码”而言,赋码中心能承载与“一案一码”关联的其他应用数据信息,还具备通过“案”查询与其关联的“企”“诉”“品”“检”数据信息、反向查询功能。

3 违法行为编码设计

“一案一码”不仅针对案件本身进行编码,建立案件可追溯的身份标识,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还涉及诸多案件信息。违法行为是市场监管案件的重要信息之一。

市场监管涉及的违法行为分类编码遵循《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7027)的编码方法,采用层次码,用6位数字表示,如图5所示。

图5 违法行为编码结构

在违法行为编码结构中,第1层为2位数字,表示违法行为大类代码;第2层为2位数字,表示违法行为中类代码;第3层为2位数字,表示具体的违法行为代码。

4 立案对象编码规则

立案对象指案件主要违法嫌疑人(或嫌疑单位)。立案对象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两大类。立案对象编码由两部分构成:立案对象类型代码+立案对象代码,如图6所示。

图6 立案对象编码结构

在立案对象编码结构中,①立案对象代码类型为3位数字,按《电子证照 元数据规范》(GB/T 36903-2018)附录A中表A.1执行,如表1所示。②根据立案对象代码类型提供相应的持证主体代码,按《电子证照 元数据规范》(GB/T 36903-2018)附录A中表A.1执行,如表1所示。

示例:立案对象为“一般居民”,其编码构成:“111 +该居民18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则对应编码为:“111 350104……0107”。

表1 立案对象代码常见类型及代码

5 市场监管违法涉及的产品编码规则

市场监管违法涉及的产品编码,按《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1部分 可运输产品》(GB/T 7635.1-200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第2部分 不可运输产品》(GB/T 7635.2-2002)执行,若案件涉及“鞋帮是纺织材料的运动胶鞋”类违法,则对应编码为“29421”。

6 “一案一码”载体表示

“一案一码”根据不同的应用需求,可以提供一维码或二维码等载体形式。例如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可以印制“一案一码”的一维码或二维码。“一案一码”以二维码为载体形式时,宜同时采用汉信码与快速响应矩阵码(QR Code)生成。“一案一码”通过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的微信公众号,或“闽政通”“e福州”等政务服务App扫码,即可查看该案件予以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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