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悦,腰 飘
(云南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云南 昆明 650500)
农村人居环境具有特殊性,需要政府引导进行治理。环境具有区域性、整体性、变动性等基本特性。生态环境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因此在环境治理过程中需要政府为主导并参与其中。孙鹏达(2019)[1]指出,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制定政策、推动政策实施、支持财政资金投入、引导调动各方、监督考核等。
政府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应发挥上层建设作用,把握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大方向,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指标体系[2]。
生态环境具有公共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决定了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需要政府参与,并引导社会、居民、企业、第三方组织有效参与,不能由政府“唱独角戏”[3]。
保海旭和包国宪(2019)[4]关注环境治理的纵向分层责任,以及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联合联动治理跨区域污染。
保海旭等(2019)[5]根据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价值结构二维分析频数,分析政府对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更倾向于发展经济。
郜彗等(2015)[6]根据全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指数,指出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整体发展不协调,东西部发展差距较大,特别是西南民族地区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指数极低。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7]。张能秋(2018)[8]以岑巩县为例,探索民族地区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情况,指出岑巩县各村寨通过村规民约建设、居民日常考核评比、树立示范村寨等措施,使村民协调配合、积极参与环境治理中。“厕所”革命、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等政策的落实,不仅需要居民积极配合,还需要居民参与其中。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激发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形成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长效机制。
第三方组织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具有专业性、中立性、组织性等特点,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过程中引入第三方组织,可以使政府、社会、居民在人居环境整治中良性互动。
刘国涛和余晓龙(2015)[9]阐述了第三方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性以及第三方参与生态环境恢复法制化的重要性。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污水综合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等提高生活质量、建设美丽乡村的举措,都需要第三方组织积极参与其中。
张锋(2020)[10]提出,对环境污染的社会第三方治理能够利益诉求、利益发展、利益协调及利益保障制度的绩效。在第三方组织参与治理的过程中,坚持排污者承担治污主体责任的原则,坚持依法监督、信息公开、政策引导和先行先试原则。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主要采用以政府为主导、居民为主体、社会参与的多元治理主体形式进行。
贾广林(2020)[11]在对涪陵县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研究时发现,基层政府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工作进度不一,虽然对部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较好地区“锦上添花”,但没有为部分农村人居环境较差地区“雪中送炭”。
鞠昌华等(2015)[12]提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污水处理、公厕建设、垃圾处理等专项治理项目耗资巨大,环保基础设施运营维护费用不足,难以正常运转。
村民是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在文化程度、参与意识、经济来源方式、生产生活方式等因素的影响下,村民自治仍存在很大问题。
于法稳(2019)[13]提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主体是广大农村居民,而实际在农村建设过程中,真正应成为主体的广大农村居民却被排除在建设规划之外。
高阳等(2016)[14]通过博弈模型分析村民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重要主体,其参与意愿不仅受到所在地居住条件的影响,自身经济条件也会制约其整治意愿。
村民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居于主体地位。吕建华和林琪(2019)[15]提出,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农民作为治理主体,有其自身的缺陷,包括人口结构失衡、人口文化素质偏低、农业生产生活环保意识和生产知识缺乏等。孙前路(2019)[16]通过对西藏日喀则和那曲两市村民参与村庄环境整治的积极性进行调查研究发现,村民在排污治理中“不合作”现象时有发生,在整治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现象,参与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前,第三方组织在环境治理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第三方组织自身发展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罗敏和周超(2019)[17]以珠江-西江经济带城市环境污染中第三方参与为例,指出第三方在治理中存在责权模糊、资金不稳定、诚信不足以及制度不全等问题,还指出第三方在环境治理中存在结构性障碍突出、市场治理不规范、政府治理恶性碎片化、社会治理发育不良等问题[18]。从第三方组织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参与程度来看,农村人居环境中外包服务较少。
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建设宜居环境、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由途径。应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立法,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措施及其重要性,有针对性地投入资金,加强基础设施、教育、生态环境建设,尤其是要加大对西部农村地区生态补偿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分区分类指导,提高技术政策实施的正确性。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村民的收入水平,鼓励第三方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积极探索市场化基金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相应的补贴或奖励,建立多元化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投入机制。
农村居民是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主体,应充分发挥其作用。充分发挥村规村约的作用,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如西双版纳基诺族基诺山乡通过“红黑榜”的形式激励村民参与环境治理,鼓励村民形成自治意识。农村人居环境是否能落地生根,关键在于村民,因此需不断提升村民的环保意识,使其意识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性。
第三方治理是环保服务业发展、环境整治工作推进的重要参与者,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要建设宜人的居住环境,应明确治理主体各方的相关责任,规范治污合同,明确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履约保障和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