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艳艳
(西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48)
2021 年,在习近平总书记庄严宣告我国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之际,2035 年远景目标的提出又为乡村治理明确了新的前进方向。乡村治理主体作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建设者,在新的探索进程中面临着多重困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治理逐渐由“政府独大”的“一元治理”模式转向由乡镇政府、基层党组织以及广大乡村居民“多元共治”的治理模式,在增强了治理合力的同时,也因主体增多而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疑难问题。
在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中,乡镇政府是政策的直接执行者。中央政府的惠农政策能否及时惠及乡村居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乡镇政府的办事效率和质量。在乡镇政府落实上级政策的具体实践中,村委会是乡镇政府在乡村治理工作中的代理。村委会作为村民选举产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与乡镇政府的有效沟通和衔接直接关系到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进程。
我国乡镇政府已严格落实国家公务员要求,其工作人员已具备基本的互联网办公能力。与之不同,村委会成员的文化程度及办公能力参差不齐,部分地区的村委会成员甚至存在党员“兼职”、村民“挂职”等现象,严重削弱了村委会的核心力量。在政策的下达与解读中,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出现时间上的滞后和内容上的偏差,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乡镇政府工作的难度,降低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农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基层的组织,在乡村治理工作中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是团结带领党员和人民群众进行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力量据点,但其仍然存在短板和不足。
首先,农村党组织构成趋于老龄化,整体工作能力水平低。由于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青年人才大量外流,少数愿意返乡创业就业的年轻人大多倾向于为家庭创造财富,极少参与村级公共事务。党组织成员在思想上普遍保守,实际操作水平以及接受新事物能力较差,在解读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时仅发挥“传话筒”的表面作用。
其次,农村党组织党内监督不到位,“好人主义”“形式主义”盛行,在共同利益面前容易“集体懒散,抱团取暖”。个别干部作风不实,思想滑坡,脱离群众,优待亲友,在公共事务的处理中忽视群众真实需求,扭曲群众真实意见。长此以往,会消磨广大村民对于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的参与热情,也不利于党群关系的维系。
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与2010 年相比,我国城镇人口增加23 642 万人,比重上升14.21 个百分点,乡村人口减少16 436 万人[1]。这意味着作为乡村治理主力军的村民群体面临着巨大的力量流失问题。在全国人口年龄构成中,0~14 岁和60 岁以上的人口比重上升,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农村家庭留守人群多为儿童、妇女和老人,“老龄化”和“空心化”现象明显,这使得乡村治理主体力量大大削弱。人口流失间接降低了乡村居民在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中的参与度。
有效的、可参与乡村治理的村民大致可被划分为精英群体和普通村民。精英群体包括政治意识较强的乡村干部、有一定经济实力和头脑的惠农企业家以及具有专业技能的农技工作者等,除此之外归为普通村民群体[2]。在实际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中,精英群体参与度较高,可以发挥一定的引领作用,但人数较少;普通村民人数多,但受限于自身经济条件、文化程度、政治意识等,往往存在感低,参与乡村治理的程度和热情普遍偏低。
目前,参与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的主流群体有乡镇政府、基层党组织以及村民。乡镇政府在乡村治理和职能转换中未能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出现“极度管”和“极度放”的极端管理模式,在村委会成员选举等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集体事务中“伸手过长”,对于需要精准发力的扶贫、教育等工作漠然置之[3]。基层党组织作为党在乡村基层的分支力量,是党和人民之间的桥梁,然而大多基层党组织未能发挥乡村治理的核心领导作用和组织协调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乡村治理本已不强大的集体力量。乡村居民是乡村治理主体中规模最为庞大的群体,但是尚未真正意识到自身是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的直接受益者,缺乏主体意识和主动意识,在乡村治理过程中集中力量于自身发展,成效不彰。
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题中之意,也是判断其是否实现的标准之一。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进程中,乡村治理主体积极参与,结合实践克服自身不足,协同发挥自身作用,将有效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进程。
乡镇政府队伍核心力量主要由乡镇政府机构及其所辖的村委会构成。在乡镇政府中,青年群体入职后的日常工作多呈现出单一、繁杂、琐碎的特点,难以符合年轻人磨练技能、快速成长的职业需求,导致其出现“缺位”“离职”“怠职”等,从而造成工作团队核心力量不足。提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及福利待遇,解决青年下乡后的转正及编制问题,有利于吸引人才,增强乡镇政府核心力量[4]。
同时,乡镇政府在职人员要树立“终身学习意识”“服务意识”“爱岗敬业意识”,在乡村治理中准确且创新地落实上级政策和指令。在村委会成员的选举中,要做到“实际民主”,以“高标准,优福利”要求和对待村委会成员。可通过村民监督、村民评议、匿名监督检举等方式,促使村委会工作取得发展与进步。
基层党组织在参与乡村治理中出现的思想滑坡和工作作风不实等问题,都可以归咎于宗旨意识不强。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为村民服务是基层党组织的根本。
首先,要禁止突击发展党员,反对关门主义。其次,在党员管理工作中,要坚持从严治党,注重实效原则,秉持制度规范。再次,在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尤其是党支部书记的选拔中,应充分民主、公开,倾向于优秀青年人才,为党组织注入新鲜血液。最后,对于党组织的党务工作,要进行实时监督。将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定期严格进行宗旨教育和思想汇报,利用反面典例形成反面教材,促使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以人民为中心,有效发挥核心领导作用[5]。
在城镇化的大潮流中,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入城镇。作为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的直接受益者,村民应明白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性。首先,应该优化乡村和谐氛围,提高基本社会保障水平,激活村民积极创造性,为村民发挥主体作用营造良好的环境。其次,要重视人才培养,拓宽“人才”的概念范围。结合当地特色,在种植、刺绣、制陶等领域发掘人才,给予精神支持和物质帮助,鼓励其驻扎乡村,带领乡村在各个领域持续发展。
为了更好地集中广大村民的分散力量,可以成立村民自治组织,发展村民骨干队伍,例如群众监委会、农技指导组、鼓励青年群体发展自媒体进行电商创业等。赋予普通村民除家庭角色以外的自治组织角色,激发村民的主人翁意识,使其在角色赋予中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从而调动村民主动参与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多元共治”的乡村治理模式中,准确定位乡村治理主体角色,使各个治理主体明确自身责任与义务,可以有效避免工作中“错位”“越位”“乱为”等问题。乡镇政府是服务型政府的执行者,是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服务者,其职责是上传下达,既要严格准确落实上级政府的指令和政策,又要在落实过程中及时反馈和完善乡村治理体系中的不足与缺漏。基层党组织是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核心领导者,可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大环境中发挥着组织协调的作用,引领着乡村治理大团体的政治方向。广大村民既是乡村治理的直接受益者,也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参与者,村民的积极参与成为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的有力保障。各治理主体明确自身职能,相互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和协作,将为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增加强劲合力。
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事关人民福祉,是实现远景目标的必然要求。在新时代的机遇与挑战面前,要继续丰富乡村治理主体类型,壮大乡村治理主体队伍,坚持党的领导,优化多元共治模式,从而提升农民生活的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