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的思考启示

2021-12-13 17:44王铵
中国工人 2021年9期
关键词:党管前置经理人

王铵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两个一以贯之”等重要论述之后,笔者就一直在思考,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这些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起来,处理好党组织、董事会、经营层等各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关系,做到权责边界清晰、机构运转协调、相互制衡有效,形成“1+1+1>3”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充分体现我们国有企业的体制机制优 势。

党的领导

企业党委扎实推进中央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党建工作优势正在有效转化为创新优势、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但目前笔者了解到,在一些具体操作层面上,有部分企业领导对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的认识还不尽一致,如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混改”后党管干部、职业经理人等问题。对此,笔者在工作实践中认真思考,提出几点建议。

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问题。《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五条提到: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就《条例》的制定印发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也提到:借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否定或取消党的领导无疑是错误的,但把党组织直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也不符合企业党组织的功能定位。这些至关重要的要求,企业目前贯彻落实得却不是很完整、很准确。有的企业领导简单地认为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就是前置决策,经过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董事会是耽误时间、降低效率;有的企业领导把握不准党委(党组)会与董事会的权责边界,不清楚怎么前置,就“一刀切”选择了擅长的党委(党组)前置决策;也不排除有个别企业领导清楚前置讨论的要求,但或许更习惯党委(党组)前置决策。如此一来,董事会的决策就演变成仅仅是履行程序了,形式大于内容。进一步厘清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和经营层三者的权责边界,严格贯彻落实中央要求,重大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会前必须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但到底是前置讨论还是前置决定,笔者建议可以把研究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进一步细分,干部、人才、党建等工作需前置决策,而生产经营业务领域的事项,党委(党组)前置研究就是把方向不决定,由董事会决定该不该干,经营班子则负责研究怎么干。

国有企业党管干部、党管人才问题。随着“双百”“混改”等改革工作不断深入推进,股东多元化后必将对国有企业现行的干部管理模式提出挑战。届时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等如何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有机结合?笔者建议可创建一个经营管理人员人才池,类似目前的后备人才库。党管干部、管人才等工作届时可借鉴国际著名猎头公司的一些先進经验,着重加强对人才池的管理,严格入池人员的选拔标准、规范选拔规则程序,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教育培训,并定期对池内人员进行动态调整等等。而董事会则根据公司具体岗位需要从人才池中选择聘用适合的经营管理者,交由经营层使用。这样既能确保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又能契合现代企业公司治理中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和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的要求,为创建世界一流企业奠定科学的体制机制基础。

职业经理人问题。职业经理人制度是国际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中比较成熟的制度安排之一,实践证明效果也比较理想。但目前国内职业经理人文化尚未形成,职业经理人市场也并不成熟,真正优秀的职业经理人廖廖无几。如果考虑下一步在中央企业中逐步推行这种制度,届时职业经理人从哪里来?制度如何持续?确实值得思考!笔者考虑有必要在国有企业里适时加强职业经理人体系建设,积极引导创建职业经理人文化,大力倡导职业经理人契约精神,逐步完善相关市场化运作机制。在工作实践中,一方面要通过市场化的薪酬、股权、期权等激励措施,提高职业经理岗位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要结合社会诚信体系和契约要求等建立“不良行为职业经理人黑名单”制度,加强对职业经理人的选聘、使用和管理工作,既使他们不受体制里相关规定缚束而放手工作,为企业创造更好的经营业绩,又对他们的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和管控。

公司治理

国有企业既强调党的领导,又要积极推进公司治理的建设,二者不能偏颇。但笔者了解到目前在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普遍被重视起来,抓得也比较到位,但公司治理建设工作却往往是讲得多,真正有效落实的并不理想,有的领导也确实不知道应该怎么来抓。同时,在年度工作考核时,党建考核、经营业绩考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等均与班子的绩效薪酬挂钩,政策的导向性很明确,而董事会及董事的考核更多是流于形式,也没有真正与薪酬、干部选拔任用等激励措施相挂钩,企业的重视程度、政策导向性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要在企业中进一步大力营造董事会文化。中央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的实践表明,之所以推进效果不及预期的原因之一或许是中国企业的董事会文化还没有普遍形成。因此,有效推进规范董事会建设工作,首先要在企业中积极营造、加快培育形成董事会文化。同时也要配强外部董事,不断增强大家对外部董事专业性、公正性等的认可度,提高董事会决策的公信力和权威度;做实董事会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有效运用,形成良性正向激励。

要进一步科学构建中国特色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各主体中,出资人机构不仅要承担股东代表的职责,还要作为上级党组织,肩负对所监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责任。因此,中国特色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除要遵循国际上公司治理的一般规律外,还要突出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监督。由此建议在借鉴德日、英美等国成熟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基础上,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中是否可把“出资人机构”细分为“股东代表”和“上级党组织”,其中股东代表遵循国际上公司治理的一般规律来选派董事会成员,上级党组织则按党的组织原则领导企业党委(党组)并选任其成员,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同时担任董事长职务;经营班子成员由董事会选聘,上级党组织任前备案;企业党委(党组)设纪检监察机构作为党的监督部门与上级党组织委派的审计、巡视等监督力量有机协同共同对董事会和经营层进行监督。

企业不同层级的董事会职责不同,组成结构应有所不同。集团层面董事会的决策侧重于涉及集团全局性、整体性重大事项的战略性决策,而子公司层面董事会的决策则更多侧重于对集团董事会战略决策的落实落地、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等的战术性决策。因此这两个层面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应有所区别,无需用同一个标准衡量和要求。对集团而言,董事会成员应选聘领导经验丰富、职业背景多元、专业知识互补、政策把控能力高超、风险防控意识全面的人员来担任,坚持外部董事人数大于内部董事人数,以利于董事会对涉及集团全局性战略性重大事项的规划决策、前瞻性问题的分析研究和重大经营风险的预防管控等;而子公司层面的董事则应选聘熟悉企业情况、现场管理经验丰富、协调执行能力强的人员来担任,以利于有效贯彻落实集团董事会的战略部署、圆满完成所承担的生产经营指标,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

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董事会授权试点工作。董事会授权试点工作已在宝钢等几家中央企业里进行了很好的探索。目前,有必要加强对相关工作进行跟踪分析,梳理总结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董事会运作模式,适时予以固化推广;对授权试点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予以改进完善。同时应结合“混改”和“双百”等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做强做实董事会的有效途径,加快推进企业董事会授权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建设。

(作者为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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