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编辑部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强调要把乡村建设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位置,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对此作出了全面部署。乡村建设内容涵盖方方面面,既解决农业生产问题,又解决农民生活问题,还解决农村生态问题。可以说,乡村建设与农民合作社发展密切关联,与农户成员福祉休戚相关,合作社应主动作为,做乡村建设的参与者和贡献者。
合作社参与乡村建设有明确的支持。在法律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等。在组织方面,《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提出,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这为农民合作社参与乡村建设提供了组织安排。在政策方面,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发布的《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单设“参与乡村建设”一条,鼓励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参与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文化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可以安排农民合作社作为建设管护主体。
合作社参与乡村建设能促进自身发展。一是乡村建设补足了合作社发展短板。这些年来,农村基础设施有了明显改善,但还存在一些短板,其中很多也是长期制约合作社发展的瓶颈,如仓储、冷链、物流设施薄弱。这些短板补上了,合作社将获得更快更好的发展。二是乡村建设助推了合作社提质升级。乡村建设的一大亮点是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向农村覆盖延伸,互联网、5G、数字农业等现代技术将广泛应用于农业农村,可为合作社转型提升提供强大支撑。三是乡村建设拓展了合作社发展空间。一个“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基础设施完善、宜居宜业的乡村,将为合作社吸引资源要素、开展三产融合、拓展农业农村新功能、新业态提供更大空间。
合作社参与乡村建设具有独特的优势。一是合作社更能秉持农民意愿。“为农民而建、体现农民意愿”是乡村建设的重要原则。农民合作社是互助性农民组织,“姓农属农为农”,成员覆盖了全国近一半农户,更能充分体现、坚持农民的真实意愿。二是合作社更能维护农民利益。与公司本质的不同是,合作社具有显著的社会属性和益农功能,这点在脱贫攻坚中已有充分体现。合作社参与乡村建设,更能维护农民的利益、体现社会责任,真正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三是合作社更契合乡土生态。农民合作社生于乡村、长于乡村,更能与村党组织、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组织及社会各界优势互补、融洽合作,充分聚集、高效利用各种资源要素,共商、共建、共享美丽乡村。
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年,乡村建设的美丽画卷正徐徐展开。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农民合作社应抢抓机遇、乘势而上,积极探索参与乡村建设的有效路径,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贡献力量,在参与乡村建设中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