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祎,陈 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2006年,为了有效侦破命案,公安部要求各警种、各部门整体联动,呈现出合成作战的初步形态。随着全国公安机关金盾工程的推进和软硬件设施水平的普遍提高,2010年,全国刑侦座谈会明确提出要以打好“合成战、科技战、信息战、证据战”为重点,加大对“有广泛社会影响案件”的打击力度,这是公安部首次提出“合成作战”的概念。2021年1月18日召开的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赵克志同志提出了“加强各级公安机关情报研判预警、合成作战平台建设”,“深入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建设应用,着力构建符合实战需求的数据资源和应用体系,强化数据精准赋能,有效支撑精准打击和防范管控”[1]。随着公安大数据战略的规划实施,也赋予了合成作战新的理论内涵和实战意义。
从公安机关对合成作战的重视程度与公安实践探索可以看出,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以及一些高发网络犯罪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警种合成、侦查手段合成、资源合成以及跨地区公安机关的联合作战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合成作战多年不断发展的研究实践中,始终没有解决好所有参战单位的利益分配、激发合成作战积极性、明晰权责的问题,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侦查焕发了新的活力,但合成作战的模式在组织形式、指挥模式,特别是对数据、信息的共享、共用方面仍旧呈现出较多的不适应。在横向上看,多警种合成作战中如何解决信息充分共享、系统重复建设并充分发挥各合成单元的积极性,在纵向上看,上级公安机关与下级公安机关联合作战时如何明晰权责、明确在“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治理权力的配置,解决好两个积极性的问题”[2],在指挥有力和积极性全面激发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合成作战理论与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特别是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一切数据化,海量的数据资源以及大数据的分析技术对侦查思维、侦查理念、侦查模式带来了重大转变,数据已然成为侦查中的核心竞争力,“数据在深度融合后焕发出叠加倍增的价值,来应对犯罪愈发灵活与复杂的变化趋势”[3]。如何形成以数据融合共享、权责明晰、指挥灵活、各方积极性充分激发为目标导向的合成作战方式,是合成作战理论创新与应对公安实战挑战的演进路径。
公安机关合成作战的研究起源从时间维度上可以大致分为三个时期。20世纪90年代首次提出“合成作战”的概念,主要是借鉴军队各兵种联合作战理念,通过统一指挥,协同配合发挥整体效能,实现“1+1>2”的效果,达到快速制敌的战术理论[4]。通过对合成作战基础理论的研究,认为系统学理论中不同子系统互相整合,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协同学理论中协同导致有序,从而形成系统整体,产生整体效应和整体功能以及军队的一体化联合作战理论是合成作战的理论基础[5]。进入21世纪,随着犯罪形态和方式的变化,对于一些疑难、高发案件,需要多警种配合侦查,以及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才能取得较好效果。针对电信诈骗案件的高发,一些学者指出要加强指挥协调、信息合成、科学绩效是侦破电信诈骗案件的重要因素[6], 加强公安、通信、银行等部门合作,提升侦破电信诈骗案件的整体合力[7]。在缉私案件[8]、毒品案件的侦破中,强调警种间合成的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成,发挥社会力量的整体合力[9]。进入大数据时代,合成作战机制的理论研究又有了新的发展。在合成作战中更强调公安科技的引领作用和专家队伍的指导功效,而面对大数据体量大、价值密度低、数据结构庞杂等特点,指出强调数据的整合,指挥的统一,警种部门的协调一致,以数据融合带动侦查资源的融合,以数据融合促进侦查手段的融合[10],解决合成作战中信息壁垒、警种各自为战、系统重复建设、情报部门缺位等诸多问题[3]。在强调警力资源合成、侦查措施合成的同时注重构建组织机制、运行机制以及法制管理机制[11]。
从合成作战的发展脉络来看,从最初的借鉴军事理论中多军种联合作战,逐步发展为公安实践中的从警种合成到公安机关与社会力量的合成,再到大数据发展视域下海量数据的汇聚合成和大数据挖掘技术的成熟,使得数据成为侦破案件的精准指向的线索和证实犯罪的证据以及合成机制的演进。那么“合成作战”究竟应该如何定义?《说文解字》中将“合”定义为“合,合口也。”本义为闭合、合拢之意,引申为聚合、闭合[12]。在合成作战中我们可以理解为将一切有利于侦查的因素、能量聚合在一起,在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的规范下,开展侦查工作,这里既包括公安内部的警种力量,也包括社会力量,既包括数据资源的合成和挖掘,还包括跨区域作战中人力资源的合成。由此可以看出,合成作战之精髓就在于能量聚合,不能导致能量的随意外泄和中途的流失。从合成作战概念的提出到随着科技水平的进步发展衍生出的更加丰富的理论内涵,警种间的合成始终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合成作战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无论是时代变迁还是科技水平的进步,可以看出不同警种间的联合作战居于概念的内核,向外延展到社会力量的合成,不同属地、不同层级的公安力量的合成。达到此种目标的核心要素在于目标的一致性,手段的聚合性,指挥的畅通性,最根本的则是合成单元的核心利益的关联性,只有合成作战单元的核心利益一致,才能目标一致,在向着共同的目标开展工作的同时,手段的合成和指挥的畅通就是一个自发调整过程,需要做的就是在机制方面的调整和演进。
在多年的公安实践中,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和案件特点以及工作任务,呈现出了多种合成作战模式。
立足重大案事件特别是命案或者是涉及人数众多、数额较大的涉众型案件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事件,务必做到机动反应、信息通畅、情报准确、快速处置,建立快速反应的由上至下的指挥体系。其突出特点是充分借助情指中心的情报优势和指挥体系,做到情报产品的融通共享和作战指挥的整体协调。此种模式主要针对重特大案事件,对“小”案件很难做到常态化合成。
承担起刑侦部门的打击任务,“南通模式”“芜湖模式”“苏州模式”等为典型代表。刑事侦查合成作战室,以刑侦部门管辖的多种案件作为研判重点进行实体化作战。目前全国范围内正在推进的部、省、市、县四级刑侦部门“三合一”平台建设,将反诈中心、刑侦情报研判中心和负责日常打击任务的专项办合而为一,实现集组织指挥、情报研判、侦查办案为一体的作战平台。该模式聚焦于刑侦警种管辖的案件,对案件类别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对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不能做到全覆盖。
在实战中为了充分发挥网安、技侦在侦查中的信息优势,同时避免因沟通不畅导致技侦、网安和刑侦工作的互相掣肘,分管刑侦的局领导同时也分管技侦、网安,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为确保各警种同步上案,由同一领导进行分管。此种模式可以较好地解决刑侦、网安、技侦等警种间各自为政的问题,根据目前侦查职能的分工,除了刑侦、技侦、网安以外,经侦、治安、食药等多警种都承担着侦查职能,巡警、特警还承担着重大案事件的处置和控制,合成作战中远不止几个警种的参与,全警上阵的趋势会愈加明显。
该模式为相对松散的合成方式,对重大案件往往采取成立临时专案组,从各警种抽调警力,临时任命专案组负责同志,并以专案组的工作内容划分工作职责,专案组成员与原单位的组织关系不变,案件侦查终结后组织解散。该模式以人力资源的合成为根本,专案组多是以刑侦民警为骨干,辅以网安、技侦、治安、指挥中心、警务保障处等警种,以警力合成带动侦查手段、侦查资源合成,成为侦破重大案件、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一种必然趋势。该模式具有集中警力重点攻坚快速突破重大案件的优势,但多以社会舆论、领导关注为出发点,不具有普遍性和推广性。
此为阶段性的打击合成模式,根据一段时间内的案发情况,对某一类案件开展专项打击、重点攻坚、扭转某类案件的高发态势。例如,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以“打诈骗、抓逃犯、保大庆”为主题的“云剑”专项打击行动;以聚焦持续依法严厉打击食药环和涉野生动物等民生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为主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昆仑”专项行动;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为目的的“亮剑”专项活动。此种模式使得上级公安机关与下级公安机关目标一致,形成打击合力,对特定类型案件重点攻坚,易快速扩大打击战果,但合成方式较为单一,多以上级公安机关的条线业务指导和考核为主要方式。
跨省级合成作战多是以警务区域合作的模式开展,传统的合作模式多是以发协作函或是侦查员前往涉案地开展侦查工作,或遇到重大案情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协作侦破案件。目前,跨省级公安机关以签署警务合作协议的方式开展区域警务合作,自2010年9月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先后签署七个区域警务合作协议,包括泛东北、环首都、西北、泛西南、苏浙皖沪、中部五省和泛珠三角[13]。但在现实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合作不平衡、地方保护主义、欠缺责任机制等问题[14]。
当前从公安实战中合成作战呈现出的几种模式来看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通过建立指挥统一的合成作战中心进行实体化运转,或者针对特定案件成立专案组开展统一侦查,指挥体系严密,责任分工明确,针对具体案事件开展工作,笔者称之为“集中式”合成作战;另一种是在跨省级公安机关开展合成作战的过程中,多以开展区际警务合作或者发协查函的方式开展,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不存在统一的领导机构,以协助侦查为导向,相关工作也无相应的制约标准和追责机制,笔者称之为“分散式”合成作战。面对当前传统暴力犯罪与新型犯罪并存,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来势凶猛,呈现出网上网下、境内境外交织等特点,两种合成作战方式的缺陷日益凸显。
路径依赖源于生物学界研究物种进化的影响因素,美国经济学家 David 运用路径依赖概念,解释经济学中的技术变迁问题[15]。1990年,诺斯在制度变迁理论研究中引入路径依赖问题,指的是社会在变迁演进过程中受到既存的文化、传统、信仰等因素的制约[16]。路径依赖概念描述的是过去的选择对现在和将来产生的影响,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会沿着该路径一直发展下去,并锁定在该路径上[17]。路径依赖理论为合成作战面临的困境和障碍提供了一个分析视角。
“集中式”合成作战模式最初的表现形式是专案组,特别是命案侦破的过程中,局长负责制,舆论关注高、领导重视程度高,多警种参与到专案组中,警力充裕且有利于侦查手段的融合,战斗力较强,但是由于发案的随机性和组建模式的粗放性,需要较多警力和一定的反应时间,只适合对特定案件或者说某一个案件的重点打击,不适于推广。情指中心和刑侦部门组建的“合成作战中心”,就是在专案组合成方式上的演进,相关警种固定进驻合成作战中心,实体化运转,对案件的反应更加快捷高效、各警种的合作也更加默契,充分发挥了“集中式”合成的优势,统一指挥,运转高效,通过人力合成、岗位合成促进警种合成、侦查手段合成。
合成作战演进的过程中,路径依赖正效应表现出受到“惯性”递增报酬影响会产生路径优化的同时,负效应也在逐渐显现,随着路径依赖的增强机制的演进会降低对其他路径的好感,表现为路径闭锁,抵制创新[18]。一是集中式合成作战不易发挥所有警种的积极性。其核心问题就是参与合成作战的各单位的利益分配问题,无论是情指中心牵头还是刑侦牵头成立的合成作战中心,牵头部门的积极性最高,所取得的战果牵头单位必然为最大的受益者,而配合单位积极性较低,即使有一定的补偿机制,其重视程度也不能与之独立承办的案件相比,长此以往必然是牵头单位越来越重视,会不断试图增加投入、扩大规模、增加战果,而配合单位的重视程度会逐渐降低、人力投入减少,按照行政要求疲于应对,积极性逐渐递减。二是重点合成与常态合成不平衡。专案组模式着眼点在于命案、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等重大案件,合成作战中心立足于重大案件、重大警情、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特大案事件,均突出一个“大”字,重大案件受领导重视,社会关注程度高,更重要的是主力侦办单位易取得重大战果,成为工作亮点、“明星案件”。但是发生更多的是“盗、抢、骗”等小案,案件数量多,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密切相关,更需要侦查手段的合成和多警种的同步上案,目前的合成机制很难实现。一方面案件数量多,均通过合成作战中心实体运转不现实,其他业务警种也沦为被架空;另一方面,小案的侦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受到的关注程度低,从组织的角度讲不易开展合成。三是合成作战中的“权、责”不明晰。从横向上看,多警种共同参与到合成作战中,除牵头负责同志和牵头警种负主要责任外,其余同志有沦为吃大锅饭的嫌疑。例如:情指中心牵头的合成作战中心,情报研判、统一指挥、任务分派的权限在情指中心,但是案件进入法定程序则以侦查单位为责任单位,换言之,案件的立案、移送起诉、补充侦查以及案件的错案追究的责任单位均为承担侦查职能的单位,与情指中心无关,呈现明显的“权、责”不匹配。从纵向上看,一线实战中合成作战中多以市、县两级或是省、市、县三级合成为主,统一指挥、协调联动,但是案件的立案单位多为县级公安机关,而案件侦办的实际指挥权则是省、市公安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作为第一责任单位的县级公安机关能有多大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不言而喻,而作为责任民警的县级公安机关某刑警中队或者某派出所的一名普通民警,在整体合成作战中是否会有决策权和指挥权,在错案追究中的普通民警作为责任人被追责是否与将司法责任制延伸至侦查阶段的司法改革的初衷相背道[19],值得探讨。
由上述可知,产生正向路径依赖困境之症结在于以下三个层面:一是各合成单位的利益无法兼顾,进而导致合成单位的积极性受到影响。2019年4月15日,中央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会上明确提出: “严禁下达刑事拘留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不必要考核指标”。虽然具体的考核指标数取消了,但是由于警力的有限和公众对社会安全的关注,防控和打处的指标考核短期内不可能消失,需要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改善执法,就必须用指标充分激发办案人员的“战斗力”[20]。合成作战中的牵头单位既是合成作战的组织者,也是在以破获案件为主要绩效考核方式下的最大受益者,侦破的案件数和宣传带来的正面效果无论是单位内部考核排名还是主要负责同志的岗位升迁,均会给牵头单位带来红利。其他配合单位在合成作战中虽然发挥的作用必不可少,但由于在当前的绩效考核模式下,侦破案件数不能归于所在单位,内部宣传重点不会是配合单位,单位考核排名和民警的个人进步自然会受到影响,因利益问题而导致积极性受挫,长此以往,合成作战的效率必然受到折损。二是合成作战的组织模式过于僵化。无论是专案组模式还是合成作战中心模式的实体化运行都以人员的合成带动侦查手段的合成。析言之,警力的汇聚是“集中式”合成作战的基础,案件的分析、研判依赖于人员的会商、研判,若对于发生的每一起案件都以此种方式展开侦查显然警力不足、资源有限,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快速侦破案件的要求和期望,只能聚焦于重大案件的侦办和重要警情的处置,显然不能做到对于案件的“按需合成”“常态合成”和“小案合成”。三是合成作战中基层作战单元和一线民警的侦查自主权限受限,没有清晰明确上级公安机关与下级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指挥部门与侦查实战部门的职责分工。一方面,基层作战单位的侦查员在合成作战中的侦查决策权与单独办理的案件相比受到明显限制,既要按照指挥部或上级公安机关统一指令完成工作要求,又要随时根据案件的突发情况和侦查中发展变化做出灵活应对,当指挥命令与案件侦办实际情况相左时需要时刻与指挥部门协调沟通,极易造成侦查时机的延误和方向的偏差。一线侦查员又是案件侦办的直接责任人,“权”“责”不匹配导致实战单位和一线民警的积极性受挫。另一方面,由于数据权限的壁垒,一线侦查部门在案件侦办过程中除了有明显证据指向可以通过调取的方式获得外,对于不同警种间的数据、社会数据、政府其他部门的数据的获取查询以及以此为基础开展的综合研判均受到制约,只有等待指挥部研判后的情报分发或者提出数据需求后等待反馈结果再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灵活性和机动性均受到制约。
在“分散式”合成作战中,由最早的非制度化的侦查“协作函”的方式到制度化的签订警务合作协议制度化的方式演进。在此种跨区域合成作战的演进路径中,路径依赖的“路径锁定”负效应持续发生作用,随着不同省份间经济的密切合作,区域警务合作的需求也愈加强烈,虽然多省之间签订了警务合作协议,依旧无法摆脱路径依赖的怪圈。效率较低是此种合成作战模式的主要问题。一方面责任缺位。区域警务合作协议框架的签订终究要落实到具体个案的合作。合作协议的签订体现了不同省份的合作意向,但是具体案件的实体化操作仍要落实到具体的案件侦办上来,由于异地公安机关没有法律规定的管辖权和侦办职责,困于警力有限和繁重的警务工作,协查函往往石沉大海,或者相关的取证工作时间过长超出办案期限,抑或是取得的证据不符合证据标准而不能当作证据使用。而在警务合作协议中对于责任追究问题现行区域警务合作规范和合作协议仍属于原则性规定,缺乏配套机制保障,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作为合作最终保障的责任机制的缺失[14]。鉴于此,侦查员更愿意花费人力、物力、时间,异地取证,使得警务合作名存实亡。另一方面合作不平衡。在没有法律制度的指导下,各省份根据实际需求签订的警务区域合作协议的基础仍然是平等互惠[14],各区域由于发展不平衡,在重大案件或者重大安保工作中会在行政强制力的支配下持续运行,但在日常案件合作中警力保障、经费的持续支持成为能否持续运行的关键。由于缺乏相对统一的指挥,合成作战的各单位之间自发形成,缺少追责机制、激励机制、利益补偿机制,合作作战很难走向实体化。
“分散式”合成作战暴露出的负向依赖倾向,其根本原因仍旧是利益问题。对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绩效考核的核心问题始终会围绕对违法犯罪案件侦办的数量和质量,而对于自发形成的跨区域合成作战模式,没有统一的指挥领导,不易形成严格的制度约束,即使制度设计上存在约束条款也难以执行,提升跨区域的自发合成作战效率的根本路径就在于与案件侦破质量和数量紧密结合起来。换言之,配合单位在支撑案件侦查的同时,若能有利于本辖区案件的侦办和治安情况的有效治理,那么这种合成的意义必然呈现出正向向好的态势。当前跨区域合成的效率低下的深层次原因则是线索的粗放,情报产品的指向性不精准,配合部门按照提供的犯罪情报开展配合侦查非但不能直接有效地侦破案件,而且有时提供的相关地址、人员的信息错误率较高,浪费侦查资源和警力,合成效率降低,最后流于形式也是必然。只有案件的有效侦破、有力打击犯罪,才是侦查部门追求的恒定目标,也是其核心利益所在,符合这一价值取向的合成作战才有生命力,而在自发形成的“分散式”合成作战中,若想提升侦查的精准性,就必定要提升情报工作的准确度,通过协助案件的侦破分享战果、提升积极性,以协助案件的侦破为契机侦查扩线、提升当地的治安管控形式和打击效率。
若要摆脱合成作战机制演进过程中的路径依赖,就要明确产生之前路径的背景、原因、文化,并找准破解点和问题的症结所在。通过前文论述可以看出,解决合成作战路径依赖的核心问题一方面在于解决各警种、各作战单位的利益问题,激发其积极性,主动融入合成作战的大潮中,除了提高思想意识和自身觉悟之外,其关键是通过合成方式的调整使得每一个承担侦查职责的作战单位都能成为合成作战中的牵头主导单位,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合成作战的实体化运转提升破案水平和打击效果,打造精品案件,正向关联成员单位和民警的绩效考评与岗位晋升,概言之,应做到成员单位的“去中心化”。另一方面就是要提升合成作战的整体效率,其关键就是要做到侦查指挥的明确和顺畅,指挥部精准的发出指令后,各个环节运行严密,严格每一步骤和成员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增强侦查指挥的“向心力”。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不仅对我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也引发了各种犯罪形态的演化升级,倒逼我们的侦查手段、侦查思维、侦查模式迭代更新。大数据研究的重要价值在于大数据的运用可以产生价值的增值,否则,仅是数据 “大”,只能体现数据的原始价值,基于大数据挖掘的有效处理方法才能增值价值。如果没有专门的大数据处理方法介入,而只是若干条信息的查询与使用,这并不是真正的大数据运用[22]。析言之,“大数据”不仅数据“大”,还要通过大数据模型对海量数据进行挖掘分析,产生有价值的情报信息,指挥分派到一线实战单位,指导侦查打击。
1.数据的融合汇聚。运用大数据分析产生有价值的线索的前提是占有海量的数据资源,一是将分散在各个业务警种手中的公安内部数据统一纳入公安警务云[23],例如治安的外来人口库、禁毒系统的吸毒人员库等数据库,实现数据在物理层面的互联互通;二是以社会采集和政府部门沟通协作的方式将海量的社会数据纳入统一的数据池中,例如卫生医疗、快递物流、通信数据等;三是开展警企合作,公安机关与互联网企业展开合作,利用其丰富的数据资源,开展侦查工作,拓宽公安业务的广度和深度;四是数据的清洗融合,在数据全面汇聚的过程中存在着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并存、噪音数据干扰、无效数据充斥的现象,需要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清洗处理,剔除噪音数据,将非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对数据进行流程处理[24]。
2.系统的整合兼容。在公安机关开展大数据战略的进程中,各警种都清醒深刻地认识到数据资源在自身业务能力的增长和侦查中的核心意义,都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系统建设、抢占数据高地,希冀在大数据战略的发展进程中赢得先机,由此带来的系统重复建设和系统间不兼容从而造成的资源浪费较为严重。在系统建设层面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规划,横向上看各警种间建设要步调一致、符合整体的谋划布局,统一建设在新一代公安信息网上,为数据的共享公用打下基础;纵向上看,上级公安机关要做到定标准、树标杆,明确规划方向和建设路径,做到以系统互通牵动数据共融,以硬件兼容助推业务融合。
3.数据分析研判的自主性。通过在新一代公安信息网内构造一网双域,将数据域与应用域分开,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为部、省两级公安大数据中心的数据融合和挖掘研判成为可能[25]。在合成作战中各警种、各合成作战单元,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均应获得足够的访问权限,并根据自身的访问权限使用数据资源,通过对各类犯罪规律的深入分析,开发出针对不同类型犯罪的大数据研判模型,各警种均可以成为合成作战中的主导者,其核心就在于对犯罪规律的深度分析和对数据的全面应用,产生核心价值的情报,通过对情报的共享交流直接指导实战单位开展侦查打击。通过机制与技术的革新,使每个警种都有机会走到合成作战的中央,都有权限使用海量的数据开展研判,其关键就在于能否发现深层次的犯罪规律,研发出类罪分析模型,产生有价值的警务情报。
4.战略情报与战术情报的生产与交流。公安情报划分为战略情报和战术情报两大部分:战略情报主要是指关乎全局的综合性、预测性、决策性情报;战术情报则是指日常的、解决具体问题的情报,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犯罪情报[26]。大数据几乎是采用全数据的方式对特定事物进行描述。因此,应用大数据,既能准确分析警务活动的发展现状和局部特点,也能科学掌握它的整体状况及特征规律[27]。海量数据和大数据分析技术赋予了公安战略情报和战术情报强大的生命力。
智库和战略情报研究都是为决策者提供决策支持和服务[28]。大数据统计模型是公安战略情报分析的重要工具,基于关联因子、趋势指标和聚类特征的统计模型,可以发现反常行为、预测犯罪可能[20]。公安机关的综合情报部门是战略情报的主要生产者,应着眼于辖区内一段时期内的整体治安状况,对当前一段时间内的高发案件、某类案件呈现的高发趋势做出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辖区内的苗头性、风险性,特别是容易引起舆情关注和网上炒作的重点案事件,战略情报要突出提前预警、快速处置、做好警务决策的参谋助手,为其他各警种和各基层单位的快速应对和提前形成预案起到“耳目”“尖兵”的作用,是引领各单位积极投入合成作战中的指挥棒,为党政机关的决策部署起到参谋助手的作用。而警种在拥有充裕数据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对全国范围内的某类犯罪区域、犯罪人员、犯罪形态开展情报分析,生产出对全国范围内打击某类犯罪的战略情报产品。
图1 以数据聚合和分析为基础的“去中心化”进路
战术情报立足于对具体案件的侦破,对案件线索的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定位和抓捕、对犯罪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提供线索和参考。刑警队、派出所的警察、情报员或其他治安力量根据自己掌握的基本信息对辖区内各种犯罪现象、苗头进行采集、汇总、分析、对比,形成有潜在价值的基层“情报信息簇”,为公安情报分析活动提供最初的信息支持[26]。各警种和基层办案单位通过对犯罪规律的深入研究,构建大数据研判模型,对汇聚的数据进行价值挖掘,生产出战术情报指导案件侦破。例如:本地人在当地旅馆频繁多次入住,具有较高的吸毒或者卖淫嫖娼的风险,公安机关就会根据数据预警主动开展调查,做到提前预警,打早、打小。战术情报是公安机关深入研究特殊犯罪规律,利用海量数据进行数据分析挖掘而产生指向精准的数据情报,同时辅以人力情报的配合,做到对案件的快侦快破。
在合成作战中,无论是全国范围内,还是省、市、县,提升合成作战的整体效率一定要明确各单位、各层级的权责,采取机动灵活的指挥方式开展工作。然而增强“向心力”并不是要求各单位统一步调、全过程控制、亦步亦趋地开展侦查工作,那样只会限制各合成单元的积极性,无法适应一线复杂多变的侦查环境,而是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和案件种类,充分运用大数据环境和数据挖掘技术,生产出战略情报与战术情报,形成权责明晰、机动灵活的打击方式,有效解决指挥过紧丧失下级主观能动性,不明确指挥又效率低下的问题。
1.大数据情报驱动下的“任务式”指挥。“任务式”指挥是美国陆军从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空地一体战”以来,在作战指挥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成果[27]。该种指挥模式是建立在指挥官和行动部队的充分信任基础上,上级指挥官只对完成作战的宏观战略做出要求,而对具体任务和完成任务的具体环节不做严格约束,鼓励下级在充分领会指挥官意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应对复杂多变的战场形势,不受限于详细的作战计划,并对执行任务过程中可能所犯的错误持包容和谅解的态度。
“任务式”指挥在处理指挥的集中与分散、组织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在复杂多变环境中如何应对不确定性、组织力量的整合、下级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以及情报资源的集中等问题上与大数据时代侦查组织形式的变革方向存在较多的契合点[28]。在以大数据分析为基础、以推送数据情报为主要方式在全国范围内的合成作战,借鉴军事领域的“任务式”指挥模式能极大发挥各级公安机关的积极性,省部级公安机关或者是情报综合部门具有全局视野、拥有大量的数据权限,综合各警种、各地的情况开展数据分析、案件串并、风险预警,生产出针对全国范围内的战略情报产品。合成作战中,指挥部以战略情报的交流为主要方式,以明确打击重点、强调战略意图为主要命令形式;下级公安机关为案件办理的主要负责单位,赋予对具体案件侦办过程中机动灵活的指挥权,基层作战单元以产出精准的战术情报为切入点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如此一来,公安机关上下级合成作战、情指中心与各警种合成作战中,指挥部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犯罪类型开展集中研判,深入研究犯罪特点、深刻分析犯罪的规律,通过生产战略情报,传达战略意图,赋予一线作战单位和作战警种充分自主权和主观能动性,在具体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能够保持机动灵活的战斗姿态,在各作战单元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中做到权责相符。例如在2019年开展的“云剑”行动中抓获的在逃人员6万余人,有一半以上是通过科技手段和大数据研判抓获[29],公安部机关通过推送大数据研判线索,指导各地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各地大数据警务的磅礴发展,逐渐形成了在数据分析占据先导的先进地市公安机关可以提供涉及全国的情报研判产品,再通过公安部组织全国开展打击,河北保定市公安局在涉爆犯罪线索研判中成效显著,被公安部授予“全国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战略支撑单位”[30],实现了立足本地打击全国犯罪,这也是在大数据发展进程中地市公安机关将会在全国战略警务情报的研判产出中发挥越来越大作用的必然趋势。
2.警力资源聚合下的“集中式”指挥。针对重特大案件、社会影响面较广、舆论关注较多的案件,或者开展重大安保任务需要集中警力资源,全力开展侦破,力求速战速决,“集中式”指挥模式效率高、运转快,可以快速回应社会关切,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在重大案件侦办上,需要发挥“专案组”的优势,同时要解决在专案组工作中侦查员的权责分配问题,“专案组”模式中案件侦办方向的确定和侦查决策的制定多是通过专案组的案情分析讨论会决定,案情讨论的过程就是一个对案件情报搜集、分析并最终做出下一步侦查方向决定的过程,案情讨论会实质上就是专案组的指挥机构与决策机构。在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疑难案件中,可以考虑由多个侦查员牵头负责不同部分的案件侦查工作,实行多个工作团队“合成作战”[31],在案情讨论中,每个团队的负责侦查员必须对所承办案件的进展和下步侦查方向做出汇报,并提交讨论,对案件侦办过程中的程序与实体负责。析言之,专案组长对案件的侦办负有领导责任,负责侦查员负有直接的侦办责任。
重大安保任务的总原则是确保绝对安全,在以往举办的重大活动像北京奥运会、杭州G20峰会、厦门金砖会晤、“一带一路” 高峰论坛等,活动规模大、规格高,国内外领导人多,因此安保任务要求高,非常考验当地政府特别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活动万无一失的能力[32]。面对如此艰巨、繁重的安保任务更不是某一个警种、某一个公安基层单位就可以应对的,合成作战是必然趋势。以成立安保维稳指挥部为安保任务的核心决策机构和指挥机构,多警种、多单位为成员单位,制定严密翔实的安保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安保过程中,指挥部通过视频指挥实时掌控现场状况,以数字集群电台、警务通精准掌控每个民警的位置,在突发情况处置、重大警情应对时可以做到精准指挥、快速处置,突显“集中式”指挥的高效、快捷之优势。
在大数据视域下合成作战的演进路径中,坚持以数据的共享互通为基础,大数据挖掘分析产生情报产品,并以情报的传递流转为合成作战核心,激发合成作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运用“任务式”和“集中式”两种指挥模式并存的方式提升指挥“向心力”,以清晰明确侦查员的权责分配作为合成作战持续发挥作用的有力保障。将人力合成的传统合成作战形式演进为数据合成,从实体运转走向网上合成,将数据的共享融合作为激发警种积极性、各自开展案件侦查的助推剂,从而做到对侦查案件的全覆盖,有力焕发了合成作战的生命力和战斗力。
在合成作战运行中笔者认为要注重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合成作战中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情报双向流动机制。自上而下,着眼于整体的治安形势研判、重大案事件的防范预警、警力部署、指挥协调,重在战略情报的分析;自下而上建立由专业警种开展情报研判后的顺畅流通机制,针对一些在侦查实战中挖掘出来的串案,顺藤摸瓜挖出来的跨区域的犯罪网络,基层公安机关在充分融合的数据池中做好研判,形成有针对性、明确指向性的情报信息,形成自下而上的情报流转渠道。二是处理好坚持警种特色和打好合成战的关系,合成作战并不是要各自警种不搞建设,不突出自身警种特色,而是要深入研究管辖案件的犯罪规律,充分利用数据资源,开发数据模型,形成数据情报,发起全方位、全视野打击任务,从而调动各警种对数据挖掘、情报研判的积极性,在精准情报的支撑下有力打击犯罪,形成合成作战的有利局面。
当前,合成作战已经不能片面地被定义为公安机关某种单一作战模式,而是在整体公安理论实践样态中普遍存在的现象级产物。在大数据战略背景下对合成作战进行研究与思考,在解决当前合成作战中凸显出来的问题的同时,也可以做到管中窥豹,以合成作战为视角在当前公安理论实践中既要坚持行政效率高效指挥又要充分发挥一线侦查部门的积极性这一矛盾中找到平衡支点,解决管得过紧丧失灵活性、自主性和主观能动性,管得过松又折损行政效率的问题。从公安机关的大数据战略发展来看,公安机关今后融合汇聚的数据量将会成几何级数增长,数据的融汇和背后价值的挖掘对侦查工作必然带来巨大红利,而全警的共享共用,对一线实战部门的支撑则是必然导向。通过前文论述可以看出,数据合成驱动下的合成作战组织模式远比警力合成模式更具有战斗力与生命力,持续推进公安云平台建设,在新一代公安信息网上形成一网双域、分层解耦的大数据平台,推动大数据合成作战,赋予基层民警充分的数据权限,根据犯罪规律开发研判模型推动侦查工作,使得每一个警种、每一名民警都可以走向大数据战略的前沿,走入合成作战的中心,去中心化路径是大数据战略的必由之路。从上级公安机关与下级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来看,如果定位不清、职责模糊必然会造成指挥混乱,积极性受挫,战斗力减损。本文的研究可以看出,上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部、公安厅,具有全局的战略视野,掌握数据、案件、线索更为全面,更利于从社会治安大局整体角度分析、决策某种类型案件的打击战略,应以产出大数据驱动下的战略情报为主要形式支撑一线实战。而地市级公安机关则是侦查打击的先头部队,负责具体的案件侦办,对数据的应用则以产出战术情报为主要形式。由此可见,部、厅级公安机关以数据支撑服务为主要形式,地市级公安机关以具体打击为主要目标,职责清晰才可琴瑟和鸣。从综合指挥部门与侦查实战部门的关系来看,在一般性违法犯罪上,综合指挥部门应以“任务式”指挥为主要形式,明确阶段性的打击重点和工作核心,具体案件侦办赋予一线侦查部门充分的自主权;而在重大安保、重特大案件侦办上,综合指挥部门应充分发挥指挥协调的核心作用,以警力合成提升合成作战的整体效率。从侦查员的权责分配来看,若想将司法责任制延伸至侦查阶段,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如前文所述,从合成作战中侦查员在案件侦办中决策权受到的多方面影响即可折射出在日常工作中其受到的各层面影响与牵制,做到侦查的全流程控制,赋予侦查员权责匹配的职能定位,才是公安战斗力的有效保障。
社会形态演进的动力基础是由生产力发展引起的整体社会结构之间的矛盾运动,这个过程具有鲜明的时间性维度和必然性的历史规律特色[33]。我国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这样的性质决定了公安机关既是治安秩序的维护者,也是刑事诉讼的启动者[34]。合成作战已然呈现为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侦破刑事案件的主要样态,随着科技的发展与时代变迁,特别是在大数据时代下焕发一线侦查活力与行政强制力作用下指挥模式之间的不协调成为合成作战中呈现出的主要矛盾,也是合成作战样态变迁的原动力。而公安机关的双重属性决定了要求其打击犯罪的时效性、主动性与行政命令的服从性,本文试图找到公安机关合成作战演进样态之规律,发现推动合成作战演进核心动力之内在矛盾、内在规律以及现实路径,为应对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数字货币、区块链、5G等更为先进技术的磅礴兴起所必然带来侦查样态、组织形式的变迁方向应遵循之规律,做一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