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义天, 刘 畅
(1.清华大学 高校德育研究中心,北京100084 ; 2.清华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84)
近半个世纪以来,罗尔斯的《正义论》影响深远。其中,他所提出的两条正义原则,特别是“差别原则”(the Difference Principle),往往被视为当代自由主义平等主义立场的典型表达,体现出当代自由主义理论对平等问题的深度关切和积极响应。差别原则主张实现社会最不利者的利益最大化,表达了对社会最不利者的平等关切,因而既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独具特色的部分,也是引起争议和批评最多的部分。右翼人士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过于迁就平等而损害了自由;而左翼人士则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仍不够平等。对于这些争论,罗默认为“当代的分析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左翼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之间的界限已经模糊”(1)John E.Roemer,“‘Rational Choice’ Marxism:Some Issues of Method and Substance”,Economic and Political Weekly,Vol.20,No.34,1985.。然而,作为当代左翼思想阵营的代表、分析马克思主义学者凯·尼尔森(Kai Nielsen)针对这条原则提出了激进的批评:作为一种平等主义理论的关键部分,差别原则为什么依然容许社会不平等的存在?如果这种状况并非充分平等,那么超越差别原则,进而追求一种充分平等的激进平等主义(Radical Egalitaria-nism)是否可能?与那些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批评者不同,尼尔森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出发,不仅剖析罗尔斯差别原则与其正义理论之间的内在矛盾,而且针对差别原则的外部前提展开反思。因而,他的批评在揭示出自由主义平等主义理论的局限性同时,更加突出了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念与自由主义的平等立场之间的根本差异与分歧。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了正义的两条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存储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37页。正义的第一条原则被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正义的第二条原则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这些原则之间存在“词典式的优先级次序”,即平等的自由原则优先于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在根本上,罗尔斯的两条正义原则是为了实现对权利、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等社会基本善的某种平等主义分配(3)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48页。。其中,平等的自由原则用以分配自由和权利,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用以分配机会,而差别原则则用以分配收入和财富(4)姚大志:《罗尔斯》,长春:长春出版社,2011年,第37页。。因此,正义原则之间上述词典式的优先次序,其实反映了罗尔斯眼中关于社会基本善的先后次序,即自由和权利优先于公平机会,公平机会又优先于收入和财富。在这个意义上,正义的两条原则分别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中的政治和经济方面:第一条原则保障公民政治的平等基本自由,第二条原则确保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使每个人受益。
那么,为什么需要差别原则来调整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以便合理地分配收入和财富呢?在罗尔斯看来,这涉及社会经济不平等产生的两种原因,即社会偶然性因素(如社会环境和运气的好坏)和自然偶然性因素(如天赋能力的高低)。即便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的实现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消除社会偶然性因素的不利影响,它们也仍然不足以消除自然偶然性因素的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仍有可能决定于人的能力和天赋的自然分布(5)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57页。。罗尔斯认为,自然天赋并非私人应得,而是一种社会共同资产,但自然天赋的分配却充满偶然和任意性,因此,由自然天赋的差异所带来的财富收入的不平等,在道德上就是任意和不应得的(6)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78页。。罗尔斯设置差别原则,主要就是为了解决自然偶然性因素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升那些由此产生的“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根据罗尔斯的说法,“最不利者”除了通过社会地位(如非熟练工人或底层工人),更直接地是通过收入和财富的相对水平来确定(7)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75页。。因此,差别原则的本质就在于关注社会成员收入财富的不平等,并力图缩小他们与社会有利者之间的差距。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在自由主义的谱系中表达出一种强烈的平等主义倾向。
尽管差别原则主张社会经济不平等应当符合“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但这绝不是以牺牲社会最有利者的利益为前提,更不意味着它将保证最不利者的绝对利益最大化。罗尔斯认为,社会既然是一个合作体系并且遵循互惠原则,那么,正义的分配方案就应该是在最大限度增加最不利者利益的同时使每个人从中受益,亦即,在使某些人的状况变好的同时又不使其他人的状况变坏,从而实现一种既有效率又合乎正义的分配(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52页。。在罗尔斯看来,差别原则分配的效率点也正好是社会互惠的帕累托最优点——当社会分配达到这个点时,对社会有利者状况的任何改变,都不可能再增加社会不利者的利益,社会不利者的利益也由此达到了限度内的最大化(9)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69页。。相对而言,社会分配的次优状况是:虽然社会的最不利者没有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但是社会的有利者却至少为不利者的生活状况的改善有所贡献,使之没有变得更加糟糕。就此而言,即便在现存的社会不正义均被消除之后,企业家仍比底层工人有着更好的生活前景,但只要这种不平等比任何替代性的其他安排都更有利于底层工人,不会使他们的状况变得更加糟糕,那么这种不平等也是被允许的(10)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61页。。
显然,罗尔斯的差别原则虽然指向一种平等主义的分配,但它其实与平等之间存在着内在张力。按罗尔斯自己的说法,差别原则本是一个带有强烈平等主义色彩的观念(1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59页。。毕竟,在差别原则的分配方案中,社会最不利者的处境将会有所改善(至少不会变得更加糟糕),因而这种方案对于整个社会的分配格局来说,也就表现出明显的平等主义倾向。但严格地讲,差别原则并没有落脚于平等的分配,而是在讨论如何合理地安排某种不平等的分配,亦即何种意义上的不平等分配在道德上可以被合理接受?何种意义上的不平等分配可以被视为正义?尽管差别原则主张收入的不平等分配必须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但它依然受制于社会的效率原则,受制于对社会最有利者的利益保障。如果差别原则所适用的社会制度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如果社会最有利者与最不利者之间的财富差距并非来自于基本自由的匮乏或机会公平的获取,而是来自于某些更深层次的社会隔阂,那么试图通过分配上的差别原则而避免较大的贫富差距,不仅不大可能实现,而且将会是对社会根本矛盾的掩盖。换言之,如果造成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根本原因既不是社会偶然性因素,也不是自然偶然性因素,而是社会制度本身的基本矛盾,那么无论以何种方式来降低经济不平等的严重程度以求达到某种合理的不平等,都将是不被允许和无法接受的。尼尔森对罗尔斯的批评正是从这里展开。具体而言,他一方面批判差别原则的内在矛盾,揭示了差别原则具有的意识形态化实质;另一方面则批判差别原则的外在前提,揭示了差别原则的非历史主义方法。
罗尔斯意识到,古典自由主义不足以为现行的资本主义社会秩序提供充分的论证,因而他试图以一种修正的自由主义理念来取代旧有的辩护。在这个意义上,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仅是一种系统的社会观念,同时也是自由主义理念在当代社会的精致表达。尼尔森认为,即便罗尔斯觉得自己的正义原则(特别是差别原则)相对于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都是中立且适用的,他也依然是在不自觉地表达某种基于自由主义理念的福利资本主义原则,因而蕴含着资本主义体系的意识形态实质(12)Kai Nielsen,“Rawls and the Left:Some Left Critiques of Rawls’ Principles of Justice”,Analyse & Kritik,Vol.2,No.1,1980.。这既表现在差别原则对经济权力不平等的忽视,也表现在由此导致的对最不利者的自尊与道德自主性的损害,还表现在正义原则的内部冲突,以及由正义理论所折射出来的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的严重分裂。
尼尔森的批判是从差别原则的分配对象开始的。在罗尔斯那里,差别原则所涉及的那种急需加以最大化的利益,主要是指收入和财富。因此,如果一条分配原则能使社会最不利者的处境变得更好或地位提高,那么这意味着他们将在金钱或物质方面变得更好。然而,尼尔森认为,单纯用经济收入或物质财富来解释“更好”或“地位的提高”过于狭隘。人类的繁荣不应该仅仅被理解为拥有更多的金钱或更多的物质消费品;相应地,人类的困境也不仅仅就是金钱或财富方面的糟糕(13)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New Jersey:Rowman & Allanheld,1985,p.50.。在尼尔森看来,最需要避免的不是个人之间的收入不平等,而是人们由于分属不同的阶级而在整体生活前景(whole life prospect)方面的不平等(14)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p.60.。尼尔森指出,在资本主义的阶级结构和工作安排下,工人阶级不仅缺乏平等的经济收入,缺乏平等的公民权利,而且对自己的生活也缺乏平等的自主控制,他们的自由和自尊要比资产阶级受到更大威胁。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些表现在财富和权力方面的差异,来自于榨取他人剩余价值和结构性的权力转移,本质上是剥削他人利益和权力的结果(15)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p.80.。因此,只要资本主义的阶级结构及其统治存在,那么经济收入和经济权力的不平等就会一直存在,不同阶级之间的整体生活前景的不平等也会一直存在(16)Kai Nielsen,“On Liberty and Equality:A Case for Radical Egalitarianism”,Windsor Yearbook of Access to Justice,Vol.4,1984.。就此而言,差别原则不但容许财富收入的不平等,而且进一步容许阶级的不平等,容许深层次的社会经济权力的不平等。
尼尔森认为,罗尔斯低估了差别原则所容许的这些不平等对于最不利者的影响。一方面,差别原则所容许的不平等侵害了最不利者的自尊。在罗尔斯的体系中,自尊是最重要的基本善之一,对自尊的侵犯是不可能因为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的(17)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48-49页。。但是,当差别原则主张最不利者的利益最大化停留于物质财富层面时,最不利者的自尊就被降格为某种可以用物质财富加以兑换的东西。况且,在效率原则所要求的帕累托最优范围内,最不利者收入的提高是甚微的,即便给予政府救济金,也仍是对最不利者尊严的侮辱(18)Kai Nielsen,“Rawls and the Left:Some Left Critiques of Rawls’ Principles of Justice”.。另一方面,差别原则所容许的不平等也削弱了最不利者的道德自主性。所谓的道德自主性,最基本的含义就是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从总体上规划和控制自己的生活,而不是被强行阻止或控制(19)Kai Nielsen,“On Liberty and Equality:A Case for Radical Egalitarianism”.。道德自主性的减弱与私有制社会财富和权力高度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相伴而生。在差别原则所容许的社会状况中,存在着广泛的财富和权力不平等,使得一些人比另一些人、一些集团比另一些集团、一些阶级比另一些阶级拥有更多的道德自主性。尼尔森认为,只要能够实现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就会容许资产阶级控制生产以及伴生的社会制度,而工人阶级则不能有效地、民主地管理生产,甚至不能自主地控制自己的生活前景。尼尔森不无失望地表示:“罗尔斯并没有把经济上的不平等如何破坏那些在制度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道德自主性和价值感摆在面前,也没有从理论上加以说明。”(20)Kai Nielsen,“On Liberty and Equality:A Case for Radical Egalitarianism”.
根据罗尔斯的说法,平等的自由原则之所以优先于社会经济利益,就在于它是保障平等的自尊和更多的自主。但在尼尔森看来,差别原则既然容许社会存在相当程度的财富、权力和阶级的不平等,从而使得作为自由之核心内涵的个人自尊和道德自主性受到侵害,那么“平等的自由”也就不能真实有效地出现,而只能是一种纯粹形式上的、不可能实现的无效自由。在这个意义上,两条正义原则是相互冲突的,差别原则阻碍着平等的自由原则的实现。虽然罗尔斯为了调和两者的矛盾而区分了自由和自由的价值,但尼尔森认为,这仍然无助于解释为什么社会经济不平等只影响自由的价值而不影响自由本身(21)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p.52.。因为,一种不能在现实中有效运用的自由,几乎不是自由,也谈不上具有自由的价值。这就好比一个人有自由投票的权利,但在现实中永远不被允许去投票,那他当然也就不拥有这项自由。尼尔森意识到,罗尔斯一方面赋予平等的自由优先性,另一方面却又选择承认不平等价值的差别原则,使得差别原则反过来导致平等的自由的困境,这是自相矛盾的。它映射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内在冲突和紧张。
不仅如此,在尼尔森看来,罗尔斯将正义的两条原则通过严格的优先规则区分开来,还反映出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把针对政治领域的考虑同针对经济领域的考虑区分甚至割裂开来。而这种区分和割裂,进一步恶化了政治自由与经济平等之间的撕裂与对抗。一方面,就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活动而言,现实的资本主义生产体系是缺乏民主和平等的——统治阶级控制生产资料和生产过程,工人只能出卖劳动力,而不能获得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实现对生产过程的民主管理。在这里,工人的个体自尊和道德自主不仅无从谈起,还会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财富差异和经济权力的不平等而难以获得实质性的保护。另一方面,在与经济相脱离的同时,罗尔斯的“平等的自由”也就被窄化到政治领域,更多指向资本主义国家的公民自由和政治权利。但是,如果没有获得经济上的平等,也就不可能实现一种真正的政治自由,亦不可能实现充分而全面的平等的自由。即便如罗尔斯所言,人们拥有平等选择职业的权利,但这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也起不了什么实质作用。因为,不论从事什么职业,他们都无法获得对该领域的平等的民主控制。也就是说,人们在政治领域中获得貌似平等的公民自由的同时,却仍然在经济领域中遭受自主性的严重损害。由此,所谓平等的自由也就成为虚而不实的政治形式,只能在抽象的法权层面得到满足。
因此,尼尔森认为,由于政治与经济的分离和割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最终导致自身的意识形态化,从而沦为一种为福利资本主义国家辩护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尼尔森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非是一个融贯自洽的整体,因为“差别原则没有提供足够的平等,两个正义原则合在一起也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自由,从而为构建一个完全正义的社会提供结构性的根本原则”(22)Kai Nielsen,“On Liberty and Equality:A Case for Radical Egalitarianism”.。如同其他的自由主义者一样,罗尔斯对于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之间的分离抱有巨大的错觉,他的正义原则也因此受到资本主义及其意识形态化操控的多重限制。但是,“鉴于社会生活的现实,我们没有理由像自由主义者那样相信,我们可以正确地把生活的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割裂开来,觉得我们在最大化政治自由的同时却容许广泛的社会经济不平等,也依然可以为每个人提供最好的人类福祉和繁荣”(23)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p.90.。罗尔斯也意识到福利资本主义国家并不能充分满足他的自由主义平等主义正义原则,所以他以“拥有财产的民主”(property-owning democracy)作为补充,试图事先减少财产分配的不平等。但尼尔森认为,这只是于事无补的想象而已。马克思曾经尖锐地指出,“财产资格限制是承认私有财产的最后一个政治形式。……从政治上宣布私有财产无效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9页。。回到马克思批判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语境中,我们会发现,罗尔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无论承诺多少平等的政治权利,都不可能获得实质的经济平等,而只能是为资本主义辩护的意识形态。
既然差别原则不能消除,反而容许社会经济的不平等,那么为什么还要设置差别原则?如果说私有制社会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前提,那么差别原则的设置则涉及罗尔斯的另一个预设——阶级社会必然存在,阶级不平等不可避免,因而植根于阶级结构的经济不平等和整体生活前景差异不可避免,它构成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特别是其中的差别原则)赖以成立的外在前提。在罗尔斯看来,不平等的经济状况和生活前景,即便是在社会的不正义状况被消除之后,也依然存在(25)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修订版)》,第61页。。设置差别原则,本就只是为了让社会最不利者的经济处境变得更好或不变得更糟,只是缓解而非消除经济不平等,更谈不上触动乃至瓦解因为生产资料的不同占有而引发的阶级不平等。因此,在尼尔森看来,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及其前提体现了一种“非历史主义的方法”(26)Kai Nielsen,“Rawls and the Left:Some Left Critiques of Rawls’ Principles of Justice”.(ahistorical ways)——它们既模糊了当下阶级社会的历史现实,也忽视了未来无阶级社会的历史可能。因而,追问超越差别原则是否可能,就要从根本上追问(1)超越作为人类历史产物的阶级不平等是否可能,以及(2)实现人类历史上的无阶级社会是否可能。
我们先看问题(1)。在一个中度富裕社会中,两个具有同等天赋和能力的孩子,由于分别出身企业家的家庭和底层工人的家庭,有着不同的阶级背景,因而他们的整体生活前景也迥然有别。罗尔斯承认,阶级分化确实导致生活前景的不同,但他同时认为,这种阶级分化及其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况且,为了使底层工人家庭的孩子的生活不会更糟,差别原则已经努力保证这些不利者的最大利益。所以,阶级分化和阶级不平等只要符合正义原则(特别是差别原则),就可以被视为正当的(27)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p.83.。换言之,尽管没有证据表明罗尔斯必定将现存的资本主义社会视为正义的社会,“但他确实认为,不可避免存在阶级分化的资本主义社会,仍可以是良序社会当然也是正义的社会,由此,他致力于将上述阶级分化和阶级剥削不可避免的社会仍然视作能够实现完全正义的社会”(28)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p.80.。在罗尔斯看来,阶级分化是社会生活的必然特征,存在阶级分化和不平等的社会并非就是不正义的社会;只要该社会的分配活动符合正义,只要作为分配结果的经济不平等合乎差别原则,那么这个社会就可以视为正义的。
然而,在尼尔森看来,一个所谓正义的社会竟然容忍如此严重的财富、权力和阶级的不平等,这本身就是问题(29)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p.85.。尼尔森认为,阶级的不平等不仅是权宜性的不平等,更是系统性的不平等,它将严重损害人们的自由、自尊以及道德自主性:一方面,不同阶级生活前景的差异使各阶级无法实现有效的平等自由,亦使正义原则内部出现冲突;另一方面,就整个社会系统来说,如果能够根除不平等却故意容忍不平等,简直就是道德罪恶(30)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p.83.。因此,即便差别原则所容许的阶级不平等能使不利者获得最大利益,也必须加以拒绝。
不仅如此,尼尔森还认为,罗尔斯关于正义原则的设计,是在承认资本主义的阶级分化和阶级不平等的大前提下进行的,是将其思考的参照系局限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结果。换言之,罗尔斯的思考背景,始终被限定在资本主义的市场机制内,或者说,被限定在拥有市场经济理性的资本主义社会之内(31)Kai Nielsen,“On the Very Possibility of a Classless Society:Rawls,Macpherson,and Revisionist”,Political Theory,Vol.6,No.2,1978.。诚然,尼尔森说,“如果把资本主义参数视为既定的,那么在这个参数范围内可实现的最公正的社会制度的确是包含差别原则的制度”(32)Kai Nielsen,“Equality,Justice and Class:Comments on ‘Les Deux Principes de la Justice selon Rawls’”,Dialectic,Vol.32,No.2,1978.,但问题恰好在于,这种参数范围本身既不永恒,也存在问题——围绕着利润最大化而不是围绕着满足人的需要而组织起来的资本主义,其深层次的阶级不平等根本不可能实现平等的自由,也不可能在根本上缓解最不利者与最有利者之间的贫富差距和社会撕裂,因而,无论其具体形式如何,这种制度都不可能是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33)Kai Nielsen,“On the Very Possibility of a Classless Society:Rawls,Macpherson,and Revisionist”.。在这个意义上,差别原则无形中构成了一种为现有的资本主义的阶级分化和阶级不平等加以辩护的原则;它忽视了反思当下情境、探索历史出路的可能性。
尼尔森认为,他和罗尔斯其实有着相同的道德假设——“在社会(包括政治和经济)的制度设计中,人类有权获得平等的尊重和关心”(34)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p.93.。但是,这种道德假设必须与恰当的社会制度相匹配才能实现。在追逐资本利润最大化和财富权力高度集中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在存在着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社会中,平等的尊重和关心与及其相关的社会基本善都无法真正实现。而只有在摒弃生产资料私有制,不再存在财富和权力高度的私人化集中,不再有剥削阶级和被压迫阶级的无阶级社会条件下,才能获得更多的平等自由和道德自主(35)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p.91.。对此,麦克弗森也提请我们注意,“罗尔斯没有看到资本主义中固有的剥削体系,所以他没有想到,在资本主义中对正义的安排,无论多么规范都……更加困难”(36)C.B.Macpherson,“Rawls’ Models of Man and Society”,Philosophy of the Social Sciences,Vol.3,No.4,1973.。就此而言,罗尔斯关于阶级分化不可避免的假设,其实极大地限制了他追求正义和平等的视野。毕竟,如果一种无阶级社会是可能的,我们也就没有必要再勉强接受阶级社会的不平等(37)Kai Nielsen,“On the Very Possibility of a Classless Society:Rawls,Macpherson,and Revisionist”.。
那么,无阶级社会是否可能呢?尼尔森认为,对这第(2)个问题的回答,正是他的激进平等主义(radical egalitarianism)与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平等主义(liberal egalitarianism)之间的关键分歧(38)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p.78.。如果无阶级社会是可能的,那么罗尔斯包含差别原则的平等主义就并非合理,而我们也就该超越差别原则,追求更为激进的平等主义。尼尔森认为,对平等的追求必须回到经典马克思主义关于消灭阶级的意义上——“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3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84页。。相比之下,罗尔斯关于阶级是什么以及未来的无阶级社会将会怎样的观点是不充分的(40)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p.79.。
尼尔森注意到,对罗尔斯来说,“只要存在着足以对人们的终生生活前景产生不同影响的收入、财富、地位和权力的制度化差异,就会出现阶级分化的社会,不管有没有剥削”(41)Kai Nielsen,“On the Very Possibility of a Classless Society:Rawls,Macpherson,and Revisionist”.。因此,罗尔斯不是用马克思主义的术语来界定和使用“阶级”概念,而是像大多数资产阶级社会科学家一样一般性地谈论这个概念,并将“阶级”(class)与“阶层”(strata)进行了粗糙的混淆和互换(42)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p.81.。尼尔森指出,在马克思主义的语境中,“阶层”是与分工密切相关,但社会分工的角色差别并不必然导致经济权力的制度化差别;而所谓“阶级”,则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及其剥削关系相关,它构成了人们在整体生活前景方面的决定性差异。
一方面,就“阶级”而言,尽管阶级分化和阶级剥削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不可避免,但如果立足于唯物史观的视野,那么资本主义社会的存在本身就没有完全的必然性。它们既不是从来就有,也不是人类生活的固定特征(43)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p.92.。根据唯物史观,私有制的消灭和阶级的消亡皆是人类历史进程的一环。在未来的无阶级社会中,人们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制,通过工人委员会进行民主管理,而国家权力将转变为马克思所说的简单管理职能,因此不再有阶级分化和阶级剥削赖以存在的结构性基础。也就是说,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再能够通过结构性的方式榨取别人的剩余价值,转移他人的权力(44)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p.80.。因此,如果是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传统中理解“阶级”,那么,阶级及其不平等状况在历史上并非永恒。
另一方面,就“阶层”而言,尽管社会分工不可避免,但分工并不意味着剥削。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条件下,社会阶层的划分只是由于社会分工角色而造成的差别,在这里,“收入和权威差别非常小,也没有任何现实存在的差异是来自于剥削他人或者剥削他人的手段”(45)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p.91.。尼尔森承认,为了满足人们的生存需要,我们的确需要分工来保证社会的有效运转。更何况,这种分工造成的不平等是可以尽量减少的,比如,可以进行多样化职业技能教育,实行岗位轮换,让多才多艺的人做更多不同的工作,也可以通过更多的社会安排来改善由劳动分工所造成的不平等(46)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p.80.。因此,在分工意义上理解的“阶层”虽然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却脱离了生产资料占有分化及其剥削意义上的“阶级”含义。
因此,阶级社会是否不可避免,无阶级社会是否可能,关键在于对“阶级”内涵及其历史必然性的理解。马克思曾强调,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我们判断一个人不能以他对自己的看法为根据,同样,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4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3页。。尼尔森认为,如果严格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传统来理解“阶级”,那么,通过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辩证发展的历史科学分析,阶级社会和阶级不平等便将仅仅作为历史的阶段性产物而存在。它们是可以避免的,从而无阶级社会也是可能的。如果把“阶级”泛化理解为由分工带来的社会阶层,那么,尽管这种差异性难以消失,但它并不必定阻碍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形成,并不必定兼容阶级剥削现象的延续,因而并不会消解无阶级社会存在的可能性。
概言之,尼尔森认为,罗尔斯对差别原则的设置及其前提条件的假设都是非历史主义的。这不仅体现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模糊了当下阶级社会历史现实的复杂性,抽象了社会生活的厚重质感,反倒构成一种为资本主义社会及其阶级不平等状况加以掩饰和辩护的原则,而且体现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忽视了未来无阶级社会的历史可能,将阶级分化的必然存在、阶级不平等的不可避免设置为运用差别原则的前提预设(48)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p.86.。在尼尔森看来,只有通过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我们才能发现资本主义社会以外的社会参照系;也只有通过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辩证发展的历史理解,我们才会相信阶级分化的结束和无阶级社会的实现具有合理的可能,正是这样的合理可能为激进平等主义拓展了空间,使得我们可以超越阶级社会,超越差别原则,追求一种与无阶级社会相匹配的激进平等主义。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自问世以来就不断遭到批评。但是,与来自自由主义阵营内部的批评相比,左翼学者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学者的批评,往往致力于揭示罗尔斯思想中潜在的意识形态因素以及这种正义理论对于福利资本主义国家的不当辩护。从激进平等主义视角出发,尼尔森将批判的切入点集中在通常被认为是罗尔斯最具平等主义色彩的差别原则上,力图实现对差别原则的超越。可以说,尼尔森的论述在于启发我们思考——如果超越差别原则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对自由主义平等主义正义理论的超越,那么我们究竟要超越差别原则的“什么”,又应该“如何”超越它?
一方面,我们要超越差别原则所蕴含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差别原则非但不能如罗尔斯所承诺的那般带来足够充分的平等,而且允许社会经济不平等的存在,这里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差别原则植根于资本主义经济结构,默认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私有财产的天然合理性。因此,不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设计得多么精致,只要它没有触及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就不可能获得实质的经济平等,也不可能在根本上撼动资本主义不平等的事实。就此而言,罗尔斯的平等观念必然止步于政治权利的平等,而无法获得实质的经济平等。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超越差别原则的非历史主义视野。差别原则没有致力于消除阶级不平等,甚至还为阶级不平等的存在提供证明,其根本原因也在于,差别原则是与阶级社会相适应的。
金里卡谈到,罗尔斯并没有挑战“工业文明”,反而使得业已确定的阶级之间的不平等被固化了(49)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第100页。。也就是说,在差别原则的视野中,历史被固化在阶级分化的社会阶段,被套牢于阶级不平等的永恒基础,因而不得不为阶级不平等的合理性提供恰当辩护。然而,尼尔森认为,“罗尔斯的平等主义与恩格斯的平等主义相去甚远,恩格斯把对平等的要求解释为对废除阶级的要求”(50)Kai Nielsen,“Equality,Justice and Class:Comments on ‘Les Deux Principes de la Justice selon Rawls’”.。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和阶级分析方法可以帮助我们站在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高度,洞见阶级消亡的历史必然,认识到为阶级不平等作辩护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历史限度,更能看到超越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历史阶梯——消灭阶级。
我们应该如何超越,又在何种意义上扬弃差别原则?对此,罗德尼·佩弗也曾在反思罗尔斯理论的基础上提出过自己的改良方案。佩弗对“修正的差别原则”是这样表述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不能超过将会严重损害平等的自由价值或自尊的善的限度。”(51)佩弗:《马克思主义、道德与社会正义》,吕梁山等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442页。而尼尔森的相关原则却是这样表述的:“收入和财富(共同所有财产)应当这样分配: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平等的份额,提高人类福利所需的负担也要平等分担,当然,这种分担要受到能力和境况差别的限制(这里的境况……不是阶级地位等)。”(52)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pp.48-49.可见,佩弗的方案虽然勾画了美好的道德承诺,试图以一种罗尔斯式的马克思主义道德理论要求统治阶级践行社会正义,但是,他仍然承认“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也没有明确谈及对阶级的彻底消灭。在尼尔森看来,这样的改良方案依然诉诸道德本身,它并不能作为考察和评价社会制度、决定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选择等人类重要问题的有效工具(53)Kai Nielsen,“Does a Marxian Critical Theory of Society Need a Moral Theory?”,Radical Philosophy,Vol.59,No.3,1991.。因为,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立场在根本上不是建立在道德理论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与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平等主义的关键区别既不是规范性观点的差别,也不在于细致入微的论证,而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分析基础上的社会批判以及社会动员。
相较而言,尼尔森要求超越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拒斥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也明确提出消灭阶级的要求,自然显得更为激进。在尼尔森看来,只要阶级不平等继续存在,只要阶级分化和阶级剥削继续存在,自由主义者不论承诺多少自由,社会成员之间都不可能实现生产资料占有关系及整体生活前景的平等。在这个意义上,差别原则作为一种仅仅关注分配问题的平等方案,本身是不充分的。而一种马克思主义的平等主义正义理论,则必须建立在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和消灭阶级的基础上。然而,尼尔森同时也意识到,激进平等主义虽然旨在追求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基础上人们之间财富的大体平等,但这并非要求所有财富都应被平均分配,而是要求所有人都应被平等对待,即社会面向每个人“差别化的需求”而实现每个人的“需求满足的平等”。换言之,他关注的不仅仅是财富收入的平等,而且是致力于实现更多道德平等,即通过尽可能平等地满足需求和平等分配负担,每个人都将作为拥有同等道德价值的人得到平等的对待,从而获得更多的尊严和道德自主性(54)Kai Nielsen,Equality and Liberty:A Defense of Radical Egalitarianism,pp.53-55.。
当然,考虑到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庞大体系及其精致论证,任何试图对其展开有效反驳的思想方案,都不能停留于宏观的立场翻转,而必须同样加以微观的细致证明。在这个意义上,尼尔森的工作同样需要进一步的改善和推进。然而,这样的努力方向并不能否定他提炼和论证激进平等主义的既有努力。毕竟,自觉地从马克思主义维度出发,提出针对差别原则的超越,这首先便意味着对马克思主义批判性的坚守,即以坚守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立场坚持针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度的深刻批判,坚持对经济平等、社会平等的不懈追求。其次,这种超越也意味着历史性的跃迁,即以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突破阶级固化的历史限度,而在大历史的视角中看待阶级的阶段性与阶级消亡的必然性。从思想和理论的可能性上讲,马克思主义的平等理论或正义理论理应为人类超越现有的历史视野,谋求更加美好的生活方式,提供足够有效和开放的实践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