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晶
媒体作为警民之间的一个连接纽带,是政府和民众沟通的桥梁,探索警媒协作新范式是构建和谐警察公共关系的重要一环。新媒体的发展为公众提供了低门槛的大众信息传播途径和意见表达渠道,实现了信息传递互动性形态的转变,自媒体更是极大地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表达权。在新媒体视域下,媒体的报道在勾勒案件事实的同时,也引导着公众的普遍认知,公众可以客观公正地对公安机关或民警执法提出意见或建议。若警媒双方在交流互动过程中产生摩擦和冲突,小到会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影响警民关系,大到影响社会稳定。警媒关系将走向何方,如何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和多元协作,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究。
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型传播生态环境,移动终端与在线视频系统的流行推动了新媒体时代的到来。新媒体是以数字化和交互性为主要特征的媒介形态或媒体应用,不同于纸质媒体和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新媒体的异军突起颠覆了以往的单向传播方式以及传统舆论格局,自媒体的兴起更是对传统媒体话语权的垄断地位造成了冲击。蕴含巨大传播力、影响力的新媒体与公安机关之间存在密切联系:一方面,新媒体拥有广泛的传播渠道,是传达政务意图、传播警务信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平台,媒体对公安机关先进群体和个人的正面宣传报道有利于构建公安机关正面形象,对建立警民互信关系以及顺利开展警务工作发挥关键性影响作用[1]。另一方面,警察因其公共属性以及职业特性容易成为社会、媒体关注的焦点。在社会的聚光灯和媒体的放大镜下,警察的执法过程将受到社会各类群体的监督,而在这一过程中,双方的利益冲突尤为明显[2]。
人民警察是最直接、最广泛与民众接触的执法队伍,一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程序或行为的不合法事件,经媒体的传播必使自身陷于舆论的风口浪尖[3]。新媒体环境下,网络媒体良莠不齐,部分社会责任感缺失的新闻媒体为博取关注度和收视率,会对个别警察的不规范执法行为进行恶意炒作,甚至歪曲事实误导群众[4]。多元化舆论可能会带来谣言泛滥、舆论环境复杂、民意疏通难等不良影响。近年来,与警察相关的负面报道、失实新闻、诽谤谣言对警察公信力造成了冲击。据《中国社会舆情年度报告(2020)》蓝皮书统计,在所有职业群体中,警察是近年发生的舆情事件的最直接最相关的关涉主体[5]。在社会转型期,警察的执法环境更加复杂多变,“镜头下执法”对公安民警的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雷洋案”“深圳娃娃鱼事件”“庆安火车站枪击事件”等警媒和警群之间发生矛盾冲突的事件演化过程中,部分媒体的不实报道成为舆情催化剂,公安机关如不能迅速妥善地应对,会造成不可估量的不良社会影响。诸如此类的问题对警察公共关系管理带来的挑战不容小觑。
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自身的利益有关。”[6]人类活动归根到底就是追求物质利益(经济利益)的活动,利益是社会矛盾运动的内在动因,也是社会前进的深层动力。利益分析法是从具体利益关系入手探究各种社会现象的本质和根源的一种思维方法,即通过对相关利益主体行为和言论等表象问题的研究,分析具体的社会历史问题,探究需求背后的利益动因[7-8]。利益分析法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其将利益看作是社会现象背后的深层矛盾症结,对社会问题的分析具有普遍适用性[9]。在警媒关系问题中,警察和媒体双方不同行为背后隐藏着深层次的各自的利益需求,从利益角度分析警媒结成关系的动因,能够更加透彻地解析二者的利益冲突根源及其发展方向。
首先,警察和媒体作为警媒关系中的两大利益主体,都是公众日常生活中的密切接触对象,都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公共部门,这为双方的有效协作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其次,在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大潮中,新媒体承担着记录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双方因任务不同、价值追求不同,在新闻价值的认同、形象宣传的定位、传播手段的运用方面可能会产生分歧,在复杂的情境有着不同的利益需求,因此警媒之间有矛盾是自然的,有冲突是必然的。
警媒之间因为社会角色的定位不同,产生了评判标准和价值追求的差异。公安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其评判是非的标准是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其主要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形象是公安机关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政治基础,树立和维护警察的公共形象是公安机关对媒体的最大期望。而媒体的工作是以其独特的视角和价值理念挖掘警务活动中最有价值的新闻,流量和收益是媒体的主要价值追求,媒体在进行警务报道时对是非的评判标准除了法律标准,还掺杂了道德因素,由此导致警媒产生认知偏差。
1.公安机关的利益目标
公安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警察是公权力的具象化体现,承担着完成打击违法犯罪、保证社会稳定的任务。同时公安机关作为与公众直接接触最为广泛的行政部门,需要“在镜头前”维持自己忠诚可靠的社会形象。具体而言,公安机关追求的利益目标一方面是公共利益,公安机关通过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能,追求行使公权力的效益;另一方面是自身利益,公安机关需要借助新媒体的力量传递警务信息,保持和谐的警民关系,塑造并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
2.媒体的利益目标
从新闻媒体的角度看,新闻的内容需要满足受众的需求。警察执法过程是国家强制力的执法行为,比报道日常活动具有更多的新闻传播价值。警察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冲突性或推理性情节,容易让观看者产生代入感和现场体验感,能够让新闻报道获得更多的关注和讨论。此外,媒体还肩负着舆论监督的社会职责,承担着沟通民意、解释疑惑、引导舆论的社会责任,因此,新闻媒体的利益目标包含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商业利益,媒体通过对涉警事件的相关报道提升新闻价值,引发社会关注进而引导舆论,获得关注与收益;二是公众利益,媒体通过其记录者和监督者的身份对公权力进行舆论监督,行使媒体新闻的自由权利,是公众表达诉求的平台。
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各自利益目标的驱动下会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手段。新媒体具有追逐热点的属性,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媒体为了博取关注而发表不实报道,使公安机关成为被恶意炒作和利用的对象。有些自媒体为了增加文章的阅读量和新闻的曝光度,对警察的执法过程有意进行选择性拍摄,恶意剪辑视频内容,添加部分歪曲事实真相或戏剧化情节的不实内容;部分媒体过分解读个别警察的失误和不足,将个体行为上升到整体层次进行评价;某些媒体为吸引眼球采用一些夸大或不实的新闻标题,在报道新闻内容时加入自身主观判断,同时利用非利益相关者的盲目参与,煽动舆论导致混乱。
民众对警察的认识和了解一方面是通过零距离沟通,另一方面是通过媒体报道的间接认识与感知。公安机关有时出于保密和其他特殊需要,对警务信息采取控制手段,因此容易引发媒体的误解。在部分重要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媒体追求报道的时效性不适时地披露案件细节,会极大阻碍警察执法工作或正常的破案进程。
不论是不实报道还是不当报道,借助于互联网的便利,部分新媒体利用公众对涉警事件的高关注度,对警务工作做不实报道,误导公众放大对警察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质疑。部分媒体对公安机关施加的监督和批评,客观上会降低公安机关的威信,弱化警察形象,给公安机关工作的开展以及公正执法形象的树立等造成负面影响。而公安机关在正常执法过程中面对媒体和公众的镜头,出于各方考虑反而畏手畏脚,约束自己的正常执法行为,导致执法效果不达标,甚至错过办案的最佳时机,让许多事件在新媒体的聚焦下持续发酵并影响了案件走向,甚至出现“媒体治理”“舆论审判”等异常现象。
厘清警媒关系,应当辩证地看待和认识当前警媒关系的现状,科学处置双方矛盾,筑牢底板,补齐短板,从理论和实践上促进警媒关系的健康发展。公安机关和媒体结成关系的过程可以看作是双方博弈的过程,不论是媒体报道公安执法事件还是涉警舆情的传播,警媒作为不同的利益群体,在策略选择问题上,必定以自身利益为首要出发点。权衡收益与风险,比较投入与产出,是做出决策前的必经之路。但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等方面,警媒之间有着和谐一致的目标和共同利益。这就意味着警媒关系的博弈属于非零和博弈中的正和博弈,并非“你之得即我之失”的关系。通过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解决双方利益冲突,能够避免双方在博弈过程中陷入“囚徒困境”,最终实现双方利益均有所增加或者至少一方受益同时整体利益增加,即最终达到“双赢”或者“多赢”的利益均衡状态。
利益协调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某种协调目标而对已有的利益观念、利益行为以及利益关系进行自觉而有意识的调整,最终实现利益冲突的秩序化、稳定化和持久化[10]。警媒之间利益冲突不能通过妥协和退让的方式获得缓解,更不能以公安强制力进行协调,要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冲突,需要把握公安机关履职和媒体职业需求的共鸣点,以合理的利益制度、利益格局和利益结构作为支持。
警察作为公权力的执法代表,天然地被赋予了“上位者”的地位,这正是警媒关系中最需要突破的固有观念。彻底转变警媒之间的角色定位,需要将公安机关对媒体管控的一元关系转变为彼此互动的二元关系,只有实现“媒体管控”到“平等合作”的理念转变,才能真正实现利益主体的平等。
公安机关首先要尊重媒体的组织地位和自由表达的权利,尊重分歧,切不可以“封杀令”等不明智行为加剧沟通中的矛盾,恶化警媒关系;其次要做到换位思考,与新媒体建立伙伴关系,主动为媒体提供有效信息,减少媒体的“主动出击”,对存在的分歧和矛盾遵循求同存异的原则,尽量避免内耗,争取实现双方良性互动;最后要冷静对待媒体曝光的不足,在合法合规、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及时有效地与媒体展开沟通,转换“怕、拒、躲”的沟通模式,主动接受媒体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批评和报道,严肃处理民警违法违纪行为,尽量消除不良影响。
警媒合作在彼此尊重各自工作特点和规律的基础上,寻求合作,搭建平衡点。我国当前新媒体行业行为准则缺乏强制约束力,警媒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联系,单纯依靠克制和自律来避免、消减矛盾和冲突,显然不合时宜。警察和媒体需彼此严格遵守各自的纪律和规章,加强自我约束,但也需要具体的规则制度作为行为准则,弥补规范漏洞。
在警察与媒体沟通的职能分工方面,英国的做法值得参考。英国警察系统内部设有专门的公共关系办公室,以伦敦警察为例,公共关系办公室内设有新闻部、公益宣传部、内部联系沟通部、合作伙伴联系部等部门,这些部门及时关注、收集、研判舆情信息,主动接受媒体咨询,通过媒体向公众宣传治安理念与发布重大警务信息 。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运转有序,形成了较为完备和成熟的警媒合作运行机制。我国公安机关可以此为鉴,以机制建设为抓手,明确应对媒体咨询和采访的程序和相应制度规范,深化警务信息公开,确保警媒沟通工作的规范有序。
警媒关系是警察公共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公共关系涉及公共利益问题,需要双方甚至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共同解决。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大多由自媒体首先发声挑起话题,之后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快速跟进,但经网络发酵后的事件通常会掀起舆论的层层浪波。在舆论演变过程中,公众受到新媒体代表人士或网络知名度较高人士等的影响,形成“沉默的螺旋”,最终形成“公众意见”,而在这个过程中,“公众意见”极易受到部分新媒体人的主观引导,这时的公安机关只能采取公布事件真相等管控措施引导群众认知,降低事件影响。根据以上分析,以往对于涉警新闻的管控多采用“封、堵、删”的事后“扑火”方式,欠缺事前危机预警。而最好的预防措施就是公安机关联系媒体主动公开信息,打破“孤岛效应”,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构建和完善和谐警媒关系绝非一日之功,必须结合宏观和微观视角促进警媒关系由量变到质变。应当将警媒关系建设的长效机制置于社会公共关系的大环境下进行分析和探讨,这不仅是警察和媒体双方利益主体的协调,还需要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参与,发挥公众的直接监督作用。将新媒体信息以及网络舆情的监督纳入广大人民群众的视线中,强化公众对新媒体违规行为的举报意识,可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的广泛性、有效性和灵活性。
警媒关系并不是一个静态的范式,建立和健全警媒新型合作机制既需要理论层面的分析,又需要实际层面的落实与践行。互联网是一个没有边界的虚拟世界,新媒体正从信息传播、公安宣传、舆情应对、警务实战等方面对公安工作进行全领域、多层次的渗透。公安机关应重视警媒关系的发展和走向,充分发挥新媒体灵活多样、便捷高效的特点,借助新媒体阵地,打造公安政务微博、微信及客户端融合发展的新媒体品牌,围绕公安工作重点,加大正面宣传报道力度,挖掘警营先进典型、讲好警察故事、传播公安正能量,扩大公安宣传工作的影响力和覆盖面,在社会上形成广泛而持久的影响,起到震慑犯罪、警示教育的作用。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可着力于新媒体技术的深度开发和应用,尤其注重传播、交互、教育、娱乐等功能和日常警务的融合,将新媒体渗透到公安工作的同时,利用公安工作改造新媒体,促进双方的共同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