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贤春, 吴祖春
(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江西 赣州341000)
保护野生动物栖息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完整性的必要手段,是实现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1]。全面系统地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能够实现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在秦岭朱鹮保护区、扎龙湿地丹顶鹤保护区、卧龙大熊猫保护区都有成功实践。全面系统地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就是对野生动物生存之“关键介质”进行全面系统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如果说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属于概括保护,那么对野生动物生存之“关键介质”一并予以保护即属于精准保护。
野生动物资源对人类来说具有重要的经济、生态、伦理、科研价值[2],野生动物使得地球上的生命丰富多彩,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平衡自然生态、尊重生命、保证后代享有野生动物资源、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3]。目前全球对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认识越来越高,通过刑法来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早在1989年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也从1979年开始专条规定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等罪名。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野生动物保护重视程度不断提高,2005年有学者提出了善待动物、尊重动物和不虐待动物的动物福利理念,认为要有尊重生命的意识[4]。
但是,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不仅没有达到立法目的,甚至背道而驰,野生动物资源还在不断减少,处于恶化的状态。2019年,我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数据显示:对我国4357种已知脊椎动物(除海洋鱼类)的评估结果显示,需要重点关注和保护的脊椎动物2471种,占评估物种总数的56.7%,其中受威胁的有932种、近危等级的有598种[5]。在长江流域内被保护鱼类物种的濒危状况不但没有得到改观,其濒危程度还呈现加剧态势,长江上游约有27.6%的鱼类物种生存受到威胁[6]。 我国水产种质资源当前面临着物种不断灭绝和种质资源日趋退化的双重问题[7]。海洋捕捞渔获物小型化、低龄化、低值化的现象日益突显,我国传统捕捞品种现在已难以形成正常的鱼汛,野生大黄鱼已难觅踪迹。有“长江三鲜”美誉的鲥鱼、河鲀和刀鲚,数量急剧减少。从目前情况看,这种态势还在持续,部分珍稀特有物种已经灭绝或濒临灭绝。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显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案件从2010年的1件增加到了2019年的2870件,非法狩猎的刑事案件则由2009年的4件增加到了2019年的2728件,无论是非法捕捞水产品还是非法狩猎案件数都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以上数据表明:一方面司法机关运用刑法保护野生动物的力度在不断加大,另一方面野生动物资源的种群数量和单个物种的保有量却仍然在快速下降。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实现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在运用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几十年后,我国的野生动物资源却不断走向枯竭,越来越多动物走向濒危,以至国家不得不采取长江十年禁渔[8]、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9]等极端措施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困境,迫使我们反思,为什么在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几十年后,立法目的没有实现,反而还在恶化?是执法、司法机关执法、司法不到位吗?从近年来不断上升的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狩猎的案件数量来看,显然不是。我国执法、司法机关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打击力度是逐步增大的。如果不是执法、司法上的问题,那么很可能就是立法出现了漏洞,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中,我国刑法还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还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态,没有实现保护端的前移,没有做到前端保护与端口保护并重,没有对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进行保护。
在语义学中,介质是指当一种物质依赖于另一种物质时,后者就是前者的介质。那么什么是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目前还没有专家学者提出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这个概念,更没有专家学者对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进行研究。
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生态系统的任何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一种野生动物或植物灭绝了,那么以这种动物或植物为食的野生动物也会消失,大规模的野生动物灭绝更会引发一系列的反应,这对于人类及其子孙后代的生存发展是非常不利的[10]。对于人类来说,食物、生存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要素,同样,对于野生动物资源来说,也需要很多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生存发展起着关键作用的生存条件如生存环境、食源,就是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如在海洋中,海星是海獭的主要食物,而海星以海藻为食,对于海獭来说,海星、海藻就是他们生存的一个“关键介质”。在南极,南极磷虾是须鲸、海豹、海狗、企鹅、海鸟、南极鱼类等野生动物的重要食物,是食蟹海豹的主要食物,食蟹海豹98%的食物都是南极磷虾,南极磷虾就是这些野生动物生存之“关键介质”。野生动物生存之“关键介质”不仅指野生动物的食源,还可以是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比如海底的珊瑚礁,之前人们没有发现珊瑚礁在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科学家对海洋生物研究的推进,社会各界越来越认识到珊瑚礁对海洋动物资源生存的重要意义,珊瑚礁能够有效避免有机质随着洋流流走,同时也是很多海洋生物的主要栖息地,能够为鱼类提供食物来源,是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必不可少的东西。珊瑚礁生态系统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系统之一,在所有的海洋生态系统中,珊瑚礁生物多样性和生产力最高,被誉为“海洋中的热带雨林”[11]。为了重建海底生态,深圳等地的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用人造珊瑚礁放入海洋中。在国外,马来西亚沙巴州海域也曾投放人造珊瑚礁[12]。类似海底珊瑚礁这种性质的物种也属于生态环境中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
红碱淖湖面水位上升,曾经被视为是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的“好事”,曾经被属地政府预测将带来候鸟种群的扩大,其预判的基础逻辑是:水位上升、水面扩大,鱼虾数量将大量增加,由此,则候鸟的食源改善,引来更多的候鸟。但事实恰恰相反,候鸟数量及种群不仅没有上升,反而急剧下降。经中科院组织多学科专家联合攻关,最后确认:遗鸥是红碱淖候鸟生态的关键要素,而遗鸥并非以水中鱼虾为食,而是以红碱淖中的水生植物块茎为食——淹没在水中的水生植物块茎,如果水位过高,则遗鸥无法用短喙获取高水位下的植物块茎。水中的藻类依赖于遗鸥排泄物的营养、鱼类依赖于水中的藻类,候鸟种群数量和总数,取决于鱼虾的数量……
因此“关键介质”应当定义为虽然此类物种就其本身似乎价值不高,没有大熊猫、老虎等物种珍贵,但其却对某种特定珍贵物种的生存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维持整个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是生态链中不可缺少的一环。以红碱淖为例,低水位是红碱淖候鸟生态群的“关键介质”。符合这些条件的物种或者状态,都可以称之为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
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一环,在某种角度上,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甚至比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本身更重要。比如华南虎,它们对环境及食物的要求都很高。动物学家科研成果显示:在自然环境下,一只成年华南虎需要70多平方千米的森林,且该片森林里需要有2000只以上的鹿类,300只以上的羚羊,以及150只野猪,满足这些条件华南虎才能生存发展下去[13]。这些鹿类、羚羊、野猪就是华南虎生存的“关键介质”。如果只保护华南虎,而任由这些华南虎生存的“关键介质”鹿类、羚羊、野猪随意被猎杀,那么最终也很难保护好华南虎,当这些“关键介质”被破坏后,华南虎也必然要走向灭绝。再如,箭竹是熊猫的主食物,如果在自然生存条件下,只保护大熊猫本身,而不去保护箭竹的话,最终也很难保护好大熊猫。鳜鱼喜欢在水草繁茂的水域中生活,如果在保护鳜鱼的过程中,只注重保护鳜鱼而不注重保护水草,没有了鳜鱼赖以生存的环境,也难以真正保护好鳜鱼。日本政府对濑户内海环保政策由全面控制排放到增加营养盐的转变,也充分体现了对野生动物生存之“关键介质”保护的重要意义。
实现栖息地资源生态价值,对野生动物生存发展的环境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是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途径[14]。建立自然保护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进行系统全面保护就是保护野生动物生存之“关键介质”的重要举措。1981年5月23日,中国科学院发布消息,在秦岭南麓陕西省洋县姚家沟发现全球剩存的7只野生朱鹮,惊羡世界。其后为保护朱鹮,国家建立了秦岭朱鹮保护区,栖息地也在不断扩大:由朱鹮刚被发现时的不足5平方公里扩大到1.5万平方公里。通过39年的保护,朱鹮终于被拯救过来,避免了灭绝的命运,也由仅剩的7只繁衍到了2020年的5000余只[15]。黑龙江扎龙丹顶鹤湿地保护区为保护鹤类的生存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丹顶鹤繁殖地。四川卧龙大熊猫保护区在保护大熊猫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被誉为“大熊猫的故乡”。这些都是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进行系统全面保护的成功实践。
如果要完美地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自然要通过加大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等方式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栖息地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自然保护区建立得越多越好,生态恢复得越完善越好。但随着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组织的多元化,社会各类群体对环境和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人类对自己的生产生活环境要求也越来越高,人类的生活环境不可能全部让渡与野生动物。在新疆等地,牧民生活与环境融合为一,像野骆驼等野生动物活动的核心区面积广阔,完全禁止牧民在野骆驼活动区域从事生产基本是不可能的,一味地禁止牧民活动不是长久之计,甚至会引发社会矛盾[16]。在长江流域,也难以完全禁止可能影响水生动植物良性发展的人类活动:长江流域的电站、航运是长江流域沿岸城市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要素,在长江流域全面禁止人类活动将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巨大影响。目前,野生动物栖息地面积因为各类经济开发和城市化基础设施建设而不断减缩、割裂。在很多地方,人类的生产、生活环境与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已经密切地融为一体,我们很难区分哪里是单纯的人类生产生活的环境、哪里是单纯的动物栖息地。
因此,对栖息地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只能在特定的地域,对部分特色稀有的物种进行保护,不能将所有有重点保护动物活动的区域都圈定成为自然保护区。这就需要在人类对环境要素的需求与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对野生动物生存之“关键介质”进行精准的保护。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全面系统的保护就是对野生动物生存之“关键介质”进行全面系统的保护,不仅能够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居住地,也能够保护好野生动物的食源,对野生动物生存的各种条件都能够进行系统良好的保护,这是一种概括的保护。而对野生动物生存之“关键介质”进行保护则是一种精准的保护,是一种精细的保护,是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全面系统保护基础上的再次细化。对野生动物生存之“关键介质”进行保护既能满足人类生产、生活的需求,也能保障野生动物生存发展的需要,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纵观我国刑法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条文,并没有对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若不将属于野生动物生存之“关键介质”这一类的物种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导致其随意地遭到破坏,那么以其为食、以其为栖息地的珍贵物种也必然会面临大量减少甚至走向灭绝的局面。因此,对野生动物生存之“关键介质”进行刑法保护刻不容缓。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方式还是通过对野生动物资源中的一部分进行差别化重点保护,即只对珍贵稀有物种进行保护。这种方式的缺陷是没有看到野生动物资源之间密切的联系及野生动物生存之“关键介质”保护的重要意义,还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态,没有做到保护端前移,没有实现前端保护与端口保护并重。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野生动物资源的数量是一直处在动态变化中的,各物种的生存发展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一个物种的减少很可能引起若干其他物种的灭绝或者泛滥。
生态环境中野生动物资源生存的“关键介质”较多,对于每一种珍贵野生动物来说也是不一样的。要做好对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的保护,就必须对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进行精细区分。但在生态环境中对具体哪些物种应当认定为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对这些物种的界定,是一项很专业的工作,需要大量的动物资源专家和生态环境专家共同进行研究才能得以确定。而且同一种珍贵物种在不同地区其生存的“关键介质”还会有所不同。建议对每一类珍贵的野生动物都建立一个其生存的“关键介质”的明细,对这些“关键介质”进行保护。在一些生态系统中,也可以对生态系统中的“关键介质”进行界定,如珊瑚礁,它就不仅仅是某一类珍贵野生动物生存之“关键介质”,而是在海底中一大群海底生物生存之“关键介质”。在对“关键介质”进行区分后,就需要列出野生动物生存之“关键介质”的具体明细。“关键介质”清单可作为刑法附件,从而成为刑法处罚的依据。
刑法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罪,对特定野生动物作为保护对象给予保护,而对其生存之“关键介质”缺乏刑事立法,鉴于保护野生动物生存之“关键介质”的重要意义,将其上升到刑法保护的高度对其进行保护很有必要,不仅是对珍稀野生动物的保护,还是推进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故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增加一个条款,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理由如下:
第一,有利于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的行为。我国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的行为制约有限,在这种情形下,很多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被有意无意地破坏,并且呈发展蔓延态势,为了防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行为的泛滥,有必要在刑法中增加条款对其进行保护。
第二,有利于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刑事立法体系,形成保护链条,织密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网。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的保护是保护端的前移,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罪对特定野生动物的本身保护之间,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增加条款,对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进行刑法保护,符合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宗旨;对加快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制的改革进程,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都有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第三,是惩治犯罪的内在需要。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破坏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行为,而且间接造成了各类珍稀野生动物的种群减少甚至灭绝。要想实现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的行为,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的生存环境。
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情节严重如何认定的问题,应当根据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的次数来认定,建议对前两次进行治安行政处罚;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受过两次治安行政处罚又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同时结合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的数量及对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来定罪量刑,对数量巨大、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也可以直接定罪。用刑法规制,既有利于加强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的打击力度,也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避免刑罚滥用。而哪些属于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需要根据专家们列出且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的具体规定,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存之“关键介质”数量大到多少、生态环境破坏到什么程度才能定罪量刑,这是立法技术的问题,需要专家学者进一步研究论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明确。这样才能全面合理地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实现保护端前移,形成前端保护与端口保护并重的局面,织密野生动物资源刑法保护网,建立起以现有的特定物种保护为主,关键介质保护为辅的新格局,从而实现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