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倩倩,薛 娟
(重庆三峡学院教师教育学院,重庆 404020)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提出应制定实施细则以规范教育惩戒行为。2020年12月23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提出为教师实施惩戒提供了法律遵循与实践指引。近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有关恶性事件的报道频频出现,教育惩戒也因此备受争议。与此同时,部分教师对于教育惩戒的含义理解模糊、量度把握不准、边界认识不明等,致使教育惩戒的实施时常陷入困境。如何脱离当下的困境,让教师手中的这把戒尺既有尺度,又有温度且不失效度,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与研究。
《教育大辞典》对于惩罚的释义为“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学生分清是非善恶,削弱受罚行为动机,达到改正的目的,也有助于维护校纪校规”[1]418。劳凯声教授认为惩戒是通过对不合范行为施予否定性的制裁,从而避免其再次发生,以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2]378。学者基于不同的角度,对教育惩戒的概念阐释也存在差异,但可以明确的是教育惩戒不同于体罚,教育惩戒具有明显的教育意义,根本目的在于矫正学生行为。近年来,教育惩戒备受非议,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于惩戒与体罚的区别尚不明晰,将惩戒等同于体罚。据《礼记·学记》记载:“夏、楚二物,收其威也。”可知早在古代社会,体罚便已存在。但步入现代社会,大众深感体罚严重摧残儿童的身心健康,给儿童带来的伤害更是难以弥补。因此,在我国有关法律中已明确指出“禁止体罚学生”。
惩戒不同于体罚。首先,合法性不同。惩戒是合理的,惩戒手段在教育活动中是必要的,而体罚是不被允许的。在1904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中便已规定“楚夏二物”不可轻易使用。现今,体罚更是被大众所摒弃、国家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其次,侧重点不同。体罚强调“罚”,惩戒侧重于“戒”[3],“罚”使违规者通过身心上的痛苦与不适确证其受到惩罚;“戒”在于使学生明确哪些行为是被允许的、哪些行为应被禁止。
两者虽有不同,但试图将两者分离开来也并非易事,原因在于两者在某种情况下也有其相似之处。一是实施途径难以区分。教育惩戒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施行,如口头或书面检讨、承担公益服务等,可以是生理上的,也可以是心理上的;体罚则只取生理制裁,常常通过损害学生身体,给学生肉体施加痛苦[4]。二是实施目的难以区分。两者均是指向受教育者的过错行为,目的在于纠正和减少该行为再次发生的可能性。至此,不难发现惩戒与体罚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交叉,如果不加以区别与引导,易出现混淆不清的情况。
教育过程中,存在着两种相辅相成的教育手段,即奖励与惩罚。若一味予以表扬、奖励,片面实施 “无批评的教育”,这对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以及人格完善都是不利的[5]。教育需要惩戒。
在教育教学中,当一种积极的行为发生时,教师往往予以肯定、赞同等正向回应,促使该行为得以保持,增加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反之,教师则会予以否定、批评等负面回应,避免不良行为反复出现。教师以惩戒为手段,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干预与管束,可以及时矫治学生的不良行为,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通过惩戒使学生明确自己应对其行为负责,并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基于此,学生会自觉减少并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使自身的行为合乎规范。
在当前的教育背景下,教育不仅要使学生获得知识、习得技能,更要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一方面,现下生活条件优渥,学生仿若温室中的花朵,倍受家长的精心培护,只见阳光雨露,未经风雨挫折;另一方面,大众极力推崇赏识教育,学生为赞美、肯定所环绕,少有批评与处罚,这也造成部分学生心理脆弱、抗挫能力不强[6]。惩戒教育与赏识教育,二者相辅相成,不应偏废。正如傅维利所言:“没有奖励的教育和没有惩罚的教育,都不是完整的教育。”[7]适当的惩戒能促使学生学会坚强,练就其过硬的心理素质,使他们懂得如何对待挫折,在一次又一次的磨炼中,锻炼其坚强的意志,提高其耐挫的能力。
教育的重要任务是为社会培养人才,这其中必然包含着使个体适应社会的要求。个体社会化进程的实现离不开教育,也离不开惩戒这一重要的教育手段。小学生年龄尚幼,身心各方面尚不成熟,不可避免地做出一些不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倘若不及时予以惩戒,帮助其矫正,久而久之学生对社会规则乃至法律都持漠视态度,不能适时树立起对规则的敬畏感。教育惩戒能在学生犯错后,给学生以警示。通过外在施加的力量,使学生明确逾越法定界限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帮助学生树立起规则意识,并逐步将社会规则内化为个体行为准则,实现个体社会化。
惩戒虽是一个微观的教育问题,但惩戒教育的实施对于教育教学而言有着非同寻常的积极意义。然而,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教师总会陷入某种误区,跌入某种困境,主要表现为:
教师无法把握教育惩戒的度,将体罚等同于惩戒。尽管国家已将体罚明确界定为违法行为,但体罚事件仍时有发生,体罚手段、方式更是不断翻新。除打骂、罚抄之外,甚至有个别教师采用针扎以及钢管加身等恶劣方式[8],这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究其主要原因:首先,部分教师对教育惩戒的认识模糊,将体罚等同于惩戒,以惩代教或一惩了事,忽视惩戒的教育价值所在。有的教师更是为惩戒而惩戒,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9]。其次,受负面情绪的支配。在有关报道中,教师过度惩戒学生的行为多数是因情绪失控而引发的。受消极情绪的影响,教师极易将惩戒学生的行为当作不良情绪的宣泄口,致使行为失范而过度惩戒。再次,受传统师道尊严观念的影响,部分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能秉持平等的师生观,随意体罚学生,动辄以拳脚相待,以此捍卫师道尊严。最后,现有法律的缺失。我国有关法律已提出禁止体罚,但关于体罚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同时也未对体罚与惩戒做出必要的界分[10]。教师在实施惩戒的过程中,稍有不慎,便会滑向体罚。
当前,部分学校在面对教育惩戒时态度消极。教师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对学生所犯的错误不管不顾,放弃国家赋予教师的惩戒权力。如遇学生出现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得以必须惩戒时,部分教师也只求走简单的过场与形式。为探讨其背后的原因,很多学者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不同的见解。首先,受赏识教育影响,教师更多地选择尊重、鼓励学生,惩戒观念日渐淡化。其次,媒体过度渲染。新闻媒体对个别教师体罚学生的恶性事件给予过多关注,使得教师倍感压力。遇学生犯错,惩戒仿若雷池,教师不敢越近一步,致使惩戒在教育中逐渐缺位。再次,家长的不理解。家长自身未能明确区分惩戒与体罚,对惩戒心存顾虑,不予认同。少数家长更是溺爱孩子,即使学生有严重的过错行为,教师的惩戒合理合法,也会遭到家长的强烈反对,因而部分教师选择妥协。最后,教育惩戒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与救济机制[11]。一旦出现问题,部分学校选择牺牲教师的权益来求得家长与社会的满意,教师会被指责,甚至遭受撤职等处罚。因此,部分教师对此避之不及,索性放弃惩戒,对学生的错误视而不见。
为有效地实施教育惩戒,规避教育惩戒的实施误区,突破教育惩戒的实施困境,教师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
社会各界乃至教师都未能将惩戒与体罚区分开来,常将二者混为一谈。教师内部对于是否实施教育惩戒存有分歧,社会各界对惩戒教育的实施也心存疑虑。因此,对实施主体教师而言,正确区分惩戒与体罚是必要的,对教育惩戒的认识也应明确且深刻。一是厘清教育惩戒的基本涵义。“惩”是指以特定方式对违纪违规的学生进行制止与管束,并助其纠正;“戒”是使学生认识到所犯的错误,及时改正,并引以为戒[12]。戒是核心,建立在惩的基础之上。而“教育”是指惩戒的目的、手段、过程以及效果不能背离教育的本质,要体现一定的教育意义[13]。二是明确教育惩戒的目的。教育惩戒通过给予学生负面反馈即惩戒来规范学生行为,促使良好行为的发生,降低乃至消除不良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从而促进学生个体的发展。三是了解教育惩戒的作用。教育惩戒具有诸多教育作用,但也不乏有其消极的一面。少数学生在接受惩戒后,会产生消极的行为反应,如自卑、焦虑等。若惩戒频率过高,反而引起学生的抵触,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表现为“变本加厉,与老师对着干”。同时,过多惩戒也会弱化惩戒的功效,致使学生对惩戒麻木不仁、不屑一顾。教育惩戒具有明显的教育性,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要看到其消极的一面。教师对于教育惩戒的认识要深刻而全面,在实施时才会更加谨慎,教师的相关惩戒行为也将更合理适度。
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管理的职责所在,也是促进学生发展的重要措施。规范地实施教育惩戒,教师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了解有关惩戒的制度规定。在《规则》中,关于教育惩戒的适用范围及惩戒原则、方法、流程等均有详细的说明,这在具体操作层面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指导。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有关法律规定,学校这类教育机构可自行制定内部规章制度[2],部分学校关于教育惩戒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教师需了解并熟练掌握国家以及学校的有关制度规定,并以此为依据实施教育惩戒,确保惩戒流程以及程序合乎规定,惩戒行为合乎规范。二是掌握有关惩戒的基本方式。学校或教育管理部门就教育惩戒提供了一些方式方法,指出学生的哪种行为将会受到惩戒,受到何种形式的惩戒。如在《规则》中就有提及,对于违纪学生,情节轻微者,可采取点名批评等方式;若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教师可采取较为严厉的惩戒措施,如让其承担公共服务任务等[14]。应注意的是,学生的情感世界比较脆弱,教师在选择惩戒方法时应慎重,要充分考虑该方法的可接受性;同时综合考量实施惩戒的时间与地点,使学生感受到来自教师的深切关怀。三是坚持惩戒的基本原则,如教育性、尊重性、合法性、适度性等。教师应以教育为根本目的,以法律为遵循,紧守惩戒的底线,发挥惩戒的育人效用。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指出人有被尊重的需要。因此,当学生犯错时,教师实施惩戒要给予学生足够的尊重与信任,维护学生的自尊心,避免触犯学生的人格尊严,要听取学生的合理申辩,依法实施惩戒,做到有理有度。
无论学界抑或是教师都知道教育是需要惩戒的。问题在于根据学生的违纪行为,应当采取何种教育惩戒措施?应如何施行?它的度量又在哪里?具体来讲:首先,惩戒要适度。教师要分析学生的违纪行为,明确其性质,而后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以学生扰乱课堂纪律为例,教师应对该行为进行分析与判断。若因生理缺陷等不可抗拒因素,如患有注意力缺失障碍等疾病,教师就不能将该行为视为故意扰乱课堂[15];若有意为之,那么学生理应为其过错行为受到惩罚。教师还需据其行为对课堂纪律的破坏程度实施惩戒,但不能过于严厉,亦不能过于温和。过于严厉的措施易伤害学生;过于温和,学生对惩戒不以为然,惩戒会失去应有的震慑与警示作用,也不能达到预期目的。其次,坚持最小侵害。“最小侵害”是指在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要使惩戒行为对学生的侵害尽可能的小,以教育为本。起初,以力度最小为宜,若遇学生屡教不改,对班级乃至学校都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教师也应做到由轻到重、逐步加码,促使学生慢慢改进其行为[16]。最后,不踩惩戒“红线”,如不得采用击打、刺扎等方式实施惩戒,不得辱骂学生等。若教师不顾律法任意践踏规则,轻则予以批评教育,重则依法给予处分,若构成违法犯罪,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14]。上述《规则》,将教育惩戒纳于法律的框架之下,使教育惩戒进一步规范化。教师应以此为遵循实施惩戒,不触碰、不踩踏惩戒红线。
教育惩戒在社会招致非议,原因也在于惩戒是一种人性恶的展示,无论如何粉饰似乎都无法遮蔽这一点。法理学家边沁曾说道:“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的惩罚本身都是恶,它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它可能排除某种更大的恶。”[17]216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要尽可能发挥其对教育活动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因此,教师除了做到程序正当、方法得当,还要讲究智慧和“艺术”。首先,要及时给予疏导。教育惩戒是通过给学生负面反馈,唤醒学生的自我意识,激发学生的悔改之意,促使合范行为的产生。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教师所期望的行为常常不会出现,部分原因在于教师未能及时给予疏导。教师应通过言语交流或提供榜样等方式,使学生认识到其行为的不当之处,领会教师的期望与要求,并自觉改正。其次,要严爱结合。教师实施教育惩戒,其主观目的都是出于促进学生发展。惩戒只是一种手段,教育才是最终目的。缺乏以关爱为基础的教育惩戒行为,极易被学生解读为一种伤害,失去以爱为内核的惩戒行为,极易滑向体罚的边缘,偏离教育的轨道[18]。若遇学生犯错,要严格督促其改正。与此同时,教师也要关爱学生,做到严慈相济,与学生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形成一种情理相融的师生关系。正如洛克所说:“无法触及内心的惩戒是毫无意义可言的。”教师要善于运用惩戒的“艺术”,注重对学生的疏导,给学生关爱,以一种可被接受的方式触及学生心灵。
首先,增加理论知识储备。教师可以通过阅读有关惩戒资料以及教育学、管理学、教育法学等书籍,深化对于教育惩戒的认识,做到心中有数,心中有法。教师了解的越多,对教育惩戒的认识会愈加明确;教师的思想境界越高,对教育惩戒的认识也会愈加深刻,越能在教育实践中实行,发挥教育惩戒对教育教学的积极作用[19]。其次,提升自身专业能力。现有教师教育体系缺乏对教师进行有关教育惩戒的专题培训,导致教师对教育惩戒认识不明,未能充分掌握有关教育惩戒的方法、技巧以及艺术。教师对教育惩戒有正确的认识,具备良好的素养,并懂得惩戒的艺术,才能在学生犯错时,懂得选用正确的方式去有效应对。最后,培养自身良好的心理素质。当学生出现违纪行为,多次提醒且拒不改正时,教师往往会有生气、愤怒等消极情绪。在此种状态下,教师极易出现行为失范、过度惩戒。教师若出现情绪失控,学生因害怕滋生恐惧,大脑会处于混乱状态,无法进行思考与辩解,也不利于教师与学生进行正常的沟通与交流。教师应时刻保持沉着冷静,面对学生犯错,要从正面指出学生行为的不当之处,避免出现冲动行为。
教育惩戒是一种温和又严厉的教育方式,具有独特的教育价值与意义,是完整教育所不可或缺的。教师应以教育为本,把握好惩戒的量度,紧守惩戒的底线,使惩戒严而有度;巧妙运用惩戒的艺术,疏而导之,严爱结合,做到严中有爱。总之,教师要会用、用好手中的这把戒尺,发挥教育惩戒的应有效用,实现立德树人的教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