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互助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雷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查明,2020年8月,雷某在明知他人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手机号码办理各类银行卡20张,并将账户信息、密码、银行预留手机号、手机验证码等提供给对方使用,另外将自己之前办理的尾号为4660的农业银行卡提供給对方进行收款转账。截至2020年11月,21张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200余万元。其间,雷某还将自己的微信账户供给对方进行支付结算,帮助对方办理充值提现、人脸识别、解除账户限制等业务,非法获利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被告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摘自《法治日报》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