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姣姣
内容摘要:获嘉方言中表给予的“给1”,演变为表容许义、作被动标记的“给2”“给3”,其关键是出现了句式“NP1+(否定副词+)给+NP2+VP”。而句式2“NP1(非VP的施事)+给+NP2(有生、施事)+VP(可控、进行)”、句式3“NP3(受事)+给+NP2(有生、施事)+VP(实现、及物)”,分别是演化为“给2”、“给3”的重要条件。演化为“给3”是因为该片方言点存在把表容许义的“让/给”演变为被动标记的原因。另外,确山方言“给”与获嘉方言“给”在语法功能上大致相同,但两者仍有一定的差别。
關键词:中原官话 给 语法化 容许 被动
在普通话和不同方言区,“给”都因其复杂的语法功能而受人关注。由表示给予的“给”演变为表示容许义,进而虚化为被动词,主要存在于中原官话北部(安阳、焦作、新乡北部)和晋语——邯新片。对于“给”语法化的演变,有学者进行研究,但其是从用法上进行说明。本文用晋语——邯新片(获嘉方言)的方言事实来探讨说明“给”的语法化条件。为了便于区分,我们将表给予、容许、被动的“给”,分别记为“给1”、“给2”、“给3”。
一.获嘉方言中“给1”向“给2”的演变
获嘉方言中的“等”为动词,表示“给予”,常出现在句式中:
NP1+给+NP2(文中的NP表名词性成分,VP表示动词性成分)
这个句式包含“(NP1+)给不给(NP2)”、“(NP1)+给(+NP2)+呗/呀/吧”、“(NP1+)(否定副词+)给+NP2”等变式,如:
(你)给不给(他)。
(小刚)给(你弟)呀/呗/吧。
(你)(不)给俺。
在以上句式中,“给”为“给予”义,不会变成“容许”、“被动”义。
在句式“NP1+(否定副词+)给+NP2+VP”中,后面出现了VP,使表“给予”的“给1”变成了表容许的“给2”,如“你(不)给她扔(你让她扔)”,这一变化,是因为VP的出现。VP的出现使前面的“给”有了虚化的可能。张旺熹《汉语介词衍生的语义机制》说:“一个句子中,一旦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动词短语,语言系统构造的主从关系原则就要发挥作用,对这些动词短语的语义地位予以分别,并使其中一部分动词短语语义降级”。但即使句式后面出现VP,“给”也不能肯定就是“给2”。因为“NP1”与“给”之间并不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关系,“给”不能真实反映出“NP1”的意愿,因此,“给”依旧是“给1”。要想判定为“容许”义的“给2”需要以下几个条件:
1.NP2为有生名词。NP2为兼语,即作“给2”的受事者,VP的施事者,只有是有生名词,才能成为表容许义“给2”的容许对象和“VP”动作的发出者(例a、b)。如果NP2为无生名词,则前面的“给”只能为“给1”(例c、d),因为无生名词一般不充当容许对象和动作的发出者:
a你给她写作业。b给他去耍。c你给太阳吃饭。d你给小树喝水。
不过,当NP2为工具时,“给2”依旧成立。因为工具是人和动物器官的延伸物,实际上代替有生名词。如:
e书给车拉走了。
f你给车把书拉走了。
根据语义,e句中工具“车”成了容许的对象,“给”为“给2”;而f句是因为主观上的给予“给”,造成书被拉走,因此“给”为“给1”。
2.“NP2+VP”是NP1可控制的动作行为,只有“NP2+VP”可控制,“给2”的行为才会有对象,如f句。而当“NP2+VP”不可控制时,说明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没有“容许”,“给”只能为“给1”。如:
不能给天下雨,要不作物会涝。
有时,满足了这个条件,仍不能准确的判定“给”的含义,如:
(你)给大人吃。
“大人给吃”对于NP1来说具有可控性,但前面的“给”有歧义,在这句中,可以是给予义“给1”,又可以是容许义“给2”。
这说明,在不同的语境中,“给”有不同的含义,也可以说,这是“给1”向“给2”演变时的中间状态。如上则例子,根据语境,可补充“某样食品”,不让小孩吃,给大人吃,那么“给”为“给1”;某样食品,小孩也想吃,但被大人吃掉了,“给”为“给2”。
3.VP是已出现,进行中的行为。容忍的行为肯定是已经发生的行为,并且VP的施事者只有NP2。如果不是正在发生的动作,“给+NP2+VP”所构成的就是不是正在发生的动作,“给”为“给1”。
你给你姐书,让她好好写作业。
给花浇水,花才长得好。
如果为“NP1+NP2”的话,那“给”就变成了“和/跟”。如:
你给你哥一块回家。
因为“一块回家”包括“我、哥”,是一种共同完成的动作行为,所以“给”在这里成了连词“和/跟”。
综上三个条件,“给1”演变为“给2”的环境可概括为以下句式:
句式2:“NP1(非VP的施事)+给+NP2(有生、施事)+VP(可控、进行)
二.获嘉方言“给2”向“给3”的演变
获嘉方言用“给3”表示被动,与普通话“被动句”一样,大多有“遭受”的意义,如:
老鼠给猫吃了。
花给小明打碎了。
今个,莹莹给老师说了。
衣服给小亮洗染色了。
炒饭给小青吃了。
但被动标记“给3”有时在特定语境中可表达中性色彩。如:
衣服给小亮洗染色了。
炒饭给小青吃了。
江蓝生在《汉语使役与被动兼用探源》说:“汉语中使役句转化为被动句有三个条件:一是主语为受事;二是使役动词后的情况是已经实现的;三是谓语动词是及物动词。”汉语中的“给”演变为“给3”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且“给3”后要有施事,因此,获嘉方言中“给3”的被动句式为:
“NP3(受事)+给+NP2(有生、施事)+VP(实现、及物)”
1.VP是及物动词。被动句的主语可看成谓语动词的受事转换到动词前的,因此句中的谓语动词须为及物动词,否则不会有受事及其前置。如:
a猫吃老鼠。 ——→ 老鼠给猫吃了
b给他跑掉。
a句中,“吃”是及物动词,因此“吃”的受事会放在动词前面构成被动句,“给”为“给3”;b句中,“跑”不是及物动词,虽然有对象“他”,但“他”并不是受事,因此,“给”为“给2”。
2.NP3為受事主语时,NP1不能出现。虽然谓语动词是及物动词,但如果受事出现在谓语动词后,也构不成被动句,“给”只能为“给1”、“给2”。只有受事NP3前置做主语或省略,“给”才会成为“给3”,构成被动句。如:
粮食给邻居拿走了。
不好,钥匙给小明拿走了。
NP3作为被动句的主语,不能出现NP1。动词“给”已经虚化为被动标记了,如果虚化之前的施事出现在句中,动词就表现不出其动作行为。
3.“NP2+VP”是已经实现的。如前所说,“给1”的VP一般为尚未进行,“给2”的VP一般是正在进行中,“给3”表被动的句子大多有“遭受”义,因此,“给3”所表示的“NP2+VP”一定是已经实现的,且“VP”后一般不出现表实现的“了、过”,否则“给”为“给2”。如:
衣服给阿姨做好(,不做好不能穿。)/衣服给阿姨做好了(,不做好不能穿。)
何刚给老师批评(,不说话。)/何刚给老师批评了(,不说话。)
小孩给姑姑抱(,我去做饭。)/小孩给姑姑抱了(,我去做饭。)
4.“给”后可出现施事。“给”表示被动和普通话表被动一样,在被动标志“给”后,可以出现施事,也可以不用出现。如:
获嘉方言
碗给(小猫)弄碎了。
给(木头)打头了。
作业给(弟弟)扔了。
普通话
碗被(小猫)弄碎了。
被(木头)打头了。
作业被(弟弟)扔了。
这说明,获嘉方言中的“给”虽然可以引出施事,但后也可以不出现施事,说明“给”是一个被动标记。
三.获嘉方言与确山方言“给”的异同比较
获嘉和确山同属河南省,语法的演变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桥本万太郎《汉语被动式的历史·区域发展》说:汉语使役、被动兼用现象产生的原因,是阿尔泰语系的背景导致的,主要存在于北方。获嘉、确山处于中部地区,人员的流动可能会加快中部、北部地区的语言交融,促进语法化的产生。但在语法化的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各自的特点。
(一)共同点
1.“给”表示“向”、“跟”、“和”、“对”,如:
我给你说话,要好好听。(跟/和)
我给你回去。(跟/和)
给你说实话。(向/跟/和/对)
在这些例子中,“给”所引出的对象为动作的接受者,且动作的方向是由NP1指向NP2。根据志村良治《中国中世语法史研究》,“给”引出动作对象在清代中叶才固定下来,而用“向”引介动词对象在魏晋时期比较常见(杨伯峻、何乐士《古汉语语法及其展》),用“对”引介动词对象大约形成于晚唐(冯春田《近代汉语语法研究》),“跟”的相关用法在明代已经出现(冯春田《近代汉语语法研究》),可见,用“给”引出动作对象大大晚于“向”、“对”,也晚于“跟”。
在句式“NP1(非VP的施事)+给+NP2(有生、施事)+VP(可控、进行)”中,动作的方向是由NP1指向NP2,但当“给”有“索取”义时,就可能会产生歧义,如“给我借点钱”。“给我借点钱”就有两个意思,一个是“你的钱,借给我”,另一个是“你帮我借钱”。造成这种结果的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NP1的要求NP3由NP2转移到了NP1,此时“给”为介词“向”,在方言中这是特有的用法;一是通过NP1的帮助,在别处的NP3转移到了NP2,此时的“给”仍是“为、帮、替”,与普通话用法同类。
在上述例子中,虽然“给”可表示“向”,动作是由NP1发出指向NP2,但是谓语动词的特殊语义性,使得NP3由NP2到NP1的转移,即NP1是NP3的接收人。如:
你都多大了,还给家里要钱。
小明去年给我借的书,到现在还没给我。
你给你家长说,明天到学校来一趟。
你给我说,你在学校是不是没好好学习。
在上述例子中,“给”均可替换成“向”或“跟”。这是因为在语言的发展变化中,“给”发展出了介词“向”类的语义基础,“给”也具有了明显的方向性,无论是“给予”结构““NP1+(否定副词+)给+NP2+VP”,还是“为、帮、替”的“NP1(非VP的施事)+给+NP2(有生、施事)+VP(可控、进行)结构,都需要实现NP1到NP2的转移,使NP2获得某项东西。
2.“给”表示“向”、“跟”、“对”适用的动词类型
“给”表示“向”、“跟”、“对”的用法与普通话相比要广泛一些,但主要适用于“言说”和“索取”类动词。
“言说”类动词有“说、发誓、讲、闹、聊”等,在介因动作对象时表示“跟、和、向”,普通话中也有同类用法,但其动作对象都是受益或中性的,如“我给你说话”、“我给你讲课”等。
“索取”类动词有“借、要”等。虽然“索取”类与“言说”类中“给”的用法相同,“给”都是来介引动作对象,但后者可以引起NP2向NP1的转移,使NP1成为受益者,但“言说”类动词,只是对事件的评述和说明,没有受益之说。
3.“给”相当于“和”、“跟”
“给”介引动作协同者时,相当于“和”、“跟”,引出与动作相关的另一方。其中“协同”类准二元动词所表示的动作、状态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协同作用而形成的,如“见面”、“说话”、“吵架”等。
由准二元动词构成的“NP1+给+NP2+VP”中的“给”意为“跟”、“和”,如:
别以为你给老师告状我不知道。
你给同学见面,我不反对。
你给同桌说话,上课影响不好。
在二元动词所表示的动作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象来进行完成,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发出动作行为时,另一方会及时的做出相对应的回应,因此,一般是由NP1发出动作,NP2及时做出反应。
需要注意的是,在上述中“给”可译为“跟、和”,相当于连词,但是NP2所接的成分并不一致,如:
他给小明的关系最好。
上周,他给小可上课迟到。
我给我弟一块回家。
“给”所连接的成分,主次之间或依从关系在逐渐的减弱,且这两个成分可以互换位置且不改变原意,因此“给”成为连词。
4.“给”用于介引关系双方中的另一方
与“给”引介比较对象或关系双方不同的是,句子中的谓语多为关系动词,“给”译为“跟”,如:
我干啥都给你无关,别来管我。
他爸给村委书记是兄弟,別招惹。
我给小李不是很熟,这个我帮不了你。
以上三个例子中,“给”均可译为“跟”,谓语动词进一步发展为非动作性的关系动词,关系双方的主次关系或方向性都很弱,“给”进一步虚化,因此“给”和“跟”的用法进一步接近。但NP1与NP2的位置仍不能变换,因为这里的“给”仍有一定的方向性,与引进并列对象的连词仍有差别。
(二)不同点
获嘉和确山虽同属于河南,但地理位置的不同,造成两者在语法化的进程中有所差异。
1.“给”作为连词,在确山县用的更为普遍
“给”在确山县中,是唯一的连词,相当于普通话中的“和、同、跟、与”。在确山方言中,“和、同、跟”并没有发展出连词的功能。而在获嘉方言中,连词有“跟、和、同、给”,“连、同、跟”比“给”有更早的时间脉络,使用的更为普遍。
2.“给”引介比较对象或关系双方
与前面“给”引出双方中的另一方的用法不同。“给”引介比较对象或关系双方,这是确山方言特有的用法。在确山方言中,“给”通过类推进一步发展,用在比较句或比喻句中来引进比较对象,谓语多为“差不多”、“一样”、“一般……”等。如:
他给你的身高差不多。
他的做法给你不一样。
老王家的女儿给你一样漂亮。
虽然“给”两边的成分,用于比较的主次关系不太明显,但还是有一定的顺序,NP2是比较的对象,NP1是比较的起点,具有一定的方向性,两者的位置不能变换。
获嘉方言中表被动的“让/给”,都虚化自表容许义的动词,说明该方言中由容许义的动词发展为被动标记是一种内在机制。且“给”在获嘉方言和确山方言中的语法化不同,并不是说“给”的两条发展变化是不相容的,而是一定时间、空间内发展的不同状态。同一个词有不同的演变过程,这恰好说明语言的演变受所处地区的影响,不同地区的语言会有不同的演变路径和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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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南宁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