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婳
(苏州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8)
师德素养直接影响教育质量,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叶圣陶先生曾经说:“教师工作者的全部工作就是为人师表。”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北师大时提出号召:“广大高校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同期,教育部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当前高校主流风纪良好,大部分教师工作尽职尽责。但另一方面,近几年媒体上出现了数起“抹黑祖国”“学术不端”等与高校相关的负面新闻,这些消息损害了高校教师的集体形象,普罗大众对高等教育的信任程度明显下滑,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无怪乎有学者评价指出:“高校师德建设多年来存在培训效果不佳、监督不到位、考评不力、激励效果不理想等问题。”[1]国家政策虽好,如果没有切实具体的制度支撑,它们都只是僵死的条款,对学校对社会没有实际的作用,师德将化为一句空洞的口号。所以,如何通过科学途径提高师德建设成效已然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实务界和学术界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研究,其中很多学者提到监督体制是师德建设向正确方向发展的保证。比如陈大超等认为“师德监督与激励机制相结合是师德建设工作机制得以完善的关键与突破口”[2]。朱水萍等提出:“师德问责是规范师德行为的有力保障。”[3]毫无疑问,任何寄希望于个体自身素质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监督是师德建设的基本要件,但目前相关师德监督和评价方面的研究主要在于宏观方面,“研究结果不能很好的运用到实践中去,缺乏实操性”[4],尤其是“体制外由学生、家长与社会构成的监督体系仍然不够完善”[5]。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6]师德规范虽然不是法律,但法学家的这句话于师德规范的实施确有可借鉴之处。要切实促进外部力量对高校师德环境的监督,首先要规范各高校师德信息披露制度,主动让师德建设过程和成果接受大众监督,当然,这需要师德职能部门保持相当的自信和责任感,否则,一旦信息公开,校方将被置于不利境地。基于此,信息公开有利于师德监督的落实,有利于民众对于师德建设成果的认可和接受,有利于提升高校的声誉和可信度。因此,研究高校师德建设中的信息披露问题具有显著的价值,而目前较少见这方面的成果,本文研究主体就是高校师德信息披露的依据和制度。
师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其定义为:“教师要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学者认为“师德指教师在从事教育工作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必要的品德”[7]。这两者分别代表了关于师德定义的两种说法和倾向:一者要求教师高洁如空谷幽兰,强调崇高的道德理想,不妨认定其为我国师德建设的较高目标;另一者从职业道德的角度,给予教师在从事教育工作之余一定程度的自由,可以被认为是师德建设的较低目标。我国师德建设不妨分两步走,现阶段师德建设先以职业道德建设为主。因此,现阶段师德信息披露指高校应当合理合法地公开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产生和获得的各类信息,其内容应涵盖程序信息,如制度规定、工作会议等,以及实体信息,如培训咨讯、典型案例等,目的是将高校为开展师德建设而进行的活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以便调动集体智慧,接受大众监督。
建立师德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依据有三:首先,信息经济学将信息视作一项特殊的产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掌握信息更充分的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而信息占有不完善的人,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这被称为信息不对称。促进师德信息披露就是尽量弥补信息不对称,建设公平公正的高等教育环境。其次,师德建设信息披露也是一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之间围绕学校师德建设情况而进行的博弈,可以采用博弈论进行考量,政府作为博弈规则的制订方和各方关系的协调方出席;同时,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师德建设中的信息也因此是一种公共产品,这类物品供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使用或者消费,不能也不应为某人单独所有,对这类公共产品必须进行政府监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避免发生内幕交易等有违公共利益的操作。
建立师德信息披露制度的实务依据有三:一是教育部2010年公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规定高校必须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那么重大师德失范案例必须公开。将师德规范与具体案例结合并予以普及,是祛除师生疑虑、提升师德意识的重要保证,可使广大师生了解、参与、监督师德规范执行情况,是师德建设成果获得社会认可的前提和基础。二是师德信息公开的现状。2014年教育部公布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规定了十类必须公开的信息,但是具体案例并不属于必须公开的范围。事实上,我国各校师德案例尤其是负面案例的披露程度十分有限。笔者以“师德”为搜索关键词,梳理了北京大学、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大学、浙江大学和华南理工大学这五所大学门户网站上的数千条新闻标题,发现多数新闻与师德培训有关,除余万里、王晓玮等被媒体关注的个例之外,罕见师德失范处理通报。
校方这种报喜不报忧的信息披露策略存在诸多动机,本文大致归纳为四点:一是任务动机,即学校在政府部门、师生家长、社会舆论等内外压力之下不得不披露一些师德建设相关信息,包括各种建设措施和重大师德失范处理通报;二是形象动机,学校公布一些有利于自己的信息,有助于构建良好形象,获得竞争优势,而负面信息则可能损害形象,学校自然不愿泄露;三是稳定动机,研究表明,沉默对于维护组织稳定有积极效用,“机构中的权力方通过保持沉默和要求雇员保持沉默来避免暴露组织中的瑕疵,阻止组织发生变革”[8];四是成本动机,信息的编制和披露成本包括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用,还包括披露信息所带来的潜在责任和风险,在没有明显直接收益的情况下,学校缺乏承担信息披露成本的动力。故此,高校不会主动改变这种选择性披露策略,这一现状的改变只能依靠制度规范。
建立师德信息披露制度的实务依据是:现在这种师德信息不透明政策对于师德建设权威性的危害。一方面,它不利于培养高校教师的师德意识。对发生在身边的师德纠纷处理情况,大众一无所知,大家难免滋生出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另一方面,报喜不报忧的宣传政策导致了高校师生对师德主管部门的主动疏离。不少受害者或知情者因为不掌握关键信息而选择沉默,但是,一时的沉默不代表永远的沉默,“弱势群体在利益表达的道路上要么做沉默的羔羊,要么被迫采取非常规形式,成为冲撞红线的失范者”[9],一旦受害者选择非常规方式反击,很可能重创涉事教师本人及其所在高校的名誉。
建立师德信息披露制度,就是在教育部《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专门的师德信息披露制度,既宣传师德崇高的正能量,也公示师德失范的处理信息,让绝大多数的师生都对师德规范执行情况表示了解,对师德规范表示信服,主动、及时地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让这些规范的实施显得相对容易和有效,这样,达成现阶段师德建设目标的监管成本会大大降低。
建立和完善师德信息披露制度可以遵循信息经济学的思路,将师德信息看作一种特殊的商品,所以,研究师德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沿着师德信息的生产、审核、消费、监管这一链条进行。其中,师德信息的编制者或者说生产者是各校师德主管部门,审核者是各校校长办公室,消费者是广大师生家长等,监管者是政府有关部门。本文主要探讨师德信息的生产者和审核者。
信息生产部门是信息披露的源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教育部的《意见》并未对师德主管部门的建制方式和职能范畴作出具体指示,就现实来看,各校师德主管部门的发展空间较为有限,笔者浏览了42所双一流大学门户网站的组织机构栏后发现:北京大学、兰州大学、同济大学等23所大学在党委机构里单列了“党委教师工作部”或“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上海交通大学、天津大学等19所高校中,教师工作部与人事部或宣传部或组织部合署办公。
上述组织形式中,设立常务机构,赋予该机构独立调查和裁决的权力无疑是最直接有效的师德建设的方式,是“确保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正确方向的政治保障”[10],这类高校中,师德信息披露情况也能较优于同侪。合署办公型高校中,师德建设工作从属于人事宣传等工作,受到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掣肘,易损害师德信息的生产情况。因此,就师德信息生产者来说,各校务必将师德部门单列为独立部门,使其处于中立地位,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扰,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予以同等的尊重和要求,允许它最大程度地追求师德纠纷处理的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实施信息披露规范化管理。
师德信息审核者是各校的校办。校方可以在政府界定的最低信息披露要求即披露义务基础上进行披露选择,自愿披露更多或更少自身师德建设相关信息。校方也可以对信息披露的时机进行选择,例如将正面消息安排在社会关注度高的时候,将负面消息安排在受关注度低的时候,或者有时因忧虑纠纷风险的存在而主动提前披露负面消息。校方还可以选择师德信息公开对象是只局限于对当事人公开,还是面向社会,并相应选择披露渠道。现代社会中信息披露的媒介很多,学校既可以选择主动公开信息,即在保证当事师生合法权益前提下,经由官网、学校宣传栏等途径将事件的全部或部分信息予以公开,保障师生知情权,打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也可以通过接受申请后公开信息,对于涉及个人隐私和社会安全的信息,根据情况依据利益相关人的申请而予以公开。
师德信息消费者主要是广大师生家长等,其消费目的各异,有待进一步研究分析,这里还要警惕注意识别和规制某些人可能对高校信息公开起诉权的滥用。师德信息监管者是教育行政部门,监管者要对师德信息审核者手中拥有的选择权进行规则界定,以确保各方合理合法地参与师德建设。
每个公正的裁决结果的公布,都能达到化解个案纷争,求得个案正义,树立师德规范权威,促进高校环境改善的作用,最终推动师德建设总体进程。除本文以外,师德信息披露制度研究还包含诸多子项,比如进一步明晰公开范围和程序、界定不公开范围、分析信息披露对监督效果的确切影响等,因此,师德信息披露研究大有可为。本文对师德信息披露的依据和制度的讨论不仅是理论探讨,也能带来实践价值:各高校可据此更加明确自身师德信息披露的目的,优化相关策略;社会和家长可据此更加理性和全面地看待我国高校师德建设的现状和未来;高校师生能更好地理解师德,更自觉地执行和尊重相关法规;政府部门也可据此进一步捋顺监管的思路,完善披露制度,帮助弥合各方之间的信息鸿沟,促进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