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未成年人欺凌事件的法律治理

2021-12-06 13:04王天铮
法治新闻传播 2021年6期
关键词:施暴者传播者暴力

■王天铮 崔 尧

未成年人欺凌事件既关涉“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又事关“校园欺凌”这一敏感话题,是网络空间中备受关注的热点议题。其传播方式通常为,以短视频形式还原欺凌现场,或以图文形式解说欺凌经过。未成年人欺凌事件的网络传播过程中,隐藏着侵权隐患和失序风险,包括泄露未成年人隐私,侵犯人格权益,给当事人带来二次伤害;把关不严内容失实,将线下欺凌延伸到网络暴力;过度曝光细节集中报道,引发示范效应和社会治理危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支持少年儿童工作。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网络传播未成年人欺凌事件时,应遵循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既要避免因不当报道造成更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也要联合各方共同矫治未成年人欺凌问题,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泄露个人信息,侵犯隐私权益

进入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欺凌事件的传播特征主要表现为发布主体多元、内容处理不当、信息扩散迅速、影响范围广泛等。由此带来严重的隐私泄露问题:一是发布者多为施暴者或旁观者,由于缺乏专业素养和把关机制,其发布的视频或图片往往未经面部打码、声音特效等处理,使未成年人隐私完全暴露在网络环境中。二是主流媒体虽对视频和图片作模糊处理,但跟踪报道进一步挖掘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如事发地点、家庭背景、成长经历、学校名称等,受众经过信息拼组仍能辨别出当事人。未成年人尚处于身心成长期,心理承受力较弱,价值观念并未稳固。网络传播中的隐私泄露,既给受害者带来二次伤害,使其不断重现痛苦回忆;也给施暴者造成困扰,使其过度遭受舆论谴责,影响心理健康和社会生活。

我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国家网信办2015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管理的通知》第5条要求:“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网上报道时,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26条第8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帮助:“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信息。”

因此,网络传播未成年人欺凌事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注意平衡公众知情权利与私人隐私权益,筛除或模糊处理能够明显辨识出个人身份的私密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一旦发现存在上述侵权内容,应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报道内容失实,网络暴力衍生

网络传播未成年人欺凌事件,还存在信息不实、网络暴力等问题。一方面,信息发布形成舆论后,一些媒体随后跟进,为追求时效和抢夺流量,通常缺少把关、不加核实,导致报道内容失实。例如,《关注校园欺凌:神秘手机视频揭开校园黑色地带》节目指出,某学校外存在2000多人的黑色组织,常以各种名义向学生索取钱财。节目还配有一段该校初三学生录制的短视频,视频中的同学正向“社会大哥”寻求帮助。但随后某区教委发布调查结果,未发现存在影响校园安全的突出问题,报道中播出的学生打架视频,系该校一名学生编剧导演的微电影片段。另一方面,欺凌事件的施暴者也多为未成年人,非理性的传播立场可能激化公众愤怒情绪,使线下欺凌延伸至网络暴力,“施暴者”变身为“受害者”。例如,“四川省乐至县一未成年女生被同龄人扒衣拍裸照羞辱”事件中,有网友曝出小冉等5名女生的姓名、手机号、QQ号等个人信息,将其称为“施暴者”,导致小冉等人的社交软件私信中,“每隔几分钟,便有网友发来辱骂信息”。

网络传播中,对相关未成年人发表诽谤、侮辱言论,可能构成侵权或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7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民法典第1024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以辱骂、威胁、造谣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社会声誉的,构成名誉侵权。情节严重者,根据刑法第24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成立侮辱罪、诽谤罪。

报道渲染偏移,引发示范效应

在市场竞争和流量压力下,一些媒体为赢得受众关注,突出暴力细节、渲染恐慌氛围、带偏关注焦点,引发示范效应和社会危机。具体来说:一是详细展示欺凌细节。短视频或图片中,虽然面部特征作了模糊处理,但裸露、殴打、辱骂等肢体和语言暴力却直观呈现,强烈刺激着受众感官。二是规模聚焦欺凌事件。方式上,媒体为借热度博眼球,短时期内扎堆报道类似案件; 版面上,将欺凌事件置于头版、头条;篇幅上,长篇记叙欺凌细节、煽情故事; 数量上,以梳理、盘点、链接等形式汇总欺凌新闻。三是关注焦点偏离议题。未成年人欺凌事件传播主旨应是关注未成年人成长问题、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但网络传播的标题通常强调“扒光”“裸照”“下跪”等大尺度词语,传播内容照搬原始素材,只关注浅层、简单的欺凌原因,未挖掘背后深层、复杂的社会关联。

上述未成年人欺凌事件的网络传播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首先,过度披露细节既会诱发模仿效应,加剧欺凌事件发生;也缺乏人文关怀,给受害者及其家属造成二次伤害。其次,强化报道效果可能给公众营造出校园内暴力丛生、欺凌成风的媒介镜像,也会助长恐惧、敏感等不良情绪,影响社会稳定和谐。最后,舆论焦点偏移将导致公众注意力集中于色情暴力、人情故事等猎奇因素,而忽视欺凌本身的残酷性和危害性,忽视对家庭、学校、社会和法律责任的多方探寻。

对此,《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管理的通知》第3条至第6条强调,网站不得在首页及新闻频道要闻位置登载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不得在弹窗、导航、搜索引擎等位置推荐相关报道,不得制作专题或集纳相关报道;不得对涉及未成年人体罚、侮辱人格尊严行为、校园暴力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情节等进行渲染报道;严禁使用未经处理的涉未成年人暴力、血腥、色情、恐怖等违法视频及图片。

遵循法律规定,坚守道德规范

为有效规避未成年人欺凌事件网络传播过程中的负面影响,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网络传播者需兼顾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

其一,网络传播者要尊重个人隐私,把控报道界限。媒体层面,媒体转发时要坚持“不可辨识原则”,删除或遮盖个人隐私,既要使案件核心信息和议题要旨清楚明确,也要最大限度地保证他人无法从既有资料中推断或识别出未成年人。平台层面,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第7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同时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征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后,及时采取保护手段,以阻止隐私信息无限制扩散。个人层面,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转发、不复制相关视频、图片信息。

其二,网络传播者要核查信息事实,坚持客观中立。信源上,传播者应尽可能引用官方调查结果或权威媒体报道,保障信息准确真实。立场上,传播者应理性引领舆论,既不过度煽情激起偏激情绪,也不恶意诱导引发网络暴力。

其三,网络传播者要注意报道尺度,担负社会职责。一是要坚持适度原则,做到适时、适量、适度,将着重点放在发现问题症结、引导正确价值观念上。二是要坚持责任原则,不能仅凭未成年人成长背景及其亲友说辞,便结合已有新闻框架,主观推测欺凌行为的发生原因。欺凌的触发因素往往多元而复杂,既包括个人经历等浅层因素,也包括社会症结等深层因素,传播者应综合两种成因,深度探讨未成年人成长问题。三是要坚持服务原则,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与家庭、学校以及相关部门联通合作,建立完善的科普、预防和救助机制,消除未成年人对欺凌问题的恐惧情绪,鼓励未成年人与欺凌事件作斗争。

猜你喜欢
施暴者传播者暴力
误传了几千年的俗语,你也是传播者吗?
时传祥纪念馆:做好三种精神的记录者和传播者
反性别暴力
第二章 暴力原则
小编有话说
——
青瓦台常驻记者吃霸王餐?
家庭暴力中施暴者的矫治问题研究
“白丝带”,协助家庭暴力施暴者开展“自救”
引导者 传播者 担当者——新年寄语《人大建设》
新闻传播渠道中传播者权力问题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