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媒介失范现象

2021-12-06 13:04陈宝枫
法治新闻传播 2021年6期
关键词: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办案

■陈宝枫

涉未成年人案件是媒体普遍关注的案件类型。通过媒体集中性报道,具有争议性的涉未成年人案件有时会得到有效监督,空白的法律也或能够借案进行完善。例如,鲍毓明涉嫌性侵养女案经多家媒体报道,引爆舆论场。在舆论的围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等多方就案件调查情况、犯罪嫌疑人处罚情况等舆论关注点进行联动说明。在该案等类案的推动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相关条款。

不过,梳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相关报道可发现,在新闻实践中,新闻媒体仍会出现违背法条规定与新闻专业主义原则的媒介失范问题,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法益,也不利于专业媒体正面形象的塑造。笔者总结出新闻媒体在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可能出现的七种媒介失范现象。

第一,侵犯隐私权。为赚取眼球效应,部分媒体报道涉未成年人敏感案件时,将涉案未成年人个人身份信息曝光,严重侵犯了涉案人隐私权。2012年,安徽“少女毁容案”一经曝光,引发舆论热议。大量媒体未经证实将犯罪嫌疑人贴上“官二代”标签,并对涉案双方的姓名、学校、家庭背景等个人信息进行披露,被害少女未经处理的毁容图也在网络广泛流传。目前,以涉案人双方姓名建立的百度百科词条仍然存在。

第二,媒介审判。有媒体在法院未审判前对案件进行定性,诱导舆论作出非理性判断,严重干扰司法办案。例如,黑龙江14岁女生弑母藏尸案遭曝光后,部分自媒体对该案进行“软报道”,“警惕你身边的天生犯罪者”“恶魔不分年龄”等具有主观性、煽情性语句的运用,严重影响了舆论对案件的判断。

第三,报道失真。由于部分媒体法律知识缺乏、把关意识不足,出现误用法律概念、采用未经核实的谣言、使用单一信息源等问题,使案件无法客观、全面呈现,以致误导舆论。例如,鲍毓明涉嫌性侵案引发热议后,有网站从鲍毓明一方视角撰写文章,遭到舆论质疑。该网站当日撤稿,并于次日刊登道歉声明称,报道确有采访不够充分、行文存在偏颇之处。但该声明发布后,仍未消散舆论愤怒情绪。

第四,报道失焦。部分媒体报道倾向失衡,对准案件之外的热点话题进行探讨,使舆论关注点产生偏移。例如,在报道湖南凤凰少女性奴案时,有媒体除报道基本案情外,还突出报道了涉案地的贫穷状况、娶妻难等社会问题。案件报道侧重点的转移,易使人产生模糊作案人犯罪事实,为其脱罪的负面印象。

第五,违规公开办案信息。媒体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的作案现场图、法律文书、庭审状况等作案、办案情况进行无选择公开,有违媒介伦理。李天一案曾一度成为国民关注的头条新闻。该案在被曝光获舆论关注后,疑似未经处理的案发现场图遭泄露。此外,有律师揭露,法庭要求所有诉讼参与人在庭审结束前不得报道庭审相关内容,可其还未走出法庭,相关内容就已在网上传开。据悉,该案庭审当天,众多媒体不断放出庭审消息,甚至在微博上进行直播。由于媒体的过度曝光和娱乐化报道,本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隐私案件已毫无隐私可言。

第六,渲染细节。在描述案情过程中,媒体采用故事化的叙事方式,详实还原案件经过,甚至配有暴力血腥图片、视频,给被害方造成二次伤害,并给受众造成严重的心理不适感。某杂志报道百香果女孩被害案时,对案发血腥细节详实描述,使得新闻媒体的报道尺度问题尤为凸显。

第七,蹭热度。部分政务媒体不当转发、评论涉未成年人案件相关话题,或有蹭热度之嫌,易造成自酿舆情事件。吴亦凡涉嫌性侵案被曝光后,一些官方微博跟进评论,遭到网民质疑。负面舆情出现后,相关微博被删除。

为规避新闻媒体在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出现的媒介失范问题,更好提升新闻媒体报道质量,笔者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遵守法律规定,防止新闻逼视。新闻媒体在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出现媒介失范问题,或面临舆论质疑,或遭遇诉讼等系列风险,也不利于媒体专业形象的构建。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此类案件时应遵守犯罪记录封存、审理不公开等法律规范,防止新闻逼视,保护涉案人双方隐私权;把好媒体关,遵循新闻真实性、客观性原则,防止专业媒体成为谣言搬运工、情绪煽动者,误导舆论,以致不能作出真实、理性评判;提升媒体人文关怀,不过分渲染案件细节,不借机炒作、蹭热点,避免因媒体暴力,给被害方造成二次伤害。

第二,讲求报道方式,引导公众理性评判。对于涉未成年人案件,舆论时常先入为主,起初站在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害未成年人一方,希望司法机关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法益的犯罪嫌疑人。此时,与舆论主导声音对立的少数者声音一旦出现,或因背离大众观点,被贴上“帮凶”“冷漠”等负面标签,甚至成为舆论众矢之的。但案件真实经过、司法机关办案结果并非总如舆论所想,反转情况时有发生。基于此,新闻媒体除坚守敢于讲真话原则外,也应照顾到公众存有的朴素正义观,以及对立观点发出后的舆论风险点,以公众能普遍接受的方式报道案件,引导舆论理性看待案件。

第三,延展报道职能,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普法宣传。一件涉未成年人案件被曝光后,媒体往往在初期集中性跟风报道,推动案件的舆情热度不断攀升。但案件结果公布后,媒体逐渐失语,反思案件争议缘由、追踪司法机关后续处置情况、观察司法机关办案后的社会效果等延续性报道较少出现。建议新闻媒体在报道案件本身的同时,继续深挖案件的背后问题,推动司法办案、社会治理提升,并配合司法机关进行有效的普法宣传。

猜你喜欢
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办案
雪中放牧新风景
茶文化的“办案经”
女法官“马虎”办案,怎么办?
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印发
确实的拼图
河北“全覆盖式”对各级新闻媒体进行财政支持
中国审计署:2015年逾二千人遭撤职停职处理
现代社会新闻媒体的信息传播与监管
抢钱的破绽
新形势下新闻媒体在群众工作中的角色定位与传播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