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未成年人性侵报道中的二次伤害

2021-12-06 13:04宋嘉颖
法治新闻传播 2021年6期
关键词:兰兰受害者权利

■路 鹃 宋嘉颖

2021年2月2日,历经三审,百香果女孩被害案凶手杨光毅被执行死刑。2021年9月28日,湖南凤凰少女性奴案罪犯龙喜和被执行死刑,这是法律给予受害人的正义答复。近年来,全国各地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时有发生,比如广西一留守女童遭16人性侵案、安徽潜山校长性侵幼女案、黑龙江五大连池汤兰兰(化名)案。这些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引发了强烈的负面舆情。媒体报道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是为了引起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关注与重视,提升案件的处理进度,是新闻传播领域贴近社会生活、促进民主法治建设功能的发挥。

但在未成年人性侵报道中,时常存在细节渲染、性别偏向、反思缺失、隐私暴露等伦理失范行为,给受害者造成了二次伤害。这类报道方式不仅反映了部分记者的职业道德缺失,也体现了媒介监管的不力。在新闻实践中,如何规避媒介的二次伤害亟需提上议事日程。

侵犯未成年人隐私

审判公开是新闻监督得以实施的法理基础,新闻监督作为实现审判公开的间接手段而被视为公民了解、监督司法的重要手段,换句话说,新闻监督只能建立在对公开审判的案件报道的基础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报道中,媒体大多会采取匿名报道、不予刊登照片或对照片进行马赛克处理等方式,避免直接暴露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匿名原则不仅是为了保证其不受舆论的二次伤害,维护其人格尊严,更重要的是保护受害者未来回归正常生活的权利。

以汤兰兰案为例,案件发生时,汤兰兰不满14岁,属于未成年人,且涉及强奸隐私的内容,按照刑事诉讼法不应公开审理。在汤兰兰案的案情不能公开审理的大前提下,媒体大范围暴露当事人的户籍信息显属违法。又如湖南凤凰少女性奴案,有媒体直接点明“凤凰县山江镇新农村、龙某某、在校学生、16岁、消失24天”等受害者的真实信息,虽然没有披露女孩的真实姓名和照片,但这些信息足以让当地人猜到受害者的真实身份,在实际效果上等同于指名道姓。再如百香果女孩被害案中,媒体报道直接使用了未成年受害者姓名。这些报道都侵犯了未成年人隐私,对受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了二次伤害。

泛娱乐化文风导致人文关怀缺失

性侵案件中最核心的两个要素是“性”与“暴力”,二者结合能极大地刺激公众的窥私欲,成为无良媒体吸引眼球的流量密码。无良媒体通过对案件中的暴力细节进行夸张渲染,迎合民众的猎奇心理,不惜牺牲受害者的尊严。此外,有大量研究表明,媒体对暴力内容的沉溺表现是导致现实暴力的重要诱因,因此还需要考虑对侵害细节的详实描述是否会刺激犯罪模仿行为的产生,最终可能导致对社会安全的恶劣影响。①大尺度的案件细节描述、记者“揭伤疤”式的强制采访、“往伤口上撒盐”式的情绪渲染,都会让受害者及其家人再次甚至多次受到伤害。

比如对汤兰兰案的报道,有媒体标题为《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其人“失联”》,其中“寻找”“亲友性侵”“11人入狱”等字眼将寻人、强奸、犯罪等敏感话题聚集在一起,极大地点燃了大众的好奇心,文章一经发布便获得大量关注与讨论,达到了吸引注意力的目的。从理性角度分析,作为性侵案的受害者,汤兰兰不应成为众矢之的,“失联”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以免受到被告人的再次伤害。媒体在拟定标题时往往选择将重点放在“如何增强吸引力”,而不是客观事实。在新浪微博平台中,对于“汤兰兰事件”所关联的标签②包括:“性侵”“悬而未决”“刑讯逼供”“未成年人保护”“翻案”等,标签短小通俗、简洁明了,却能使人展开联想,产生进一步了解的欲望。有媒体对百香果女孩被害案罪犯作案细节事无巨细进行公布,超越了对犯罪报道的必要限制。对湖南凤凰少女性奴案的报道,一些媒体同样诉诸一味挖掘曝光细节,将未成年受害者的痛苦和屈辱置于让大众消费的位置上,未成年人的尊严被肆意贬低。

报道失焦消解媒体的公共价值

监视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发展、维持社会动态平衡是大众传媒的基本职能,主要通过揭示社会各方面的问题,运用舆论的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媒体在报道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时,应当分清报道主次关系,关注重点应该是通过揭露和打击犯罪,保护未成年受害者的利益,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但一些报道却有转移焦点,误导大众之嫌。如《探访“囚禁少女性侵24天”地洞:不足4㎡,墙上贴婚庆装饰》将报道焦点转移至“当地贫困、彩礼金额高、光棍数量多”的议题上,从而使案件变成了这样的逻辑:因为当地贫困和彩礼金额过高,55岁的犯罪嫌疑人才走向了犯罪的极端,囚禁并性侵了一名16岁的花季少女。不可否认这的确是当地存在的社会性问题,但是在报道中出现,就有将犯罪行为归因到社会问题的嫌疑,而非聚焦在罪犯个人恶劣行径上,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而言,这相当于为罪犯“开脱责任”,毫无疑问是巨大的二次伤害。

又如《西安多名未成年人自曝被性侵都是二次元文化爱好者 警方:已立案调查》,报道中多次强调几名受害者是二次元文化爱好者,这一身份特点并不是未成年受害者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却会导致社会大众对二次元文化产生成见与误解。

再如,海南万宁校长性侵六名女生的案件,“是否女孩主动联系”等问题成为网友议论的焦点,缺乏对于事件的深度反思。有调查显示,儿童性侵公开报道案例中,45%施暴者系公职人员,68%为熟人作案。这些触目惊心的数据更应该引发人们的深度思考。此外,执法机关的粗糙执法与笨拙的舆论公关能力,使得媒体报道往往莫衷一是,前后错位,在连续性的追踪中对当事人形成了二次伤害。

如何规避二次伤害

在流量经济的今天,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报道的二次伤害问题一方面源于媒体从业者自身法治观念淡薄,未能重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一方面由于社交媒体与自媒体的快速发展,传播权下放,自媒体从业者的职业素质令人担忧,为了迎合大众猎奇欲与窥私欲,抛弃职业操守与专业主义,在事关未成年人的严肃报道中肆意侵权,丢弃人性。

另外,我们还要考虑到整个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及主体地位的习惯性忽视。不可否认,社会由成年人主宰,未成年人常被当作成年人的附属,被视为弱势群体。在社会讨论权利主体时,未成年人已经被排除在外,未成年人的固有权利经常被忽视,或由成年人代为行使。而当权利被侵犯时,未成年人缺乏维权认知、维权能力和发声窗口,如此循环,未成年人的权利受到成年人社会及媒体的反复侵蚀。

具体到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报道,如何维护未成年人权利,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是行业需要思考的问题。

1.树立并贯彻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的理念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强调“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这是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响应与承袭——《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媒体从业者应当从根本上树立关爱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权利的意识,承认未成年人主体地位。在报道中坚持最小伤害原则和人文关怀,保护其人格尊严不被践踏,不剥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固有权利。

2.坚持真实、客观、中立的报道原则

关于性侵案件的报道,西方国家经过多年实践和探索,已经确立了较为成熟的报道原则,③《牛津犯罪学研究百科》中“性犯罪与媒体”一章(SexCrimesand theMedia)、美国职业记者协会(SPJ)的伦理守则、加拿大性犯罪报道指南、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等伦理规范中,都涉及到了对真实、客观、中立原则的表述。例如,公布、发布有关性侵案件的确切信息;将性侵案件视为一种社会问题,而非个人私事;为性侵案件的双方提供表达空间;使用可靠的信源(真实性原则)。使用恰当的术语——避免偏见、刻板印象;尽量减少报道那些会影响人们判断的信息(中立性原则)。报道应避免夸张性表述,不诉诸耸人听闻的标题;报道应该提供帮助性侵犯受害者的信息,而非将后者当作被消费的新闻素材(客观性原则)。

具体到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必须将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款内化到采访、报道中。在报道前做好充足准备,包括使用正确的语言,尊重潜在受访者说“不”的权利,检视在接近未成年性侵受害者时是否可能危及其安全与隐私。采访中应该积极、不带评判地倾听,避免使用“受害者有罪”的暗示性语言,将报道可能的影响主动告知受访者,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的氛围。报道中应注意措辞,权衡好描述画面细节的比例和尺度,充分预见报道发表后的影响,在报道发表前就将二次伤害的问题纳入通盘考虑。

3.完善媒体自律规范和共同体意识

建立完善自律规范的目的是在行业内形成道德公知,以职业道德进行报道实践的自我约束,同时对报道失范行为进行有效惩戒。

我国媒体在行业自律规范建立上早有探索,《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1991年通过后,经过多次修订,内容设计更具现实针对性,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内容总体偏于原则性和指导性,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已有的规范主要散见于一些媒体的自发探索,如《检察日报》在2015年便发布《媒体报道儿童事件十条规范》,④陕西省宝鸡市委宣传部、妇联在2021年5月出台《宝鸡市妇女儿童采访报道指南》⑤等。

面对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高发的严峻现状,⑥推动媒体在全社会树立和普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意识,应增强中国记协作为行业自律机构对新闻媒体的规范力量,将层层监督、专门负责落实到位。同时鼓励社会大众积极监督新闻媒体的报道活动,不论主流媒体还是自媒体,不论是报道内容还是报道方式,都可通过更加多样的监督渠道进行反馈。在努力完善现有的条例规范的基础上,在制度上保障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报道的有序进行。

注释:

①丹尼斯·麦奎尔:《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崔保国、李琨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8页。

②王晓艳:《女童性侵报道中的问题与防范》,《中国记者》2015年第2期。

③彭桂兵:《新闻传播立法的国外国内视角》,《青年记者》2015年第10期。

④《媒体报道儿童事件十条规范》,《检察日报》2015年12月23日第5版。

⑤《陕西宝鸡出台妇女儿童采访报道指南》,《中国妇女报》2021年2月25日第3版。

⑥根据2021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显示,涉及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虽然增幅放缓,但仍呈多发高发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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