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媒体需主动作为

2021-12-06 13:04何慧敏
法治新闻传播 2021年6期
关键词:女童权益案件

■何慧敏

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的出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相关权益保护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这一规定赋予新闻媒体神圣职责,将新闻媒体发挥监督职能正式上升为法定职责,意味着媒体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大有可为,媒体理应在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方面主动作为。

及时发声,敢于监督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呼与走,是媒体尤其是法治媒体的责任与使命要求。

首先,要及时、准确发现、发声,凝聚社会关注,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出台,要求强化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其中对于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一号检察建议”的出台再次警示我们必须关注当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严峻现状。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案件常常具有隐蔽性、亲缘性、长期性等特点,案件高发于家庭、学校、亲缘、社区关系之间,难以被重视和发现,儿童本身就是弱势群体难以主动维权。因此媒体有责任强化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的监督,唤醒社会公众对潜在家庭暴力、校园暴力、儿童侵害问题的关注。媒体不仅需要强化常规性报道策划推动法律法规、正确家庭教育模式的普及,也要积极监督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例如2020年8月,哈尔滨拾荒男性侵5岁女童案件发生,《人民日报》、央视等多家媒体持续跟踪报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和公诉情况、女童救治情况和家庭现状等。央视新闻推出《哈尔滨遭性侵女童父母:治疗费政府承担不需再捐款》《哈尔滨性侵5岁女童案嫌犯被批捕》等多件报道,引发舆论持续聚焦。2020年10月发生的辽宁抚顺六岁女童被母亲及其男友虐待案件,澎湃新闻及时发声,评论《虐童事件:谁为悲剧来买单》深入分析了家庭虐童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父母将孩子当作个人私产,当成发泄情绪的工具,更明确指出要适当提高违法成本,让施暴者忌惮,唤醒社会对于孩子私产化这一社会问题的关注。

其次,要强化普法责任,提高公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我国部分偏远地区人群知识结构落后,学法守法意识薄弱,部分家庭成员对于未成年人权益造成侵害而不自知。媒体需要强化法治宣传,持续常态化地加强未成年人权益问题的宣传,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法律层面剖析,警示违法犯罪人员,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例如在追踪2021年10月四川一对父母为未成年人订婚案件时,我发现该案暴露出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对于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认知的极度匮乏,写就时评文章《给未成年人订婚,教而不当的父母该罚》,指出父母行为不仅违反婚姻法的法定年龄、法定程序、婚姻自由原则,更对儿女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关系带来极大的风险,通过舆论监督有效普及法律常识,唤醒当地政府、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早婚早育问题的关注。又如,中国新闻网刊发的深度报道《追问女婴坠楼:对不配做父母的人,真没办法了吗?》,通过采访律师等专家,对反家庭暴力法进行深度普及,强调“亲密伤害”应承担更严重的罪责。

把握分寸,坚守原则

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往往能引起社会轰动,甚至在互联网上引发几何级的传播,因此媒体在监督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时更要注意把握监督分寸,坚守客观、审慎、适度的原则。

首先,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我国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原则以及新闻报道的限制原则。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然而不少媒体在报道、转载涉未成年人案件时缺乏把关意识,追求眼球效应,没有进行画面处理,暴露了未成年人姓名、身份、面部特征等,未成年人受伤害画面被曝光在网络媒体上,将会成为永久记忆,对未成年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造成侵害。例如2020年9月黑龙江女童被邻居猥亵案件中,部分媒体没有对女孩影像资料、家庭环境、父母面容进行打码,或是只对女孩的眼部进行打码,但是女孩的基本面貌依旧可以辨认,这样的报道方式有暴露女孩隐私之嫌,引发了不良舆情。

媒体要秉持保护未成年人角度进行监督报道,在未成年人受侵害的相关报道中避免直接曝光当事人。对于暴露未成年人隐私的,媒体机构要及时筛查、制止、删除披露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及隐私的报道或有关网页。研究制定相应批评惩戒制度,营造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良好舆论氛围。

其次,要注意人文关怀,避免二次伤害。在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案件中,有的涉及性侵犯,有的涉及家庭虐待,未成年人在案件中受到极大伤害,媒体更要注意把握未成年人的情绪、心理健康问题,在采访方式、语言使用等方面都要慎之又慎,符合新闻伦理和社会道德,避免过度询问,避免过度曝光犯罪细节让未成年人及其亲属忍受痛苦回忆和社会评判,受到二次伤害。

最后,坚持客观真实性原则,避免主观倾向导致媒介审判和网络暴力。媒体在报道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遵守法治原则,了解司法的程序性,确保司法的独立性,避免媒介审判行为;尽量保持客观、全面地呈现事实,避免倾向性导致受众对未成年人无端怀疑和揣测,进而引发网络暴力行为。在报道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受害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时,注意报道方向和角度。尤其是当事人双方均是未成年人的案件,要注意避免片面呈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救助和挽救措施,淡化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慎用“迷途知返”等措辞,避免引发次生舆情。

避免浅层化,突出建设性

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往往有深层的家庭矛盾、长期保护缺失等社会根源性问题,媒体报道这类案件的初衷在于唤醒社会公众对于未成年人权益问题的关注,引领社会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因此,媒体报道应该避免浅层化,报道的方向和重点不应是案件本身的血腥、暴力、色情等猎奇因素,也不是一味放大未成年人受害的严重以及侵害者的恶劣,而是应将重点置于建设性环节,重视如何起到更好社会警示、启迪作用,如何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避免未成年人侵害案件发生,以及如何帮助受害未成年人身心修复,实现多元化社会救助,推动社会综合保护、救助体系的完善。

2020年8月,四川成都发生一起六旬男子奸淫12岁女童案件,评论《奸淫女童7次,“投案自首”站得住脚吗》,就案件中六旬男子有自首情节是否可以从轻处罚这一争议点进行探讨,结合2018年最高检印发的指导性案例提出“奸淫幼女多次”符合情节恶劣的规定,指出从轻处罚应当慎重,从法理学视角对从严惩治性侵幼女犯罪问题提出全新的思考。深度报道《女婴坠楼事件反思:撤销监护权不难 孩子后续安置不易》一文,采访法律专家、儿童救助中心社工等,就如何强化源头保护,强化学校、社区入职查询,强制报告制度履行,民政、公安等多部门统一对事实无人抚养孤儿的认定,强化对未成年受害人的司法救助、心理辅导、国家监护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对精神残疾家庭的儿童保护指出新的方向,具有建设意义。时评文章《教员暴打学员?未成年人保护不能留监管死角》及时发现未成年人课外夏令营、培训等其他活动潜在的校园暴力风险,呼唤多部门引起重视,尽快建章立制,完善行业标准,堵住监管漏洞。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媒体不仅要主动、勇敢地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更要把握好报道的方向和尺度,从保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做好宣传和舆论监督。媒体从业人员要具有较强的新闻职业精神、法律常识,记者编辑尤其需要详尽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年人隐私保护的相关规定,保证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增强人文关怀精神,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媒体机构也应该强化新闻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监督管理,不能仅为眼球效应忽视新闻职业准则,从增强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关注度、强化公众法治意识,促进建立多元化社会保护大格局的角度出发,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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