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彬,唐巧玉
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贯彻落实新发展要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高等学校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成果的主要提供者,也是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2016年8月,教育部科技部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成果转化是高校科技活动的重要内容,要重视科研成果产出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2020年2月,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科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快成果转化。据统计,2019年我国高等学校R&D 经费1796.62 亿元,比上年增长23.2%。其中,基础研究经费722.24 亿元,比上年增长22.4%;应用研究经费879.3 亿元,比上年增长23.6%;试验发展经费195.07 亿元,比上年增长24.6%。然而,与高校科研方面的高投入与高产出相比,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情况不太乐观。根据《2019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2019年我国高校有效专利实施率不高,仅为13.8%,产业化率3.7%,大量的科研成果往往以“著作”“论文”等形式被束之高阁,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联系不紧密。如何打通科技创新“最后一公里”,推动产业升级转型,是我国提高创新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
高校作为科技创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组织科研活动时更加关注学术前沿、国家发展战略,往往开展原创性更强的基础研究,追求学术价值,对于产业、行业发展的技术需求缺乏了解。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对能够迅速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即使某种高新技术可能给企业带来很好的发展前景,考虑到投资风险和运营成本,他们更愿意投资只需简单技术改造就能立即实现产业化投入市场应用的成果。而高校基于科研政策导向以及惯性科研行为模式,并不看重成果转化情况和市场占有,产出的成果缺乏实际操作和产业化的可行性,科研成果和市场实际需求不匹配[1]。这种科研供需的结构性矛盾导致高校堆积了大量无法投入应用的成果。
我国在实施科技兴国战略之初,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来促进科技发展,旨在通过量变实现质变,因此早期的科研评价对科研成果数量有一定的要求[2]。随着社会变革,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亟需更多的创新成果投入市场。然而,我国科研评价体系的数量化、功利化、指标化的倾向已经不再适应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目前我国很多高校在科研绩效管理方面陷入了误区,过分迷信量化指标[3]。高校在聘任、考核教师时,更看重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文章数量、承担省级或国家级项目的情况,很少关注科研成果的转化情况,高校中“唯学历、唯资历、唯帽子、唯论文和唯项目”的倾向明显,科研活动急功近利、唯“量”是从、学术滑坡,不利于我国高校科研活动健康发展,更不利于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进一步融合。
近年来各类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转化中介服务发展滞后[4]。根据2019年的一项调查,我国目前只有不到10%的高校设立了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转移机构普及面不够。同时大部分技术转移机构往往只是辅助项目申报、过程管理和成果验收等活动,无力为成果供需双方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服务。目前我国高校技术转移人员主要是由高校的科研管理人员兼任,在产权保护、转化流程等方面并没有受到专门的培训。同时,尽管近年来技术转移人才越来越受到重视,很多地方也积极培育,但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过于缓慢,与市场需求相比,现有的高水平技术转移人才仍然是凤毛麟角,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一般说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分为实验室研究、中试环节和产业化三个阶段。高校的科技成果往往诞生于实验室中,属于原始创新导向驱动下的科技成果转化,原创性颇高,偏向于理论化[5],而成功转化成果必须要与企业实际需要相对应,通过中试熟化阶段将成果进行实际的转化。西方发达国家在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形成新产品这三个阶段投入的资金比例为1:15:25[6],而我国在开展科研活动时,投入中试环节的经费占当年全部科研经费的比例不足10%,显然难以支撑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试开展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单纯依靠高校、企业和政府三方投入并不能解决实际的资金需求。在经费投入方面,高校有心无力,企业畏惧风险,政府支持有限。这些因素使得中试环节经费短缺,极大地制约高校成果转移转化。
一项技术从研究到产出的全过程,需要科研人员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是科研人员创造性的结晶,理应得到相应的奖励[7]。由于我国目前在高校科研成果的使用权、归属权等方面的管理机制还存在漏洞,对高校科研人员的转化激励有限。以职务发明的归属为例,依据不同法律规定,既可以归属于科研单位,又可以将其划分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8],不同的产权归属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效应完全不同,对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有不小的影响。另一方面,现行的政策条款过于宏观,对于高校如何进行科研成果的收益划分等问题缺少具体的细则和标准,对于如何进行成果的转化也缺少明确的指导。位于体制内的技术转移中心的工作人员目前无法像市场中的技术转移从业者那般根据工作业绩获得较高收入,相关的配套政策仍是空白,抑制了他们之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路径依赖理论源于西方的新制度经济学,是诺斯(North)在分析技术变迁过程并扩展到解释不同国家制度变迁时提出的一个概念,用来描述最初的选择对当下选择的影响。诺斯认为,制度变迁和技术变迁具有相同的自我强化机制,一旦选择进入某一路径之后,就会沿着这条路径发展下去,无论是否存在更有效的路径,因而路径依赖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无效率[9]。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有其自身的发展路径。长期以来,高校科研体系并不面向市场,成果转化情况没有进入到科研考核体系,科研评价方式仍采用行政导向的数量统计方式,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究其原因,在于科技成果转化及其转化内涵的旧有线性思维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对我国固有科技管理方式的路径依赖。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路径依赖除了受“政策记忆”的影响,还因为科技政策一旦选择进入某一路径之后,在某些因素的影响下,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的自我强化机制会使得政策不断增强,路径变迁的成本不断提高,因而很难摆脱旧的发展路径[10]。诺斯认为,制度变迁受四种形式的报酬递增制约:初创成本、学习效应、协调效应以及适应性预期[11]。沃尔德曼(Woerdman)指出,制度变迁的自我强化机制主要依赖转换成本、运行成本、网络外部性、学习效应、非正式文化、法律约束、既得利益、解决问题的能力、主观认识和适应性预期[12]。根据路径依赖的内涵和已有的研究成果,本文认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路径依赖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对于建立一项新的制度而言,往往需要投入一定的成本,如果从这项制度转换到另一项制度也同样需要进行专门的投入,那么这种投入就称为制度转换成本。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科技和经济的结合,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科技政策,涉及创新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宏观环境管理等方方面面。从提出“科技成果转化”这一问题起,科技体制改革的重点就放在构建连接科技成果供需双方的桥梁上,由此形成的科技创新投入及组织模式已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推翻已有的制度框架,建立一项新的科研管理制度,可能意味着在原有制度上的投资失去了价值,与之相关的规制政策以及配套措施也需要重新建立,转换成本较高。制度创新存在风险,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即使成功,也需要投入大量的创新成本。因此,在制度没有根本性弊端且改革把握不大的情况下,人们宁可继续以前的制度,也不会冒险推行新的制度,达到一种制度的局部平衡与锁定状态。同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由于存在报酬递增机制,必然会产生特定的利益相关群体——高校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部门。他们往往会为了保护自己当前的利益不受损,强化或维持现行政策。在我国现行科研管理制度下,高校中普遍产生了固定的利益获得模式和固定的组织设置。高校中的利益相关者往往认为现行的政策就是最好的政策,一旦改革会触及他们的既得利益时,他们便会产生抵触情绪,阻碍变革的发生。
政策“网络外部性”是指政策参与者所能获得的效益会随着参与政策的人数变化增加或减少。由于国家对于科研活动的投入有限,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也是一定的,如果更多的科研主体参与到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可能会使现在获益的群体丧失他们部分利益。例如,当高校科研成果转化路径发生变化时,技术经理人等专业技术转移人才、市场参与者、成果转化中介机构甚至是政府科技管理部门都可能会更多地参与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来。高校科研人员、科研管理部门往往不愿意逆转对自己有利的网络外部性,便会极力阻止新制度的产生而固守旧的制度设计。即使新制度可能带来更高的绩效,但是他们所形成集体行动的逻辑会强化路径困境。
政策参与人数越多,政策参与者获得的效用越高。如果能使高校科技管理政策呈现这种正态,就意味着科研活动参与者增加时,每个参与者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获得的效用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在不增加财政投入的情况下,要想达到这种正效应,就意味着要增强政策激励。同时,科技政策一旦颁布并执行,相关各方通常都需要认真学习、解读政策要求,并形成较为稳定的工作习惯,这种习惯性的工作方式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改变。同样,科研人员也会认真学习有关科研政策,根据政策要求安排自己的科研工作。但是,在没有制度变迁的情况下,科研人员就会依赖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路径开展成果转化工作。
制度变迁困难的深层次原因,一方面在于受到历史政策路径的束缚,另一方面还受到主观意识形态的制约。路径依赖理论指出,建立在对现实主观感知基础上的意识形态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人们的行为和选择。信息的不完全和“有限理性”带来的不确定性相结合,由此形成的制度框架限制了人们的行为选择,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了一种惯性的思维模式。这种主观的意识形态不仅会为现有的政策制度辩护,还会为继续维持这种政策或制度找到理由。长期以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都是单一导向的,没有体现出问题导向,成果转化思路固化,对所有的科技成果采取单一化的管理方式。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大致分为研究阶段、中试环节和产业化阶段。实验室研发产出新的科技成果,经过中试孵化,投入市场进行量产。一般认为,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导向,可以将其分为原始创新导向和满足需求导向两种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不同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特点各不相同,对科技成果转化各环节的要求也并不相同。目前我国高校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更多是原始创新型的成果转化,满足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大多是由企业提出的。根据近五年来中国专利调查报告,我国高校有效专利产业化率不到5%,远低于企业45%左右的产业化率。这从侧面说明,针对不同导向的科研成果,采取同一种转化路径,难以充分发挥技术创新的经济促进作用。作为一种非正式约束,思想观念的变化往往是渐进的、缓慢的,短期内难以改变。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路径依赖制约了我国科技创新系统的健康发展,阻碍了科技创新成果在市场中的进一步应用。在高质量发展阶段,我国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联系不紧密的问题成为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面对这样的新形势新问题,有必要进行系统设计,针对不同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选择不同的路径和方法,配置不同的资源,通过制度创新加快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在制度变迁的进程中,如何跳出“路径依赖”的藩篱,是一个重要的研究主题。林毅夫总结了科斯和诺斯等人的观点,将制度变迁的路径分为“强制性变迁”和“诱致性变迁”两种基本路径[13]。所谓诱致性变迁,是由个人或团体寻求对自身最有力的制度安排时的“自愿合作安排”,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方式。强制性变迁主要强调制度供给的主导性,即制度参与者被动接受有关制度安排。要打破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路径依赖,既要借助外力作用打破制度局部均衡和锁定的状态,但也要注重发挥科研人员的主体地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变迁方式应以强制性变迁为主,辅之以诱致性变迁,以期实现高校科学研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机融合。
所谓转变成果转化思路,是指突破传统技术创新过程模式的线性思维,探索科学研究和市场需求“双源”并行的机制。从科技成果转化的全链条入手,加强高校和企业的联系,促进产学研合作。一是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兴办研发机构、成果转化基地,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主体在人才、资本、市场、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有效对接。二是持续优化供需对接路径,鼓励高校对接企业需求,加快市场需求导向的成果转化。三是鼓励高校引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科研活动[14],指导科研选题、成果转化等,促进转化的实施和改善。四是针对原始创新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应考虑到其独创性,为其量身定制科学有效的容错机制和先行先试的政策,允许其在一定范围内突破旧的规范约束。五是采用多样化的成果转化模式,针对项目成果特点,选择相应转化模式。一般来说,市场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常采用专利许可、专利转让的方式进行转化,原始创新导向的科技成果常采用作价入股创办企业的方式进行转化。
科研评价是科学研究工作的指挥棒。为了有效、客观、全面了解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要打破传统的科技成果转化线性思维,深化对不同导向科技成果转化的理解。不同导向的科研成果具体表现形式不同,能够带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也有差异,单一化、定量化的指标并不能全面准确反映科研成果的转化的情况,有必要建立一种长效科学的评价机制,对其进行分类评价。首先,实行与不同导向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分类评价制度,破除传统“五唯”评价的束缚,为科研工作者营造良好的科研生态,通过科研评价导向的变化,促进诱致性变迁的发生。其次,选取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综合多方面统计数据,注重质量、贡献、价值。例如,原始创新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考虑到其理论创造性,市场应用和产业化价值需要较长时间检验,应减少中期评价、过程评价,追求中长期创新绩效。再次,评价指标设计要突出对成果创新水平和解决重大问题效能的评价,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提高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例如,对国家发展或产业升级转型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科研成果可组织专家组进行专门的评审,注重评价实效;满足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应更加注重成果转化的实际效益,以满足需求、解决问题为导向,以转化带来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成果转化的重要评价指标。最后,要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科研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将不同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益纳入职称评聘和考核指标内,作为职务晋升、绩效考核和奖酬评定的重要指标,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在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
在国家多次提出科技创新、创新驱动的政策背景下,应该加紧落实提升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促进不同导向的成果顺利转化,发挥其创新驱动的作用。原始创新导向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市场化的风险较高,企业投资的意愿不高,为了加快这类成果转化,可以由政府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入高校指导成果转化工作,评估其潜在的市场应用价值,设立专门的资金和技术转移机构,提高成果转移转化的概率。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机构对成果转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可以迅速传递创新成果供需信息,加快成果流动,为企业迅速匹配合适的技术产品,为高校成果寻找潜在的应用领域。为进一步加快完善我国创新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议由政府牵头,成立科技中介服务联盟,制定科技中介服务规范,引导科技中介服务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针对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政府应给予政策扶持与鼓励,包括但不限于税收优惠、业务指导等。此外,培养适应中国国情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将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与引进作为技术转移转化工作的重要人员保障。加大对技术经理人的培养力度,打造金牌技术经理人队伍。完善技术经理人参与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对技术经理人服务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给予成果转化项目收益一定比例的奖励,确保技术经理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转移的效率和效能。
科研经费是高校科研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保障。目前高校科研经费主要来自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且企事业单位委托资金是主要的经费来源,一般用于开展与高校的横向项目合作。横向项目通常是利用研究者已掌握的技能和知识解决企业生产经营的现实问题,是市场导向的科研活动。而纵向项目难度更大,属于对自然、对科学的探索研究,其产出必须经过严格的小试、中试,才有可能进入市场,转化难度大、风险高,但一旦顺利转化,将给市场带来颠覆性的改变。因此,首先是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原始创新研究的财政投入,尤其是加强对“中试环节”的支持,增大中试经费在科研经费总额中的比重,为成果转移转化打好研究基础。加大政府在资金投入方面的供给,要引导资金在不同环节的分配,实现强制性变迁。其次,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加快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多元化的机制,营造全社会支持原始创新的良好生态。再次,积极引导地方财政和企业社会力量对基础研究的扶持,营造全社会支持基础研究的良好生态,助推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建设。对于重大原创性研究项目,要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允许科研人员在目标导向的基础上自行安排科研经费投入,以提高其积极性。
转化收益分配比例适当与否对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积极性有着相当程度的影响。因此,要给予科研人员适当的转化收益能够有效激发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通过改变利益相关者对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实现制度变迁。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制定详细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应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绝大部分收益奖励给研发团队,团队内部利益划分应与实际贡献相结合,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保证科研人员利益最大化[15]。二是坚持贡献导向,按照劳动、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投入比例参与分配,比照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收益分配,设立最低收益比例,确保技术服务人员能够从项目委托中获取现金收益。三是职称评审制度和高校内部的绩效考核应向科技成果转化倾斜,减少单纯的科研数量指标,鼓励科研人员将精力和时间投入到更有价值的科研活动中。四是完善股权激励及税收减免制度,探索制定适合高校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方案[16],实施成果转化税收减免政策。原始创新导向的成果转化风险较大,有必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支持其转化。对引进原始创新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的企业,实行税收减免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引导企业主动开展成果转化和应用。而且,在其成果转化过程中结合其实际意义给予持续的资金支持,注重长期绩效。对于满足需求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要根据转移转化后产生的实际经济效益对科研人员进行奖励,提升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