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社会儒家核心价值观教育路径探析及其现代启示

2021-12-05 12:19
关键词:教化儒家价值观

范 赟

(南京大学,江苏 南京 210023)

党的十八大以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逐步在全社会掀起高潮。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将其“融入社会发展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1]。但从实际来看,距离这一要求还有提升空间。从本质上来说,核心价值观教育是一种道德养成教育,不仅要完成认知层面的知识传递,而且更重要的是实现行为层面的自觉践履。在这一方面,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汉代以后围绕儒家核心价值观进行的宣传教化,围绕促进人格完善和道德养成,在话语、制度、文化层面进行了长期的实践尝试,并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富有成效的教育模式,也由此持久地影响着中国人的日常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资源,观照传统社会儒家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路径,对当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理论启发和实践意义。

核心价值观既有鲜明的民族性、国家性色彩,也有显著的时代性特征,它凝聚和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统治阶级和主体成员的价值诉求”[2]27,由此确立起相对于其他价值取向的主导地位和引领作用。纵观我国传统社会的思想发展历程,虽曾存在多元价值的激烈争鸣,但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核心价值观便开始确立正统地位,并逐渐成为社会普遍认同和接受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儒家思想以“仁”为理论内核和价值追求,倡导以“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规范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对于维系社会稳定、创设和谐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因而国家统治阶层独尊儒术,突出其忠、孝、敬等向度的秩序价值追求,并在全社会普及推广,构建支撑其“大一统”政治秩序的思想权威。可以说,传统社会中儒家核心价值观地位的确立,是统治阶层与知识精英有效互动并借助国家权力推行的结果。但其教化普及且真正成为全社会认同和遵循的价值准则,却不仅仅依赖于强制性的“输入”,而是通过对其合法性的缜密论证、进阶式的制度保障和生活化的文化供给来逐步实现的。

一、合法性论证:儒家核心价值观教育的话语基础

(一)天人合一:儒家核心价值观确立的“天道”依据

上古时期,出于对自然认知的缺乏和由此导致的恐惧,先民对“天”“天命”极度敬畏。这种质朴的情感,即使在人文理性张扬之后,仍然在民众心理层面绵延存续。因此,原始儒家在弘扬人道的同时,始终致力于人道与天道的契合。殷周之际,周公等提出“以德配天”,“天”被赋予道德属性,“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尚书·蔡仲之命》)[3]334,“德”成为统治阶层和普通民众与“天”沟通的共同中介。在此基础上,先秦儒家大力描摹义理之天、伦理之天,依循“天道”建构完整的人伦社会规范体系。“钦崇天道,永保天命”(《尚书·仲虺之诰》)[3]113,德性修养成为人类通达天命、受其庇佑的可靠路径。西汉时期,董仲舒阐发“天人感应”学说,指出天道生育万物,其本质属性在于仁爱,以此确立儒家核心价值观的来源。同时,“天”被塑造为主宰一切的至上神,拥有无比强大、不可抗逆的威力,儒家核心价值的合法性、权威性亦由此得到极致的诠释。

(二)现实个体:儒家核心价值观养成的社会基础

在“天命”的观照和威慑下,通过德性修养而臻于人格完善,已经成为传统社会人们共同的理想追求。儒家特别指出,其倡导的仁爱是由近及远、逐级推进的差等之爱,源于血缘关系而生发的亲情天性是其最为可靠的伦理基石。这就进一步确认,儒家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各个阶层成员之中均有现实基础。“孝”对于个体道德修养的意义由此得以凸显:“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4]2在儒家看来,事亲之孝源自血缘亲情,个体可由此推及忠君报国、奉献社会之举,进而实现道德境界之圆满;道德养成不是一个抽象的目标,而是个体可以不断努力而实现提升的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儒家提出“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修养进阶序列,明确每个社会成员都要从自身做起、从生活琐事做起,循序渐进地通达至善目标。

(三)知行合一:儒家道德形而上学的建构完善

作为一种道德养成教育,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必须要落实于主体的道德实践,成为其自觉的行为倾向。“天命”的威慑虽然强大,但当神秘化的“天”失效之后,纲常名教便不可避免地遭遇合法性危机。隋唐以降,儒者逐渐意识到由外而内的道德认知,必须要通过主体心性认同,才能由内而外地转化为自觉实践。因此,宋儒一方面以“天理”为代表树立道德形而上学的本体,另一方面则重新开启“性与天道”的理论课题,推动形而上本体与形而下人心的密切结合,揭示“天理”本体与现实人伦的体用如一,以此强调外在的道德教化若以主体的心性认同为中介,便可转化为自觉的道德实践。心性学说和修养功夫普遍成为宋儒关注的重要话题,为推进儒家核心价值观教育提供了充分的可行性。

二、进阶式覆盖:儒家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制度保障

干春松认为,传统社会中的儒家“不单纯是一个观念化的思想流派,它更多是一种制度化的存在”[5]67。儒家在为其核心价值确立“天道”依据的同时,也构建了君主权力和现实秩序的合法性基础。自汉代开始,儒家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化经历了一个制度化、规范化提升的过程,并在权力、知识与制度的共同作用下得以在全社会普及。

(一)宣教话语的制度化

西周至春秋时人文理性集中释放,由此形成了中国文化的一批原始经典。其中孔子最为推崇《诗》《书》《礼》《乐》《易》,认为其完整承载了儒家核心价值的要义。为突出儒家思想的独尊地位,汉武帝设置“五经”博士、建官学专授儒家经学,开启了儒家文本的经学化,也成为儒家制度化的一种基本形态。但此后一段时期,汉儒围绕版本传承、经典诠释争论不休,甚至一定程度上使统治者希望大力弘扬的儒家核心价值有所模糊。因此汉宣帝和汉章帝分别主持召开“石渠阁会议”和“白虎观会议”,针对“章句之徒破坏大体”,借助君主权威确立儒家核心价值教化的标准话语,并以此“永为后世则”[6]1559。这进一步强化了官方对经学的掌控,以《白虎通义》的官方颁布为标志,“君为臣纲”为首的纲常名教得以体系化、绝对化。其后历代帝王都非常重视经典文本及其解释的官方颁定,如唐代初期编撰《五经正义》,唐玄宗亲自为《孝经》作注,清代修《四库全书》等。同时,经典文本及其标准解释也成为科举考试的主要考核内容。在以知识通达权力的制度诱导下,不少文人遵循文以载道、经世致用的原则,依托官方经典文本及其解释话语,阐发儒家核心价值的时代精神。这虽不可避免地造成了思想的禁锢,但在客观上保证了儒家核心价值传承的一致性,实际上促进了儒家核心价值观诠释的丰富和发展。

(二)宣教体系的制度化

儒家在其创立之初就非常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孔子教导为政者在人口增长、百姓富裕之后,一定不可忘记推行教化。统治者确立儒家思想的正统地位之后,即主动缔造宣扬教化儒家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体系。首先,强化学校教育的主导力量。无论在官学还是在私学中,均将儒家经典奉为学校教育的教科书,从蒙学教材到“四书”“五经”,知识传播与道德教化有机融合、贯穿始终,寒窗十载苦读亦是立德、立言、立身的修身过程。其次,发挥家庭教育的训诫作用。作为传统社会组织结构的基本单位,家庭教育承载着最为基础的育人使命。家族长老提取最为推崇的儒家核心价值,并融合人生体验对后辈予以训诫,进而传承形成历代子孙遵循的规范。种类繁杂的家训、家诫、族规、族约,涉及进德修身、勉学成才、待人接物、勤俭持家、护生仁爱等诸多方面[7]19,相对于普世意义的经典文本和学校教育来说,这些“家本”教材经过了特有的润饰,更具针对性、操作性,也更具感召力。在统治者的认同和推广下,家训的实施有具体的执行制度,如有违逆则可依家法惩戒,逐渐养成以儒家价值观为精神内核之家风。再次,重视社会教育的氛围营造。除学校和家庭渠道之外,统治者还有意识地通过榜样示范,在全社会塑造积极践行儒家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氛围。其中,既有君主、皇族及上层阶级的率先垂范,也有名士贤良的身体力行,以及专门执掌民间教化的“三老”人员,从而建构上行下效、层层传导的道德教化责任体系,并由此形成全社会统一的价值判断和行为监督。

(三)宣教手段的制度化

为保证儒家核心价值观教育取得实效,统治者还奖惩并用,从两个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一是对遵循践行儒家核心价值观的行为予以表彰,充分体现其对社会思潮的引领作用。古往今来,统治者对忠孝仁义之举的表彰形式多样、不胜枚举,其中最为显著的便是将道德行为的主体列为官吏选拔的对象,而这一道德判别的标准正是儒家核心价值。这与儒家期待打破出身、阶层、地位的限制,以品行和才能作为取士标准的主张也正相吻合。汉代的察举制即是这一方面的代表,其中“举孝廉”更以选拔孝行突出之人直接为官,显示了对儒家核心价值的充分褒扬。二是将儒家核心价值观引入法律制度,以充分展示惩恶扬善的威慑作用。传统社会不仅在思想上尊崇儒家,也以其作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原则基础。董仲舒提出援用《春秋》等经典之大义来断狱决事,对法律尚未规定之事可参照儒家经义判案,且当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有出入之时亦以儒家经义为准。同时,“春秋决狱”还强调“以心论罪”,更加关注和考察行为主体的主观动机和价值取向。后世亦沿袭此道,以至“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入法典”[8]511。从总体上来说,儒家核心价值观教育遵从“德主刑辅”的基本原则[9]24,但不可否认,这种恩威并施、双管齐下的制度设计在现实中更具效力。

三、生活化嵌入:儒家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涵养路径

传统社会儒家核心价值观的教化普及,除了借助“制度化”而树立权威约束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生活化”嵌入的成功实施,化为“百姓日用而不知”(《易传·系辞上》)[10]269之道,从而在民间积淀了坚实深厚的社会基础,孕育形成了国人独特的精神世界。归纳起来,其嵌入路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认知层面:契合不同群体,设计多元路径,实现精准传输

儒家虽然以经典为其核心价值观的主要载体,但传统社会中普通民众大多难以完成系统的学校教育,且经典文本的抽象义理与现实生活的丰富生动格格不入,因此儒家特别强调要针对不同教育对象进行表达方式的必要转换。比如在启蒙教育阶段,教习的是《三字经》《百家姓》《千字文》《千家诗》《增广贤文》这些包含着儒家思想观念和道德规范的简明读本,结合孩童心智尚未成熟的特征,剔除了艰深晦涩的语句和严肃刻板的训诫,代之以活泼有趣、朗朗上口的童谣儿歌或榜样故事,经反复诵读而沉淀在孩童的成长记忆中,固化形成其潜存的基本价值取向。而当面向目不识丁的底层民众时,儒家干脆剥离了文字外观,而化身说唱艺术、民间传说、文艺表演等场景形式。比如:传统地方戏曲几乎均以宣扬忠孝仁义等儒家纲常名教为主要题材,人们在引人入胜的故事情节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感染熏习;具有鲜明地方特征的民间艺术诸如靖江宝卷、徐州琴书等,则以口耳相传、方言说唱的形式,将礼仪秩序、家庭和睦、互助友爱等人伦规范,传入“寻常百姓家”;脍炙人口的民间传说中,孟姜女的忠贞不二、白蛇的善良坚贞,符合儒家关于女性形象的理想设定,均是对女子品格养成的典型训导。这些简单直观、通俗易懂的形式,很大程度上契合了普通民众的认知需求,大大提升了儒家核心价值观教育的实施效果。

(二)行为层面:结合日常作息,依托礼乐教化,培育自觉习惯

华夏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以礼乐文明构成人伦行为规范之总和。周公制礼作乐之初,即以立神道以成教化之旨,设计一整套具有象征意义的行为和程序,体现和维护宗法等级秩序。孔子打破周礼“不下庶人”的限制,并以“仁”改造“礼”,突出礼仪制度与象征意义不可分离,推动礼乐文化成为贯穿儒家核心价值、涵盖一切社会活动的教化工具。儒家相信对行为规范的外在约束,形成习惯以后便会转为自然之举,无论洒扫应对、待人接物,只要遵循非礼勿视、勿听、勿言、勿动的原则即可。因此自汉代“易服色”“改正朔”起,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礼制建设,但礼仪制度真正实现其教化功能,则主要得益于与社会人伦日用之间不断深入的对接。其中,既有贯穿人生重要节点的人生礼仪,如诞生礼、男冠女笄之礼、婚姻礼仪、丧葬祭祀之礼等,也有内容庞杂丰富、触碰生活细节的“曲礼三千”。唐宋之后,儒家立足普通百姓日常家居,进一步推动礼制下移和民间家礼的兴起,对普通家庭各项礼事的程序、陈设、器用、服饰标准、文书程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司马光的《司马氏书仪》《居家杂仪》《温公家范》、朱熹的《朱子家礼》、袁采的《袁氏家范》即是其中代表。与此同时,大量出现的乡规民约糅合礼俗、因俗成礼,更易受到普通民众的认同和接受。值得注意的是,儒家在引导民众明礼守礼的过程中,特别强调礼仪规范与其象征意义的不可分割,以忠孝仁义等核心价值为礼仪规范的内在特质,教化个体习得安身立命、为人处世之道。

(三)情感层面:开掘器物空间,构筑文化情境,强化体验认同

儒家深刻认识到核心价值观教育若只依靠授徒讲学,其受众层次和辐射范围十分有限,必须尽可能融入日常生活的具体情境,激发人们产生强烈的情感体验,方可作为支持人们坚守核心价值的维系力量。在这一方面,有两种嵌入路径特别值得借鉴。其一,寓道于器、藏礼于器。在道器关系问题上,儒家倾向于两者辩证统一,主张道统摄器、器可载道,其核心价值亦被附着于实用器物或是制作技艺之中,使人们随处可见、触手可及。比如:儒家倡导以仁爱关照万物,推崇善待万物、天人一体,明式家具便以精妙的榫卯工艺,充分顺应木质结构浑然天成,充分展现深谙物性、善循器质的价值追求,同时其不同功能的座椅卧具还体现出严格的等级秩序,将儒家礼仪训教渗透在人们的行住坐卧之中。其二,雅俗共赏、相映成趣。“民俗是群体内模式化的生活文化”,必然对个体行为产生广泛持久、稳定深刻的“文化指令”[11]7。儒家思想作为国家意识形态,在传布中却没有拘泥于“雅文化”之外观,而是主动向“俗文化”渗透,以实现在人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引导。其中,儒家义理被转化为各种民俗事象和民生物态,把人们日常的衣食住行层层包裹起来。例如传统服饰代表之一的“深衣”,以遮蔽全身、雍容典雅为制作理念,包含尊祖承古、崇敬天时、正直公平等多种内涵,可谓“衣简意深”。儒家还特别重视岁时节日的隐形设计,通过仪式活动和意象代码打出文化“组合拳”。例如春节焚纸、清明扫墓、中元放河灯承载报本反始、慎终追远之情,是孝悌之道的折射;除夕守岁、上元观灯、清明踏青、重阳登高是举家同游的盛会,利于营造温馨和乐的家庭氛围;春节年糕、元宵汤圆、端午粽子、七夕巧果、中秋月饼等节日食物,或表达对家人的美好祝福,或寄托对先贤的钦慕缅怀,伴随四季变迁周而复始地出现在民众生活中,形成无时不在、无处不有的感召和牵绊。

四、组合型供给:儒家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文化产品

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本质上是教育主体和教育对象在长期互动中,共同设计、生产、供给和消费承载教育引导功能的精神文化产品的过程[12]6。由上文可以发现,传统社会对儒家核心价值观的教化普及,除直观地呈现其价值内容、阐释其基本内涵之外,还有意识地对承载价值观宣教功能的精神文化产品进行了设计、规划、生产和供给。在此过程中,教育主体以仁义忠孝、三纲五常等价值理念为“内核”,以合法性论证为其涂上话语保护层,以进阶式的制度覆盖和生活化的文化嵌入为“外壳”,打造出利于推广、便于传播的文化形态,形成一套由内向外、相互包裹的精神文化产品圈层结构,并通过多层细分、多元参与和多元融合等路径,促进其精神文化产品的有效供给,提升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的实效性。

(一)产品规划的多层细分

儒家核心价值观的教化普及,与其精心打造的精神文化产品息息相关。首先,契合“大一统”政治权威的需要,提取整合既反映儒家价值追求、又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价值理念,形成产品的“内核层”。其次,从国人思维特征出发,明确儒家核心价值观确立的天道依据和现实基础,并直面道德养成教育的困境,以心性本体论为基础建构道德形而上学,打造精致细密且富有文化内涵的“保护层”,有效淡化了其内核供给的强制性。再次,主动适应不同主体的心理需求和接受程度,包裹上各种形式的“外壳层”。比如:针对读书人,提供标准化的经典文本及其解读教材,并通过国家政治制度保证其作为人生进阶的可靠路径;针对普通民众,尽量借助视听等感官形式,突出大众化、娱乐性倾向;针对少年儿童,则提供容易识记、富有趣味的文化产品等。而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外观,这些产品的精神内核都是一致的。这就启发我们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过程中,除了关注理念内核之外,还要高度重视保护层、外壳层等方面的建设。在保护层建设过程中,除了内涵方面的陈述、阐释、解读之外,还要有清晰的目标指向,即在价值观养成与受众切身利益之间建构密切联系;而外壳层的建设则必须契合不同主体的特征,着力打造一些“定制类”精神文化产品。

(二)产品生产的多元参与

儒家核心价值观教育实施过程中,各方力量的参与合作,有效提高了价值观教育产品的供给效率。在产品设计阶段,统治阶级主导完成儒家核心价值观内核的确定,并借助国家政治的制度化手段确立和维系宣教话语的权威性、统一性。在产品的生产和供给阶段,则注重社会全体成员的广泛调动和共同参与。比如:在学校、家庭、社会等不同范围,充分发挥接受知识分子、家族长老、社会名流的积极作用;在嵌入百姓生活的过程中,无论是借助地方特色的文艺形式,还是衣食住行的器物技艺,都注重发挥民众自身的创造力量,以易于群众接受的具体形式,将抽象的核心价值观包裹起来。这就启发我们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过程中,首先要从最广大人民利益出发确立核心价值观,并提供权威性、统一性的内涵解读;并在此基础上,调动不同社会主体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产品的生产和供给中来,注重采用贴近人民群众的表达方式和呈现方式,努力吸引受众亲身参与和互动体验。

(三)产品推广的多元融合

每种文化产品都有其特定优势和适用范围,而受众需求和特征却是复杂多样的,因此儒家核心价值观教育也非常注重提供多种文化产品。比如,传统社会的礼仪规范既有国家颁布的典籍条文,也有与其对应的具有象征意义的仪式程序;结合礼仪规范的行为要求,儒家又根据人的成长经历设计了人生礼仪,并根据人的生活逻辑设计了洒扫应对、行住坐卧、待人接物等行为规范,大大提高了礼仪的可操作性,也使儒家核心价值观能够在日常行为中得以有效涵养。为了调和礼仪强调秩序别异而导致的情感疏离,儒家又以“乐”作为附加产品,与“礼”合力完成儒家核心价值观的推送。再如儒家除采用直观的表达方式养成规范的行为举止外,也注重落细、落小、落实在生活事件和器物用具之中,并结合农业社会作息规律,在某些特定时间节点,构筑由以富有象征意义的仪式、器物、习俗等多种文化产品共同组合的文化空间,以此打破核心价值观教育与日常生活之间的隔阂感和距离感,成功嵌入百姓生活使之日用不觉。这就启示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受众实际需求,从认知、情感、行动、意志等不同层次入手,开发尽可能丰富的文化产品,并有意识地将其有机组合起来,覆盖到百姓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种价值观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融入社会生活,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它、领悟它。要注意把我们所提倡的与人们日常生活联系起来,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13]这对核心价值观教育与民众日常生活的融合提出了明确要求。核心价值观作为意识形态高度凝练的表达形式,与日常生活的实用性、经验性、情境性等特征有着天然隔阂,这使价值观嵌入日常生活存在困境[14]38-39。传统社会儒家核心价值观教化普及过程中的话语、制度和文化设计以及相应的路径选择,一定程度上对此问题进行了历史性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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