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琳 刘雨珍
女性在社会、经济、政治等领域,与男性相比均处于不利地位,这是不容否认的历史事实。妇女的平等权利即便在制度上有保障的今天,基于社会上约定俗成的某种对“性别”的偏见,在雇佣、家庭生活等领域,与男性相比仍处于某种意义上的劣势地位。尤其是随着家庭暴力、性骚扰、强奸等社会问题的发生,虽然女权主义者们从不同视角进行了有益探讨,各国立法机构也试图通过立法解决这一问题,收效却不甚理想。
据日本共同通讯社报道,根据内阁府2021 年1 月12 日公布的调查结果,截止2020 年11 月,有关家庭暴力咨询件数上升到13 万2355 件,创历史新高,报道分析这或许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不得不减少外出有关。这一数据比2019 年度的调查数据多出了13000 件,今后有可能还会增加。内阁府相关负责人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是:“宅在家里的时间太长导致人们变成神经质,加上对未来生活的某种不安感引发了暴力事件发生几率的增长”[1]。根据日本内阁府公布的“有关来自配偶的暴力数据”,家庭暴力的被害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①针对身体的暴力(拳打脚踢、扔东西、推搡等对身体的暴力);②心理上的伤害(近乎否定人格的谩骂,监视交友关系、行踪、电话和邮件,通过冷暴力施加精神上的伤害,对自己或自己亲属施加伤害的恐吓);③经济上的制裁(不提供生活费、擅自动用存款、不允许外出工作等);④性方面的强制(强迫发生性关系或不采取避孕措施等)[2]。
2001 年4 月,日本制定《防止来自配偶的暴力及保护被害者的法律》(以下简称《家暴防止法》),这是日本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而制定的专门法律,并于当年10 月开始正式实施。在这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中,日本通过建立妇女保护设施、创办妇女咨询所和配备妇女咨询员等做法保护受害妇女,力争使这些受害妇女过上正常人的生活。国内学界对日本该领域的相关研究较少,本文就日本《家暴防止法》以及保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主要措施进行系统的梳理和分析,以期对中国防止家庭暴力提供某些有益的启示。
过去在日本,即便来自丈夫或同居人的暴力行为符合暴行罪或伤害罪,日本警察一般以“不介入夫妻之间的吵架”或“不参与男女之间的事情”为由,对家庭暴力事件的介入持消极态度。行政机构和地方政府等同样不愿意介入家庭暴力事件。但是,1995 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将防止和根除对女性的暴力作为战略目标提上日程,呼吁各国政府在1996 年底之前制定本国的行动纲领。以此为契机,日本政府决心加速出台有关根除对女性暴力的相关措施[3]。
遭受来自配偶暴力的被害者大部分是女性,配偶对经济上难以自立的女性施加暴力的行为,不仅侵害个人尊严,同时还妨碍男女平等的实施。在这种共识下,2001 年4 月日本制定了《家暴防止法》,经过2004 年的第一次修订、2007 年的第二次修订和2013 年6 月的第三次修订,该法规定针对遭受来自同居人的暴力及其被害人也可适用该法律,并从2014 年1 月开始正式实施[4]。2019年6 月,为了强化防止虐待儿童的对策以及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者保护对策,该法明确规定必须设置儿童咨询所,作为共同保护被害者的机构[5]。
《家暴防止法》的提案者认为:为解决来自丈夫、同居人的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制定相关法律;同时为改善家庭暴力的现状,有必要健全事关配偶者暴力的咨询、保护、自立等方面的援助体制;另外,为防止来自配偶的暴力,更好地保护被害者,应制定相关对策。主要举措有以下两点:一是创设保护命令制度(2001 年10 月开始实施);二是设置配偶暴力咨询援助中心(2002 年4月开始实施)。保护命令制度是根据该法而新设的举措,法院根据被害者的申请,为确保被害者的生命及安全而对加害者发出命令:①禁止接近被害者;②勒令离开居住地,对违反命令者施加刑罚的法律制度。另外,有关配偶暴力咨询支援中心的规定,是指针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都道府县设置的妇女咨询所等可以进行短时间保护或咨询,相关费用由国家负担。由此可见,《家暴防止法》包含着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的各项举措,因此属于复合结构[6]。
《家暴防止法》对配偶暴力咨询援助中心和警察的定位是,将其视为发挥保护被害者的“第一线”作用的机构[7]。因此,配偶暴力咨询援助中心在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问题需要咨询时,成为警察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窗口。都道府县的援助中心作为都道府县对策的关键部门,除了解决疑难问题之外,要求具备专业性、能够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与此相比,市町村的支援中心作为身边行政部门的支援窗口,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发挥相应作用。另外,民间团体和支援中心基于对等关系,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机动地解决问题[8]。
支援中心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①咨询或介绍咨询机构;②心理咨询;③确保紧急情况下的被害者和同伴者的安全以及短时间保护(就短时间保护而言,可由妇女咨询所予以保护,也可由妇女咨询所委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予以保护);④为了促进被害者的自主生活能力,针对促进就业、确保住处、援助等问题,联系相关能够提供信息、协助解决的机构;⑤为了充分利用保护命令制度,帮助联络能够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解决问题的机构;⑥帮助联络能够提供被害者住所或保护设施信息的机构。另外,当被害者能够自立时,配偶暴力咨询援助中心为支援自立者提供以下信息:①提供有关促进就业、职业介绍、职业训练等信息;②提供能够确保住处以及公营住宅的信息;③提供有关生活保护、资助抚养儿童费用等信息[9]。
由此可见,《家暴防止法》的重要意义在于,不仅将家庭暴力视为侵害个人尊严和妨碍实现男女平等的违法行为,还向人们传达了为根除家庭暴力问题,国家会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具体措施予以解决这一重要信息[10]。
日本妇女保护事业的对象范围中,与家庭暴力有关的保护对象包括:①受到配偶暴力伤害的人(包括事实婚);②由于家庭环境遭到破坏及生活困难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目前没有任何机构帮助解决而被认定为处于需要保护、帮助状态的人。另外,即便不符合“受恋人暴力伤害的受害妇女”——即前述①条款的人群,也可以通过适用②的规定而予以保护和帮助。除此之外,2016年,日本执政党提出的《有关完善和充实性犯罪、性暴力受害者援助体系的规划》中,性暴力受害妇女也被列入妇女保护事业的保护对象范围之内[11]。
日本厚生劳动省(相当于我国的卫生部和民政部)在1999 年4 月发出通知,将根据《卖春防止法》而实施的妇女保护事业的对象范围界定为包括保护来自丈夫暴力而需要保护的女性。最初基于《卖春防止法》的妇女保护事业,只是将需要保护的女性作为对象而开始的,但是,随着来自丈夫暴力而需要保护的女性不断增多,妇女咨询所设置的短时间保护所发挥了家庭被害女性所寻求的紧急避难场所的作用。该通知实际上是在追认了妇女咨询所等的保护妇女事业发挥着保护遭受来自丈夫暴力的被害者的作用[12]。另外,《家暴防止法》对发挥支援中心作用的妇女咨询运营所需费用以及短时间保护等费用赋予了法律地位,作为国家层面首次将其放到预算措施之中,这一点同样具有重要意义[13]。作为妇女保护事业的实施机构,根据日本《卖春防止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妇女咨询所、妇女咨询员和妇女保护设施。
根据《卖春防止法》第34 条规定,各都、道、府、县均须设立妇女咨询所,其业务内容包括:针对需要保护的妇女进行各种咨询、调查,同时根据医学、心理学和职业判断,对受害妇女进行各种帮助和保护。另外,自2002 年4 月起,根据《家暴防止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咨询所发挥着配偶暴力咨询援助中心的作用。2015 年,妇女咨询所受理的各种咨询人员(到咨询所咨询和通过电话咨询者)为13 万9836 人。其中,到咨询所咨询的1 万3300 人中,基于“丈夫等的暴力”而咨询的人数为7748 人,占到咨询所咨询总人数的58.3%。另外,加上“来自父母等的暴力”537 人和“来自恋人等的暴力”415 人,因受暴力被害而前来咨询者达到66.7%。妇女咨询所附设受害妇女短期保护设施,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跟踪纠缠行为受害者等需要紧急保护的人,如果配备在市、区等相关部门的妇女咨询员、警察、家庭暴力中心等认为有必要予以保护,可依据具体情况对受害者予以短期保护。由于事关被保护者的隐私等问题,短期保护所的地址一般对外不公开。另外,针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跟踪纠缠受害者以及性暴力受害者,如果被认定为有必要予以特别保护,还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民间避难所、母子生活支援设施予以短期保护。在短期保护所,除了由专业指导员予以生活上的帮助之外,配备对被害者进行心理疗法的专职从事心理疗法的工作人员,另外,对与受家庭暴力等被害的母亲一起受到短期保护的儿童配备专职人员。也就是说,尽最大可能满足受到短期保护者的各种需求。2015 年需要短期保护的受害妇女为5117 人,其中,基于“来自丈夫等暴力”受到短期保护的人数为3722 人,占受保护整体的72.2%;加上“来自父母等暴力”406 人和“来自恋人等暴力”的228 人,受短期保护的总人数的85.1%为各种暴力的受害者。另外,2015 年以受到跟踪纠缠被害为由受到短期保护的人数为79 人。除此之外,还有4577 人同伴家属(约有98%是儿童)受到短期保护。由此可见,作为受到各种暴力被害者的紧急避难的公办性质的避难所,妇女咨询所在短期保护受害妇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4]。
根据《卖春防止法》第35 条规定,设置妇女咨询员,截止2016 年4 月1 日全国共有1415 人(都、道、府、县482 人,市、区933 人),这些专职人员分别配备到妇女咨询所或福利事务所等处。主要工作内容是发现需要保护的妇女,提供咨询以及进行相关指导。2015 年妇女咨询员(配备到妇女咨询所的妇女咨询员之外)受理的咨询人员(包括来所咨询和电话咨询)的人数为15 万5220 人。咨询人数逐年增加,与全面实施《家暴防止法》的2002 年相比,目前咨询人数增加了1.7 倍。另外,妇女咨询员除了为入所被害者生活自立提供相关信息之外,还通过网上帮助被害者寻找工作,或陪同被害者到法院办理有关保护命令等手续。针对跟踪纠缠被害者和家庭暴力受害者请求的短期保护事项,因为有可能危及被害者的人身安全,因此,咨询员往往联手警察,一同将被害者送到短期保护所(包括送到受委托的民间避难所)。由此可见,妇女咨询员不顾自己的人身安全,在不同区域的最前线为受害妇女提供各种咨询和帮助,有时与相关部门携手进行无微不至的各种帮助活动。值得一提的是,2016 年召开的第190 次一般国会全体会议中,通过了《有关修改儿童福利法等部分法规的法律》(2016 年法律第63 号),在这部法律中删除了《卖春防止法》第35 条第4 款中有关妇女咨询员的非常勤(临时雇佣)规定,从2017 年4 月起,根据自治体的判断,可作为专职人员予以录用。
妇女保护设施是根据《卖春防止法》第36 条规定,由都、道、府、县设立的一种设施。截止2016 年4 月1 日,共有39 个都、道、府、县分别设立48 处妇女保护设施,其中公设公营(相当于我国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22 处、公设民营8处、民设民营18 处。另外,其中的28 处妇女保护设施附有短期保护所。受害妇女在妇女咨询所受到短期保护后,针对部分无法立即就能够生活自立的妇女,在妇女保护设施一边接受各种生活帮助和心理治疗,以通过较长时间恢复身心健康为目标进行各种帮助。2015 年入住妇女保护设施的受害妇女为924 名,其中,基于“来自丈夫等的暴力”而入住的妇女为420 名,占入住总数的45.5%,加上源于“来自父母等的暴力”和“来自恋人等的暴力”51 名,在妇女保护设施入住者中,基于各种暴力受害入住的比例达到整体的60.8%。另外,在妇女保护设施中,因“无家可归、无处可归”等住所问题受到保护的受害妇女约占总数的四分之一。另外,为出所后能够在社会上自立和正常生活,从入住妇女保护所起,这些妇女在专职人员的帮助下进行相关生活技能的训练,这些受害者出所后,保护设施的工作人员也经常到居住地或工作场所了解相关情况,有时甚至帮助这些人解决具体问题,依此来保障受害者出所后的安定生活。鉴于入住妇女保护所的被害者中的一部分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此,与短期保护所一样,对外不公开保护所的地址[15]。
如前所述,妇女咨询所、妇女咨询员和妇女保护设施是妇女保护事业实施机构以及支援被害者的主要内容,但是,上述三个机构未必能够满足和解决所有被害者的需求。受害妇女通过相关咨询或受到保护后,最终还要回到社会生活,为了帮助这些受害妇女尽快自立,就有必要与市政厅、福利事务所、法院、医院、儿童咨询所、幼儿园、学校等相关机构,以及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民间团体进行合作,因此,就有必要使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了解妇女保护事业的宗旨和工作内容,即有必要构筑与社会相关部门合作体系。尤其是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妇女咨询所向相关机构开具《有关保护来自配偶家庭暴力受害者证明》,也就是说,由于家庭暴力受害者处境有其特殊性,因此有必要给予特殊的关照。厚生劳动省通过各都、道、府、县妇女保护事业主管部门向相关机构指示注意事项。从事妇女保护事业的工作人员,向受害妇女提供有关机构为她们的生活自立提供帮助的信息之外,为减轻受害妇女的精神负担,根据具体情况,有时还会陪同受害妇女到相关机构办理手续。另外,由于各机构办公窗口的工作人员未必了解跟踪纠缠、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具体情况,为了避免来自这些工作人员对受害者的二次精神伤害,有必要妇女保护事业机构工作人员的陪同。
如前所述,日本受害妇女保护事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内容是咨询、保护和帮助生活自立,厚生劳动省为了充实和完善受害妇女保护事业,同时开展以下几种经费上的支持工作。
第一,针对妇女咨询所的经费支持。首先,有时部分受害妇女需要转移到其他都、道、府、县的相关设施,也就是说,部分家庭暴力等的受害妇女需要转移到其他地方,这就需要经费,厚生劳动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资金上的支持。部分外籍受害妇女在咨询、入住设施时需要翻译,而聘请翻译的经费均由厚生劳动省来负担。
第二,针对妇女咨询所短期保护及妇女保护设施中生活自立训练提供经费支持。具体包括:①妇女咨询所短期保护设施工作人员的工资、受害妇女的伙食费、服装、被褥费等生活费,设施的维护管理费;②妇女咨询所短期委托受害者所必要的经费。根据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具体情况,妇女咨询所委托民间避难所等适合受害者短期生活的设施,以自立生活为目标进行必要的帮助;③受害妇女在妇女保护设施所需要的保护、针对未来生活自立进行帮助所必要的经费。专职人员的工资等费用,入住者伙食费、被褥、服装费,设施的维护管理费;④配备心理疗法专职人员。妇女咨询所、短期保护设施以及妇女保护设施配备心理疗法专职人员,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以及同伴家属进行必要的心理治疗;⑤配备抚慰同伴儿童心理的专职人员。针对妇女咨询所、短期保护设施以及妇女保护设施中受害妇女的同伴儿童,配备抚慰同伴儿童心理的专职人员,充实和强化受虐儿童的心理抚慰,争取使被保护的受害妇女在良好的环境下为未来生活自立安心生活和学习;⑥强化夜间警备体制。通过强化妇女咨询所、短期保护设施以及妇女保护设施中的夜间警备体制,确保基于家庭暴力或跟踪纠缠行为而入住的被害妇女以及职工的安全;⑦帮助入住妇女保护设施的受害妇女转移到地方生活。灵活利用租赁物品,支援被害妇女转移到地方生活时,将处理租赁物品费用划入租赁房屋的一部分费用;⑧支援入住妇女保护设施同伴儿童的相关费用。入住妇女保护设施中的受害妇女的同伴儿童需要入小学、中学、大学时,提供入学金、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三,提高妇女咨询员的待遇。提高从事家庭暴力受害者咨询工作者的工资待遇之外,补助调查、指导用的差旅费。
第四,强化家庭暴力对策机能。①构筑保护和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网络。由于保护和支援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以及同伴家属,需要社会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因此,有必要通过召开妇女咨询所与相关机构的定期会议、具体事例分析会议,依此来强化合作;②强化妇女咨询所等工作人员的研修制度。针对妇女咨询所工作人员以及妇女咨询员,为了使这些工作人员详细了解家庭暴力的特点而进行相关研修、教育。另外,为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针对妇女咨询所的骨干工作人员的研修,由国家来统一安排和实施;③节假日以及夜间电话咨询制度、在妇女咨询所专门配备电话咨询员,强化节假日以及夜间的电话咨询制度,依此来满足和尽快解决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需求;④培养专业翻译人才。通过培养具有家庭暴力方面专业知识的翻译人才,支援和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外国人的需求;⑤强化法律援助。在妇女咨询所,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时涉及到一些离婚、生活来源问题、在留资格问题,因此,需要提供信息或法律专业咨询,通过联系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相关法律援助。
第五,援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生活自立的样板事业。支援在妇女咨询所等受到短期保护的受害者等,在地方生活自立并定居事业[16]。
由此可见,厚生劳动省在实施妇女保护事业过程中,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以及处于生活困难状态困难的弱势群体进行相关援助,争取使这些受害者过上正常生活。
在梳理、分析日本《家暴防止法》以及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各种举措后,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对我国防止家庭暴力问题的启示。
第一,需要进一步加强反家庭暴力的普法宣传,改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日本内阁府担心,新冠疫情使得人们对生活感到不安及焦虑,导致家庭暴力进一步增加和严重。为此,在已设置的与配偶暴力援助中心密切关联的家庭暴力咨询机构之外,2020 年4 月20 日起又增设了新的咨询机构“DV 咨询plus”,以此来完善相关体制。除了提供24 小时的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咨询外,还可在SNS 上接受咨询,在实施必要援助、保护的基础上,还可提供紧急情况下的住宿。今后为方便咨询和援助家庭暴力被害者,日本政府还准备增设更多咨询渠道[17]。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频发,个别案例性质极为残忍,整体数字同样触目惊心。全国妇联和相关部门已发布三期妇女社会调查,我国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总人数基本在总人口的25%左右徘徊,且每年都有近10 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比较我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的第三期与十年前的第二期调查就会发现,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近十年增加了十六个百分点。这充分说明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有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根据第三期的调查显示,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18]。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基于“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家庭内部的所有事项均被认为是个人隐私,外加女性生理上的条件以及社会地位等诸多原因,使得受家暴的当事人很难反抗也不敢求救,受害妇女更多考虑的是经济问题和家庭关系。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大会纪念北京世界妇女大会25 周年高级别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到:“保障妇女权益必须上升为国家意志。我们要消除针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让性别平等真正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19]。因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有必要让人们充分意识到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家庭内部问题而是违法行为,让受害者敢于求救并知道应该找哪个部门求救。
第二,需要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
日本在应对和处理家庭暴力问题上,《家暴防止法》规定,警察、配偶暴力咨询援助中心、地方法院以及民间团体等各个部门必须明确分工,同时要求各部门之间的紧密联系和配合。
全国妇联开展的2009 年度“家庭暴力受害妇女需求调查”结果显示,针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的相关部门中,求助人数最多的机构依次为:妇联、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法院、心理咨询机构(热线电话)、施暴者工作单位、庇护所(妇女救助站)和法律援助中心[20]。针对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我国的相关制度以及提供救助的措施缺乏整合性,加上时空上的滞后性和手段上的非强制性等原因,导致施救机构缺乏系统性、互动性、专业性,救助机构之间以及与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之间缺乏有机连结[21]。据有关学者对“妇女热线家庭暴力个案”研究表明,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服务大部分由单一施救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在某种程度上表现为施救服务的单一化和碎片化,进而导致施救部门之间缺乏统筹性[22]。救助机构之间施救责任和互动机制缺乏统一性以及强制力的不足,信息不对称和相关救助机构服务的不到位,各自为政而处于一种松散结构,施救服务和信息交流不得不限于某种局限性。打破救助机构的局限性,有必要加强协同救助服务内容及信息交换的途径和渠道,通过不同施救机构之间建立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综合信息平台,共享受害妇女的相关情况和信息。在此基础上,通过不同施救机构一同开展有关家庭暴力的宣传,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同救助机构的权与责,通过相应转介机制来实现施救机构间的服务对接,改善受害妇女游走于求救过程中的身心疲惫现状,进而减少受害妇女有可能遭遇的再次伤害,可以说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重要内容[23]。
第三,需要进一步完善人身安全保护命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日本保护命令制度是指,当遭受来自配偶暴力的被害者,基于暴力身体或生命有可能遭到更严重的侵害时,法院根据被害者的申请,向加害者(包括事实婚和原来的配偶)发出的命令,具体包括“禁止靠近命令”“离开命令”和“禁止打电话等命令”。针对处于恋爱关系而生活在一起的人群来说,如果对方施加暴力或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同样可以适用这一命令。违反保护命令者将处以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 万日元以下罚款。另外,一旦发出保护命令,法院向管辖被害者所在地区的警察以及咨询援助机构通报相关内容[24]。
我国2016 年3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13 条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第23 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5]。但在这部法律中,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规定不够具体,许多细节没有提及。这就导致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率偏低、举证难与认证难、执行难、违反保护令惩处力度弱等问题[26]。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解决现有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解决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保护问题,需要从立法、司法、社会意识、理论制度、运作机制等多个方面,共同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保护构建一个平台。只有在这一平台之上,家庭暴力受害妇女问题才能得到相对圆满的解决。在积极分析不同家庭暴力的特点以及防范模式、处置过程的基础上,进行相关分析和研究,了解家庭暴力加害者和受害者的心理特征和产生暴力的根本原因。比如,在不同家庭暴力的具体案例中,将频繁发生暴力的家庭定为重点服务目标,定期进行回访,帮助其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防止直至杜绝再次发生家庭暴力的现象。与此同时,借助媒体开设电话互联网等救助平台,形成妇女受侵害问题的举报,施救信息化处理机制,配备有关家庭暴力的电话咨询、心理抚慰等一系列相关服务设施[27]。日本通过立法、司法、官方和民间机构合作形式解决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做法,对我国解决家庭暴力受害妇女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