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适用

2021-12-04 19:12:53林静娟
长春大学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量刑协商检察机关

马 文,林静娟

(集美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刑诉法”)通过,将认罪认罚从宽这一诉讼理念上升为具有普适性的法律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即从围绕定罪向围绕量刑问题转变,实现“以认罪为中心”到“以认罚为中心”的结构性变革[1]。被告人自愿认罪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就成为整个刑事案件处理的关键点。根据新刑诉法的新规定,提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应当坚持诉罪和求刑的统一,提供完整的诉讼“产品”[2]。新刑诉法带来了新的程序主义理念,也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工作提出了更多要求。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量刑建议的性质和地位

(一)量刑建议是控辩协商的结果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求刑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具体表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式确立后,量刑建议也从控方的单方意思表示,转变为控辩协商的结果,其基本特征发生了变化,集中体现为协商性。协商性司法在价值理念上改变了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机制,从检察机关单方追究犯罪,转变为控辩双方的协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不再是单纯的控诉、求刑,而是需要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是控辩协商的结果,是控辩双方合意的体现。检察机关是否在量刑建议中给予“从宽”,也由原来的单方决定转变为双方影响。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协商的结果,集中体现了控辩双方对案件处理的一致意见。

(二)量刑建议是法院量刑的基本依据

量刑建议是否被人民法院采纳,是能否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本要点。按照新刑诉法规定,量刑建议成为法院裁量认罪认罚案件刑罚的基本依据[3]。这是对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工作的肯定,更从立法角度给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清晰的裁判预期,有利于鼓励其在认罪的同时并且认罚,继而简化审理程序,高效了结案件,修复社会关系。

控辩审三方分立是现代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新刑诉法对认罪认罚案件的新规定是否突破了这一原则呢?回答这一问题,需要首先厘清认罪认罚案件处理中法院和检察院的相互关系。由于“认罪认罚”成为“从宽”的依据,更是诉讼程序分流的原因,所以,在认罪认罚从宽中,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是为了进一步凸显审判的中心作用和地位[4]。因此,明确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法律地位,并不会影响刑事诉讼基本结构的稳定,也不会冲击法院的独立裁判权。相反,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认可的量刑建议,法院只需在审理过程中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合法性和自愿性即可,对案件的准确、快速处理是一种促进。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目标定位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利、有自由选择认罪、认罚,以换取刑事诉讼程序简化和刑事实体量刑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能够促进案件及时、高效处理,同时也可以减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抗情绪,有利于社会关系的恢复。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意义,决定了如何在认罪认罚案件处理中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实体精准化

从域外实践看,在认罪认罚从宽类似制度中,做到量刑建议精准化是通行做法,也是必然要求[5]。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罚的基础。司法实践中,认罪的情况较为容易,而认罚的争议则较多。认罚以接受量刑建议为核心[6]。因此,公正、合法的量刑建议,是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并且认罚的稳定剂,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的助推器。量刑建议的精准化,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相对明确的量刑优待幅度,推动控辩双方尽最大可能达成认罚合意,同时也可以约束量刑行为,将量刑结果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防止权利滥用、恣意量刑,控制量刑协商的风险。而检察官能否对认罪认罚案件处理产生实质性影响,主要依靠的也是量刑建议的精准程度[7]。因此,从刑事实体角度来看,努力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化的目标之一。

(二)程序规范化

刑事诉讼领域内,程序公正的价值甚至高于结果公正。对于量刑建议,我们不仅要达到量刑结果精准,更要在实现程序上要求规范。否则,量刑建议即使最终被法院采纳,也会导致诉讼程序延续。量刑建议的形成程序不规范,则可能属于程序错误或者瑕疵,影响公正审判,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同时,从实体价值来看,量刑建议的程序规范化对实现司法公正具有显著意义。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核心是犯罪嫌疑人通过让与一定的程序权利换取实体裁判的减让,如何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是检验该项制度的一项重要标准。因此,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规定予以约束,以防止权力滥用,侵害犯罪嫌疑人本已让渡的诉讼权利。加之量刑建议本身的精准化尚待研究,量刑建议的形成程序更应当及时完善,以弥补实体之不足。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适用探究

(一)建议确定刑

对于量刑建议的具体种类,新刑诉法没有明确。2019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补充性规定,认为应当以确定刑量刑建议为原则,以幅度刑量刑建议为例外,这实质上是肯定了确定刑量刑建议的主导地位。

幅度刑建议是协商不充分的产物,会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刑罚的预期,动摇认罪认罚的信心。同时,如果法院裁判超出幅度刑的最低界限,被告人则很有可能就提出上诉,诉讼程序反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高司法效率的目标就无法实现。而确定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必然要求。对犯罪嫌疑人而言,之所以选择认罪,主要是因为“从宽”的激励。而“从宽”是否确定、量刑是否明确,直接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动力和意愿,更影响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流和走向。明确的量刑建议,是控辩合意的体现,可以促进犯罪嫌疑人及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避免庭审的不确定性。所以,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在精神要求出发,应当尽量适用确定刑建议。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探索制定细化的量刑建议标准。首先,认罪认罚应当作为一个单独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8]。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制度活力,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际适用。在此前提下,以类案分析为基础,对于常见认罪认罚罪名分类制定量刑建议标准,综合考虑各项量刑因素,对照量刑标准,建立量刑标尺,实现基准刑和法定刑的准确过渡。制定量刑建议标准时,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公正立场,改变传统的单方追诉观念,全面收集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综合考量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确保量刑建议标准精确、完整、可行。同时,要逐步扩大量刑建议标准所涉及的罪名范围,尽量做到司法实践常见罪名的全覆盖。

第二,研究、推广量刑智能化改革,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大数据方法,从已生效案件中总结规律,分析研判,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性。量刑是一项复杂而精确的问题,尽管法学界和计算机学界都对此进行了多年研究,也提出了不同的计算模型,但迄今为止,还尚未有一个可以完全替代法官思维的系统出现。但是,我们不能否认科技的力量,尤其是针对认罪认罚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事实和可能判处的刑罚已经从思想上形成比较明确的预期,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是最终裁判结果,因此,可以大胆运用智能系统,辅助检察机关办案,以提高量刑建议的法院采纳率。多地检察机关已经推广适用了智能量刑建议系统,作为检察官计算量刑的工具和参考,成效显著。

第三,严格证明标准,提高证明质量,对认罪认罚案件和普通案件之间不应该存在差异化。证据裁判原则是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原则,在各种类型的案件处理中都应当遵守。认罪认罚案件中审判程序可能简化,但证明标准不能降低。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严格适用证明标准,不能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而减轻举证责任、降低证据要求。相反,对于涉及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从宽的理由等方面的证据,检察机关应当更加关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量刑建议的确定、精准。

(二)健全量刑协商程序

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办案负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价值之一。但提高效率的前提是保证公正,如何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正,是在任何制度改革背景下都必须重视的问题。程序限制是实现公正的一大利器,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个公正的量刑建议的提出,也需要程序的保驾护航。所以,应当重视量刑协商的独立的程序性价值,深入研究完善量刑协商程序。具体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保障律师依法参与量刑协商程序,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律师参与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的重要环节。首先,新刑诉法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以实现刑事诉讼律师辩护全覆盖。这一重大举措,可以有效提高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其次,新刑诉法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是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程序保障。最后,新刑诉法还要求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人在场,可以切实提高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但有研究指出,律师对量刑建议中“从宽”的影响程度偏低[9]。因此,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也应当重视并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切实保障律师能够依法参与量刑协商程序。同时,律师在参与过程中,也应当进一步强化专业水平,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准确、完整的法律帮助,并且协助检察机关对量刑幅度提出建议。

第二,明确量刑协商的具体程序。我国是否存在“辩诉协商”目前无定论,但确实涉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认罪认罚作出从宽的允诺,以及被追诉之人对这样的允诺是否认可的过程[10]。目前,司法实践中,量刑协商程序没有统一的、详细的法律规定,导致量刑协商的程序价值不能实现,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各地检察机关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不同的有益探索。需要注意的是,检察机关如果不认可犯罪嫌疑人在量刑方面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备查,以保证在庭审过程中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的查明。同时,强化诉判衔接,审判机关如果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存在“明显不当”而不予采纳,应当在判决书中阐明理由。

第三,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充分尊重审判机关的意见,与法院建立协商机制,定期对量刑标准进行完善和修订。新刑诉法规定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法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量刑建议的纯粹程序性特质。为了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检察机关与法院可以通过个案或者类案会商分析,不断修订量刑标准,细化完善不同案件的量刑幅度,逐步实现与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总体一致的量刑建议,保障量刑协商的效率。目前实践中,多地检察机关都开展了类似工作,总体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四,建立量刑建议说理制度,改善量刑协商效果。以往在刑事诉讼中,各方关注的大多是重罪案件的说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出台了相关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后,不管是重罪还是轻罪,控辩双方对量刑的认可都是案件处理的焦点。因此,应当改变传统量刑建议只量刑不说理的局面,逐步加强法理解释,使量刑建议书言而有据,量刑建议内容更加科学、严谨,具有说服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凸显认罪认罚制度的优势,提升司法公信力。说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具体案情、犯罪情节,法律条文规定,法定刑的规定,建议刑的形成依据、标准。通过对量刑建议的释法说理,一方面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理解量刑依据、主动反思罪过,确保后续不翻供、不上诉,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提高法院的采纳比例,提升量刑建议的实效性。

四、结语

新刑诉法第三次修改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见国家对该项制度的重视。从最新立法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具有显著地位,检察机关从程序和实体两个层面主导着认罪认罚案件[11]。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也被赋予了更加重要的地位和动能。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在实际工作中继续探索,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合理行使检察权职能,进一步推动量刑建议的科学化,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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