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 鹏
(浙江警察学院,杭州 310053)
第四方支付,也称聚合支付,是介于商户和第三方支付之间,通过工具、App 和网站等渠道整合银行、第三方支付和服务商的新型支付方式。[1]第四方支付是基于第三方支付衍生出来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的普及和广泛应用为第四方支付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技术保障。进入21 世纪之后,电子商务的蓬勃兴起推动第三方支付交易快速增长。据统计,2011 年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仅0.1万亿元,2019 年猛然增长到229 万亿元。[2]为了保障第三方支付的交易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了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力度。2010 年6 月,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客户备付金的使用等进行了规范。自2011 年至今,央行一共发放271 张第三方支付牌照,因公司违规、合并注销了19 家,目前减少到243 张。[3]从发展趋势来看,因准入门槛带来的并购事件愈加频繁,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稀缺现象将一直持续。与此同时,第三方支付由于功能单一、支付周期长、退款手续繁琐、资金处理不便等问题无法满足用户个性化的支付需求。在这种情势下,第四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 年5 月,全国从事聚合支付服务的第四方支付机构已经超过百家,用户规模近3 亿人,交易规模达30 万亿元以上,无论是用户数量还是交易金额都在快速增加。[4]
第四方支付平台本身并不违法。正常的第四方支付平台通过聚合多家支付方的二维码或者通道,帮助商户实现集中收银、一体化账单等功能,原本对商家和用户都是种便利。[5]然而,倘若第四方支付平台在未取得国家支付结算许可的前提下,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对商家的资金进行截留,形成所谓的资金池,就属于违法行为。2017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将聚合技术服务商严格定位于收单外包机构,同时规定第四方支付平台不能从事本应当由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资金结算业务。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依托自行研发的、自动化的支付结算管理系统,与违法犯罪网站对接,实现交易匹配、后台记账和信息指令互通等功能,完成“接通道”和“转资金”的操作,直接违反了相关立法。近年来,非法第四方支付案件愈演愈烈。这些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跨境网络赌博、涉黄平台、网贷诈骗等犯罪提供非法资金结算业务,严重影响了我国正常金融秩序和经济社会稳定。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今天,研究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风险,分析其资金运作模式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有助于有效切断新型网络犯罪的资金供应链,完善我国第四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体系。
非法支付结算业务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支付平台在未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牌照的情形下,将消费者付给商家的钱截留,从中抽取手续费之后,再转给商家账户。与正常的第三方支付方式不同,在第四方支付非法资金流转过程中,消费者在商户处进行消费,但资金不直接进入商户账户,而是流向第四方支付公司,随后转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再转入到商户的账户。这种交易类型包括两个关键特征:首先,在账面上未显示消费者与商户直接发生了交易,而是与一个陌生的第四方公司进行了交易;其次,资金流转过程中往往会有多次转入、转出的行为,最后汇入特定商户的个人账户。实践中,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按照嫁接支付通道方式,即入口方式不同,可分为四种基本模式:
模式一:企业商户型
犯罪团伙使用自持的空壳公司、租用他人公司、冒用他人公司等方式向持牌支付机构(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主)注册商户支付账户,或者购买、租用已注册好的商户支付账户生成收款二维码,并以“轮询”①即赌客在向赌博网站提交充值申请后,与赌博网站对接的支付系统会获取赌客的IP 归属地,然后支付系统通过“轮询”功能,根据赌客的IP 地址、充值时间来匹配对应的商户,之后将生成的二维码发送到赌博网站充值界面,供赌客进行扫码充值赌资。方式供赌客扫码充值赌资。在2018 年绍兴公安机关破获的“支付一号”案中,数个犯罪团伙通过“融信付”“联富通”系统“轮询”使用数万个商户账户,帮助300 多家境外赌博网站收取赌客的投资资金。犯罪分子在赌客充值时会提供一个二维码,赌客扫描二维码进行充值后,相关赌资会打到“融信付”“联富通”平台。非法支付平台的控制人黄某、何某及其下面的马仔事先已注册了1000多个服装店、超市或者是夜宵店等等各种名目的商铺。赌客充值资金经过“融信付”平台充值到商铺账户之后,最后都汇聚到黄某和何某的个人账户中。通过这些账户,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共收取赌客扫码充值金额58 亿元。[6]
模式二:个人账户型
企业商户型是利用对公账户开展非法支付业务,而个人账户型则是利用个人账户来运作,其最具代表性的形式就是“跑分”模式。所谓“跑分”即个人向第四方支付平台(即跑分平台)提交一定保证金后,利用个人的微信或者支付宝收款码,为别人代收款,赚取佣金。在这一支付模式中,犯罪团伙首先购买支付系统、租用服务器和域名搭建第四方支付平台②即“跑分”平台,通常以APP 的形式出现。,然后通过网络推广招募“跑分”会员(又称“码商”),采用类似网约车抢单的模式在APP 上分布“跑分”订单,抢中者使用个人支付账户接收赌客等参与非法活动者的付款。这些“码商”向第四方支付平台提交一定保证金后,提供个人的微信收款码或者支付宝收款码协助非法平台收款,参与资金流转以赚取提成佣金。此外,“跑分”平台还通过国内外的“商户”代理人③即联系非法活动平台代理的中介。找到赌博等非法平台代理进行合作,并让非法平台代理在“跑分”平台上注册账户成为“商户”。犯罪团伙为“商户”提供API 接口(应用程序编程接口),让“商户”把赌博等非法平台APP 接入“跑分”平台。在2019 年“抓蛋”案件中,犯罪团伙通过“抓蛋”APP招募6 万名“跑分”人员,在APP 上分布“跑分”订单,抢中者使用个人支付账户接收赌客的付款,然后提现至个人银行卡,并转入赌博平台指定收款银行账户。第四方支付团伙与赌博平台之间达成协议,赌博平台向“跑分”平台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平台再分每笔收款金额的一部分作为佣金给跑分人员。“跑分”平台采用类似传销的层级发展模式发展会员,上级向下抽成佣金,并且会员需要先行缴纳押金1~5 万元,以押金金额为“跑分”抢单金额上限。[7]由于“跑分”模式突出的隐蔽性和便利性,目前已成为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主流模式。
模式三:错配交易型
犯罪团伙控制某些大型电商平台下的店铺,选取一些虚拟、高频交易的商品,如手机充值、油卡充值等作为商品媒介,利用非法支付结算系统,将真实的充值交易(客户与运营商)与赌博等非法交易的充值交易(赌客与赌博网站)进行等值错配,即将原有的“客户匹配运营商”“赌客匹配赌博平台”,交叉互换为“赌客匹配运行商”“客户匹配赌博平台”,实现套用真实交易场景的目的。如在2019 年丽水、龙泉非法经营案中,刘某某犯罪团伙利用“华荣聚富”系统,使用8 万个物联网手机号不间断向中国联通申请购买手机充值卡,卡密价值13 亿元,并通过拼多多等电商平台销售,以交易错配形式,完成赌客充值。参赌人员在赌博网站上完成充值并支付之后,非法资金通过 “华荣聚富”支付结算系统进行流转,由易某团伙收集卡密,完成第一道“洗钱”。接着,易某团伙再将手机充值卡卡密批量销售给张某团伙,张某犯罪团伙则将手机卡卡密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销售,完成第二道“洗钱”。最后,“洗白”的资金由刘某某团伙进行代付,给赌博人员提现。[8]
模式四:私接通道型
私接通道就是通过非正常手段私自连接第三方支付公司或者银行的结算通道搭建自己的POSP 系统的收单机构。通过收买银行内部人员方式,直接获取银行系统的支付接口,并且利用银行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大商户的身份,规避第三方支付机构风控监测,肆无忌惮开通商户账户,用于接收赌客的赌资充值。如在2019 年缙云“12.3”案中,以肖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成立了一家名为“凯因卡德”的科技有限公司,对外宣称能够为国内外各大银行提供聚合支付清分系统,为各大企业提供数据收集和分析等服务。为获取暴利,犯罪团伙搭建了非法支付结算平台,并收买渤海银行长沙分行工作人员,用其搭建的“溢+”等支付系统对接银行支付系统,并利用银行作为支付宝大客户的身份,批量注册140余万个商户账户,日均收取赌客资金11 万笔,日均交易流水3800 万元。[9]
在实际违法犯罪活动中,这四种资金运作模式还可能出现拼接、嵌套,形成较长的链条和更为复杂的资金流转形态。
从个人网络支付账户的监管制度来看,当前商业银行的个人结算账户数据量大,相关信息主要通过系统记录获取。按照《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报送大额(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 万元以上)和可疑交易(异常资金收付),开展交易监测分析,发现并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通知》要求规范“公转私”单日单笔限额。而非法第四方支付中,“跑分”会员进行的是个人之间的小额支付,且只接收赌客付款,不转出资金。日单笔交易和单日累计交易金额都没有超过法律的限额。加上“跑分”的账户持有人均系真实的普通个人,这些账户夹杂着正常个人消费交易,更容易规避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
在许多案件中,非法第四方支付涉及网购的虚假交易动辄上百万笔,利用充值卡卡密错配交易金额总是数以亿计。这些犯罪团伙直接利用相关部门在空壳公司注册管理,对公账户检查管理,第三方支付机构商户注册、交易管理,电商平台商户入驻审核、虚假交易监测,充值卡卡密管理,以及寄递业信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行业监管盲区和漏洞,谋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能够为非法网络活动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在非法网站运营者和客户之间充当第三方支付中介的角色。通过聚合正规的第三方支付账号用于资金流通,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能够帮助网络黑灰产业从业者快速获取客户信任,成为网络非法活动经营者、网络非法活动参与者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缓冲带。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与上游各种犯罪团伙之间分工明确,形成错综复杂的犯罪网络,日益成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色情网站、网络传销、游戏私服等违法犯罪活动资金转移的通道,以及其他网络黑灰产业洗钱的重要工具。例如,在2019 年广东揭阳白某非法经营案件中,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通过购买个人信息大量注册某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色情直播平台提供收支接口。[10]
据统计,2020 年1 月至6 月,公安机关打击和整治的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案件共计12 起,共打击88 个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涉案金额超过250亿元,相关非法支付平台主要为跨境赌博、涉黄平台、网贷诈骗犯罪、黑灰产业等非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和洗钱。[11]
非法第四方支付的显著特征是资金在平台上停留,从而产生沉淀资金,为非法支付平台违规使用资金和侵吞资金提供了机会。第四方非法支付平台没有支付结算业务的许可牌照,并且由个人组建。在这一情形下,平台资金安全没有任何保障,加上非法支付平台能够在短期内迅速聚集巨额资金,极易诱发第四方支付平台卷款跑路,最终演变为网络平台诈骗犯罪。此外,由于参与非法活动的人员和非法活动经营平台代理都明知自己从事的是非法活动,在遭受损失后不敢或不愿意报案,无形中助长了非法支付平台跑路的嚣张气焰。在2019 年深圳爱贝非法经营案件中,犯罪分子打着“聚合支付”的旗号,为519 家商户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经查证,涉案公司共截留商家资金90 多亿元,并私自挪用所截留的资金,导致大量资金无法支付给商家。然而,警方冻结了所有涉案商户资金之后,只有115 家商户申请解冻相关资金。犯罪分子表示,因为一些商家从事的是非法活动,即使这些资金被截留,相关商户也不敢报警。[12]
为了逃避打击,从事非法活动的网站提供给非法活动参与者的二维码不断变换,从而需要获取大量的收款二维码。以“跑分”平台为例,从事非法第四方支付的“跑分”会员(“码商”)通常从朋友或者熟人那里获取支付宝、微信以及钉钉的收款二维码,并提供给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从中获取不法利益。有的“码商”甚至通过高价从黑市购买大量银行卡以及与之对应的身份证号、手机卡,并借此获取二维码,实现不正当利益。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还通过购买个人信息大量注册某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为非法交易平台提供收支接口。在2019 年福建警方破获的一起第四方支付平台非法经营案件中,共查获4000 余张银行卡以及大量支付账户。[13]这些支付账户和收款二维码大多来自进城务工人员、无业人员和在校大学生等群体。由于第四方支付最终还是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结算,非法第四方支付严重破坏了支付结算信用环境,直接影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更重要的是,第四方支付犯罪团伙鼓吹“跑分”兼职来钱快、回报高,吸引了大量“80 后”和“90 后”年轻人投身其中,严重扭曲参与者的价值观,损害社会诚信体系,危害性极大。
与第三方支付相比,第四方支付行业的进入门槛几乎为零。在技术方面,犯罪团伙不需要购置POS 机等硬件,技术含量极低,仅需搭建一个系统即可,而购买整套系统完成平台搭建仅需几千元。在行业准入方面,建立第四方支付平台没有牌照许可限制,只要能接入支付通道即可进行。这一支付方式汇集了多种支付便捷接口,能够为非法网站提供便捷隐蔽的结算通道,充当非法网站运营者和客户之间的交易媒介。更重要的是,通过为违法犯罪的个人或团伙提供支付服务,第四方支付平台能够获取高额手续费。根据不同业务和不同支付通道,一般放量时间和具体金额不一,第四方支付平台收取的费率也不尽相同。大部分支付通道收取的费率在2.2%~3.8%不等,但也有一些高风险业务收取费率高达近30 个点。[14]这一高额利润吸引了无数犯罪分子积极参与非法第四方平台的搭建和运营。
从第三方支付的内控机制来看,第四方支付平台主要以“挂靠”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方式经营。目前,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线下业务推广主要采用代理模式,在多级分销形式下,相关支付机构对代理商的准入及交易管控并不严格。[15]任何个体只要有身份证,交纳一定押金就可以成为二级代理。不管是对代理商还是特约商户,如果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合作时审核不严,难免会有犯罪分子虚构商户甚至盗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进入系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一些中小型持牌第三方支付机构盈利空间缩小,为了盈利有意或无意触碰一些违规收单、违规转接支付接口等灰色地带,纵容或者默许第四方支付平台参与非法经营活动,从而为第四方支付平台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契机。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以互联网技术为载体,具有涉网性和非接触性的典型特征。在大量的非法支付案件中,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与赌博、色情等非法网站实现信息流对接,利用掌控的大量第四方商户账户、个人账户、银行卡个人和对公账户等,以虚构合法交易接入非法活动资金,通过信息流控制资金流。这些资金交易转移路径颇为复杂,具有高度隐蔽性,从而很难发现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活动轨迹。此外,目前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协助非法资金转移出境的情形日渐增多。2019 年以来,公安部经侦局会同央行支付结算司聚焦支付领域乱象,集中打击了一批大案要案。从侦破的案件情况来看,负责网站的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核心人员外逃东南亚等国遥控指挥,将平台服务器架设境外以逃避监管。[16]这些犯罪手段加大了执法部门对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的打击难度。
如前所述,在第四方支付中,犯罪嫌疑人会购置大量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当前,我国社会信用观念普遍较为淡薄,支付结算监管缺乏良好的信用环境。加上社会公众风险意识薄弱,个人对自身账户及其资产的管理不善,对于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账户信息、手机号码、网络账号等不够重视,随意出借身份证、银行卡等,使得许多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趁。在一些案件中,有些人在利益驱使下,大量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并向不法分子出售获利,而成为非法“第四方支付”的推手。加上相关监管部门对于个人网络支付账户监管不严,监管方式未能及时改进,对涉案账户所有人无约束性措施,致使“码商”可以毫无顾忌地收集支付二维码并获取非法利益。
第四方支付能够克服第三方支付的缺陷,提高支付流程的合理性,具有存在的价值,但是仍然需要对其进一步规范。一方面,在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上,对第四方支付应同对待第三方支付一样严格。例如,要求第四方支付符合特定的注册资本限额,履行相应的反洗钱义务,建立内控制度等等。尤其要明确其法律定位,即电子支付及其增值服务的技术提供商。另一方面,加强执法监管力度。完善第四方支付的监管框架,明确第四方支付平台权利和责任的分配。加快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提升市场集中度和规范度,杜绝监管真空和套利。[17]同时,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对非法资金的运行进行监管,提高对第四方支付平台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依托第三方支付才能完成支付和结算业务。为了有效规制第四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实际上,2010 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纳入了支付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其中第31 条规定“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2016 年,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风险和非法交易及时采取核查、延迟结算、终止交易等必要措施。2017 年,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停止“直连银行”模式①即第三方支付结构绕开银联直接将钱打入银行。,所有网络支付业务必须通过银联或网联平台进行。随着央行“断直连”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的推进,应实行支付链路的穿透式监管,集中管理和清算银行、第三方支付、第四方支付三者之间的交易接口,坚守第四方支付服务商的辅助支付定位。[18]这样既能切断网络赌博、网贷诈骗等非法平台的资金链,又能帮助公安机关及时发现相关犯罪线索,取得相应的犯罪证据。
针对当前已经明确的黑灰产业链规律特征和关键环节,应全面推动相关部门和行业加大业内问题隐患的清理整治和风险防控,杜绝为非法第四方支付活动所利用。具体而言,网信部门应加大对非法网络支付APP 的排查发现和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对非法APP 的封堵和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空壳公司的排查识别,积极采取多种有效举措予以清理;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切实严密技术风控措施,全力发现各种卷入可疑交易的账户和商户,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依法予以取缔封停,避免沦为非法网络支付的犯罪工具;提供卡密充值业务的有关移动运营商、石油服务公司、游戏公司应完善相关充值规则,避免卡密充值业务成为错配交易的商品媒介;商务部门应监督各类电商平台完善运营规则,加大对进驻商户资质审核、虚假交易、参与“跑分”码商等模型监测。通过多个部门的共同整治,形成长效监督的局面,才能有效扭转当前的失控状态。
支付账户是非法结算资金的必要工具,而有效管理账户、资金的前提是全面遏制非法买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2020 年10 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开展“断卡”行动,全面整治非法贩卖银行卡、电话卡等违法犯罪活动。然而,目前我国相关立法对涉案账户所有人没有规定约束性措施,社会公众对非法支付危害性的认识不清,致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因此,在加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管理的同时,对于那些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参与非法支付结算业务的“跑分”人员、软件开发技术人员、出借账号人员等,建立参赌及从业人员“黑名单”等制度,将其纳入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在出入境管理、个人征信等方面加大惩戒力度。此外,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典型案例,强化法制教育,帮助社会公众理解从事跑分转账、出借出售个人身份信息和账户、帮助注册空壳公司、提高违法平台技术开发等行为的违法性,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和创业观,自觉远离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