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下乡”: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理性逻辑与方法论

2021-12-03 10:53张玉琢韩春梅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一村警务现代化

张玉琢,韩春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新时代对乡村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期待。乡村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最基础的结构性力量,在中国现代化发展历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纵观国家治理嬗变历程,国家曾通过党政下乡、政策下乡、服务下乡等多种资源下乡方式对乡村治理进行介入和动员,力求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当前,随着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传统乡村发生重大变化,呈现出区域性、文化性、结构性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的复杂样态。为实现“治理有效”的目标要求,“警察下乡”作为一种新兴国家资源下乡形态和乡村治理力量为各地广泛认同和试用。目前河南、辽宁、广东、湖南、安徽、河北等多省均逐步建立健全“一村一警”的警务机制,在脱贫攻坚、乡村治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均发挥重要作用。警察具有党政、法律、服务等多元身份属性,是国家资源的聚合体,发挥着治理主体的多元效用。“警察下乡”是国家治理与乡村治理结构整合的理性路径,是运动式治理与科层制的协同模式,是推进城市化健康良序发展的安全阀,饱含乡村治理的理性逻辑,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方法论,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战略目标提供多元基础性服务。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理性逻辑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持续推进传统国家到现代国家的转型,为构建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不断发力,其中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则是这一过程的根本路径。乡村治理一直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前沿阵地,却在传统社会的历史惯性作用下,与国家治理体系保持着一定距离。为保证国家治理体系的高度安全与稳定,亟需加快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以一种理性逻辑重构国家与乡村间的关系,将游离在国家治理边缘的乡土社会进行有效整合。

(一)结构逻辑:国家治理与乡村治理的体系整合

从鸦片战争至新中国成立是一个以革命为主旋律的无序时代,在此期间国家权力更迭、政体交替变革,最终在抗日战争取得全面胜利后,中国才完成在现代化进程中对国体和政体的艰难选择。也正是从新中国成立开始,我国逐渐由传统国家过渡至现代国家。在土地改革、人民公社运动、分田到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改革中,现代国家权力以一种不限于科层体制约束的形式完成了对乡村社会的改造,重塑乡村社会结构,改善了国家与农村间的关系,但“皇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的传统乡村思维依旧嵌入在当今乡村文化之中,导致乡村治理徘徊在国家治理的边缘地带。

国家与乡村间的结构鸿沟是横亘在当前国家治理面前必须重视的现实问题。为此,2006 年我国取消了延续千年的农业税,国家与乡村的对话方式出现颠覆性变化,原来向上流动的农业产出出现逆化,国家资源下乡成为当前乡村治理的主要动力。这种改革模式保证了国家权力向乡村的有效渗透,但也弱化了乡村政权与农民间的互动机制(乡村政权对上负责)[1],乡村治理与国家治理间出现了新的断层。为让原本游离于政治统治边界的乡土社会不断靠近,并真正融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国家通过党政下乡(驻村书记、基层党组织建设)、政策下乡(财政支付村干部报酬)、项目下乡(产业帮扶)等方式对乡村治理进行介入和动员。其中“警察下乡”作为一种国家资源“下乡”的新兴形态已经不断应用在我国乡土社会中,保证现代国家理性充分发挥其治理功效,推进国家权力纵向延伸。乡村治理现代化要求在结构上与国家权力中心不断靠近,打破乡村完全自治的“土围子”,将“一盘散沙”式乡土社会结构整合为一个高度组织化的政治社会[2],目的是保证国家意志和治理体系的高度集中,为国家治理提供全局性服务。

(二)体制逻辑:运动式治理与科层制的协同兼容

从我国的国情来看,作为人口第一大国分布在960 万平方公里土地上,涉及行政区划有:省级(34个)、地级(333 个)、县级(2846 个)、乡镇级(38 727 个)[3],其中还包括近70 万个行政村。面对如此治理规模,科层制作为一种“理性的牢笼”提供了结构框架和运行机制。[4]我国当前科层制具有二重性,不仅仅是社会主义的产物,也是中国古代官僚制一脉相承的历史演化。秦代以来的三公九卿制,汉代的郡国并行和州制,唐至清代沿用的六部二十四司制,都体现着中国古代官僚制结构严整,层级分明。[5]无论在什么时代条件下,在如此治理规模面前,都无法拒绝“科层制”层级属性带来的治理优势。当前,中国国家治理基本逻辑依旧镶嵌在科层制管理体制中,中央政府通过行政发包制和科层制将政治意图委托于地方政府,形成“委托—代理”式的中央与地方互动机制。[6]在乡村治理中,中央权力随着漫长的科层链条逐级递减,在抵达乡村时式微到已经无法突破乡村自治的场域边界,进而极易产生乡土社会与国家治理相脱离的危机局面。

为弥补这一困境,运动式治理为科层制结构困境提供了一种补充方案。虽然运动式治理一词最早出现在2004 年[7],但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国家运动中早有体现。运动式治理是治理主体为实现治理目标,突破常规程序,集中资源对社会突发问题或重大问题进行针对性整治的弹性模式。虽然运动式治理与科层制存在天然的结构反差,但却具有在革命年代获得的强大政治合法性[8]。从我国的治理实践中可以看出,运动式治理能够有效调和科层制固化体制的危机,以一种灵活的方式实现国家意志与基层治理间适时适度的调控。在此次新冠疫情中,运动式治理发挥着巨大的抗风险能力,体现着我国“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乡村治理位于国家治理的终端,与国家权力中心保持着数个科层制位差,本身的结构劣势仅凭科层制下的权力流动和任务发包无法弥补,甚至将产生信息失称和治理成本的提升,因此乡村治理需要以一种运动式治理和科层制协同的方式作为其现代化的核心逻辑,维系国家与乡村间的最适距离,进而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警察下乡”的过程是运动式,稳定后则成为长效机制,与单纯意义上的运动式治理和科层制都存在差异,是一种二者兼容的新型治理方式,为乡村治理现代化提供着“内外双生”的二元生命力。

(三)发展逻辑:城市张力与乡村压力的矛盾调和

城市化是人类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城市过渡的演化过程,也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评价指标之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重大转折点是改革开放,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78 年,为保证政治大局稳定,清除残余反动势力、分裂势力和敌对外部势力成为这一时期我国的政治工作和任务目标,因此城市化的起步与发展并不迅速。1978 年开始,城市化发展才逐步稳定,进入正轨。目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并且按照目前城市化率(60.60%,增速约为1%)[3]以及国家现代化战略目标来看,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会出现降速。

城市化打破了传统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空间的融合发展,是经济社会结构变革过程。城市的发展为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供了极大满足,为保证其自身发展的连续性和生命力,城市需要提升吸纳能力,即城市张力,完成社会资源的流入和供给。在城市资源自给不足的情况下,乡村社会就成为城市发展的资源地之一。在当前中国城市化趋势下,农村资源不断在城市虹吸效应作用下涌入城市,人财物的脱离导致原本经济基础并不牢固的乡村出现空心化,相对封闭的空间内的乡土秩序难以为继[9],乡村振兴面临巨大资源压力,这也是国家为何频频进行资源下乡的根本逻辑。因此,城市化发展对我国乡村治理提出了巨大挑战。

我国的现代化发展强调的是城乡全面现代化,并不是一种以消耗乡村资源实现城市发展的失衡式的现代化。因此,为实现城乡现代化的协同发展,保证城市化进程的同时兼并乡村振兴,就需要国家资源对乡村社会进行供给,补偿因城市发展产生对农村造成的现实剥夺。随着国家资源不断下乡以及国家权力对城市资源的调控,城市与乡村资源呈现出双向互动状态,乡村治理困境得到了极大缓解。“警察”作为国家资源,其政治属性和职业属性能够在城市张力与乡村压力的矛盾中发挥着关键的调和作用,在城乡资源博弈中注入引力,在失序的乡村重塑现代化秩序,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

二、警察下乡中的“三大关系”: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挑战

在国家资源持续下乡的背景下,警察下乡亦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乡村治理注入关键力量,是助力乡村治理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警察”在乡村治理中并不是一种内生性力量,下乡过程中伴随着与乡村复杂的对话过程,一种外部力量的介入对于具有自治边界的乡土社会来说存在现实冲突,其是否能够打破壁垒,有效进入乡村、融入乡村进而改变乡村,直接影响着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进程。面对警察下乡的诸多挑战,首先应检视这一过程发生的“三大关系”的转变,即警察与村庄、村民、乡村文化之间的关系。

(一)嵌入式还是依附型:警察与村庄的关系

“警察下乡”必然导致“警察”与“乡村”的关系变化,打破原有一个派出所对应十几个甚至几十个行政村的艰难局面,转变传统“统管式”的乡村警务模式,构建“一村一警”的“对应式”新型警务体系。但警察融入乡村,仅凭借政策的顶层设计还不足以让自治文化依旧存在的乡土社会所完全认同和接纳,单方面的决策输出会让村庄产生被动的管理压力进而对警察进入乡村产生斥力。因此,如何保证“警察下乡”能够与乡村实现和谐共存,充分发挥其下乡功能,实现对乡村治理的有效性,前提条件是必须处理好警察与乡村二者的协同关系,即“警察下乡”合法性的问题。

从目前“警察下乡”的实践可以看出,警察与村庄的关系主要呈现两种状态,一是嵌入式,二是依附型。嵌入式的典型代表是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进行的“一村一警”警务模式试点工作(辽宁模式),要求试点区域内派出所所长挂职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驻村民警、辅警任命为村党支部副书记、村主任助理。[10]这种模式以一种人员嵌入的方式由内而外融入乡村,赋予警察开展乡村警务工作和乡村治理的合法性身份,解决警察下乡合法性问题。依附型的典型代表是河南省的社区警务全覆盖的“一村一警”模式(河南模式),通过在社区和乡村建设警务室为基础,实现警员下沉。目前,河南全省已基本实现了“一室一民警、一站一辅警”。[11]这种模式提供乡村警务和乡村治理工作开展的机构依托,通过依附于乡村社会实现由外至内的融入。

嵌入式的辽宁模式有效将警察置位于乡村治理的核心位置,但也必然导致乡村行政体制发生重大结构性变化,这种进一步复杂化的乡村治理主体,对于乡村治理和乡村警务工作的职责权限科学划分提出了新的考验;依附型的河南模式是以一种机构前移方式实现“警察下乡”,这种模式保留了原本的乡村行政体制,这也就意味着会出现两种行政体制共存的局面,因此如何构建乡村警务与乡村治理二者的有效衔接和融合机制,成为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这两种方式都通过提供“警察下乡”合法性的方式为维护警察与村庄的协同关系提出基本路径,很大程度上规避了警察与乡村融合过程中的矛盾冲突。但是对这两种模式带来的现实问题也必须进行深入思考。

(二)法缘还是地缘:警察与村民的关系

“警察下乡”伴随着第二种关系改变,即警察与村民的关系。我国《宪法》第一条之规定赋予了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反映了人民警察的政治属性。同时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在人民政府体系中与其他行政机关具有显著差异,除自身政治属性外,还兼具法律属性和公共属性,是国家安全的捍卫者、社会良序的执法者以及社会成员的服务者。从人民警察与社会成员的互动方式来看,二者间的关系是一种建立在“法缘”基础上的联结状态。警察下乡背景下,警察与村民的互动机制发生了巨大变化。警察与村民的关系在“法缘”的基础上增加了“地缘”,警民的对话形态也发生了重要变化,这种变化主要受警察下乡目的所影响。

在各省警察下乡的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下乡目标,即“政治目标、法律目标、服务目标”。更多时候警察下乡伴随的目标是多元的,是上述三种目标排列组合的聚合体和兼容体。例如,安徽省推行“一村一警”包村联系制度(民警担任治安负责人),重点开展治安防范、群众服务、安全宣传等8 项执法与服务工作[12],下乡目标是法律与服务的结合;辽宁模式中警察下乡目标是充分发挥群防群治,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落实上级党委的部署要求开展的警务模式探索,其中政治性更为凸显。

在不同的乡村,由于警察下乡的目标差异,警察与村民的关系和互动方式迥异。政治目标下,警察下乡是一种向上负责制,根据上级指示完成本单位任务,警察与村民间的关系与取消农业税后村干部与村民的对话方式类似,二者之间具有一定的真空区;法律目标下,警察下乡则是一种责任履行制(对本单位负责),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本职工作,这种方式与原来“统管式”的警务模式本质上区别不大,只是位置前移,效率提升,但是成本也较高。警察与村民的互动距离缩短,但形态没有改变,对于以安全稳定为首要治理目标的中国来说,亦具有其合理性逻辑;服务目标下,警察下乡是一种对下负责制,以村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为工作前提,这种目标不仅为村民服务,同时也为政治目标和法律目标提供服务,兼容向上负责和责任履行的潜在属性。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农村分化情况不容乐观[13],乡村分区明显,加之各地警察下乡的目的各有不同,因此该如何构建起警察与村民协同关系和对话模式是一项复杂而又庞大的工程,既不能以一概全,也不能混乱无序。

(三)改变还是融入:警察与乡村文化的关系

“警察下乡”涉及的第三个关系,即警察与乡村文化的关系。警察在乡村的工作,必然受到乡村文化的作用和影响。乡村文化具有高度的村民认同,是乡民在农业生活中积累和沉淀出的意识形态和价值标准,反映着村民的认知模式和行为准则。乡村文化产生于乡村并作用于乡村,在较为封闭的乡土社会,具有自我强化的周期性,同时也具有极强的地域性和排他性,已经成为村民无法割舍和赖以生存的精神依托。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封闭的乡村逐渐被打开,乡村文化已经得到稀释和中和[14],同时当前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的家计模式[15],也在将城乡文化进行融合。虽然在国家的努力下,乡村文化已经在逐步好转,但是数千年来传承的“草根性”基因并未发生重大突变。因此,警察下乡不仅是一种治理力量的下沉,更是一种文化的碰撞与交流。我国目前仍保留着数十万个行政村,乡村文化依旧在乡土社会发挥着重要作用。警察下乡带有国家意志,是政治文化、经济文化、法治文化与乡村文化的融合过程。这一过程的前提首先是打破,其次才是融合。因此,以广大村民认可方式对乡村文化进行破壁,将是警察在乡村真正开展工作和发挥效能的关键所在。

警察下乡承担着构建新时代乡村文化振兴的政治任务,即对乡村文化进行现代化调试与引导。在广西、安徽、河南、山西、辽宁等省份推行的“一村一警”警务机制中,宣传工作是下乡民警的工作内容之一。但在实践中,却存在警察与乡村文化间关系的一种悖论:警察下乡首先要有广泛的群众认同作为基础,要求以一种符合该村文化的方式开展宣传动员工作,但这项工作正是以打破和重塑该村文化为目的。这样一种既“遵从”又“打破”的现实冲突,限制着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文化振兴,造成乡村文化在警察下乡过程中不断循环内卷。如果为躲避这一悖论,以“第三种”——强势的灌输式的宣传动员方式推进乡村文化的现代化,无疑是将警察置位于村民之上,这是对警察下乡的全盘否定,更会动摇警察下乡的合法性根基。因此,警察下乡如何摆脱警察与乡村文化的关系悖论,探寻“第三种”之外能够实现对乡村文化“既融入又改变”的科学建设路径,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警察下乡的优化路径: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方法论

警察下乡无疑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推动其现代化进程。在多省推行的“一村一警”“一村一辅警”甚至是“一村多警”的基层警务实践中,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犯罪率、社会纠纷大幅降低,村民安全感、满意度不断提升的数据中,依旧隐藏着一定的问题。因此,为持续提升警察在乡村治理现代化中的功能,将有限警力资源高效应用于乡土社会,应对警察下乡的全过程予以统筹规划、科学配置,在逐步“做大”的基础上“求精”,规避因过分追求宏观数据成绩造成的资源透支和流失,以及警察队伍松散和权力外溢的问题。

(一)“因地制宜”的警察下乡思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经历40 余年,正在从一个农业大国迈向工业大国,但数万的行政村意味着我国的城市化道路依旧有很长的路要走。从发展水平角度来看,我国乡村可以分为两种:已经现代化的、正在现代化的(具有区位优势和不具有区位优势)[16]。从地域分布来看,中西部农村、珠三角地区农村、江浙地区农村[16]、东北地区农村都存在显著差异,乡村文化、现代化水平、空心化程度等皆不相同。微观细分,村村间甚至也存在明显差异。高度分化结构体系形成了中国乡村“一盘散沙”的现实状态。这也为“因地制宜”的警察下乡思维提供了合理性逻辑。

继河南新密、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山西闻喜的“一村一警”试点取得良好成绩后,“警察下乡”开始在全省铺开,山西省更是将政法系统纳入“下乡编队”[17],举全省之力推进“警察下乡”。但目前在全面推进“警察下乡”的过程中,缺乏对乡村的实地考察与深入调研,在高度分化的乡土社会,以点到面的推行手段虽然能够实现治理效能的快速提升,却并不能将本已分化的农村进行有效的整合,拉齐乡村间的发展失衡,甚至有可能加剧乡村的异构,为乡村治理带来更多问题,并且这些引发的现实问题还会被覆盖在宏观数据之下,被整体效能的提升所隐藏。

因此,为避免宏观数据对工作成效的控制和误导,必须理性分析警察下乡的微观逻辑。在推行“一村一警”的进程中,各省首先应该科学规划国家任务(乡村振兴、脱贫攻坚)、乡村治理(基层治理现代化)和警务改革(警力下沉)的共存关系,厘清下乡警察的任务目标和职责任务,为其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保障,要规避因警察下乡造成的本单位队伍凝聚力的下降以及警察权力的外溢和腐化。其次,应认清乡村分化的实际程度,进而做到“点—线—面”的渐进式推行策略,逐渐缩短各乡村间的发展差距,将原本分散的“个体”联结为“共同体”,为实现国家治理与乡村治理衔接提供基础,避免急于求成,造成以偏概全;最后,充分尊重了解民意并结合本地区乡村行政体制,有针对性地采用“嵌入式”或“依附型”,抑或兼容型的警察下乡模式,为警察下乡提供更加稳固的群众基础和与乡村治理高效协同的入乡机理,切勿追求推进速度而统一下乡模式。

(二)“按需分配”的警察下乡标准

“一村一警”的警务体制改革是国家资源的纵向流动,但是推进这一过程需要大量政治资源、警力资源和财力资源的支撑。各地在稳步推进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对于基层建设的要求中,“一村一警”的标准不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在已经超过本单位承受限度的地区,例如,内蒙古包头、湖南洪江、宁波鄞州等地,将“辅警”作为“民警”的代替或是补充,以“一村一辅警”的灵活应对策略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即便如此,为推行这一举措,部分地区依然无法实现“一对一”配置,例如辽宁省铁岭县公安局于2020 年1 月面向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一村一辅警”工作人员217 人[18],一方面缓解城镇人员就业安置问题,一方面为推动基层治理提供基础。但并不是所有地区都能够短时间内实现“一对一”标准。并且从全国范围来看,“一村一警”的警察下乡机制已经形成一种具有影响力的改革之风,正在“引导”基层警务体制改革方向。但这种模式在部分地区彰显出的适用性和优越性并不意味着能够在全域范围内进行“漫灌式”推广,为追求“形势”而超出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警察下乡,必然会造成本单位的资源透支,同时也无力保证借鉴的经验在本地生根。

但是,问题的存在并不是否定警察下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而是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进行“按需分配”,更好地发挥村警在乡村治理中的效能。为此,首先应建立对辖区内村庄状态的科学评估机制,对乡村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量,进而研判派警必要性和可行性,并不一定为追求整齐划一将“一对一”的标准强推落地,要以整合分化乡村为导向改善乡村发展失衡局面,这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其次,科学配置警力资源,在保证本单位运转正常条件下,按照辖区乡村的评估实际进行警力下乡,对于满足“一警多村”条件的乡村进行科学划分,“一村一警”只是数量上占优,并不意味着效果上高于“一警多村”,往往适度的管理与服务才能发挥出治理最大优势;最后,规范警察下乡的工作时间和周期,既要保证乡村治理的有效性,也要为下乡民警或辅警予以充足的权益保障。同时值得指出,河南镇平县、杭州市萧山区等地逐步推行的“一村多警”警务改革,要谨慎效仿,切不可萌生为推进乡村警务成效数据的提升而持续扩大警力资源投入的动机。警察下乡配置问题如果不进行科学设置,极易出现下乡资源与乡村实际错位,造成治理成本的提升。从宏观数据来看,警察下乡一片利好,但是其中却存在极大的资源浪费,“一警多村”“一村一警”“一村多警”应按需选择。

(三)“亲缘介入”的警察下乡纽带

传统农村一般由“差序格局”的血亲关系组合而成[19],在城市化引力作用下,亲缘关系主导的乡村格局逐渐解构,“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和“季节更替为界限的半城半乡”的家计模式,也在进一步弱化传统乡土社会血亲结构,正是在这种传统乡村的“进化”中城乡间的互动渠道逐渐建立起来,为国家资源下乡留有路径。但是乡村社会中的亲缘关系并没有完全淹没于城市化进程中,依旧流淌在乡村体系内。农村是中国现代化的稳定器和蓄水池[20],这种亲缘关系为村民提供着强大的抗风险能力。并且,传统乡村文化也在防止血亲关系的消散,传统乡村思维也在为逐渐式微的“差序格局”提供内生逻辑。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依然会有数以亿计的农民生活在乡村,因此乡村社会将会以“多缘”兼容的状态逐步实现现代化。

面对复杂的乡村结构,警察虽然能够以“地缘”关系进入乡土社会,并将“法缘”构建起来,为乡村治理提供法治力量。但是警察真正融入乡村还缺少“亲缘”纽带。尤其在开展宣传动员工作中,极容易陷入“改变还是融入”的关系悖论中。因此在实践中,可以将“亲缘”作为媒介,发挥其衔接作用,有效将警察代入乡村关系。首先,通过在各村公开招聘警辅人员,一方面弥补警察下乡中的警力不足,一方面为“警察入乡”提供亲缘纽带,这时民警就不再需要进行“一对一”式的下乡,可以通过灵活动态的方式对各村辅警进行任务下派和有效管理,目前河南多地区已经利用信息化手段(微信群、信息平台)助力乡村警务工作,因此这一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其次,组建村内联防队,鼓励“中坚农民”“负担不重的人”[21]以及村干部家属参与其中,创新群防群治的“枫桥经验”落地,这种模式已经被一些地区所采纳,但是并未全面推行,这种方式要求尊重本地的乡村社会文化并结合乡村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可以为一些刚刚试点或还未进行该举措的警察下乡地区提供借鉴与参考;最后,依托上述两种“亲缘”关系作为媒介大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逐步推进乡村文化振兴,去除制约乡村现代化发展的滞后思想,将“家”与“国”相统一的“家国情怀”融入乡村社会,构建起国家与乡村相统一的价值意蕴,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思想根基。

四、结语

乡村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稳步推进的前提条件,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基础,未来一段时期内仍将是国家发展的工作重心。警察下乡作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方法论,在多省的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宝贵经验,并且已经形成示范效应,正在逐步推广。但在这一趋势下,乡村治理现代化应进一步检视骄人成效背后的现实规律,并保持其理性逻辑,深入探寻“警察下乡”的操作性与适应性,将警察与乡村的融合机制作为起点,将治理乡村和服务乡村作为宗旨,在充分尊重乡土社会客观实际的基础上,以适量适度适速的方式进行延伸,在横向拓展的同时也要注重对纵深的挖掘,既要做大,也要做精。只有这样才能够建设一种具有高度安全性、稳定性、科学性、有效性的警察下乡长效机制,更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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