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以人民为中心

2021-12-03 00:59
福建医科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关键词:现代化主体党组织

宁 鑫

(福建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福州350122)

在现代化进程中,乡村从来不是处在从属的地位,它与城市是命运共同体。自2013年“国家治理现代化”被提出以来,如何有效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成为各领域关注的重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价值追求是中国共产党性质和宗旨的鲜明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下,开展各项工作的具体体现。以人民为中心是乡村治理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坚持的价值追求,这也明确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目的和本质。在这一价值追求的指引下,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效果将更加显著,治理效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从而为“中国之治”增添动力。

一、一切为了人民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本遵循

中国共产党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核心领导力量,从党的性质和宗旨来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各项工作中必须要贯穿的一条主线。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环节,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就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其目的和本质就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基本遵循。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以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目的

马克思认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这揭示了共产主义运动的人民性。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将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的立场和追求,在任何时期、任何阶段始终如一。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开展的一切实践活动都坚持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着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基础,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其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具体来看,社会发展不断加快,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也发生了变化,当前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是我国当前社会的主要矛盾。而这其中各个领域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也涉及地区之间的差距,最突出的表现就体现在城市和乡村之间。由于历史原因,城乡之间二元结构始终存在,城市市民相对于农村的农民来说拥有更好的生活条件,其各类需要的满足程度也高于农民,城乡之间的不平衡更加凸显了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诉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不再仅限于物质需要,而是涉及公平、正义和安全等多层次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带领下的乡村治理现代化就是要不断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不断解决乡村中存在的问题,推进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在真正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其公平、正义、安全和生态等多领域的需要,提升乡村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从乡村治理现代化这一目的来看,一切为了人民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出发点和价值取向,也是中国之治的显著优势所在,深刻回答了“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

(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本质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治理”与统治、管理的概念不同,治理不仅是领导者的行为,更包括人们的直接参与。在西方国家,“治理”作为拯救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一种方式,是以消解国家权威,使社会具有更多自主权,促进治理多元化,去权威化、中心化为旨趣的[2]。我国的“治理”不是对西方治理的照搬,而是在对其进行批判与借鉴的基础上,结合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与中国具体的治理实践而形成的,既有治理的一般意义,也富有当代中国治理的特色。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下,“治理”更加体现社会共同参与。西方治理目的就是为了追逐物质财富,而忽略了人是否能够得到自由全面的发展。与西方以资本为中心的治理不同的是,我国要形成“以人为本”的国家治理现代化体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的是为了人,是为了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3],这也就意味着要实现人的现代化。作为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在基层治理的实践表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包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需要健全现代化的制度体系,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也要提升治理能力,更好地将各项制度落实,使制度的效能显现出来造福人民。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人民参与其中,在乡村治理中发挥并提升主体性,从而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动力之源是广大人民群众

在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必须遵循的价值取向。深深根植于人民,坚持依靠人民的力量则是取得一切成功的动力和源泉。如果说“为了人民”回答了价值指向问题,那么“依靠人民”则更加明确了如何遵循这一价值的问题。因此,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是有效开展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动力所在。

(一)人民群众是乡村治理现代化不可缺的主体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在唯物主义学说产生之前,唯心主义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他们或将英雄人物看做历史的创造者,或将历史视为天意、绝对精神等神秘理论所创造,否认人民群众的历史主体地位,忽视人民群众创造并推动历史发展[4]。马克思恩格斯在阐述唯物史观的过程中指出,“人民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第一次正确说明人在社会历史中的作用,确立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5]。马克思指出,人民群众的生产活动是整个社会全部活动的基础和前提,“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6],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是从事生产的,是社会生产活动的主体,人民群众在为了满足新的需要的驱使下,通过实践不断进行改造世界的物质实践活动创造着人类历史。作为社会历史的主体,人民群众是推进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始终以人民为根基、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体。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推进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但最为关键的还是在“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主体是人或人组成的“组织”,坚持发挥人民群众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是我国乡村治理的历史经验总结,也是当前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体现。从制度设计来看,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之一,具体到当前乡村治理中,坚持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优势体现为村民自治。我国乡村治理的实践形式就是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村民自治,参与主体是村民[7]。这说明乡村治理中应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以此促进多元主体协同共治,这也是助推治理现代化的内在动力。

(二)人民群众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动力

随着社会经济形态发生深刻变化,利益关系日趋复杂,乡村中遇到的多数问题更需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来解决,党和国家各项政策的最终落脚点也是人民。说明广大人民群众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主体,是主要的依靠力量和动力之源,如果没有他们的支持就缺少了内部的动因,仅靠外部力量的推动难以真正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乡村治理现代化与基层人民日常生产生活的场域密不可分,广大农民理应是乡村治理现代化行为中的主要力量。尽管当前出现了大量非农产业和进城务工人员,但是农民是乡村主体的地位始终不会变,乡村是身处其中的农民之乡村,而不是居于乡村之外的“他者”之乡村[8]。只有农民才最了解自身的需求,最懂得乡村治理之道,也只有农民组织起来,以足够热情和持久的动力才能真正创造幸福美好的生活。如果离开农民的广泛参与,全面深化改革是不可能顺利实现的。习近平总书记十分肯定乡村中农民的主体作用,曾明确指出:“农村要发展,根本要依靠亿万农民。要坚持不懈推进农村改革和制度创新,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激发农村发展活力。”[9]因此,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展开要紧紧依靠基层人民群众的力量。一方面,党和国家对乡村地区的方针政策,需要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与响应。基层人民群众是乡村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乡村中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各方面的发展都需要以人民群众的具体实践为基础。另一方面,基层是改革的试验场,人民是创新的推动者。在日常的生活与劳动实践中,广大人民群众总是能够依靠自己的智慧创造出具有本村特色的乡村治理之道。纵观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很多制度设计最初是人民首创的,是源于基层实践的,后经总结上升为国家的制度安排,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民首创精神的尊重,也体现出人民群众的主体力量。例如,安徽省凤阳小岗村的“红手印”催生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充分展示了农村人民的智慧,体现出人民是不断推进乡村治理走向现代化的力量源泉。

三、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成果由广大人民群众共享

历史和现实都充分证明,正是中国共产党人所坚守的人民性和人民的立场,国家才能够不断发展壮大,不断走向现代化,凸显国家治理的优势。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村治理现代化始终将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作为基本原则,始终坚持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乡村治理主体的人民群众有权利对乡村治理现代化进行评价,也有足够的理由和权利共享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成果,这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归宿。

(一)乡村治理治理现代化的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

人民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必然有资格享有自己创造的历史。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乡村治理现代化致力于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涉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态各个领域的发展,强调在注重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保障乡村人民群众在各项事业中都能够享受到公正平等的待遇。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通过政策的落地实施,推动乡村地区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广大乡村人民群众公平地享有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同时,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也更加注重人民群众的参与,人民群众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权益主体,也是各项工作的主要参与者,作为不可或缺的主体,有足够的权利享有乡村改革发展的成果。人民群众共享乡村治理的成果,其获得感、幸福感由此增强,人民主体意识得到了增强,主体能力在这一过程中也得到提升,增强了人民群众对自身主体地位的认同,激活了人民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热情,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现。

(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成果需要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

在党对治国理政效果制定评价标准时,中国共产党从来都是以人民至上这一价值立场出发,将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价值评判者,以人民是否满意为根本评判标准,这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始终不变的价值追求。只有人民群众的权益真正得到了保障,生活得到了改善,党和国家在基层的各项治理实践才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才能顺利开展。维护和实现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群众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受益者,也是各项工作推进中不可缺少的依靠力量,因此,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各项工作应该接受人民群众的检验。在共享治理成果的基础上,以人民是否满意为评价标准。人民群众对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水平和效果进行判断的标准也是“生活是否得到改善”和“合法权益是否得到维护”两个方面。根据人民的评价和判断,结合实际才能够发现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再次以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为落脚点,不断地完善和改进,提升乡村治理现代化水平,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可和支持。只有在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下,让人民共享治理成果的同时接受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才能更好地取得人民对乡村治理现代化工作的支持,调动并发挥其主体性,从而形成更强有力的基础和力量。

四、以人民为中心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路径探索

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是进一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权益与需求的关键,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目的与性质、主体动力和成果共享等多个方面来看,乡村治理现代化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当前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还存在一些问题,在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追求推动下,还需不断完善才能释放出更大的治理效能。例如,农村基层党建较弱,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地位尚不明显;乡村基层政府服务能力需要提高,政府主导的传统治理模式短时间内难以消除,参与渠道不通畅以及协商治理机制不健全,这些都导致人民群众难以参与到乡村治理现代化中。此外,“三治”结合治理体系的巨大优势尚未完全发挥出来,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强与完善。因此,在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下,以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应通过进一步明确党组织在乡村治理现代化中的核心领导地位、以人民为力量源泉,推进多元治理格局形成。同时,也应以自治为基础,健全“三治”结合治理体系,更好地实现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一)坚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大的优势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治理现代化应该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也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乡村治理现代化才能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立场与追求。2019年6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明确阐述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党组织所处的核心领导地位,并指出应“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治理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把夯实基层基础作为固本之策,坚持把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作为主攻方向”[10]。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党和基层人民群众相互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农村基层党组织具有政治引领、组织协调和推动发展等多种功能,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核心领导力量。要坚定党在农村中的领导地位,明确党组织在农村各项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最新修订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11],指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应该以法定程序担任村委会及集体经济与合作组织的负责人。这意味着要进一步明确村“两委”权责关系,突出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地位,在党组织的带领下践行群众路线,以“代表群众利益”为导向,带领村干部与村民共同进行乡村治理。要扩大基层党组织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在经济、社会组织中设立党支部,形成以农村党组织为核心的乡村治理组织体系,发挥好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神经末梢”所具有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通过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及时解决问题,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开展工作,践行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突出以人民为中心这一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取向。

(二)构建多元治理格局,突出人民主体地位

马克思认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活动,随着历史活动的深入,必将是群众队伍的扩大[6]。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推进与实现,不仅需要党组织的领导,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主体多元也应该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特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治理主体不仅限于政府,还包括社会组织及个人。注重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力量是当前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关键,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乡村治理能够进一步整合资源,通过发挥各类主体的优势更好地解决乡村治理面临的一些难题,打破传统权威治理主体的束缚,减少公共权力运行失范的行为,进一步激发乡村的内生活力。因此,通过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来突出人民的主体地位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显著特征,也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第一,要转变乡镇政府的职能,通过下放权力、提升服务能力等方式,向农村社会提供更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第二,要优化政府与其他乡村治理主体的关系,注重引导其他社会组织发挥其作用,引导社会与政府互助互补,形成良好的资源整合,共同发挥作用。第三,要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到乡村治理现代化中,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群众的智慧力量。第四,构建多元治理格局需要打通人民群众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的渠道,建立信息公开、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等参与机制,鼓励农村人民、各类组织参与到乡村治理中,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健全“三治”结合的治理体系

乡村治理现代化包含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三治”结合治理体系的构建体现出自我革新的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自我调整的优势,响应了新时代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党组织领导下,健全的自治、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明确了“谁来治理”“依何治理”“如何治理”三个方面的内容[12],凸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在“三治”结合的治理体系中,自治处于基础性位置,通过自治的实施,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充分发挥其作为乡村治理主体应有的作用。当前乡村的自治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展开的,法治为自治提供了良好的保障。德治作为柔性支撑,能够增强自治的有效性,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治的不足。应健全“三治”结合的治理体系,更好地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乡村治理现代化。首先,需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和村民监督考核制度等,要始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概括总结农民的创新实践,使其制度化、规范化[13]。其次,要实现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乡村治理现代化要以法治为保障,才能实现乡村的安定有序。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使乡村治理各项工作依法展开,通过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同时要引导乡村人民守法、用法,真正发挥法治对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保障性作用。再次,辅以德治,德治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乡村是“熟人社会”“人情社会”,这为德治的实现提供了天然条件。因此,要把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起来,发挥村规民约和公序良俗的规范作用。要重视发挥乡贤的积极作用,以乡贤本身所具有的较高的道德修养来影响乡村人民,为基层政权强制力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14]。

五、小 结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治国理政实践过程中,人民始终处于主体地位。人民立场就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也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使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方向更加明确,治理格局与治理体系更加健全,进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使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效果更加显著,从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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