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策略探究

2021-12-02 08:37黑龙江省法治研究所课题组
行政与法 2021年11期
关键词:商事公证服务体系

摘      要: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设立以来,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完善多元化商事纠纷非诉化解机制,不断强化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法律服务质效。本文通过全面梳理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法律服务现状,总结归纳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法律服务地方立法、完善多元化商事纠纷非诉化解机制、创新公共法律服務产品、加大涉外法律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等方面提出具体对策,以“智”助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关  键  词: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法律服务;非诉化解机制;法律人才

中图分类号:F75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11-0027-09

收稿日期:2021-04-23

作者简介:黑龙江省法治研究所课题组,课题组组长胡敏,黑龙江省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0年度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课题“黑龙江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策略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221。

一、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现状

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上,黑龙江省深入贯彻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和2020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以法律政策为保障,以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为链接,以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为窗口,以多元商事纠纷非诉化解模式为依托,以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引入为智力支持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统筹规划各环节,着力打造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新高地。

(一)黑龙江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基本情况

黑龙江自贸区自设立以来,积极对标先进自贸区成功经验和做法,从平台建设、优惠政策、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等环节对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创新。

⒈加快平台建设,积极推进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黑龙江省司法厅明确提出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为基础打造东北亚仲裁中心,推进仲裁资源集中,发挥仲裁法律服务集聚效应。2019年12月通过的《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条例》明确要求整合现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全覆盖的法律服务网络平台。2020年10月,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中俄商事调解中心暨牡丹江仲裁委员会自贸区(绥芬河片区)咨询服务中心正式揭牌,这是中国首家以司法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涉外商事调解中心。依托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资源优势筹建自贸区法治研究中心,2020年4月,将我国现有自贸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编印了150多万字的汇编(共上中下三册)。2021年5月,哈尔滨新区(自贸区哈尔滨片区)大数据中心自贸区公共服务平台对外公开招标。

⒉制定优惠政策,全力保障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2019年12月出台了《黑龙江省司法厅支持我省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2020年1月,黑龙江省司法厅、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文件,从打造法律服务集中区、提供优惠政策吸引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入驻等十个方面为哈尔滨片区公共法律服务提质升级提供了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政策支持。2020年10月台了《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于2020年列入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方案》《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和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依据。

⒊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打牢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基石。公共法律服务能够为“一带一路”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自贸区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保障。针对黑龙江省加快自贸区建设的实际,提出建设东北亚仲裁中心和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以提高商事纠纷仲裁国际化水平;提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评价指标体系,以确保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这一系列举措为提升黑龙江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

⒋重视人才培养,为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涉外法律人才支撑。2020年10月,正式挂牌成立黑龙江大学东北亚仲裁学院,这是黑龙江省推进“中国仲裁2022方案”实施的重要举措,是司法行政实务部门与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大胆创新,黑龙江大学东北亚仲裁学院将成为国内重要的仲裁人才培养平台和东北亚区域对外合作交流开放窗口。

综上所述,黑龙江自贸区肩负着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建成向北开放重要窗口的任务。当前黑龙江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虽然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设立较早的自贸区相比,在公共法律服务地方立法、多元化的商事纠纷非诉化解机制、平台建设、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标先进,不断加强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二)黑龙江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的特点

在自贸区建设制度创新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新旧制度之间的冲突,从而使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方式、范围和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其特殊性在于更多的外商来源于俄、日、韩等国,这些贸易纠纷涉及不同国家,基于不同的法治背景,处理纠纷难度较大。

具体而言,黑龙江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服务活动国际化。黑龙江自贸区由三大片区组成,即哈尔滨片区、黑河片区、绥芬河片区,分别肩负着不同的发展任务,其市场主体主要来自俄、日、韩等国家,这就要求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必须适应国际化需求,包括自贸区内法律争议的解决方式应顺应国际性变化,接轨国际通行准则。二是服务领域扩大化。具体体现在自贸区内管理主体需要更多层次的法律服务;自贸区内市场主体需要多元化、个性化的法律服务;自贸区各项改革措施的推进需要新的法律服务跟进。三是服务需求特殊化。自贸区内的各个主体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各不相同,因而自贸区的公共法律服务必须最大程度地满足主体的特殊需求,实现对每个主体所需服务的量身定做。四是服务竞争激烈化。法律服务市场提倡公平竞争,黑龙江自贸区的设立将会吸引更多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深度介入自贸区的公共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也会更加激烈。

二、黑龙江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立法及制度有待完善

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有法可依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保障。当前,黑龙江自贸区尚缺乏专门的地方立法,相应的配套制度仍需进一步细化,公共法律服务创新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尚待理顺。

⒈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尚未出台。黑龙江省在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建设上进行了大胆创新,出台了《实施意见》《实施方案》《试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但截至目前,自贸区总体制度设计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尚未出台,在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的相关规定上仍存在诸多不足,在聚焦制度创新和允许容错免责机制上相对保守,这与自贸区在国家制度建设中的整体安排不相匹配。

⒉配套制度不够完善。自国务院批准黑龙江自贸区设立以来,针对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的相关配套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虽然黑龙江自贸区陆续颁布和制定了多个公共法律服务配套规范性文件,但现有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配套制度规定仍比较宽泛,有关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评估考核、法律服务评估主体退出机制等在制度设计上仍有待于进一步细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1]

⒊公共法律服务创新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尚待理顺。自贸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秉承的是“先行先试”原则,进行改革和创新时难免会有不适用或变通适用法律服务规则或方式(如仲裁规则、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等)的情况出现。现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中的一些规定如果不及时针对自贸区进行相应调整或停止适用,忽视自贸区的专属特点,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自贸区的发展。與此同时,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与其他地区的制度衔接不畅,必然会造成自贸区内与自贸区外主体明显差异化对待,甚至会出现不公平竞争等问题,进而扰乱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二)多元化商事纠纷非诉化解机制不健全

多元化商事纠纷非诉化解机制是有效化解自贸区商事纠纷的大胆探索,当前多元化的非诉化解模式之间缺乏衔接互动、商事纠纷非诉化解模式与自贸区发展不匹配。

⒈自贸区多元化商事纠纷非诉化解模式衔接规则尚需进一步完善。多元化商事纠纷非诉化解方式主要是商事调解和仲裁,二者往往“各自为战”,衔接不到位的问题较为突出。虽然《试行办法》中规定了开展国际仲裁、商事调解工作,完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但未具体规定衔接互动规则。针对黑龙江自贸区商事纠纷的特点与发展现状,商事调解和仲裁作为非诉化解商事纠纷的重要渠道,尚需完善二者之间的衔接规则。再者,随着自贸区纠纷解决方式的不断创新与发展,新的纠纷化解方式不断出现,存在各类非诉化解方式衔接不畅等现实问题。

⒉现行商事纠纷非诉化解模式与自贸区发展不匹配。随着自贸区的发展,其政策红利将持续释放,就黑龙江自贸区而言,随着制度创新和改革发展的深入,入驻自贸区的企业将越来越多,自贸区将呈现利益主体多元化、纠纷类型多样化趋势。仅调解和仲裁两种商事纠纷非诉化解模式已经不能满足自贸区发展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需求,商事纠纷非诉化解模式应不断与时俱进。

(三)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研发和业务结构创新性不足

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供给方式和业务结构直接影响社会公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当前,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方式之间缺乏衔接互动,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开发和供给不能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传统业务比重较大,常态化自贸区制度创新案例公布制度尚需进一步探索和创新。

⒈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单一,受众满意度不高。当前公共法律服务以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业务等常规的公共法律服务方式为主,法律服务产品单一,服务深度和广度有待提升,而且供给方式之间缺乏衔接互动,尚未发挥整体联动合力。法律服务中心办公实体基本建成,但黑龙江自贸区公共法律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尚处于筹建完善阶段,因此,无法为受众提供更多、更好“适销对路”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不能完全满足自贸区法律需求主体多元化的需求。

⒉公共法律服务中传统业务比重较大。在公共法律服务公证、法律援助等业务结构中,传统业务比重较大。随着自贸区的深入发展,包括公共法律服务在内的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将会发生深刻变化,法律服务的业务结构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创新。然而,以公证业务为例,从当前的业务结构上看,传统业务仍占较大比重,而知识产权、跨境融资、供应链金融等业务所占比重相对较小,在企业产权保护、金融、知识产权全链条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研发上与设立较早的自贸区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⒊常态化自贸区制度创新案例公布制度尚需持续推进。2020年7月,黑龙江自贸区第三次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首批黑龙江省十佳创新实践案例。2021年6月,黑龙江省自贸办公布了第二批20项创新案例,其中包括政府职能转变领域政务事项“跨省通办”等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案例。但常态化的自贸区制度创新案例公布制度仍处于不断探索升级阶段,而其他设立较早的自贸区已经建立了常态化的自贸区制度创新案例公布制度,并已成为自贸区政务服务工作的惯例。这种案例公布制度是基于自贸区先行先试实践不断探索创新的结果,其中包含很多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成功案例,黑龙江自贸区尚需持续推进自贸区制度创新案例公布制度。

(四)缺乏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涉外法律人才是为自贸区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法律服务的直接承载主体,直接影响公共法律服务的质效,但当前黑龙江省涉外法律人才储备不足、现有机构人员涉外业务能力有待提升,人才培养无法满足市场需要,制约了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进程。

⒈涉外法律人才储备不足。自贸区涉外法律人才主要包括涉外执业律师、涉外公证员、涉外司法鉴定人、处理涉外纠纷的人民调解员等。律师是公共法律服务的主力,在我国近51万执业律师中,能够熟练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大约4000人,仅占整个律师队伍的1%。[2]黑龙江省是向北开放和东北亚合作的中心枢纽,黑龙江自贸区哈尔滨、黑河、绥芬河三大片区依托各自的功能定位主要以对俄贸易为主,自贸区对既懂俄语又懂法律的涉外法律人才需求量较大,而现实是懂俄语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较少,在储备上明显不足。

⒉现有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涉外业务能力有待提升。自贸区是涉及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税务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商贸地,但黑龙江省办理涉外法律服务比较有影响的律师事务所较少。以商事公证为例,出现了许多针对自贸区的新业务,如新型商事合同公证、保理合同公证、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公证、赋予融资租赁合同强制执行力公证等,这些新型金融领域的公证申请,对公证员的知识储备和办案经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上海等地已经开展自贸区公证业务外,黑龙江自贸区真正接触过自贸区新型公证业务的公证员较少,业务形态和模式均无前例可参照,这无疑增加了公证员业务的难度。[3]黑龙江省在黑河公证处、绥芬河市公证处通过远程视频为驻俄华侨及赴俄劳务人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这项服务对公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练运用俄语又需要丰富的工作经验。

⒊黑龙江省高校对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无法满足自贸区需要。黑龙江省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高校主要包括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社科与法学学院的国际法教研室、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的“法学+俄语”实验班、黑龙江大学中俄学院、黑龙江大学东北亚仲裁学院等,其中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于2017年9月成立的“法学+俄语”实验班,是专门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基地,经过几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总体而言,黑龙江省能够专业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高校较少,专业学习涉外法律的本科生较少,人才培养的思路有待创新,高校与政府、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市场尚未形成合力,无法满足当前自贸区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

三、黑龙江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对策

黑龙江省要全面统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个环节,为自贸区繁荣发展保驾护航。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深入贯彻《意见》和《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全面统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各环节,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務在自贸区建设中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作用。

(一)健全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地方立法及相关制度

加快推进自贸区地方立法,为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发展指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做好自贸区改革创新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

⒈加快自贸区地方立法,为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设立较早的自贸区都进行了较为成熟的地方立法,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内容。如上海自贸区在2014年就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18年5月修订)。该《条例》从八个方面对自贸区进行了总体的制度设计,并明确规定鼓励公证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在自贸区开展业务。浙江自贸区于2017年通过了《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该《条例》明确规定支持自贸区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调解、鉴定、仲裁等服务机构,支持鼓励境内境外高端法律服务人才在自贸区依法开展法律服务。黑龙江自贸区应对标先进,尽快出台黑龙江自贸区条例,对自贸区作出整体的法律规划,为自贸区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明确的依据。

⒉完善自贸区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配套制度规范。在依托三大片区现有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意见》和《实施方案》, 制定并完善黑龙江自贸区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配套制度规范,从而加强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建设,从服务内容、服务规程、服务绩效评估、服务监督等环节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管理。[4]

⒊做好自贸区改革创新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在自贸区相关领域改革创新中,为适应国际贸易规则,需要解决本地法律服务模式与自贸区法律服务需求相衔接的问题,依据《试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自贸区因改革创新需要,可以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因此,黑龙江省应持续开展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清理工作,需要调整适用或不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时,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对与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改革措施不一致的,按照清理程序提出修改意见,给予自贸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和发展空间。

(二)完善多元化商事纠纷非诉化解机制

完善自贸区商事纠纷调解与仲裁衔接互动机制,创新自贸区商事纠纷非诉化解模式,综合运用不同的纠纷化解方式,实现自贸区商事纠纷非诉化解方式的优化分流,联动高效化解各类商事纠纷。[5]

⒈完善自贸区多元化的商事纠纷非诉化解衔接规则。完善商事调解和仲裁衔接工作程序,一种模式是商事调解向仲裁过渡。该模式存在两种衔接方式:一是对于经商事调解后纠纷双方达成协议,商主体可以选择仲裁确认调解协议;二是经商事调解后未能解决纠纷,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约定,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另一种模式是仲裁向商事调解过渡,自贸区商主体主张仲裁解决纠纷时,有调解意愿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调解或将纠纷移转至自贸区专业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⒉创新自贸区商事纠纷非诉化解模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最早源于美国,现指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总称。ADR的模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中立评论、事实调查、简易陪审团审判等。[6]各国不同的ADR模式取决于其制度整体机制的特定设计和当地纠纷解决需求,并不存在适用于任何地区和社会的模式。[7]从黑龙江自贸区目前的纠纷非诉化解模式看,除调解和仲裁外,还需结合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建设,深入调查研究黑龙江自贸区现实商事纠纷特点,不断探索完善适应黑龙江自贸区纠纷解决需求的ADR模式。可以借鉴引入“中立评论”模式,从中立第三方的角度评论纠纷的事实和程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证据和法律依据,使当事人通过权威评论对可能出现的诉讼结果作出判断,从而帮助纠纷当事人预判风险和降低诉讼成本。自贸区商事纠纷非诉化解模式的多元化发展,有利于拓宽自贸区商事纠纷非诉化解渠道,促进自贸区内商主体的和谐稳定,从而顺利开展商贸经营活动。

(三)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

公共法律服务产品“适销对路”是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重要课题。司法行政机关要大胆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方式和业务结构,及时回应自贸區公共法律服务的多元化需求。

⒈打造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丰富法律服务产品。要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对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进行系统的资源整合和流程再造,打造律师、仲裁、公证、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全流程一站式法律服务链,借鉴武汉、成都等地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做法,探索“平台统一受理、分送督办、绩效评估”的法律服务流程,打造公共法律服务“订单式”服务、“菜单式”供给,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研发,立足于不断丰富创新产品目录,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质效。[8]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值班律师岗前培训,全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服务质效。打造黑龙江特色自贸区公共法律网络平台,织密织牢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三台融合”建设工作顺利完成。

⒉持续推进常态化的自贸区制度创新案例公布机制。实践中,海南自贸港已经建立了常态化的制度创新案例公布制度,截止2019年12月,累计对外公布制度创新案例67项。其中包括实现全省通办涉外公证、“海上枫桥”海上综合治理与服务创新试点、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椰城市民云等数项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黑龙江自贸区应积极借鉴海南自贸港的经验,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完善自贸区制度创新案例公布机制,按照已实施、效果好、可复制、可推广的原则且进行严格的评估判断后,及时向社会公开三大片区的制度创新案例,将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制度创新案例中已经成熟、经过实践检验的创新做法进行复制推广,充分发挥自贸区制度创新案例的指导和前瞻作用,打造具有黑龙江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新高地。

⒊优化公共法律服务内容,打造特色公共法律服务品牌。服务企业方面,在不断加强涉外法律和国际通用规则研究、提升人才供给能力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控应对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助企法律体检,包括对风险源进行调查分析研判、动态监测、实时预警、风险管控,增强自贸区企业和管理、服务主体应对法律风险的快速反应能力,增强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综合竞争力。在金融服务领域,应积极探索一站式、全链条的金融公共法律服务模式。可以借鉴福建省厦门市的成功经验,建立公证处与律师团队合作机制,深度联合法律职业共同体,充分发挥不同法律职业群体的优势,实现金融法律服务全链条、全方位、全时空覆盖。在知识产权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丰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积极探索涵盖知识产权设立、流转利用、权利救济等方面的全链条、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保障体系。[9]

(四)强化涉外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涉外法律人才是推动自贸区公共法律服务不断提质升级的不竭动力,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论述,制定优惠政策、加强涉外业务培训、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升涉外法律人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自贸区法治建设的本领。

⒈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涉外律师进入自贸区执业。依据《实施方案》,既要鼓励黑龙江省的执业律师“走出去”,也要将省外知名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请进来”,鼓励涉外律师事务所到黑龙江自贸区设立代表机构,充分介入黑龙江自贸区法律服务市场。一方面,建议黑龙江省司法厅制定政策鼓励实习律师到港澳律师事务所实习并认可其实习期的有效性,鼓励黑龙江省执业律师到港澳律师事务所进行交流和涉外业务培训。另一方面,将港澳律师“请进来”,减少黑龙江省对合伙律师事务所联营的限制,提高与之合作的自由度,吸引更多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到黑龙江省与省内的律师事务所联营。在条件成熟时,可以适时复制上海自贸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成功做法,充分发挥中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专业优势,分工协作办理涉外法律事务。

⒉加大涉外业务培训力度,提升现有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能力。自贸区内的法律服务具有极强的国际性,以公证为例,公证业务以商事为主,新型金融领域中的公证申请是公证业务中的重要内容,这对公证员的传统知识储备是严峻的考验。2018年1月16日,黑龙江省在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市建立了俄罗斯阿穆尔州国际公证法律综合体。这个法律服务平台的宗旨是为在俄罗斯阿穆尔州的中国公民、法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时也为俄罗斯公民提供中国法律咨询服务。平台公证业务办理是全程通过视频连接国内的公证员来办理的,因此除定期为涉外公证员提供计算机与运用公证软件的相关培训外,还应加强金融、投资、外贸等方面专业知识的考核和培训,以提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能力。

⒊创新黑龙江省高校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根据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精神,完善高等学校涉外法学专业学科设置,加大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力度,创新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已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外语+法学”双专业双学位模式,二是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前者是许多高校都应用的模式,后者主要根据2011年12月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来具体执行。[10]对于黑龙江省一些有条件的高校而言,应增加“外语+法学”双专业双学位招生数量,聘请外籍有经验的律师、法官等专业法律人才进行全程外语教学;增加本科生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等教学课时,并加强法律英语(LEC)的学习。同时,深化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联合培养涉外法律人才协同机制,从而促进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的深度融合。

【参考文献】

[1]阚雪飞,王欢.辽宁自贸试验区法律服务制度创新研究[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2018,(7):337-338.

[2]王军,侯本庆.建设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队伍的思考[N].联合日报,2020,04-20.

[3]许周莹.公证服务助力上海自贸区建设[J].中国公证,2019,(7):42-45.

[4]张方舟.论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新标准——以上海自贸区的实践为视角[J].研究生法学,2016,(2):135-139.

[5]房亚明.法治政府视域下纠纷化解机制的多元化构建[J].河南大学学报,2010,(9):48-52.

[6]范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113.

[7]范愉.ADR原理与实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15.

[8]刘子阳.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如何“适销对路”[EB/OL].澎湃,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784540.

[9]苏国强.公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探析[J].中国司法,2020,(3):74-78.

[10]邹爱华,张燚.開放理念与中级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研究[J].大学教育,2017,(12):22-25.

(责任编辑:马海龙)

On the Construction of Public Legal Service System in Heilongjiang

Free Trade Experimental Zone

Research Group of Heilongjiang Institute of Rule of Law

Abstract:Since its establishment,China(Heilongjiang)pilot free trade zone has taken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s the core,replicability and popularization as the basic requirements,relying on public legal service entity platform,hotline platform and network platform,improved diversified non litigation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commercial disputes,and continuously strengthened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public legal services in the pilot free trade zone.By comprehensively comb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ublic legal services in Heilongjiang pilot Free Trade Zone,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main existing problems,and puts forward specific countermeasures from the aspects of promoting the local legislation of public legal services in the pilot Free Trade Zone,improving the diversified non litigation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commercial disputes,innovating public legal service products,and strengthening the introduction and training of foreign-related legal talents,Use“wisdom”to help the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public legal service system of Heilongjiang free trade pilot zone.

Key words:pilot free trade zone;public legal services;non litigation resolution mechanism;legal tal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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