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加强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的思考

2021-12-02 17:19王有凯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研判检察工作办案

王有凯 程 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多次强调要建立以数据为中心的业务指导管理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分析研判,为检察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在司法责任制改革深入推进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汇集地和统计大数据的优势,在业务分析研判上下功夫,从检察工作全局出发,深入挖掘数据价值,揭示数据背后反映出来的深层次问题和规律,积极向领导建言献策,助推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一、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的含义及价值

(一)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的含义

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指的是运用统计分析等方法,对在检察办案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案件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类、整理和剖析,通过分析业务运行情况,发现业务运行问题,总结业务运行规律,进行态势研判,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从而为业务指导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的活动。[3]门植渊:《综合研判“业务数据”精准决策服务大局》,《检察日报》2019年6月6日,第3版。笔者认为,开展分析研判,数据是基础,如果业务数据不准确,分析研判就成为“空中楼阁”,其科学性、针对性都无法保证。[4]董桂文:《定思路抓重点转理念强队伍,促进新时代检察案管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网,http://www.gj.pro/bmdh/agb/ytpxzlagb/202001/t20200114_107206.html,2020年6月20日访问。因此,首先需要厘清业务数据的范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检察业务数据包括检察业务统计数据、检察业务大数据,以及可产生检察业务统计数据和大数据的案件信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稿)》第38条规定,检察业务数据包括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中产生的全部数据,以及在基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的统计分析、政法互联、辅助办案、知识服务、数据应用、电子卷宗、档案管理等各种应用场景中产生的数据。笔者认为,当前检察机关办案活动基本上已经实现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办理、流转,因此,数据的范围应主要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填录、生成和统计的办案数据为依托。此外,在当前推进政法机关办案信息互联互通、建设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在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开展信息共享过程中产生的数据也应当加以梳理后纳入业务数据的范畴。

(二)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的价值

新时代案件管理工作中,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是“案管部门服务检察大局、服务领导决策,体现工作价值的需要,还是更高层次的业务监管方式,是案管部门的核心竞争力,也是今后统领其他各项案管工作的总抓手”。[5]前引[4]。笔者认为,对业务数据进行分析研判的价值在于为全面掌握检察工作情况、适时作出或调整决策部署提供科学依据,助力检察工作质效提升。案管部门在全面梳理本地区某一时期检察工作整体情况的基础上,对数据反映出来的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及时启动预警机制,根据案件办理中发现问题的严重性、紧迫性等不同程度分别采取多种方式通知业务部门进行整改,以“系统+人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流程、全方位跟踪督促落实;对于梳理出来的系统性、规律性、类型化问题,会同业务部门进一步查明原因,拟定适当的解决方案,对整体部署作出优化调整;同时,对于已经成形、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适时建立相应的制度机制,不断促进检察工作质效提升。

二、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的实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

2018年以来,笔者所在院认真落实高检院和市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的要求,把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作为一项统筹性、科学性、全局性工作来抓,以服务检察业务和领导决策为驱动,通过加强源头数据管理,形成月、季度常态分析与数据专项分析相结合的制度,强化数据分析研判,为检察业务和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促进检察工作质效提升。

(一)把握四个维度,立体式开展分析研判工作

1.重点、动态分析,紧扣核心业务数据,针对异常数据变化及时进行预警。可以采取周报或月报的方式对各条线业务数据动态变化进行分析,重点关注数据升降幅度较大的异常情况,分析研判异常数据反映的问题,对发现的重要指标变化、业务短板和薄弱环节提出预警。

2.全面、深入分析,建立季度、年度办案情况综合分析制度。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立足检察重点工作,聚焦“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热点问题,深入开展业务态势分析课题制研究,从整体分析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以高检院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和关于提升办案质效相关制度规范为核心,查找工作“瓶颈”,提升工作质效。

3.集中、专项分析,针对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数据研判,提供参考意见。如为更合理科学地安排检察机关专业化办案组划分,合理平衡检察官办案量,可以对案件受理、审结情况及检察官办案概况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对各专业化办案组案件罪名及数量进行统计分析,科学计算办案工作量,为专业化办案组划分提供参考依据。通过推动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对办案情况进行分析,既可更关注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也可对接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建设,加强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管理。

4.强化数据监管,推动案件管理监督工作更加高效。做好每日、每月、每季度数据巡查,结合数据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等专项活动,每月定期形成《检察管理监督情况通报》,对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或薄弱环节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不断提升案件管理监督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数据准确度有待提高。数据是检察业务分析研判的基础,其依托于案管部门受理人员、承办案件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对案卡信息的准确填录。当前,随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不断升级,检察业务数据量不断扩容,数据分类也越来越细,然而,系统的自动巡查、纠错等功能尚不够健全,仍然需要依托人工逐案检查并进行人工预警。实践中部分承办人出于疏忽,填录错误或填录不及时,对于流程监控人员、统计人员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最终导致统计数据准确度下降。

2.专业化力量亟待加强。案管部门作为分析研判工作的主力,受人员配备方面存在的问题制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升。一是时间精力紧张。案管部门涉及岗位多,部分检察人员往往身兼数职,每项业务都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业务数据分析研判需要充裕的时间进行数据提取整理、资料收集以及全面、深入、细致的分析,“大而全”“多而不专”的现状难以保障业务分析研判的质量和效果。二是能力素质不足。实践中,承担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的人员对于案管业务较为熟悉,但是由于缺乏其他业务部门工作经历,对于相关检察业务不熟悉,故而对数据进行分析研判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敏感性低、综合分析把控力弱,撰写的分析研判报告的深度、广度不足。

3.内部沟通协作有待加强。实践中,案管部门在开展分析研判时与业务部门缺乏沟通,掌握信息滞后,对各条线业务的新情况、新举措了解不够,导致分析内容不够科学,影响研判内容的实践性、深入性和针对性。案管部门要认识到做好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撰写高质量的业务数据分析报告不能仅凭一己之力,需要多个部门协作才能完成。案管部门要重视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交流,根据分析研判内容和目的的不同,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座谈,全面了解实际情况,开拓新思维,形成新思考,提高分析研判的科学性、实效性。

4.服务作用发挥有限。当前,实践中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存在“凑数”思想,为了完成研判任务而分析,分析研判工作成为年度考评加分项的工具,致使分析内容针对性不强;片面追求大而全的流水账式罗列,简单机械地进行数字对比、升降比例分析,分析流于形式、流于表面、缺乏新意。[6]吴金喜:《改革叠加背景下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机制的优化》,《人民检察》2019年第6期,第68页。有的研判内容存在定性思维,欠缺政治敏感性和统筹全局思考谋划意识,不能紧跟新形势新任务的势态变化及时反映检察机关工作特色;分析的超前性和时效性不强,对领导的意图把握不透,决策参谋、业务指导作用效果不理想。

5.信息化智能化有待提升。现有数据分析系统的设置不够科学,存在智能化程度不高、分析应用功能不足、个性化调取数据限制较多等问题。一是系统中数据设置不科学、不全面。反映检察机关主责主业的核心数据不够全面,部门业务类别分类不健全,数据项设置较为机械且不够多样,不能完全适应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调整的需求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业务分析研判工作。例如,系统中数据项抓取主要依托嫌疑人信息,缺少依据被害人信息搜索数据项功能设置,一定程度上限制数据研判工作者的思维。二是数据分析系统分析应用功能不足。现有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子系统下设置了业务分析报告模块,其设计的初衷是便于智能化开展数据分析,可以依托系统数据自动生成业务分析报告,然而实践中系统自动套用的模板较为单一,内容较为形式化,其开放各院可以手动定义报告模板的配置,又需配置人员具备较高的计算机能力和统计知识,有一定局限性,不便于操作。三是数据分析系统设置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个性化定制的需求。系统抓取数据采取的是传统的结构化报表模式,个性化调取数据限制较多(如无法根据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犯罪时间或者案件搜索次数等进行查询),无法将已有的数据进行智能化组合和分析,研判工作者需要耗费大量精力在海量的数据中去寻找所要内容再进行人工筛查、组合、排列,极大地增加了研判的工作难度。[7]邹顺家:《“大数据”+助推检察业务发展》,《检察日报》2018年5月9日,第11版。

三、新形势下加强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的路径探索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推进、完成,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更加彰显,检察职能配置得到进一步优化,形成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全面协调发展的检察工作新格局。在这一全新格局下,检察监督和司法办案的主责主业地位要求更加精准地把检察监督做到位,把各类案件办到极致,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在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摒弃“三级审批”实行“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全面推行“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健全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情况下,要使检察监督效果得到更好体现,就要更为注重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主动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将分析研判的重心向诉讼监督工作转移,把握好一元定位、抓住两大主线、关注三项职责的履行和四项职能的实现效果。二是从偏重刑检业务向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业务全面延伸,更加关注公益诉讼领域等诉讼监督业务开展情况,实现“多条腿走路”。三是在注重宏观把控的同时也要注重微观研究,关注检察官及其办案组的业务开展和办案质效情况。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主责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更新理念,充分认识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是检察业务管理的基础和重要手段,是衡量检察业务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积极落实建立以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为引领的业务指导管理新型工作机制,不断促进检察业务质效提升。笔者认为,结合当前实践中存在问题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人才基础,破解人员能力不足困境

案管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首先要具备过硬的本领,“技高一筹”才能服众,有效开展监督管理,避免“瞎指挥”“外行指导内行”的情况发生。当前,机构改革后的案管部门承担着多项业务,加之“后改革期”各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而“事多人少”的状况未能得到有效改善,因此当务之急是提高人员素质能力,适当调整配备兼具懂业务会研究的复合型人才,打造专业性综合类业务分析人才队伍。

1.加强能力培养,提高综合素能。面对短期内难以增加人员、实现专人专岗目标的现实困难时,案管部门要注重提高人员自身的能力素质:一是通过内部人员调整,选用、培养具备一定基础的人员充实队伍。二是根据业务分析研判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数据提取、统计分析、信息化应用等各类培训,加强对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业务的学习,熟练掌握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查询统计各项功能。三是定期与业务部门进行交流,及时了解各条线的新情况、新标准、新要求,全面掌握检察业务背景资料,为开展分析研判打好基础。

2.统筹检力资源,完善人才储备。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带着检察工作全局,案管部门要积极向领导汇报,促成决策,根据工作特点和要求为案管部门配备具有检察业务知识、数据分析能力和信息系统应用能力的专门人员,如选调有多部门多岗位检察工作经验的人员、检察技术人员、专职统计人员等组成业务分析研判工作小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提升业务分析研判工作质效。

(二)强化监管沟通,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

1.强化数据监管,夯实分析研判工作基础。张军检察长指出,数据真实是统计分析的基础和生命。做好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基础数据质量是保障。目前,业务数据主要来源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因此案管部门要把好源头关,确保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填录各类案件信息。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下,进一步加强检察业务数据质量管理,压实检察官办案责任,牢固树立案件质量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坚持“谁受理谁录入、谁办理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司法办案权限划分,重点依托流程监控、数据统计核查,前端延伸至案件受理,后端扩展至质量评查,建立“案件受理—案件办理—办案部门—案管部门”的递进管理模式,完善日常审核、专项检查督查、定期数据巡查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发现异常数据及时预警、核查,分情形以口头提示、发出流程监控通知书、向相关诉讼监督部门通报、向检察长报告等方式督促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更正、补录,同时,完善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制度等评价机制,激励各阶段责任人落实好各自的履职责任,[8]石建辉、范辉:《新形势下加强业务态势分析工作的思考》,《人民检察》2018年第15期,第66页。切实做好对数据质量的把控,不断提高业务数据的准确性。

2.加强内部协作,建立常态化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9]《最高人民检察院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工作办法》。业务分析研判工作影响到检察工作大局,不仅是案管部门的工作,更需要各业务部门和案管部门的通力配合。案管部门要依托掌握全面、海量数据的优势,加强与业务部门协作,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分工联络,进一步健全完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机制,每月或每季度定期会同办案部门分析研判执法办案中的异常办案数据、存在的共性问题或薄弱环节,对各项业务数据反映的工作成效、态势、问题等进行研讨,对重大事项、热点问题发表各自意见建议,通过分析研判解决阶段性突出问题、矫正业务工作偏差,健全完善“月度数据预警”“季度数据预分析”等机制,形成管理与办案的良性互动关系,不断提高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深化智能应用,提升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水平

信息化、智能化是检察机关业务分析研判工作开展的有效手段。随着新技术的发展,智慧检务在检察工作中广泛运用,特别是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子系统上线以来,已经实现了每日自动更新和汇总数据,数据容量和收集的体系愈发完整而庞大,可以说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AJ2013”统计系统每月人工导入和修改数据的繁琐和不准确性情况,使得案件信息收集更全面、及时,数据量更加丰富。依托大数据+智慧检务平台功能开展业务分析,能够进一步拓展数据挖掘能力,极大提高工作效率和分析的深度、广度。《新时代首都检察机关创新发展总体纲要》指出,要立足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定位,坚持科技强检,促进检察工作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10]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编:《新时代首都检察机关创新发展总体纲要》,2018年3月3日印发,第25页。笔者认为,各地检察机关在充分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统计子系统的基础上,可以结合自身区域特点,增强与各项改革的适应性,积极建设检察大数据基础平台,研发智能数据管理分析系统,进一步完善系统设置,增加个性化分析功能,合理调整业务类别,设置更加符合办案实践所需的数据项,优化智能分析软件,提高数据分析功能的智能化运用,实现数据异常问题实时预警、动态管理、智能分析、结果运用、辅助决策等多项功能集成。同时,大力发展政法机关跨单位大数据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检察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工作的内容更加丰富,智能化应用更加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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