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逻辑·法生活

2021-12-02 17:19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逻辑经验概念

李 伟

“法律生活历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可感知的时代必要性、盛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无论是公开宣称的还是无意识的),甚至法官及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在确定支配人们所应依据的规则时,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法律所体现的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把它当作一本只包括原则和定理的数学教科书来看待。”[2]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5-146页。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这一段话,常常被精简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表述[3]何勤华先生自日文转译霍姆斯的话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参见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而为人们所熟知、引用。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何种意义上做此理解呢?法律的生命如何不是逻辑,如何又是经验呢?霍姆斯这一表述该如何把握和理解呢?这就涉及探讨法生活中的经验和逻辑的关系问题。只有细致深入地考察什么是经验、什么是逻辑以及它们在法生活中各自扮演了什么角色、起到了何种作用,才能真正理解经验和逻辑在法律中的关系以及意义。

一、法生活

人是社会动物,只能在社会中存在。社会则是具体的、单个的人的有机结合,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多个层面的联系。例如,支配和被支配关系,保护和被保护关系,交易关系,交流和分享思想及情感关系等。这样,就形成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社会在整体上的持续、动态的存在,可称为社会生活,而对应于其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领域,则又存在着政治生活、经济生活以及文化生活等。现代法人类学家霍贝尔从法人类学的角度指出:“每个民族都有其社会控制系统。……作为社会控制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他们都有一些行为模式和机构的复合体,可以被恰如其分地称之为法律。从人类学的观点看,法律仅仅是文化的一个方面——即运用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调节个人和群体的行为,并防止偏离既定的社会准则,惩处违反这些准则的方面。”[4]田成友、沈寿文、张鹤:《法的多元层次:理念法、制定法、习惯法》,《云南法学》1999年第3期,第1-6页。由此可见,法是以社会整体之力量,从社会成员——既可以表现为自然人个体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由复数的自然人个体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组织体的形式——之外部,拘束其行为,从而调整社会成员之间关系的规范的总称。[5]法与法律这两个概念,虽然在很多情形下是可以视为同义词,但更多的时候人们还是把它们作为有着不同内涵和外延的概念来使用,简单地说,“法律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法律泛指法的整体,而狭义的法律仅指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是一个广泛而深远的概念,法不同于法律,法高于法律,法渊源于宇宙的规律性和人类的目的,它是人类的精神原则和基本信念,它是导人向善,体现公平正义和秩序,并对社会大众有普遍的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高于法律,法是文化的、精神的、理念的,而法律则是政治的、制度的和手段的”。在本文中,将在一种宽泛的意义上使用“法”的概念。另外,法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概念。有人将其区分为理念法(应然法)——制定法(实然法)——习惯法(亚实然法)的层次,当然,也有人作其他的区分。参见田成友、沈寿文、张鹤:《法的多元层次:理念法、制定法、习惯法》,《云南法学》1999年第3期,第1-6页。法是行为规范,社会离不开法。社会生活中涉及法的那一部分或曰那一层面,可称之为法生活。在本文中,将主要在涵盖立法、司法、法律教育的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二、经验和逻辑

经验与逻辑这两个词,人们往往在非常歧异的含义上使用,在不同的场合,所指不同。所以,必须首先明确界定它们在本文中各自的含义。另外,在此过程中,还要注意经验与逻辑是在什么意义上相互对应、相互关联的,在此对应与关联的意义上,它们有什么共同、相通之处,又有什么差异。

(一)经验

要准确理解经验一词的含义,有必要对近代西方哲学的总体特征做些考察。近代以降,人们从神学的禁锢中解放出来,高举理性主义旗帜,在政治、经济、文化诸多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无论是自然科学的知识,还是社会科学的知识,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积累、发展起来。

可以说,西方有理性主义传统,理性主义也成为了欧洲近代以来时代精神的主流。然而,理性主义一词却是有多重含义的。一方面,它可以指这样一种态度:认为知识的标准是理性的,而不是什么神启或所谓权威。从这个意义说,或者从特征上来说,近代以来的一切西方哲学理论体系都可以看作是唯理主义范畴的。虽然那些信仰主义的哲学或情感主义哲学不是在理智中,而是在情感、信仰或直觉中寻求真理的源泉,但它们也努力创制各种理论体系,用以证明他们所宣示的真理、获得真理的方法、所确立的信仰的对象都是符合理性的。另一方面,理性主义也可以指这样一种观点:真正的知识由全称和必然的判断所组成,思维的目的是制定真理的体系,其中各种命题在逻辑上相互有联系。但是,对于本文而言,重要的是在与经验主义相对照的意义上来理解理性主义,以期更好地理解、把握经验的概念。

近代以来,从哲学流派划分上来看,按照它们以如何认定知识的源泉进行区分,即认为理性是知识的唯一来源的被认定唯理主义;与此相对应,认为经验是知识来源的而被划分为经验主义。也就是说,在关于知识的起源问题上,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给出了不同的答案。理性主义或曰唯理主义认为,真正的知识不能来自感官知觉或经验,而必然在思想或理性中有其基础。真理是理性天然所有或理性所固有的,那就是天赋、或与生俱来或先验的真理。确实的真理起源于思想本身(也有些人称这种观点为直觉主义或先验论)。相反,经验主义认为,没有与生俱来的真理,一切知识都发源于感官知觉或经验,因此,所谓必然的命题根本不是必然或绝对确实的,只能给人以或然的知识。这种观点也被称为感觉主义。按照哲学家对知识起源问题所作的答案,他们可以被区别为唯理主义者(先验主义者)或经验主义者(感觉主义者)。唯理主义者宣称,只有唯理或先验的真理、清晰明确被理解了的真理,才是确实的。而经验主义者否认有先验的真理,指出清晰明确被理解了的真理不是必然确实的真理。大致而言,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兹和沃尔夫为唯理主义者,培根、霍布斯、洛克、贝克莱和休谟为经验主义者。在一般的认识论方面,唯理主义者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经院派哲学家的后裔,经验主义者是唯名论传统的继承者。[6][美]梯利:《西方哲学史》(增补修订版),葛力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283-285页。

在区分对知识起源问题的不同回答的意义上,哲学思潮被大致区分为理性主义哲学和经验主义哲学。这样,哲学上所谓经验,一般指认识主体的感性经验,是认识主体在与认识客体相接触的过程中,通过其自身的感觉知觉器官所获得的关于客体的现象和外部联系的认识。它作为认识论上的概念,与理性相对应。但是,经验与理性的这种对应也不是绝对的。当从其内容、来源等方面出发来把握理性,将理性区分为经验理性、先验理性和超验理性时,所谓的经验,又成了没有资格与理性相对应的一个下位的概念。[7]谢晖:《判例法与经验主义哲学》,《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第68页。

(二)逻辑

无论是在日常语言中,还是在学科中,逻辑都是一个有歧义的词汇。在逻辑学的发展历史上,也先后出现了形式逻辑、归纳逻辑、现代逻辑等名词。

人们公认亚里士多德是逻辑学的创始人。公元1世纪,古希腊哲学家安德罗尼科把亚里士多德的六部著作编排起来,命名为《工具论》,随着逻辑这个名称的采用,《工具论》被看作是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著作。亚里士多德的逻辑主要是关于推理的学说,其中最主要的部分是三段论,包括三个格,十四个有效的式。由此说明,逻辑主要是研究推理的,并且是从形式方面研究推理的,所以后来这门学科也叫做形式逻辑。

1620年,英国哲学家培根出版了《伟大的复兴》,其第二部分为“新工具论”,后来又以《新工具论》为名出版单行本。这部著作批判了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方法,认为三段论不能帮助人们认识真,无助于帮助人们探讨自然,因此它提出了新的方法,即归纳法。1843年,密尔出版了《逻辑体系》一书,发展了培根的归纳法,并表示归纳法也是逻辑,从此,出现了“归纳逻辑”一词。在与归纳逻辑相对应的意义上,又把亚里士多德创立的逻辑称为演绎逻辑。

黑格尔于1812年发表了著名的哲学著作《逻辑学》,他指出,思维和思维规律是逻辑研究的对象,思维的形式和思维的内容应当予以结合进行考察。黑格尔创设了一系列哲学概念,如“是”“不”和“变”等,并以这些高度抽象的思维概念为出发点,建构了严密的逻辑体系。从黑格尔所建造的逻辑体系来看,体现着思维形式的辩证法思想。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启发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哲学方法和重要组成部分。后来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谈到它时,用“辩证的”这个形容词修饰黑格尔的逻辑,这样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名词,即“辩证逻辑”。

德国哲学家弗雷格于1879年发表《概念文字——一种模仿算术语言构造的纯思维的形式语言》,现代逻辑得以创建。接着,罗素和怀特海在此基础上,又对它作了进一步发展。现代逻辑最初是为了解决数学基础问题的,因此也叫“数理逻辑”,这种逻辑是以符号的方式表达的,所以也叫“符号逻辑”。[8]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6页,第110页。

那么,与本文所讨论的主题相关的、法生活中的逻辑,应当在何种意义上的逻辑呢?一般认为,这就是演绎逻辑,也就是三段论推理。例如,梁慧星先生认为,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是一个严格的逻辑三段论公式,即法律规则是大前提,通过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而裁判内容则为得出的推论。[9]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可见,这里的逻辑是论证判决之所以正当的一种手段,是用以完成任务的方法论工具或智力手段。这一点从本文开始所引用的霍姆斯的话中也可以得到证明。当然,法律规则的构成要件有时是比较复杂的,裁判的推理过程也并非仅仅通过一次三段论的推理即可完成,而是“大小前提的关联性所表现出的合理、正当选择,是各要素的综合。”[10]张传新、司献英:《法律推理过程的形式分析》,《当代法学》2003年第7期,第30-33页。另外,该文认为,法律推理的过程既表现为推理形式上的形式逻辑性,又表现为实质内容上的辩证性,是形式和内容的对立统一,形式上的要求保证法律推理的明确性、一致性、必然性,而内容的要求则保证推理的合理性、正当性。本文认为,在把逻辑的概念严格限定为“必然地得出”的推理过程的意义上,法律思维中的辩证性,已经不属于逻辑的范畴了,这一点在下文中还将涉及。

此外,规范逻辑也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它又称为道义逻辑,属于现代应用逻辑,而不是逻辑原理的简单应用。规范逻辑对法律的研究是从基本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开始的。首先,从大量的法律现象中抽出最基本的法律概念,作为研究的基点。其次,由这些基本概念派生出了基本的法律规范。再次,总结出几条基本的法律原则作为公理,它们可以通过初始规范来表达,以之作为推理的出发点。最后,制定并利用推理规则,从人们接受的公理中推导出定理,从而发现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进而建构整个法律体系。规范逻辑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并不明显,但是,规范逻辑研究属于一种元法学研究方法,也就是将法律规范语言作为一种对象语言,而将形式语言作为一种元语言,用元语言对对象进行研究。这可以使我们剥离那些覆盖在法律概念之上的非法律的因素,对于弄清基本法律概念的本来含义,弄清基本的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关系,消除法律体系中的内在矛盾,从而使法律真正变成一个内在一致的体系,对于指导立法有重要的作用。[11]陈锐:《法律与逻辑——对法律与逻辑关系的一种全面解读》,《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第35页。

在明确法生活中的逻辑主要是指演绎逻辑、规范逻辑之后,我们还应当注意其精神实质、本质特征。演绎逻辑的本质特征在于“必然地得出”。亚里士多德说:“一个推理是一个论证,在这个论证中,有些东西被规定下来,由此必然地得出一些与此不同的东西。”[12]出自《辩论篇》,转引自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1-22页。他又把推理区分为四种,即证明的推理、论辩的推理、强辩的推理和错误的推理。显然,与本文讨论主体相关的,主要是证明的推理和论辩的推理。而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证明的推理是“进行推理的前提是真的和初始的,或是这样的,我们关于它们的知识最初是由初始的和真的前提得来的”,而论辩的推理是“从普遍接受的前提观点进行推理”。这就说明,证明的前提一定是真的,初始的,是规定下来的,而论辩的前提虽然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却不一定是真的,初始的。然而,尽管这两种推理的前提不同,但是就推理本身却没有什么不同,[13]有学者认为,从亚里士多德到现代逻辑,始终贯穿了一条基本的精神,这就是“必然地得出”。它们是真正意义上的逻辑,而归纳逻辑和辩证逻辑则并非如此。参见王路:《逻辑的观念》,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9-20页。当然,限于本文之目的,明确法生活中的逻辑主要是指演绎逻辑就够了。都是由确定的前提必然地得出确定的结论。

现代逻辑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其高度形式化的演算性,这一点,在作为其分支的规范逻辑上,也有充分的体现。而演算的基础,就在于对预设公理的普遍接受、推理规则的确定、概念的确定和一致。

(三)经验与逻辑

通过对经验和逻辑的概念进行考察,我们发现,经验和逻辑都是人们获得知识的途径、方法、手段,在这一点上,它们有相通之处。也就是说,人们运用经验的目的是获得知识;而人们运用逻辑进行推理,也是为了得出某种知识。

但是,作为获得知识的不同方法,又有很大的差异。经验,强调人们同客观事物的直接接触,强调主体与客体的区分,尤其是主体对其感觉器官的运用,强调知识来源于对客观事物的现象及其外部联系的认识和感知。但是,与此不同,逻辑强调思维本身的可靠性,认为真正的判断只能来自推理这一思维过程本身,在特定的前提下,只有依靠理性推理才能得出某种正确的结论。逻辑并不追求推理前提与推论相一致,不在于推理前提或结论能够在何种程度上与作为思维内容的客体相一致,而在于当前提被规定为真的时候,如何保证结论也是真的。另外,逻辑还要求知识达到一定的体系化,众多的知识在概念、命题上应和谐一致。

三、经验与逻辑在法生活中不可或缺

在法生活中,经验的因素和逻辑的因素都是必不可少的。经验构造出了法的内容,逻辑则构造出了法的体系和概念,并对于保证法的统一、稳定,保证司法推理的正确性有巨大的作用。

法是社会需要的产物,不同的社会对法有不同的需要。法的内容如何选择,有一个价值判断、政策判断的问题。但从认识社会需要的角度而言,人们对其把握,只有通过经验一途。并且,在适用法律解决具体的纠纷的过程中,也离不开经验的因素。所以,在以法官造法为特色的英美普通法制度下,要求法官有相当长的法律职业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样他才能理解法律发展的历史,把握法律发展的未来方向;这样他才能在众多的先例中做出选择,妥当地解决当下的案件。在制定法制度下,立法者应当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经验地把握社会的现状及其需要,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才能顺利地得到贯彻实施,其所追求的对社会的调整、规范目的才能实现;而司法者的经验对于其准确理解法律,填补法律漏洞,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都是不可或缺的。

在表现为类比推理的普通法的司法过程中,其本质和核心仍然是三段论式的演绎逻辑。正是这样的逻辑因素,保证了相同情形相同处理的原则得到贯彻,保证了法的统一和稳定,并由此形成了通过一系列判例表现出来的合同法、侵权法等制度体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制定出完美的法典,一直是众多法律学者和立法者梦寐以求的目标。虽然人们最终不得不有些沮丧地承认,法律语言充满了歧义,所谓法律体系的一贯性和自足性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个幻象,但制定法中体现出来的高度的体系化,却是不能否认的事实。可以说,追求作为“封闭完美的体系”的法律是不切实际的,但应当使法律尽可能地满足语言精确、连贯一致、自洽自足等逻辑上的要求。逻辑因素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更是毋庸多言。

观察和反思我国的法生活现实,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经验的因素和逻辑的因素都没有充分、正确地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一方面,立法中存在概念不清、结构不合理等逻辑上的问题,存在不能把握社会的真正需要的经验问题。另一方面,司法中存在司法不统一等逻辑问题,存在过于形式主义地认定案件事实等经验上的问题。再从法律教育和法官养成的角度看,法官在逻辑上经验上的欠缺,是使司法权威难以提高的很大的障碍。因此,如何充分地、辩证地发挥经验的因素和逻辑的因素在法律实践中应有的作用,是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猜你喜欢
逻辑经验概念
刑事印证证明准确达成的逻辑反思
Birdie Cup Coffee丰盛里概念店
逻辑
2021年第20期“最值得推广的经验”评选
父母的神逻辑
幾樣概念店
2018年第20期“最值得推广的经验”评选
学习集合概念『四步走』
女人买买买的神逻辑
深入概念,活学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