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下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2021-11-30 00:17姜飞燕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律援助法学

姜飞燕

(唐山学院 文法系,河北 唐山 063000)

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要求全社会践行法治,这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更大的挑战,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如何通过法学教育培养大批能够维护法治和践行法治价值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近些年我国法学教育在招生规模急剧扩大的情况下,法学教育的品质却呈现下降的趋势。为此各高校也在积极采取措施改变现有局面,在确保法学专业学生理论功底扎实的基础上,通过各种途径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建立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让学生在校园通过参与法律援助就是目前很多高校采取的方法之一。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是指以在校高年级法学专业学生、法学教师为骨干设立的为社会上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社会志愿者组织,业务上受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指导。[1]将法律援助工作融入到法学职业教育可以帮助法学专业学生能够掌握法律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培养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和职业操守,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纠纷,为将来成为一个法律人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

实现法学职业教育与法律援助之整合既是法律援助自身发展的要求,也是法学实践教育改革之必然。[2]二者可以相互取长补短,实现法律援助事业和高校法学教育的良好双向发展。

(一)高校法律援助是对政府法律援助的有效补充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建立,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每年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以民生需求为导向,重点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开展残疾人、农民工法律援助品牌建设,引导困难群众等弱势群体通过网上申请、热线电话、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及时获得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司法部统计数据显示,仅2018年,全国累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45.2万件,同比增长11.1%;受援151.8万人次,提供法律咨询875万人次。法律援助事业取得明显成效,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实现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一原则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相比,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法律援助人员不足的情况,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与大量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因此要进一步补充法律援助资源库,而拥有丰富人才队伍资源、社会资源的高校则应率先前行。[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建议加大力度调配大学生志愿者力量加入法律援助工作。因此鼓励更多的具有法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到法律援助事业是提高我国法律援助保障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将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和法学专业教师这一群体纳入法律援助体系,充分发挥法学专业学生和法学教师的专业优势以及其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热情,对实现高校法学教育资源与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高校法律援助积极推动法学职业教育的改革

1.高校法律援助为法学专业技能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实践能力的服务型法律人才。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它所解决的是普遍存在于我们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一旦离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离开了社会实践,法律规则也就失去了它所存在的意义,所以法学教育中,实践环节的设置是必不可少的。而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服务工作,它需要大量的服务型法律人才。因此,现今很多高校已经设置法律援助机构来实现法律援助与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锻炼二者的有机结合,围绕“学以致用,服务社会”的宗旨,建立高校法律援助平台,为学生了解社会法律需求提供了一个窗口。在这一平台上,学生开展案例分析讨论、模拟法庭、法制宣传和教育、法律咨询和案件代理等形式为经济困难而又亟需法律服务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不仅有利于考验学生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还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社会交际能力,做到边学习边实践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将来从事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法律职业奠定坚实基础。可以说依托高校的教育资源设立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对推动高校法律实践教学有着积极的作用,也顺应了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要求。

2.高校法律援助是法律职业教育的有效途径

多数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会成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不论是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职业,还是其他的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伦理都是不可或缺的,否则就会产生法学专业技能越高对社会危害也就越深的可能。很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中法学职业伦理教学的比例近一半。法学专业学生应该深刻认识和正确理解自己在社会中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及应该怎样履行责任。对于法学专业的大学生来讲,其责任是践行法律的正确实施,坚定对法律的信仰,保证社会公平和正义。法律职业者的社会责任不仅表现为个体对个体的责任,更是体现为对法律信仰的程度;法律职业者对法律良知坚守的过程,也更是贯穿法治建设始终的过程。而法学专业学生职业伦理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让其参与社会实践,让其走出校门接触社会,到基层群众中了解国情和民情。当前中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的关键阶段,各种制度尚未完善,国家机关的法治意识和程序意识仍需增强,老百姓的法律意识不高,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量存在。尤其是很多困难群众、弱势群体诸如农民工、残疾人、老人妇女儿童等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因此让法学专业大学生参与高校法律援助,用其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宣传法律法规,提供法律咨询、救助弱势群体,促使学生在参与的案件中了解司法公正的真正内涵,对法律和社会的相互关系进行深入的思考,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操守,坚定法律信仰,真正树立“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责任感有着重要作用,甚至会让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融入到一生的法律职业生涯。

二、高校法律援助制度广泛推行的可行性

(一)高校参与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明确

1992年,我国第一个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成立,同时随着我国政府法律援助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高校法学院系陆续建立自己的法律援助组织,大量的法学专业学生参与到法律援助事业中。但2003年之前的高校法律援助事业一直都处于摸索阶段,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直到2003年9月实施的我国首部法律援助行政立法《法律援助条例》才真正意义上为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设立以及我国实现法律援助事业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其中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之后司法部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一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法律院校高年级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与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动员社会各界符合条件的人士自愿参与,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资源”。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出台为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设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在高校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具备了法律上的可行性。同时《法律援助条例》和《意见》的出台也为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保证了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运作的规范化。

(二)高校法律援助制度的优势

首先,法学专业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热情很高。法学职业教育最为关键的内容就是要求学生将所学的法学专业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运用法学理论知识来解决实际社会问题。目前,我国法学职业教育中被各大院校普遍推广和适用的法学实践形式为模拟法庭和到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实习这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虽然在加强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与能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学生在司法审判中的践行能力并没有得到实质性提高,其根本原因在于这两种实践教育形式难以让法学专业学生体验真实案例的全过程。如模拟法庭这种形式,虽然它在形式上模拟了真实的庭审过程,但学生在模拟法庭过程中往往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了案件的审判程序、证据规则、法庭辩论技巧等方面,而忽视了案件中实体法知识的运用,同时由于其仍然存在虚拟性,学生的模拟法庭实践很难做到真刀真枪地对抗,泛表演化和形式化的倾向比较明显。至于法学专业学生到法律实务单位实习这一实践模式,它虽然能让学生接触到一些真实的案例,但由于实习时间有限,绝大多数学生很难跟完一个案子的全过程。而且到实务部门实习的同学普遍反映他们在这些单位做的最多的工作就是装订卷宗、打印或者复印一些材料等事务性的工作,很难实际参与到某个具体案件,这就使得实习的效果大打折扣。而法律援助相比较以上两种方式其在法学专业学生职业能力的教育方面更具优势。在法律援助实践过程中,法学专业学生的主体特性能够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他们从会见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事实调查甚至诉讼阶段都能实际参与,而且由于法律援助案件都是真实案件,参与的学生能够切身感受到办理案件的压力,因此其投入案件的热情和积极性必然会大幅提升。

其次,高校法律援助具有专业资源优势。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援助主要是政府司法部门下设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人员和资金的短缺是我国各地当前法律援助事业发展中遇到的普遍问题。而高校具有大量的法律专业人才,其中许多司法经验丰富的法学专业教师具有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并有大量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而且我国法学专业设置非常普遍,几乎每个城市都会有几所大学开设法学专业,将法学职业教育融入法律援助,让本科高年级和研究生阶段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法学专业学生加入到法律援助队伍,可以有效缓解政府和社会法律援助人员不足的问题。从我国现有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的实际运行来看,参与法律援助的法学专业学生大多是从高年级的综合素质较优的同学中经过严格的选拔程序筛选出来的。他们往往已经学完了与法律援助案件内容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他们除了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外,还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当前我国高校的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正在蓬勃发展,多以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法律咨询和普法活动,普遍和互联网有着深度结合。[4]与此同时高校法律援助呈现出服务精细化的趋势,即针对不同的法域,设置专业的部门为其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此外,经过多年的发展,各高校法律援助组织均形成了案件登记制度、财务报表制度在内的一整套较为规范的运行体制,以保证组织的平稳运行。[5]因此,高校法律援助组织有着与其他法律援助机构难以比拟的优势。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开展法律援助范围,即使有些案件可以作为例外酌情列入法律援助范围,而社会团体的法律援助范围往往针对特殊的弱势群体,这就导致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大量权益受到侵害而又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员被排除在政府和社会团体的法律援助之外了。高校开展的法律援助则不受具体制度的限制,可以充分发挥其灵活性的特点对某些案件施以援助。其实还有部分本来可以列入政府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出于对政府部门的畏惧,或者出于对法律程序的恐惧,或者出于对律师事务所的不信任等原因不愿申请政府法律援助,而高校自由的气氛和开放的环境常常促使他们愿意到这里寻求帮助。[6]

三、高校法律援助制度长效发展的保障措施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会对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要求不断提高。当前法学毕业生能够获得继续理论进修的人数比例并不多,多数法学毕业生需要面对社会求职,他们大部分的工作从公司法务、律师助理或者书记员做起,而非从事理论研究工作。[7]因此高校必须一改以往法学专业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较为欠缺的现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检验学生专业知识和锻炼学生实践能力以及培育学生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方面的优势,不断探索法学专业教育模式,完善法学职业教育与法律援助的结合路径,强调法律原理和法律技巧的结合,让学生真正掌握法律学习的技巧以及切身体会一个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将所学法律理论知识运用到社会实践中,这对提高我国法律职业者的综合素质,为我国法治建设储备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将法律援助纳入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计划,确保高校法律援助运行的常态化

如上所述,法律援助与法学职业教育结合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因此将法律援助纳入法学专业实践计划,使其成为法律职业教育中一项制度,保证法律援助的常态化和规范化是二者结合的前提基础。目前我国的高校法律援助工作是依赖学生的兴趣和公益意识,凸显其学习性、公益性和实践性的特点。如北大法律援助中心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日常咨询模式,暑期派出实践团进行基层法治现状调研;人大法律援助中心则是形成了一支以专业教师和职业律师为指导,研究生为主体的专业团队;在案件接待方面,人大法律援助中心针对上访案件多为刑事、民事、行政错综交叉的特征,采取只咨询不代理的运行模式。还有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则是通过与法院等司法机关合作的方式进行运作,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学生参加法律援助和专业教师指导法律援助均需要花费个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要保障学生和教师长期稳定地参与法律援助,就应设置相应的激励措施。缺乏激励机制,单纯靠热情来维系的法律援助工作,容易受到外来因素的冲击,当学生热情下降时,其不稳定性就会凸显出来。激励机制缺漏的高教法律援助机构,其教育功能的实现容易产生波动。[8]但现实中多数高校并没有给予参与法律援助的学生和教师相应的激励,没有将法学专业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活动与法学教育学分和学位联系起来,而法律援助指导教师的工作也不算在其工作量内,使得学生和教师参与法援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很难长期坚持下去,这不仅导致了高校法律援助人才的流失,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长期常态化发展。因此有必要将法律援助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实践的必经环节,计算学分,指导法律援助的教师计算相应工作量,或者以其他形式给予指导教师和学生一定的物质奖励或者精神奖励,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和指导老师长久保持对法律援助事业的热情和积极性,永保参与法律援助的公益之心,保障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长远发展。

(二)为高校法律援助建章立制,保证高校法律援助运行的规范化

法律援助作为法律服务的一种,法律援助主体任何决定的失策或者某个细节的失误,都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后果。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参与法律援助学生的权利和约束其行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服务,高校应将经验固化为规范的制度。一方面,规范的制度能够为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基本原则、操作守则、流程标准等;另一方面,规范化的制度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实现自我保护、规避风险的依据。可以借鉴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为高校法律援助工作设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从会见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正式接受委托代理案件到委托终止乃至案件档案的整理等每个阶段每个环节都应制度化,建立诸如当事人来访接待制度、案件登记制度、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案件结果反馈制度等。如北京大学法律援助协会经过长期的实践摸索和制度总结,就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规范化的运作模式和制度,具体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协会章程》、《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协会日常工作制度》、《北京大学法援受理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规则》、《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援助协会咨询员守则》、《北京大学法援咨询员分类管理和晋升制度》、《咨询工作流程简图》、《来访当事人须知》、《关于法律援助协会信件回复处理办法的建议》等等。并且这些制度在该协会的日常活动和工作中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中南大学也早在2006年就出台了《中南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制度汇编》,具体包括《中南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章程》、《法律援助中心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职责》、《值班须知》、《案件接待、受理、分派、存档制度》、《学生办案、出差规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部门职责与会议制度》等。通过法律援助的制度化运行,建立准入和退出法律援助工作的条件与机制,明确高校法律援助服务的范围;加强对于法律咨询和案件代理质量的管理和控制,明确规范案件处理标准,灵活应对疑难案件和突发情况,让参加法律援助的法学专业学生可以形成良好职业素养和习惯,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业务水平,提升解决复杂案件的能力以及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以更好地适应案件当事人日益多样化的需求。

(三)加强高校法律援助人才培养机制建设,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稳定性

高校法律援助人才的培养机制建设也是高校法律援助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中,有的是以教师为主,学生参与但主要从事辅助性的工作;有的是以学生为主,以学生社团的身份立足,教师只是定期进行指导和监督。而无论哪种模式,教师在其中都起着重要作用。高质量的高校法律援助服务离不开“双师型”教师的指导和参与。我国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大都有繁重的教学任务和科研工作,真正兼职从事法律实务的并不多。而法律援助案件的指导与教师日常的教学要求不同,它不但要求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更强调“实战”经验和法律职业能力。对此可以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或者为法学专业教师去实务部门锻炼提供便利,使其成为真正的“双师型”教师,以更好地指导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同样,高效运行的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同样也与在法援组织工作的学生能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目前在我国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学生多为大三、大四的学生,他们一般掌握了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也通过各个学期的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由于司法考试和研究生考试以及找工作这些对大三、大四学生至关重要的事情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一批工作人员的流失,从而影响到高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对此,可以通过让低年级学生加入法律援助队伍的方式来弥补这一缺陷,即让法学专业一、二年级的学生加入法律援助队伍,通过指导教师和高年级学生的培训,让他们尽快熟悉法律援助业务,还可以通过定期邀请富有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法局工作人员进入高校为学生传授经验,使学生学会从不同角度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增强实践能力,进而保证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的稳定性。

(四)开拓高校法律援助的案源,以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化程度

法学职业教育结合高校法律援助效果的好坏还取决于高校法律援助组织能否保有相对稳定的案源,否则就会出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情况,学生还是没办法真正将所学知识用于实践。目前,我国高校法律援助的案源主要来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值班接受咨询而获得的案件。但是这种获得案源的方式过于被动,不能保证其稳定性。因此多渠道拓宽高校法律援助的案源,成为各高校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发展的必要前提。首先,各高校可以考虑借鉴美国法学院法律援助法律诊所项目面向高校所在社区进行服务的经验,通过面向社区来获得较为稳定的案源。高校法律援助与社区服务相连接,在日趋普及的社区服务站中设立法律援助点,从而实现高校法律援助“功能地域化”。[9]通过高校法律援助走进社区,让法学专业学生将最新的法律知识普及给社区居民,解决社区民众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纠纷和矛盾,而高校法律援助组织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稳定的案源,实现高校教育资源与社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其次,高校可以通过加强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沟通合作获得案源以实现双方的共赢。政府法律援助机构消协、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往往存在法律案件多、纠纷多、人手不足和工作人员年龄偏大以及理论知识更新不足的情况,因此通过建立高校与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对口合作点,一方面高校可以利用专业教师理论功底扎实,知识更新快的优势给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另一方面,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团体在进行普法宣传时,可以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介绍给社会群众,扩大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知名度,让更多需要帮助的群众多一条求助渠道,遇到适合高校法学专业学生参与的案件,可以主动与高校沟通,让学生参与案件调查、资料整理、发表意见和旁听审理等,分流部分案件到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从而适当缓解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和社会团体人员不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解决了高校法律援助案件来源不足的问题。再次,高校法律援助机构还可以通过与媒体的合作与互动来拓宽案源渠道。媒体的社会影响力使得众多需要帮助的人在遇到法律纠纷时求助于媒体的法制栏目,但媒体的法制栏目工作人员有限,不能及时有效地帮助群众解答所有问题。如果高校和媒体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媒体就可以将相当一部分的法律问题解答交由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从而更好地解决求助人员的问题;而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帮助媒体解答法律问题以及媒体的宣传,不但可以增加案源数量,还可以扩大社会影响力,从而为更多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我国的法治建设需要大量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传统的法学教育已经难以满足这一要求。因此有必要不断探索法学职业教育与法律援助等实践方式结合的路径和方法,做到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并重,让学生从关注小我到关注大我,以长远的目光将公益活动融入生活之中,实现具有高度社会正义感和责任感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升我国法学教育的品质,也以此为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更多的支持,推动我国法治进程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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