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口岸卫生检疫防线防范和应对国门生物安全风险

2021-11-29 23:42陈卫军李力军郎少伟刘斯文天津海关天津300012
口岸卫生控制 2021年3期
关键词:进出境检疫传染病

陈卫军 李力军 郎少伟 刘斯文 天津海关(天津,300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于2021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有关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的重要法律,对维护我国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将发挥重要的作用。生物安全涉及人类健康、农业和环境生物(生物多样性)安全[1]。国门生物安全是国家生物安全体系的重要一环,而国境卫生检疫的目的是保障人类健康,是国门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防范和应对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是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当前,全球公共卫生形势十分复杂严峻。全球贸易的加速发展、交通网络的愈发便捷、人员往来的日益频繁,使得任何一种新疾病与传播区域之间只有一个航班的距离。防止传染病的跨境传播是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主要职责。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国境卫生检疫在“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有效地维护了我国的国门生物安全。

1 国境卫生检疫面临的国门生物安全威胁

1.1 以呼吸道传染病为主的人传传染病是国境卫生检疫面临的重大威胁

自古以来,严重的呼吸道传染病就给人类带来巨大灾难,从中世纪的肺鼠疫大流行到1918-1919年的西班牙流感,无不导致当时世界人口的大量减少和社会的持续动荡。当代H1N1流感疫情、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等的暴发,严重损害人类身体健康,也给国际人员交往和国际贸易发展带来巨大影响。尤其是2020年初暴发的新冠肺炎全球大流行,截至2021年1月3日世界219个国家或地区共确诊83 326 479例确诊病例,死亡18 311 703例[2],一周新增400多万例确诊病例,而且疫情仍在快速发展,给全球经济带来重大打击,严重影响全球政治、经济、社会格局。呼吸道传染病主要通过飞沫、气溶胶的形式传播,传播范围迅速而广泛,往往在短期内造成大量人群的传播,很容易造成社会恐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

1.2 媒介传染病是国境卫生检疫面临的主要威胁

很多传染病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宿主传播。WHO报告目前世界上70%传染病为虫媒传染病,每年造成数亿人感染,死亡200余万人,由此造成的全球疾病负担和经济损失达数千亿美元。从1347至1353年,席卷整个欧洲的黑死病夺走了2500万欧洲人的性命,占当时欧洲总人口的1/3[3]。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中的鼠疫和黄热病均是虫媒或鼠传传染病。近年来国际上很多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如西尼罗热、寨卡病毒病、拉沙热、尼帕病毒病都是媒介传染病。随着国际交通和贸易的迅速发展,病媒生物及其宿主很容易由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等携带进行跨境远距离散播、定殖甚至改变当地的种属构成,使原本局限在某一地域的媒介传染病在全球更大范围流行。媒介传染病往往是人畜共患病,其人类传染病疫情的控制往往有赖于动物疫病防控和有害生物防治,这就需要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践行“one health”的工作理念,共同面对国门生物安全的挑战。

1.3 可能被感染或污染的货物物品造成的国门生物安全风险不容忽视

由于贸易、科研、疾病预防与治疗、环保等的需要,每年有大量涉及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可能携带感染性物质的特殊物品随一般贸易货物以及邮件、快件及行李进出境。致病菌种、毒株或携带病原体的特殊物品在包装、运输方式以及在实验室操作和防护不适当的情况下造成微生物泄漏污染;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生物制品一旦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可能会造成使用它的人员被感染,引发公共卫生问题。其他货物或物品被病原体污染,也可能通过与人体接触而造成感染,这种“物传人”的传播途径更加隐蔽,也更难以预防,给传染病的疫情控制带来极大挑战。

1.4 水和食品造成的国门生物安全风险值得关注

自1817年至今,全球发生了7次世界大流行,前6次霍乱大流行仅印度就死亡约3800多万人,第7次霍乱大流行直到今日全球每年仍有10万余人死于霍乱[4]。霍乱可以通过被污染的水源和食品造成传播,而借助国际航行的交通工具可以将感染霍乱的患者、被污染的食品和水源带到世界各地,造成更大范围的霍乱流行。有研究表明船舶压舱水携带副溶血弧菌等致病性弧菌的检出率达78.13%[5],船舶压舱水的不当排放,不但可能引起外来生物入侵,还可能造成介水传染病的传播。2020年海关多次在冷链食品的外包装中检出新冠肺炎病毒阳性,接触冷链食品的从业人员也多有被感染的报道[6]。在低温下,被污染的冷链食品可能使病原体长期存活,而且很难对其进行有效消毒,给疫情的防控带来很大困难。

2 国境卫生检疫防范国门生物安全风险的主要措施

2.1 初步建成中国特色的口岸公共卫生体系

面对新发和再发传染病日益增多的全球传染病流行形势,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的“加强口岸卫生检疫能力建设,严防外来重大传染病传入”要求,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结合自身实际,近年来逐步形成了“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口岸公共卫生体系。中国特色口岸公共卫生体系包括国境口岸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国际旅行健康服务、口岸核生化反恐五个部分[7],各部分自成体系,又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是筑牢国门生物安全防线,严防疫病疫情传入传出的有机整体。

2.2 初步构筑“境外、口岸、境内”三道口岸卫生检疫防线

2.2.1 构筑境外传染病监测体系

2.2.1.1 开展全球传染病疫情监测。强化全球传染病疫情监测和收集,建立和完善全球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化平台,准确收集和发布全球传染病疫情信息,开展传染病疫情风险评估、为疫情早期预警提供数据支持,辅助检疫决策。

2.2.1.2 建立境外传染病监测哨点。近年来我国已经在安哥拉、尼日利亚等多个非洲国家建立了境外传染病监测哨点,按照“先易后难、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原则,与有关国家和境外中资企业达成境外哨点建立和常态化运作协调意向,有步骤、分阶段地在非洲、东南亚、拉丁美洲及中东等地区、“一带一路”沿线及与我国接壤的国家或地区,开展境外传染病监测哨点全球布局。逐步实现哨点全球覆盖和传染病防控“关口前移”,推动监管模式从口岸严防死守向境外主动防御的重大转变,打造第一时间发现疫情、第一时间研判疫情、第一时间阻断疫情的防控新模式。

2.2.1.3 建立重大传染病疫情早期预警制度。建立监测、评估、预警、处置全过程的重大传染病疫情早期预警机制,科学选取风险评估模型和方法,应用模型对全球疫情、哨点反馈信息等进行科学评估,实现对全球传染病疫情的早期预警,指导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实现在境外有效阻断传染病疫情。2.2.2 构筑口岸卫生检疫防控体系

2.2.2.1 开展进出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严守人传传染病防线。

海关卫生检疫部门通过SARS、H1N1流感、中东呼吸综合征、埃博拉等疫情的应对工作,特别是总结2020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提出了防范人传传染病的“三查三排一转运”[8]的一系列口岸卫生检疫措施。“三查”是指开展健康申明卡核查、体温监测筛查、医学巡查;“三排”是指实施流行病学排查、医学排查、实验室检测排查;“一转运”是指对判定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症状人员和密切接触者“四类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地方联防联控机制做后续处置。通过上述措施,卫生检疫部门能够有效发现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并及时转交地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隔离、留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海关卫生检疫部门与地方卫生部门形成监管闭环,有效控制传染源,防止传染病疫情的传入传出。

海关卫生检疫部门努力实现“精准检疫”。通过开展全国口岸“重点交通工具、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人群”疫情分析,针对性提升口岸精准防控能力。加强重点关注传染病检疫查验,制定口岸重点关注传染病名单,实施动态、分级管理,编制重点关注传染病防控关键技术规范。强化风险防控,实现口岸一线查验由全面撒网式筛查向精准防控转型。强化信息化支撑作用,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传染病流行区人员的主动布控。实行重点口岸重点布控,提升重点传染病筛查、发现能力。配备专职医护人员和场地设施,应用高效灵敏快速检测技术和卫生检疫智能化技术,提升口岸传染病排查处置和快速筛查能力。

2.2.2.2 开展口岸病媒生物防控,严守媒介传染病防线。

针对全球鼠传、蚊媒传染病等媒介传染病的流行状况、自然疫源地和病媒生物分布情况,海关卫生检疫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进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以及口岸地区携带输入性病媒生物的监测与防控。制定输入性病媒生物重点监控名录和监测防控计划,开展输入性病媒生物携带病原体的检测工作。对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中发现的病媒生物及时采取杀虫和灭鼠等卫生处理措施,及时切断传播途径,防止媒介传染病的传播。要求港口、机场、车站等国境口岸运营者以及国境口岸区域内进出境货物储存场地开展病媒生物控制,确保病媒生物控制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全面开展口岸病媒生物本底调查,及时掌握国境口岸区域病媒生物的种属构成和季节消长情况,及时发现外来输入性病媒生物情况以及病媒生物携带病原体情况,开展媒介传染病风险评估预警。开展京津冀、长三角、长江中上游、港珠澳等地区病媒生物联合监测,推进区域内媒介传染病的联防联控。开展边境地区病媒生物专项监测,每年在海关总署病媒生物监测专家组的带动下,在我国西南、西北、北部、东北国境边界开展的以鼠类和蚊类为主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病媒生物专项监测,对监测鼠疫等媒介传染病疫情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周边地区鼠疫等媒介传染病疫情严重,推进中蒙、中俄鼠疫的国家间联合监测,具有重要意义。尝试研发病媒生物智能监测设备应用于边境口岸病媒生物监测,改变传统人工的病媒生物监测模式,努力实现病媒生物监测的信息化与智能化,建立媒介传染病的多点触发的监测预警机制。

2.2.2.3 开展进出境货物物品卫生检疫查验、监管与处理,严守物传传染病防线。

对于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进出境集装箱、货物、物品,需要在海关指定的地点实施卫生检疫查验。对于进出境的尸体骸骨,卫生检疫部门核验携运人、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对于死因不明或者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骸骨,禁止其进出境。对进出境病原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实施风险分类管理,对高风险的实施卫生检疫审批,对其他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备案,必要时海关卫生检疫部门可以对进境特殊物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开展评估。对进出境特殊物品实施检疫查验不合格或未经检疫的,不得进出境。

海关对于发现存在公共卫生风险的进出境集装箱、货物、物品、尸体骸骨和特殊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在卫生处理完成前,应当单独存放,未经海关准许,不得移运或者提离。对于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有证据表明能够成为传染病传播媒介,且无法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进境集装箱、货物、物品,海关可以阻止进境,予以退运、销毁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于上述情形可能对境内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海关可以暂停相关货物、物品进境。2.2.2.4 开展口岸卫生监督,严守介水和食源性疾病防线。

海关卫生检疫部门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进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监督其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的卫生安全状况,监督其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开展食品、饮用水的快速检测,开展空调冷凝水携带军团菌的检测,监督固体、液体废弃物和船舶压舱水的处理。海关对为进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生产经营者以及国境口岸航站楼、候船厅、候车厅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公共场所经营者实施卫生许可管理,监督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感染或者污染,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海关卫生检疫部门针对交通工具和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存在的不良卫生状况,严格开展对进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

近两年来,海关卫生检疫部门通过实施“口岸卫生监督”“口岸食品安全”两个抽检计划,建立企业抽查体系,提升实验室检测水平,规范抽检结果公示,强化抽检结果运用和后续监管,加强了口岸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强化了口岸食品安全过程监管。

2.2.3 构筑境内国际旅行健康服务体系

2.2.3.1 建立出入境人员监测体检制度。以境外来华长期居留人员、出国留学和务工人员为重点,开展出入境人员的监测体检,对监测体检人群开展风险分析,确定传染病高风险来源地区。以传染病高风险地区入境人员为重点,探索境外体检机构资质认可管理和健康证明验证制度,实现入境人员传染病境外预检和国内验证的全程管理。

2.2.3.2 建立出入境人员预防接种制度。开展前往黄热病等传染病流行区的强制性预防接种,加强国际预防接种证书的口岸查验,向出入境人员提出科学接种建议并实施推荐性预防接种。依据境外传染病风险评估结果指导预防接种工作,按照国外要求分国别制定预防接种目录。加强预防接种全链条安全管理,防范疫苗质量和医疗风险。

2.2.3.3 建立国际旅行健康咨询与宣教制度。近年来,海关卫生检疫部门针对咨询人群健康需求,利用传统和现代社交媒体,拓展咨询方式和途径,探索应用“互联网+国际旅行医学”服务技术,为出入境人员提供远程针对性旅行健康咨询服务。建设国际旅行健康信息交换、发布、互动平台,提供全面的国际旅行健康指导和医疗救助等服务。加强健康宣教和健康促进,针对出国劳务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群体性健康宣教,提高自我健康管理能力。

2.3 巩固和提升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

发展、加强和保持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是我国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也是我国《“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要求。经过原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的多年推动,截至2017年,运营中的全国 个口岸全部通过达标验收。2012年原国家质检总局结合我国口岸实际情况和海、陆、空港的不同特点,制定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并于2015年发布了《〈国际卫生条例(2015)〉口岸核心能力动态监督管理规定》,为持续巩固和提升《国际卫生条例(2015)》要求的口岸核心能力提供了制度保障。

《国际卫生条例(2015)》口岸核心能力主要包括口岸沟通协调能力、常规能力和应急能力三个方面。巩固和提升口岸核心能力建设需要地方政府、口岸运营者、海关及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口岸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在日常负责统筹推进口岸公共卫生核心能力的建设,并将国境卫生检疫所必需的场所、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口岸总体规划,应急状态下统筹疫情防控,在联防联控机制下为卫生检疫部门提供必要的财政、技术和人员支持。港口、机场、车站的口岸运营者提供必要的用以实施国境卫生检疫的场所和设施,满足国境卫生检疫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海关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卫生检疫规章、制度与技术规范,加强实验室建设和技术支撑能力,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足量卫生检疫人员,加强信息化和智能化设备的应用,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卫生健康、移民、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境卫生检疫部门的沟通协调和联防联控,共同开展疫情的有效处置。

3 国境卫生检疫防范国门生物安全风险的新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带来了新的挑战。《生物安全法》明确提出的国家建立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生物安全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生物安全应急制度、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高风险生物因子国家准入制度、境外重大生物安全应对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需要在新修订的《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国境卫生检疫相关法规、部门规章和制度文件中加以落实。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作为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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