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保状”研究
——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为资料基础*

2021-11-29 08:44白京兰彭立波
关键词:官府

白京兰,彭立波

(新疆大学 法学院/新疆稳定与地区经济发展法制保障研究基地,新疆 乌鲁木齐830047)

“保状”,为中国古代具结担保制度中保证文书的一种,据掌握的资料显示,其流变可以远溯至秦汉,经历代演进,明清时广泛运用于基层社会治理,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在四川巴县、南部县、浙江黄岩以及甘肃循化厅等清代地方司法档案中大多都出现了保状应用的实践案例。近年来,清代地方档案研究与基层法制研究方兴未艾、成果迭出,但并无保状的专门研究①与保状相关的研究成果主要参见:范文博《清代“保状”与取保候审探析——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刑科”为考察中心》,《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期(下),第5-6页;阮兴《晚清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刑案中的承保人——以清代循化厅为研究区域的考察》,《青海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第190-196页;吴冬《从南部档案浅析清代地方司法中的保释》,《历史档案》,2020年第1期,第86-96页等。。这种状况主要是受限于资料不充分,开展专题研究的基础条件和前提条件尚不具备。《清代新疆档案选辑》辑录清末(1875—1911年)吐鲁番地区的五万余份黑白影印档案资料,涉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多领域,其中包括上千份保状,为开展区域视角下清代保状的研究提供了较为坚实的资料支撑。基于此,本文对清末吐鲁番地区保状展开较为全面的分析研究,同时也力图以吐鲁番地区为切入,对保状所呈现的传统中国基层社会治理及官民秩序格局展开进一步的思考和探讨。

一、保状的类型和格式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收录的保状,基本是吐鲁番地方首领、乡约、商首、会首或当地户民向官府递交的保证类法律文书,它主要以人的信用为担保由保人就某项具体事宜向官府作出书面保证,并甘愿在该项保证事宜不能实现时承担官府相应的责罚。通过对《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的全面梳理,从吏科、户科、礼科、兵科、刑科、工科等六科共计91册档案中发现并整理出1 347份保状。

(一)保状的类型

归纳概括1 347份保状,按其应用领域可将清末吐鲁番地区的保状分为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两个大的类别,其下按所保具体事宜细分为13 个小类。

如表1所示,在1 347份保状中,有150份应用于行政管理活动,占比11.14%;有1 197 份保状应用于司法活动,占比88.86%。司法实践领域中,“保外安分”(552)、“保外还欠”(229)、“保外候案”(192)三个类别的保状在数量上占据多数,说明保状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秩序方面具有比较突出的作用。行政管理活动中保状的运用,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地方政府通过借助保状与保人推行政务实现更高效的社会管理的实态。保状在清末吐鲁番地区行政、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较为突出地反映了其对于基层社会治理的积极意义。

(二)“保状”的格式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收录的一千多份保状,书写工整,格式类似,具有程式化的特点。现以光绪十七年(1891)八月的保状《吐鲁番厅准安详等保李生有监外候审》为例,对清末吐鲁番地区保状的格式作一简单说明:

具保状,商民安详、马建德今保到,大老爷案下实保得,县城汉约高文魁等禀控马其標、马德云、柯有满等贿串刁卖人口案内主谋李生有等情一案,已蒙恩准,差传将李生有押案,今商民情愿将伊保外听候审讯,如伊出外有躲避情事,惟商民是问,所具保状是实。光绪十七年八月。具保状商民安详、马建德。

暂准保出,如有逃避情事,惟汝等是问。[1]礼科29册,400

此件保状较为完整的展现了清代吐鲁番地区保状的行文格式。一般来说,保状的开头部分先写明文书类型为“保状”(或称“保结”),然后再写明具保人的身份和姓名,基本格式为:“具保状:乡约/户民/商首/商民XXX、XXX 今保到”。从档案资料看,清代可以向官府出具保状作为保证人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不论是基层头目、商首,还是普通的户民、商民等,都可以出具保状就某一事项做出保证。“保状”正文部分先写明被保人所牵涉的具体事由以及被保人所处现状,再具体说明具保诉求,最后保人承诺自己的保证责任,以“所具保状是实”等为正文结尾。文书尾部具保状人再次署名并画押,同时注明具保状的日期。官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保状上作出“准”“不准”等批示并加盖印章。在官府作出批示的保状中,“准保”占保状总数的绝对多数,仅有少数几件官府因为“不遵照交清,系托故推延”而不予准保。除此,还有将近四分之一的保状没有官府的任何批示,无法对其作出准与不准的判断。

二、行政管理中的保状

行政管理中的保状集中收录于《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的吏科、礼科与兵科三部分,共计150份。经归纳整理,清末吐鲁番地区行政管理活动中保状的应用基本可以分为“保举充官”“保给路票”“保事属实”三种类型。

(一)保举充官类

“保举充官”是清末吐鲁番地区的户民将自己信任或是认为品行端正的人选推举为基层治理官员,并在该推举官员出现不正当职务行为时“均甘坐罪”的一种自发性保证行为。普通民众的举荐是官府在任命该官吏时的重要参考。光绪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吐鲁番地方政府下发《吐鲁番厅为色底牙司接充胜金大尔瓜之谕文》:“据鲁克沁郡王禀你胜金大尔瓜窝不尼牙思冒领官粮,斥革在案。兹据众户公举现当乡约色底牙司办公熟习,堪以□充×××××××为此谕,仰该民即便遵照接充胜金大尔瓜,责务自谕之后,务宜勤慎从公,毋许藉公肥己,扰累户民。”[2]吏科3册,302《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相关档案资料显示吐鲁番地区“保举充官”主体是普通的户民、商民,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上级官员对自己属官的举荐,同时,被举荐的职位也是乡约、大尔瓜、米拉布等①关于清末吐鲁番地区地方首领的专门研究参见王启明《晚清新疆吐鲁番社会史研究——以地方首领和官办教育为中心》,南京:南京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10-96页。与基层民众直接发生联系的基层吏员。比如《阿希尔为保举腮底八亥充当米拉布之保状》:

具保状,临城二工户民小民江八亥、艾思拉、阿木提等今具到,大老爷案下实保得,户民腮底八亥人尚可靠,举保充当该处米拉布,恳恩准。日后倘有借职徇私,及有误公件情事,小的等均甘坐罪,所具保状是实,须至保状者。具保状阿希尔、江八亥、艾思拉、阿木提、阿思提、铁木牙思等二十人。光绪十六年九月。[2]吏科3册,69

据此保状,吐鲁番地区临城二工共有二十户民一致认为腮底八亥人尚可靠,遂联名上书官府恳请恩准其充当临城二工处的米拉布一职,同时在保状中明确表示承担责任,保证腮底八亥日后若有利用职务徇私或耽误公务等情事时,民众甘愿承担相应罪责。

(二)保给路票类

“保给路票”类保状大部分出现在兵科卷中,数量多至百余份,约占行政管理活动中所有保状总数的70%,占该套档案中“保状”总数的7.8%。“保给路票”类保状应用事由主要有出外贸易、回籍探亲、外出打猎等诸多情事。此类“保状”主要由乡约、地方首领或商首等出具,为自己所管理的户民、商民等外出路途方便而向吐鲁番厅兵房请求发给路票,以方便民众在途中遇到哨卡或官兵巡查时保障路途顺畅。

《回疆则例》卷六“回子赴外藩贸易勒限给票” 及卷八“稽查回子出卡”均有关于路票的法律规定:“各城回子有往别城傭工贸易者,均由阿奇木伯克呈报本城大臣请领路票,注明年貌及因何事前往何处,酌量远近给予期限,总不得过一年,仍咨明前往处所之大臣查照,到日令其缴销路票,回日即由该处发给执照敕令旋回,如有并未领票任意往来者,一经访获到案将该回子从重治罪。”②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蒙古律例·回疆则例》,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中心出版,1988年。在具体实践中,不仅仅是回疆“回子”赴外藩贸易或赴别城贸易时需要请求官府发给路票,汉人外出他地同样需要得到官府发给的路票,一般情况下均需保人出具保状。吐鲁番厅兵房定期以“路票号薄”[3]兵科37册,383的形式进行核实呈报,记载内容为通行人的姓名、人数、去向何方,以及路票载明的保人职务、姓名。由此可见,清代对新疆的人口流动始终是以路票等票照严格控制和管理的。比如《吐鲁番属民赵保等人为穆连井等人前往迪化城贸易出具之保单》:

具保状,小的赵保、亦金钟等今具到,大老爷案下实保得,穆连生、马以麻子等二人前往迪化省城贸易,恳恩赏给路票二张,以利遄行,所具保状是实。具保状赵保、亦金钟。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准[4]户科15册,215

保状提交至官府后,若官府批准被保人的出行请求,将对其发放正式的通行凭证。此类以民人为主体的出行和流动一般均需在申请路票时提交保状,而官方派差出行及外国人游历所需持有及查验的护票或护照在档案选辑中未见有提交保状的要求和事例。

(三)保事属实类

“保事属实”是具保人通过出具保状的方式,向官府出具“保状”保证某一情况是真实的,并无冒认或虚假情形。这类情况多发生在官府日常管理或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当官府遇到有无法判断真伪的事情时,会饬令乡约、地方头目或商首等就事件的具体情况查问清楚,并由其对该结果承担保证真实的后果,或要求当事人递交相关保人出具的保状,无论哪种处理均表明保状在此过程中发挥着担保某事真实存在的功能与价值,比如《连木沁大尔瓜阿布都安哨为热合满请领马匹所具之保状》:

具保状,连木沁二工大尔瓜阿布都安哨今具到,大老爷案下实保得,缠民热合满请领伊枣酱儿马一匹,其马实系热合满之马,并无冒领情弊。倘日后若有别故,惟回目是问。所具保状是实。具保状人回目阿布都安哨。光绪十三年三月。[5]刑科56册,59

该案中,缠民热合满将要从官府领回自己所有的枣酱儿马一匹时,因官府担心有人冒领,所以缠民热合满在向官府递交领状意图领回自己的马匹之前或者同时,需由保人阿布都安哨向官府提交保证这匹马实系热合满所有的保状,由其保证热合满之行为不属于冒认,也无冒领情弊,并且保证如若有“别故”发生,惟保人阿不都安哨是问,保人此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在现代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法领域的担保规则涉及多个领域,适用范围相当广泛。不仅涉及行政处罚、市场主体的准入与监管、税收管理、海关事务、环境卫生、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对外管理领域,也涉及内部行政事务的管理领域,在具体担保形式的设置上,现代行政管理领域的担保规则表现出明显的单一性,大多数都要求相对人提供“保证金”,目前仅有《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拘留暂缓执行有应用保证人的可能,被拘留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显然,此种金钱保证与清末吐鲁番地区行政管理活动中由保人做出保证的保状应用有很大的不同,以人做保的应用范围在清末吐鲁番地区相对而言是比较广泛的。

三、司法实践中的保状

目前收集到的1 347 份保状,有1 197 份可归入司法活动,在保状总数中占比88.86%。相对行政管理中的保状,司法实践中保状的数量、类型更多,应用更加广泛,在基层社会法律治理中具有更为突出的作用。

(一)“释放性”保外

“释放性”保状是指保人向官府出具保状将被管押人保出,保证被管押人员在释放后安守本分或者做好某项事务的一类保证文书。根据对《清代新疆档案选辑》91 册档案文书的梳理,一共有869 份“保状”属于司法实践活动中的释放性保证文书,在司法实践类保状中占比72.6%,在全部保状中占比64.5%。“保外安分”类保状之保证人保证被管押人员在释放以后安守本分,不再危及社会或他人,“保外还欠”“保外养亲”和“保外调处”等类是被管押人在释放后必须履行特定的行为而由保证人出具保状保证该行为一定实现的情形。与现代《刑事诉讼法》中的假释相比,虽然都是将案犯释放不再予以管(关)押,但二者在适用条件、时间、程序、考验期限以及违反后果等方面均有不同之处。①现代《刑事诉讼法》中的假释制度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而《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的“释放性”保状虽然也是将已经责押在案的人取保后释放,但是否有悔改表现、是否已经承受相应责罚、以及在押期限是否超过一定时间等情形均不是准保的必要条件,并且,被保人被保出在外后,不需要经受考验期限的约束。尤为不同的是,现代假释的程序启动是由刑罚执行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为开始,司法机关是否准予假释取决于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该程序与保证人无涉;而清末吐鲁番地区对被管押人的保外释放是以保人向官府具交保状为开始的,能否实现顺利保外,保人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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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外安分类

“保外安分”类保状是《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所有类别中应用最多的一种保状类型,总计552份,在释放性保外类型保状中占比达到63.5%。普通案件犯案人员在案件查核清楚、受到笞责或被管押一段时间以后,当地的乡约或户民等以其表现较好、农务繁忙、或者自知悔过等理由,甚至不需要理由,出具保状请求官府将该犯案人员释放,并保证其以后安守本分,如果再有不法情事发生,则惟保人是问。比如《吐鲁番户民打吾提为麻以提控告吾受尔殴打伤人案所具之保状》:

具保状,小的打吾提、沙得等今具保,大老爷案下实保得因为挖坎、口角殴打麻以提之吾受尔,蒙恩管押在案,小的与伊系属邻佑,情愿将吾受尔保出安分守己,务农为业,不得再行横事,倘保外若吾受尔仍有不法情事,惟保人是问,所具保状是实。 具保状小的打吾提、沙得。光绪二十八年三月初九。

准保[4]户科18册,104

再如《白天喜、焦竹亭为讹诈、诬控之王增焱所具保状》:

具保状白天喜、焦竹亭,大老爷案下保得,王增焱上控缠民沙塔汉贿串霸业等情一案,蒙恩讯明,将王增焱管责管押。今小的等情愿将王增焱保外安分守己,倘伊如再有反控不法情弊,惟小的等是问,所具保状是实。具保状小的白天喜、焦竹亭。光绪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如再有现诈诬控情事,惟该原保是问,此批。[4]户科10 册,302

2.保外还欠类

具保状人,二苏目沙的尔今具到,大老爷案下实保得,黑振海呈控铁木尔打五提设计套骗等情一案,今蒙堂讯断令铁木尔除还过本银租资外,再还黑振海银七十两,限至六月初十日将银呈案给领,回目情愿将铁木尔保前云依期交银,倘至期不交,惟回目是问,所具保状是实。具保状回目沙的尔。光绪十八年三月。

倘至期不交,惟该苏目是问。[1]礼科29册,435

3.保外养亲类

“保外养亲”是指犯案人员被管押后,家中亲老无人侍奉,邻佑或约首出具保状将其保出,使其可以在家侍养双亲、照顾家小。“孝”作为儒家伦理中一个最重要的基本范畴,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保外养亲是儒家礼教思想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个重要体现。“保外养亲”与清代刑律中“存留养亲”在制度构建目的上极为相似,都是传统伦理法律化的具体体现。此二种制度都是为了保障在案人犯能够有机会侍奉家中年老、残废或者身患重病而无人供奉的祖父母、父母等长辈亲属,保证孤寡老人老有所养,终有所葬。二者的不同在于,存留养亲制度应用的对象一般是依法被判处徒流及非“十恶”死刑的罪犯,适用该法律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而不需要保人出具保状,而保外养亲制度是保人将正在被管押的轻罪案犯保出监外回家侍养无人供奉或者生活艰难的亲人,“保外养亲”制度需要保人向官府出具保状并做出无逃避事宜的保证。比如《新城乡约何元等人为具保卢万仓出外孝母案呈吐鲁番厅之保状》所载事例,卢万仓因不听母亲训诫而受到官府惩责,乡约何元、王金贵等人不忍坐视不管,遂情愿将其保出监外,保证其不再违训并孝顺侍养母亲。官府批示“姑从宽准保回家,倘稍有不得亲顺,提案严行治罪”[5]刑科60册,49。

4.保外出境类

“保外出境”应用于非吐鲁番地区的户民因为在吐鲁番地区犯妨碍社会秩序的案件被官府判令驱逐出境的人员。案犯被查获后依照规定给予惩责,在处罚措施执行完毕后,当地官府为防止其扰乱当地社会秩序和威胁本地治安,而将该案犯驱除出本地,限期责令离开。此时由保人出具保状保证该案犯在一定期限内自行离境,不再滋生事端,否则甘愿承担相应罪责。被驱逐出境之人多为聚众赌博、行凶等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案犯。比如《吐鲁番厅属民李其信保得为逃犯李富贵离吐境再不回留所具保状》:

具保状人,小的李其信今具到,大老爷案下实保得远犯李富贵,蒙准保释,小的情甘保李富贵在外即离吐境,倘再逗留,为小的是问,所具保状是实。具保状人李其信。光绪十八年四月。

即驱逐出境,倘再逗留连保人一并究办。[5]刑科60册,104

5.保外调处类

“保外调处”是地方乡老邻佑在民众将所发生的纠纷诉诸到官府时,情愿出具保状将纠纷当事人从官府保出,并保证从中秉公调处以免两造相讼,承诺如有逃避纠纷解决情事,官府可惟保人是问。有研究成果①参见范文博《清代新疆地区纠纷调解机制与当代国家法的差异与融合——以〈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为考察视角》,《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第32页。指出,晚清吐鲁番地区大部分的基层社会矛盾都是通过调处来解决的,在应用程序上,一般为官批民调,即原告呈交诉状以后,县官第一时间并未征求当事人调解的意愿而直接出具批文令基层乡老邻佑等进行调解,调解无果再由官府审断。此处的保外调处类“保状”文书主要发生在民间纠纷已经进入诉讼提起后至纠纷解决前这一时段,经官府批示或者基层乡老等主动递交保状,请求官府将涉案人释放在外并承诺通过调处达到结案的目的。比如《吐鲁番户民马建寅保马忠信呈控贪财另许背义昧婚一案之铁登和所具之保状》:

具保状,小的马建寅今具到,大老爷案下实保得,马忠信呈控铁登和贪财另许等情一案,蒙恩讯断将铁登和责押在案,小的见伊等因其口角微嫌以致兴讼,小的情愿将伊保外,请凭商首保正乡约等从□秉公调处以免两造相讼,如有脱逃藏匿等情,惟小的是问,自干照例领咎并无反悔,所具保状是实。具保状小的马建寅。光绪二十一年五月初八。

准保附卷[1]礼科30册,398

6.保外办公类

“保外办公”应用于基层吏员因办公不力而被管押责罚时,乡约或商民、户民等出具保证书将其保外,请求官府施恩宽限数日,以使该员在宽限期内勤勉办公弥补往日过错,并甘愿承担该吏员到期不能将功补过的后果。该类保状作保主体多为乡约、商民、户民等社会基层人员,但也有该吏员的同僚与商民、户民一道共同作保。比如《老城商民王邦彦等为经管仓房经书李远植因公迟误关押出具保状》:

具连环保状,老城商民王邦彦、贾凤麟、各房经书郭文龙、陈思明、王翰堂今具到,大老爷案下保得经管仓房经书李元植,因办公迟误,今蒙管押,商民等承保在外,恳求恩施宽限十日,该书办李元植即将八年分征收民欠各粮石数开具清折,呈请查核,倘有迟延,惟商民等是问。所具保状是实。具连环保状,老城商民王邦彦、贾凤麟、各房经书郭文龙、陈思明、王翰堂。光绪九年五月十九日。

准[2]吏科1册,267

(二)“暂时性”保外

清代吐鲁番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在被管押人具备某些条件或者发生某类状况时,官府在保证人的保证下允许被管押人员暂时性居住在外,待经过一定期限符合收监条件时,继续将其管押在案。主要包括保外候案、保外就医与保外协查三类。此类“保状”在该套档案中共有328份,占“保状”总数的24.35%。在该类保状中,又以保外候案类保状数量最多,共计有192份,占比58.54%。

1.保外候案类

案件正犯以及受牵连的人在被管押于牢狱之中听候惩办期间,乡约、商民、乡邻等人可具交保状将被告人保出听候讯断。《大清律例》第三十六卷“刑律·断狱上”有相关法律规定,“故禁故勘平人”律下之条例规定“凡内外大小问刑衙门,设有监狱,除监禁重犯外,其余干连,并一应轻罪人犯,即令地方保候审理……”[6]562。保外候案和现代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取保候审制度的构建目的较为相似,都是发生在诉讼程序期间,以保证人的信用作保证,限制而不剥夺被取保候审人的人身自由,保证其不逃避纠纷处理或者案件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诉讼保障措施。保证人没有尽到保证义务时,同样要向官府承担相应的罪责。《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所收录保状中目前未发现以金钱作为保证方式将犯人保出在外候案的案例,基本都是第三人以保证人的身份出具保状。比如《毛拉托乎牙思保众户民呈控科派差事一案之大尔瓜百克里在外候案之保状》:

具保状人,托乎牙思、哈里奇等今具到,大老爷案下实保得,连木沁二工四十户忠民等呈控大尔瓜百克里科派差事等情一案,蒙堂讯管押,小的等仰恳恩准将大尔瓜保外候案,倘有逃避情事,惟小的等是问,所具保结是实。具保状人哈里奇、托乎牙思等。光绪十七年十一月。

准 保[4]户科12册,442

2.保外医治类

“保外医治”是犯人在被管押或监禁期间身染重病,保人向官府出具保状,将该犯人保出监外医治,俟其病情痊愈后再将其送案收押。若犯人借在外医治逃避惩责,则保人情愿接受官府责罚。与现代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中的保外就医相比,二者在应用条件上是一致的,不同点在于清代吐鲁番地区的保外医治适用时间贯穿于整个诉讼案件审理及刑罚执行全过程,比当代保外就医制度适用范围更为宽泛一些。比如《吐鲁番厅准呼拉保外就送之具保》:

具保状,台吉咱布咱今于宪台案下敬保得,不安本分案内管押遣发罗布淖尔之缠妇呼拉一名,经台吉□查该妇呼拉现得患杨梅等症,应即请医诊治,台吉情愿将该妇保外交伊娘家调养,倘呼拉如有逃避情事,惟台吉是问,所具保状是实。光绪八年十一月二日。

准保暂释俟病愈交案可也[1]礼科28册,279

保外医治在《大清律例》第三十六卷“刑律·断狱上”中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在“囚应禁而不禁”律下之条例,针对枷号人犯规定“遇患病即行保释医治,痊日补枷,若先责后枷,遇患病不即行保释医治,以致毙命者,交部严加议处”[6]560。“凌虐罪囚”律下条例规定:“徒罪以下人犯患病者,狱官报明承审官,即行赴监验看是实,行令该佐领、骁骑校、地方官,取具的保,保出调治,俟病痊即送监审结……若保出故纵者,将保人治以本犯应得之罪……”[6]567

3.保外协查类

“保外协查”保状是指保人以向官府出具保证书的方式将被管押的案犯从监牢中保出,协助破案或者追讨赃物,待破案后再将该案犯送回监牢继续管押。在清代侦缉办案条件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官府或者差役借助案犯查案,有可能在不需要调动更多的人力物力的前提下尽快查清案件事实并追讨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从数量上看,此类“保状”数量不多,只有25件,在该套档案“保状”总数中占比1.86%;从案件类型上看,主要集中于拐卖妇女儿童和窃盗类案件,其中又以窃盗类案件数量居多;从结果上看,此类保状基本都得到了官府的批准,一般会责令保人好生看管案犯,保外期满后及时送回继续管押。比如《海德有等为保何成举出外追缴羊只所具之保状》:

具保状,小的海德有、马保子等今具到,大老爷案下保得高文科等呈控何成举等侵吞已故武中三家资等情一案,蒙恩讯明,笞责管押,比追羊只,今小的等情愿将伊保外追缴羊只,倘伊如有不缴情事,惟小的等是问,所具保状是实。具保状小的海德有、马保子。光绪十一年九月初九日。

准保外,限期将羊只如数呈缴[7]工科79册,120

从目前掌握的资料及分析来看,保状在清末吐鲁番地区的司法实践非常广泛,在民、刑案件及司法各个环节基本都有应用,在吐鲁番基层社会法律治理尤其是保障诉讼活动等方面具有突出作用和积极意义。

四、具保主体、事由及保证责任

清末吐鲁番基层社会治理中广泛应用的保状,其基本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具保主体、事由及保证责任,下面分别予以阐释。

(一)具保主体

清末吐鲁番地区保状的具保主体较为多样化,从目前掌握的档案资料看,没有身份的硬性要求,不论职位高低、身份贵贱,只要有保证的需求,均可以向官府出具相应的“保状”文书进行保证。

保人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乡民等主动向官府出具保状。如:光绪十七年九月,新城会首蔡玉山等禀控柯有满偷娶李王氏案内之回民蓝正魁,在被管押于土地祠期间疾病缠身、饮食不进,商民马天洪、乡约童生禄第一次向官府具交保状,意图将蓝正魁保外着其家属调养医治,待其痊愈后将伊仍然送案管押,但并未得到官府的批准——“俟查所如真有病暂准保出土地祠医治,若无病则不准保出。”[1]礼科29册,411嗣后等待官府调查核实清楚以后,乡约童生禄等人于同年十月又再次向官府递交将蓝正魁保外就医之保状,终获准许:“暂准保外候讯,倘有逃避情事惟汝等是问。”[1]礼科29册,421

第二种是官府就某事项要求提交保状。这种情况下,官府会视案件具体情况责令基层首领或头目递交保状就某些事项进行保证,一般多为当地民众因无力掏修坎井、欠缺籽种耕地、青黄不接短少口粮而急需向官府借粮、借银等情形。如:光绪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民众买的八亥、毛沙尔、亥士提等六人共同向官府具文恳恩,前因掏修坎井导致家中粮食费尽,现今小麦业已成熟,请求官府借给其口粮小麦十石、高粱十石以济急需,将庄稼快速收获不致延误时日影响收成,待粮食收获后如数奉还。官府收到此文书后批示道:“准取的保,借市斗小麦高粱各叁石,秋后归仓。”[4]户科14册,4此案即是官府责令当事人提出保人,由保人递交保状文书后方能领取所借粮食。

总体来说,能够作为主体向官府具交保状的保人,其来源多样,包括涉案当事人的亲属、同乡、同僚,也包括地方首领、乡约、商首、商民或会首等,如:光绪九年五月,吐鲁番厅经管仓房经书李远植因办公迟误,被官府管押在案,最终是由商首王邦彦、商民贾凤麟以及各房经书郭文龙、陈思明、王翰堂等五人将其联名承保在外,继续处理公务后续事宜;①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清代新疆档案选辑·吏科》第1册,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67页。光绪二十二年十一月,作为保人将不遵前断估收田禾一案而被责押在案的纳四尔承保在外的阿木耳、沙巴提、和加买提、阿西木分别是其兄弟、女婿和邻居;②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第15册,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40页。光绪十七年八月,马尚泉、马建德二人拖欠修补坎井银两被管押在案,作为保人将其保出狱所、限期归还银两的是乡约杨荣、童生禄、沈万禄三人。③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第12册,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407页。所有保状中乡约作为保人或单独或领衔联名向官府递交保状的情形最多。

吐鲁番自古以来就是汉、维吾尔等多民族聚居之地,从保状的应用实践看,汉族乡约及民众可为少数民族民众作保,少数民族的头目等也可作为保人为汉人具交保状。如:光绪二十八年六月,维民拉一不行窃盗得东坎尔福盛源店内银两和布匹,案发后被送官管押尚未结案,因正值农忙,即由汉民刘志春、牛玉成,维民铁木儿、拉四等四人共同向官府出具保状,将维民拉一不保外等候讯究。①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清代新疆档案选辑·礼科》第30册,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42页。此种类型的保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末吐鲁番地区各民族之间在交往交流交融基础上的和谐共处。

从具保主体人数来看,有单独具保和多人具保两种形式,多人具保又包括数人联名具保和数人具连环保状文书两种方式。档案资料中的保人虽然没有非常明确的条件限制,或官或民均可,但一般还是要求有身家财产不虞潜逃之人,所谓“的保”也。从保状的实践来看,保人身份地位高低与人数多少,与保人具保目的之实现不无关系,因此所见保状常以三至五人共同作保,有的甚至多至十数人,如《乡约林元等为承认茂盛魁坎地园业案所具之保结》即为14 人联名具保。②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第7册,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79页。据此,向官府出具保状文书的保人人数越多,身份地位越高,就越容易得到官府的认可,保状诉求也越容易得到实现。

(二)具保事由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收录的保状分布在行政管理活动和司法实践活动的不同领域,保人做出保证的理由也各式各样,可以是因为被管押人感染病症而将其保外医治或者在外候案,可以是保人为了证明被保证人所做事项属实而向官府出具保状,可以是为了将被管押人员提前释放而向官府出具保状保证该案犯在释放后安守本分、不再滋生事端,也可以是为了将因办公迟误被管押问责的官吏保出监牢勤勉办公不再出错而向官府出具保状,等等。这些保状应用事由有十几种之多,涉及基层社会管理中的方方面面,如若再进行细化,将会更加繁多,比如“保外安分”类保状的目的是将当事人从狱所保出,但保状内容中提出的理由却多种多样,有人犯已诚心悔过、与案件并无牵连、正值年节、家中农忙无人料理等多种理由。

清末吐鲁番地区保状的应用事由不但类型多样,而且在应用过程中有着浓厚的伦理色彩。上文提及之“保外养亲”以及“保外过年”等均鲜明的体现了清代保状的伦理色彩。每逢重要的传统节日,地方官府也会将在押犯人保出监外一段时日回家过年,在其过完年节再将其送案管押,这一特色制度建构的目的无疑是为了保障年节期间犯人一家其乐融融,共享天伦之乐。比如在杨白来偷窃马匹一案中,光绪三十四(1908)年十二月十二日保人皮万福向官府具交保状将杨白来保外过年并得到了官府的批准:

具保状,小的皮万福今保到,大人案下实保得杨白来因偷窃马匹一案蒙恩管押,今经小的保外过年,俟十五日后即送案。若有逃避情事,惟小的是问,所具保状是实。具保状皮万福。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准[5]刑科70册,405

本文归纳的13 种保状应用类型或者具保事由,其中仅有少数比如保外候案与保外医治两种属于《大清律例》规定的法定事由,其他均尚未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缘由大概与保状所涉事项基本为基层州县自理案件有直接关系,民事及轻微刑案国家(法律)并无意也无力介入,此类纠纷多由基于基层社会人情信义之第三方担保得到妥善处理,州县基层官员于准保事由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具保事由因而多数并非法定事由。

(三)保证责任

从保证责任来说,保状是一种连带责任保证。③根据现代《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与此相对应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是指只有债务人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仅就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清代档案选辑》中所收录的各式保状,均在正文文末部分写到:“商民等情愿作保,倘有迟延情事,惟商民等是问,所具保状是实。”[2]吏科1 册,272、“倘有不法逃避情类,为约目等是问,所具保状是实”[2]吏科2 册,346、“倘伊嗣后再滋事生端,惟小的是问。”[4]户科7册,439、“今小的等情愿具保,嗣后倘有冒替情弊,惟小的等是问,所具保状是实。”[4]户科9 册,74等。保人在出具保状时业已认识到自己将要在所担保事宜没有按照约定实现时,就应当承受官府的责问,而不是在官府针对被保人问责无果后再向保证人追责,保状中也没有就官府向保证人和被保人的问责顺序做出约定,官府可以在被保人违反保证的约定内容时直接向保证人问责。被保人对此也有明确认知,如在吐鲁番户民张兆祥为其控告义顺兴冒认园业案一案中,其向官府所具之甘结中写道“日后倘有人告发冒认情弊,小的同保人一律承罪,所具甘结是实”[4]户科8册,352。据此,清末吐鲁番地区保状的保证方式与现代的连带保证责任比较相似,保人以连带责任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在落实保证责任时,数人具交的连环保状是最为独特的一种。在整理《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所收录的保状时,共发现了5 份连环保状①除文中提到的两例外,其余三份连环保状分别为老城商民王邦彦等为经管仓房经书李远植因公迟误关押出具保状(吏科1册第267页);吐鲁番厅商民贺维瀚等联名保举本城商民赵义顺等三人为汉民义仓首事之连环保结(户科20册第200页);洋海户民买买若以木等人为买买吉林而等人盗窃一案所具之连环保结(刑科57册第391页)。,实质上,这是多人具保形式中的一种特殊应用方式,是数个保人就其之间的保证责任实现顺序进行清楚约定的一类保状文书。如果前顺位保状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则后顺位保状保证人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只有在前顺位的保证人逃避保证责任的承担时,后顺位的保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在《吐鲁番户民哈的尔等为保释满宜下所具之保状》②参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户科》第19册,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95页。中,哈的尔、哈马思共同向官府递交连环保状,约定将满宜下保出监外,限期十五日将银如数交案。但是在保证对象上与普通保状有异,哈的尔、哈马思并不是共同承担满宜下逃避按期交银的保证责任,而是先由哈底尔就满宜下逃避按期交银承担保证责任,如若哈的尔也逃避承担保证义务,则再由哈马思就哈的尔逃避承担保证责任最终承担针对哈的尔逃避责任的保证责任。该连环保状和现代法律理论体系中的连带共同保证制度有相通的地方,目的和作用同样都在于担保债权人权利的顺利实现,不同点在于连带共同保证制度中债权人可请求任一保证人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连环“保状”文书中,数个保证人在保状中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保状保证人之间没有相互追偿权。这一点在光绪十六年(1890)四月二十二日的《乡约毛沙尔保热诺甫呈控赊货不还一案之沙吉提按期还清欠银所具之保状》一文中得到证实:“约愿保尕吉提,尕吉提愿保沙吉提、若子八海、若子买提等三人保限等交。如有逃避情事,惟约民等连环永保按次是问。”[4]户科15册,195

五、保状的性质

(一)保状首先是一种保证文书

在现代的法学理论中,保证是以人的信用做担保,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关保证责任的行为。保证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可以是单独的书面保证合同,也可以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还可以是保证人单独向债权人出具保证书,债权人接受并无异议。从清代新疆吐鲁番地区的保状内容中看,同样是以第三人的信用作为保证向他人出具保状,面向相对人担保履行约定事宜、或是担保某事的真实属性。比如在档案中出现次数较多的“保状”内容:保人将被管押者保出监外限期归还所欠下的钱财物件、保人就某事并无伪冒出具保状、保人将纠纷当事人保出监外予以调处了案等等。因此,清代新疆吐鲁番地区的“保状”是一种近似于现代法学理论中的“保证”文书。

(二)保状是一种应用广泛的保证文书

清代新疆吐鲁番地区的“保状”与现代法律意义上的保证制度还是有差异的。在保证相对人方面,现代保证制度中的保证合同相对人为债权人,由保证人面向债权人做出保证并承担保证责任,而清代保状无一例外是由保人面向官府提出保证——“大老爷案下实保得”,官府是所有“保状”文书的相对人。在保证内容方面,现代保证制度包括两项基本内容:代为履行和赔偿责任。《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的“保状”因涉及领域宽、应用范围广而有不同的保证责任与承担内容,绝大部分“保状”因保证事宜未能实现而需要承担的责任后果是保人甘愿接受官府治罪,只有在保外偿还欠银(物)一类保状中有寥寥几例写明保人甘愿在欠者不还时承担赔偿责任——“甘愿赔偿”。在应用范围方面,清代新疆吐鲁番地区的“保状”应用范围非常大,作为一种保证方式并不局限于诉讼领域,也不局限于借贷纠纷领域,而是涵盖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行政法领域中举荐官员需要保状、诉讼法过程中乡约参与调处需要保状,执行管押的过程中因病出外诊治也需要保状,以及其他各类情形。因此,清代新疆吐鲁番地区的“保状”可以归结为一种应用范围广泛的“保证”文书。

(三)保状是具有官方效力的保证文书

保状与一般的民间借贷担保书不同,保状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官府递交的明确保证内容、承担相应保证的保证文书。保状的一方主体(保人)是民众百姓,而另一方主体(呈交的对象)是官府。《清代新疆档案选辑》中收录的所有类别的保状文书,一律以“大老爷案下实保得……”作为文书的正文开始部分,直接表明了保状文书的呈交对象是以大老爷为代表的基层官府衙门。同时,官府不仅仅是在保状文书的一方当事人,更重要的是官府有权力决定保状文书是否能够按照民众的预期最终发生法律效力。

保状的官方效力突出体现在其批示上。保人提交保状后,官府需对“保状”做出批示,档案资料显示有四种结果:准保、不准保、附条件准保、无结果。据统计,在《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收录的1 347份保状中,大约有四分之一的保状由民众具交到官府以后,并未得到官府批示“准”或“不准”,应用效果难以判断。绝大多数的保状是可以顺利得到官府的肯定而发挥其法律效果,具体表现为官府老爷直接在保状末端直接批示“准保”、“留卷”等词句。“附条件准保”是指官府虽然批示准许保人对该当事人进行保证,但是必须在当事人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后,此保状的法律效力才能正式发挥,也就是说,保状能否发生真正的法律效力取决于接下来案件当事人是否完成官府设定的条件。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当事人尚未被官府责罚而本案需要责罚后才能释放以及当事人拖欠他人财物而有能力及时偿还等情形。如光绪十六年(1890)二月二十七日的《陈世德呈控雅合甫藐视批谕不遵堂断等情一案》,汉民王瑞堂作为保人向官府出具保状,意图将陈世德保出监外再将房屋交与雅合甫,但是官府并未直接准保,而其批示为“俟陈世德将房屋腾交清楚,方准保释”[4]户科12册,145。也有少数情况官府不予准保,原因主要包括该犯屡教不改、不遵前断导致诉讼频发、以及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等。比如发生于光绪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的《陈大吉聚众开设赌场一案》中,陈大吉在官府发布禁止赌博的禁止令以后,依然顶风作案,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后经官府堂讯斥责管押。回民马忠元、安进宝和冠金明三人联名向官府出具保状,意欲请求官府将赌犯陈大吉保出在外安守本分,不再滋生事端。但由于其在官府严厉打击赌博行为时期顶风作案,性质严重恶劣而最终未得到官府的批准,“陈大吉胆敢违抗示禁,聚赌开场,速□籍,所保不准”[1]礼科28册,231。

结 语

《清代新疆档案选辑》所载的千余份保状是1875 年至1911 年之间吐鲁番地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行政法律文书,普遍应用于行政事务管理及民事、刑事案件中的相关人。这个时段新疆刚刚经历针对中亚阿古柏侵略的再次勘定,新疆由此建省,该时段基本是新疆在十余年动乱后的再次重建。这是基于该套档案选辑展开保状研究的一个时空背景。在实践效果上,我们可以看到保状的运用范围和领域极为广泛,在吐鲁番基层社会治理中,它大大节约了地方政府行政管理的运行成本,在司法实践领域,该作用更为突出。清代新疆财政始终无法自立,一直为内地省份协饷支援的“受协之地”[8],这种财政状况的窘迫是保状在吐鲁番基层社会较为广泛领域运行的一个客观原因。

就保状实践领域的广泛和普遍而言,也从一个侧面凸显了地方政府与民间社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有效互动。地方政府以保状这种低成本的且适应乡土社会的保证制度实现官民之间、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现了吐鲁番地方基层社会治理基于人情信义的某种程度的“自治性”,官与民、国家与社会之间不仅仅是治与被治,更是一种相互依赖相互协作的更为多面的复杂关系,同时也是中国人“以和为贵”秩序情结在边疆多民族地区的实践和表达。

从对千余份保状的梳理及与四川巴县、南部县、浙江黄岩以及甘肃循化厅档案所载保状的初步粗略比对,我们发现清末吐鲁番地区的保状除多民族参与之外,在形制、应用领域、主体、事由及保证责任各方面均未体现出迥异于内地的特殊性,这一方面体现了吐鲁番地区历史以来与中原文化的密切接触和交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吐鲁番地区在新疆建省后的重建中社会经济及法律秩序的逐步恢复,吐鲁番地域法律与内地的趋同性以及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感日益增强,新疆地域政治法律的一体化和国家建设的大一统趋势有了比较突出的推进。

基于地方司法档案做出的吐鲁番地区的保状研究仅是一种区域性研究,清代中国广土众民,更大空间范围内的保状应当呈现出更为丰富的多样性及差异性,保状所投射的基层社会法律治理实态也应当更为丰富多彩,以上诸方面尚有待后来者作进一步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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