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初陇右地区商贸问题考释二则

2020-07-14 16:40赵澎李华王宗磊
文教资料 2020年12期
关键词:保人高昌

赵澎 李华 王宗磊

摘    要: 关于唐初陇右地区相关商贸问题的研究,成果丰硕。但是,在细节方面尚存瑕疵和失误。本文根据前人研究成果,以及对相关吐鲁番文书的考释,对两处前人的误判提出新的观点,即高昌城门北垣应为三座城门,北垣西端的城门即为横城门,而不是郑炳林所推断的横城门为高昌城南垣其中一门。笔者根据唐初民间契约的格式特征,对陈守忠关于“练主”的解释提出异议,并作出相应的论说。

关键词: 高昌    横城门    保人    吐鲁番文书

唐初陇右道其地“东接秦州,西逾流沙,南连蜀及吐蕃,北界朔漠”①(63),所辖地区广阔且包含重要的丝绸之路的重要据点,据荣新江的《中古中国与外来文明》按地区所总结的胡人活动来说,陇右地区可以说是胡汉商贸发达之地,从沙州所辖的且末(播仙镇)到秦州分布有较为独立的胡人聚落,且现所发现的敦煌吐鲁番文书有关商贸文书的交易地点多在这一地区。结合前人研究和吐鲁番出土文书,笔者将对该陇右地区两个商贸问题做出新的解释。

一、高昌城“横城门”的考证

唐初陇右地区商贸方面的重要势力包括以胡商为代表的兴胡营,《高昌内藏奏得称价钱账》中提到内藏,涉及麴氏高昌国王室控制商贸税收补充王室开支的需要,才将高昌的末胡营收税管理权限移交王室,由王室直接派出官吏进行管理。这种制度的规则关系反映中外交往的方式,但是这种关系的道路路线却较少涉及,这就需要了解高昌城门的具体城门,再结合高昌城平面布局得出结论。

(一)郑炳林的高昌城门考证

高昌城门的考证研究,以兰州大学的郑炳林的《高昌城诸门考》为代表。郑炳林的考证,建立在阎文儒对高昌城的描述和《高昌延昌四十年(公元600年)供诸门及碑堂等处粮食帐》②(362)和《高昌延寿十四年(公元637年)兵部差人往青阳门等处上现文书》③(128)两件文书之上,依据历代都城城门名称和五行等资料考证出,“高昌城东垣南门为青阳门,东垣北门为建阳门……金章门为高昌城西垣南头第一门,金福门为西垣北门,玄德门指高昌城宫城附近之北门,武城门当指城北垣西边之鹿门……新南门、故南门指高昌城南垣三个门,后件文书的横城门即其中一门”④(25-31)。

由于郑先生缺少对高昌国守门官制的叙述和阎先生对高昌城门某些描述的缺失,造成某些城门考证失误,以下笔者将结合高昌城的考古学报告和中国都城体制进行分析。

(二)高昌城北垣诸城门

吐鲁番阿斯塔那171号墓出土文书《高昌延寿十四年(公元637年)兵部差人往青阳门等处上现文书》③(128)这件文书反映的城门有:青阳门、金章门、金福门、玄德门、建阳门、横城门、武城门等七个完整的城门名。关于如何判断高昌城北部城门的具体名称,郑炳林根据阎文儒考察高昌故城,认为高昌故城分外城,内城、宫城三部分。外城略作四方形,“从残存的痕迹来看,西、南两面的城垣,比较完整,西垣有两个门,北端的门,还保存了曲折的瓮城,北、东两面的城垣,也可能有两个门,南垣有三个阔口,如果正中的阔口,也是门的遗迹,那么就是三个门了”⑤(28)。认为城北垣有二门,是玄德门和武城门,进一步将横城门认为是南垣城墙的其中一门。

笔者根据阎文儒《吐鲁番的高昌故城》一文附图和自身实地考察,认为高昌城北垣应该为三座城门,北垣西端的城门为横城门,而不是如郑炳林所说横城门为南垣城墙的其中一门。高昌城北垣城墙中部出现较大的方形夯土遗址,推测为一座瓮城,该夯土遗址位于城门中心线位置,推断为高昌城中轴线的较高规格的城门,根据棋盘式的都城形制,该瓮城东西应该各有一座城门,所以北部城垣应该为三座城门。

其次,从吐鲁番文书《高昌延寿十四年(公元637年)兵部差人往青阳门等处上现文书》反映出来的城门名称,由于文书全文过长,因此摘录涉及城门名称的句子,如“用金福门外上现伍日”“左祐保,右陆人,用玄德门外上现伍日”“□熹、阴欢子,右伍人,往永昌谷中横城门里还伍日”“供将庆祐,用金章门里□□□”“用玄德门里”“用建阳门里上现伍日”“用武城门里上现伍日”③(128)。这些文字中反映出相关的高昌门名称,该文书残缺可能城门名称并不完全,但是可以通过历代都城城门名称、五行方位和高昌国官制进行推论。

根据《汉书·五行志》的记载,表明水为北方之行,色尚黑,玄,黑色;玄德,指北方之水德。又据《史记·天官书》北方有玄武七宿。结合玄德门和武城门的名称,可以确定下北部城垣的其中两座为玄德门和武城门,这个观点与郑先生一致,但是根据西汉长安城的城门名称进行考察,西汉长安城北部城垣中出现了横城门这一名称,除此之外据《汉书》卷二十七下之上《五行志下之上》记载:“渭水虒上小女陈持弓年九岁,走入横城门,入未央宫尚方掖门,殿门门卫户者莫见,至句盾禁中而觉得。”⑥(1474)横城门的南方正为未央宫,可以由此断定,高昌城的横城门应该和西汉长安城的横城门方位一致,可以断定高昌城北垣西部的城門为横城门,高昌城北垣应为三门:横城门、玄德门和武城门。

关于横城门,孙丽萍在《德藏文书〈唐西州高昌县典周达帖〉札记》结合德藏文书认为“延寿十四年文书中‘永昌谷中横城门里说明显然此横城门里在永昌谷中,并不一定就是指高昌城南门,文献资料中也并没有证明横城门即高昌南门”⑦(103-104)。横城门应该是王素先生认为位于高昌故城以北偏东12千米处的胜金乌尔塘的永昌城的一个城门。但永昌城作为高昌王国县级单位在唐灭高昌后降格为城,横城门作为西汉长安较为著名的城门,应该不会用于永昌城这一基层单位的城门名称。我认为可能高昌城西北城门为横城门,高昌城横城门不仅有搬用西汉长安城横城门名称和位置的特点,而且可能有通向永昌谷横城里的意思。因为横城里一名称在文书交河县也有提及,出现代指不同地点的“横城”地名名称也不足为奇。

(三)高昌城门与高昌国官制研究

笔者从高昌国官制简单探讨高昌城门名称,“(前缺)养胡,供府门”、(前缺)鹿门。次一斗,付幼贤,供(后缺)”文书中出现“府门”和“鹿门”应是高昌城门的另一种称呼,郑炳林先生尝试将两种称呼體系对应,认为“玄德门指高昌城宫城附近之北门,武城门当指城北垣西边之鹿门”④(31),但笔者认为应该从高昌国官制进行考察。

王素对高昌国军事官制做出过相关梳理:“统计罗振玉先生统计有殿中中郎将、鹿门子弟将、三门将、三门子弟将、三门散望将、散望将、领兵将、厢上将、曲尺将、巷中将、内干将。黄文弼先生有殿中中郎将、三门子弟将、三门散望将、府门散望将、散望将、内干将、侍内干将、领兵将、箱上将、曲尺将、巷中将。而嶋崎昌先生的统计分为四个系统中央系统巷中将、领兵将、曲尺将、殿中中郎将、鹿门子弟将,府官系统殿中中郎将、内干将、府门散望将、领兵将、曲尺将,郡官系统三门散望将、三门子弟将,县官系统散望将、子弟将。侯灿后来居上,他不仅对类别进行统计,还对品级进行排列。”⑧(83)

其中出现“鹿门”“府门”“三门”等代指高昌城门的名称,据此大胆猜想,是否三门就是代指高昌城北垣的三座城门,因为其宫城北城墙即是高昌城外城北垣城墙,但是如此便和前人学者有所出入,因为侯灿先生将三门子弟将划为第八等级,嶋崎昌将三门子弟将列为郡官系统中,暂时没有决定性的证据,需要新的资料的出土进行佐证。

二、“练主”的考证

对“练主”的解释唐初陇右地区契约关系和发展历史,在韩森的《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中古契约研究》中得到较为经典的解释,但是相关名词的研究仍然前缺,许多商品名称和契约用语需要得到解释。笔者认为陈守忠对于“练主”的解释较为臆断,没有结合同时代的吐鲁番文书互证,下面将结合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同时代的契约文书提出解释。

(一)释“练主”

陇右地区商贸规范包括订立契约的规范,契约是证明自己物品所有权的方式之一,比如自己购买奴隶订立契约,在请过所也就是申请唐朝政府的通行证时需要详细证明自己所带商品和随从的身份,奴隶的身份自然通过买奴契约证明。陈守忠在《吐鲁番阿斯塔那墓出土之唐代三件文书的研究》一文中通过唐开元十九年唐荣买婢市券,二十年薛十五娘买婢市券,二十一年唐益谦、薛光泚、康大之请给过所案卷等三件文书考证商贸线路和买卖双方的身份地位,但是在“练主”一词的解释中出现了疏漏,认为“故‘兴胡米禄山等卖婢,其身价用练来计算。由此而相连可知两个‘买婢市券中‘练主这一名称的来历。‘练主,就是资本雄厚、在西州市上拥有大量绢帛的坐商。买婢的唐长史家,不会积存那么多的练,是按价将钱付给练主,再由练主将练付给婢主而成交易。故买婢的‘市券要写入‘练主”⑨(106)。其解读认为唐长史需要将钱币兑换成练再进行交易,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吐鲁番出土文书中也出现“钱主”这个称谓,钱币和练在吐鲁番地区应该是混用的。在张永莉的硕士论文《吐鲁番契约文书词语例释》中认为“文书中出现的有田主、桃主、本主、练主、马主、舍主、钱主、园主、麦主、驼主、牛主、地主、陶主等名称”{10}(18-19),并将其归为债权人这一类别。在文中解释了桃主、钱主和地主的含义,即作为相关财产所有者,由此可以看出张永莉将练主视为练这一财产所有者,却没有进行详细的考证,也没有对陈守忠的练主观点做出直接的回应,这是笔者认为张永莉一文遗憾之处。下列将对此做出较为详细的阐述和回应。

笔者通过同时代的契约文书的考察认为这里的“练主”应该是仅仅是物主的概念,即“练主”是练的主人,可以在一定情况下解释成买主,因为从吐鲁番出土的文书来看,如《泰始九年翟姜女买棺契》木简上写有:“泰始九年二月九日,大女翟姜女从男子栾奴买棺一口,贾练廿匹。练即毕,棺即过。若有人名棺者,约当召栾奴共了。旁人马勇,共知本约。”{11}《中国历代年号考》,“武帝司马炎泰始265十二月—274。”{12}(20)可知泰始是西晋武帝司马炎的年号,这件文书记载了翟姜女用练购买一口棺材的事件,不仅如此从西晋到唐代也有练作为货币使用的情景,在吐鲁番出土文书《唐开元二十一年(公元七三三年)石染典买马契》(93TAM509:8/10),将该契约录文抄录于下:

二六唐开元二十一年(公元七三三年)石染典买马契

1.马一匹骝敦六岁

2.开元廿一年正月五日,西州百姓石染典,交用大练十捌

3.疋,今于西州市,卖康思礼边上件马。其马

4.及练,即日各交相分付了。如后有人寒

5.盗认识者,一仰主保知当,不关买人之事。恐

6.人无信,故立私契。两共和可,画指为记。

7.练主

8.马主别将康思礼年卅四

9.保人兴胡罗世那年卌

10.保人兴胡安达汉年卌五

11.保人西州百姓石早寒年五十{13}(48)

契约中写道:“开元廿一年正月五日,西州百姓石染典,交用大练拾捌匹,令于西州市,买康思礼边上件马。”虽然契约者没有写出练主的姓名,可能是残缺,但是可以从契约中石染典即日交付练,说明石染典作为练主承担者买者的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练主作为买主,而不是像陈守忠所解释的一样练主承担着货币兑换的职能。笔者认为“练主”在契约中的格式和指代含义与贞观年间的《唐傅阿欢夏田契》(64TAM10:35){14}(78-79)的“钱主”一致,都是买家的代称。

(二)练主与契约发展

《唐开元二十一年(公元七三三年)石染典买马契》是一份石染典买马的契约,文末有:“练主(后空无名)马主别将康思礼年卅四,保人兴胡罗世那年卅……”这里出现了“马主”和“练主”二词,结合上文笔者的解读,可以得出“练主”就是练的所有者,也就是支付练来买马的人,就是石染典此人,“马主”就是拥有马的人,在语境中就是卖马的人,后续列有三位保人。同样的规范可以在《唐□□二年曹忠敏租田契》(64TAM37:21){13}(155)看出,将文书末尾的录文抄录于下第九行到第十行:“麦主——田主    朱进明年卌”。

“麦主”后最末署名但是可以确定是曹忠敏,后书写两位保人的姓名,文书后缺,可知唐朝吐鲁番地区订立契约时候以购买物和卖出物作为指代词来指代买家和卖家。可以以此推断出唐初私人契约订立格式大体如下:

1.×年×月×日,×××以(从)×××(地点或者人名)买(租)

2.其马及练(指代商品交换的对象)即日各交相分付了。

3.书写保人的责任条款,相关责任由保人担负与买家无关

4.民有私約,约当二主。

5.强调私契约,书写为证

6.(署名)练主(麦主/钱主)相当于买家

7.马主(田主/婢主)相当于卖家

8.保人(知见人)若干

注释:

①李林甫等.唐六典卷三[M].北京:中华书局.

②国家文物局,新疆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版:第二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

③国家文物局,新疆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版:第四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

④郑炳林.高昌城诸门考[J].兰州大学学报,1985(4).

⑤阎文儒.吐鲁番的高昌故城[J].文物,1962(7).

⑥班固.汉书卷二十七下之上·五行志下之上[M].北京:中华书局,1963.

⑦孙丽萍.德藏文书《唐西州高昌县典周达帖》札记[J].西域研究,2014(4).

⑧王素.麴氏王国军事制度新探[J].文物,2000(2).

⑨陈守忠.吐鲁番阿斯塔那墓出土之唐代三件文书的研究[J].敦煌研究,1996(4).

⑩张永莉.吐鲁番契约文书词语例释[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2012.

{11}阿迪力·阿布力孜.《泰始九年翟姜女买棺契》木简[N].中国民族报,2019-4-5(009).

{12}李崇智.中国历代年号考(修订本)[M].北京:中华书局,1981.

{13}国家文物局,新疆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版:第九册[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1.

{14}国家文物局,新疆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录文版:第五册[M].文物出版社,1981.

本文为“石河子大学大学生研究训练计划项目”所资助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SRP2019351。

通讯作者:王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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