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唐代契约中保人的身份

2013-03-06 13:22张琦
黑龙江史志 2013年9期
关键词:入籍吐鲁番契约

张琦

(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5)

一、保人的概念

1.保人是契约的担保人

保人是指在契约中,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履行约定提供担保的人;是契约第三方主体(中人)的称谓之一。在一份契约中保人不只一人,私契中的保人一般两、三人,官契中五人为保,他们在契约中是起到担保人作用的一个群体。

2.保人是契约格式中的一项

保人是契约格式中的重要组成项目,位于契约尾部的署名部分,“保人”这个词开始出现是在唐初期契约文书中,使得契约署名部分的格式明显区别于高昌王国后期的契约。由于吐鲁番出土文书多有残损和遗失,根据笔者以可见的资料所进行的调查来看,“保人”一词出现在契约中的时间为公元660年前后。

3.保人是契约成立的关键。

唐初立西州后,当地的乡规民约中有要求:没有保人则契约无法成立。同时,保人的人数直接决定着契约的性质,如果人数不够五人,那么只能立私契。例如《唐咸亨四年(公元六七三年)西州前庭府杜隊正買駝契》[1],契约正文第6行“待保未集,且立私契;保人集,別市契。”字面意思是:因保人未能全数到场,只有两人,一是都护人,一是同乡人康莫遮。所以暂且立私契,等保人全数集合,再申请立市契。

虽然文书中未说明“保人集”是指多少位保人到场,但根据仅有的两篇官契中的保人人数来推测,人数必须到五人才可立官契。《唐律疏议》“诸保任不如所任”条:“【疏】议曰:保任之人,皆相委悉。……有五人同保一事,此即先共谋计,须以造意为首,余为徒坐。”[2]笔者认为,在唐代的习惯法中,无论是对交易的担保,还是对其他罪行的保任,人数都应为五人。

二、保人的身份情况

对于保人的身份,笔者主要以籍贯的角度来论述:

1.本地汉族百姓担任保人

吐鲁番盆地是多民族混居地区,从高昌王国到唐西州时期,汉族人是主要居住人口。笔者收集到的契约文书中,大部分保人皆为高昌本地汉族百姓。例如:

《唐乾封元年(公元六六六年)郑海石举银钱契》[3]

(前省略)

12保人宁大乡张海欢

13保人崇化乡张欢相

14知见人张欢德

保人姓名前有其籍贯,张海欢为宁大乡人,张欢相为崇化人,据《元和郡县图志》卷40记载:“西州,交河,安西都护……贞观十四年设高昌县,取旧高昌国为名也。”[4]而《吐鲁番出土文书人名地名索引》中的记录:“确知的高昌县乡名已有十一个。”[5]又据《唐西州高昌县宁大等乡名籍》[6]知,宁大乡、崇化乡皆为高昌县管辖。所以,张海欢、张欢相都是户籍为高昌县的本地居民。

2.入籍成为本地百姓的粟特人担任保人

吐鲁番地区的粟特人分为入籍与未入籍两类,入籍的粟特人在此地聚居生活。他们与本地汉族百姓一样,“拥有田亩,担负调薪、租酒、酢酒、上马、供鞍等各种税收或封建义务。”[7]一般来高昌地区行商的外来粟特人,往往邀请入籍本地的粟特人为其交易作担保人。

3.未入籍的粟特人担任保人

作为以商业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粟特人,吐鲁番出土买卖契约中占有重要位置。本地粟特百姓在立契时也会请未入籍的胡商担任保人。

下面以吐鲁番出土汉文买卖契约为例,对上述两种情况加以分析。笔者收集的吐鲁番买卖契约中,涉及唐西州时期后保人问题的私契共8篇,根据调查,5篇契约存有保人署名部分,但多有缺失。同时,胡人也有入籍和未入籍之分,本文只能以明确标注有族别者为例加以论述。

如43号文书《唐開元二十一年(公元七三三年)石染典買馬契》[8]中记载,有保人三位,分别是:“保人西州百姓石早寒年五十”、“保人興胡羅世郍(那)年”、“保人興胡安逹漢年五”。石早寒为西州人,仅是百姓,无官职,前文已说明,石姓是粟特人昭武九姓之一,同时又是入籍的粟特人,他同买主石染典皆为已经入籍的西州百姓,而石染典在当地的身份是“游击将军”[9]。羅世郍(那)与安逹漢同为兴胡,是未入籍的粟特人。由此可见,未入籍的粟特人可以在契约中当保人,并且是为入籍的粟特人担保。

4.旅居高昌但籍贯、族别不明者担任保人

除胡人能当保人的情况外,还有“行客”、“寄住”等特殊身份者,这类人群无法判断其族别。在两篇市券中有这样的记载,同时买卖官契已经有严格的契约格式,其中的保人情况是相对完整的,保人的的姓名前一般有籍贯、族别、社会职位等情况,如表所示。

第41号文书《唐開元十九年(公元七三一)唐榮買婢市券》[10]的5 名保人中有4 位是已经入籍高昌县的粟特人,他们已经是高昌本地百姓,第4 位保人康萨登,身份是寄住人。42 号文书《唐開元二十年(公元七三二年)薛十五娘買婢市券》[11]中的保人赵九思、许文简、张义贞3人皆为行客。

表2 唐西州时期买卖官契保人基本情况调查表

综上所述,从籍贯的角度,担任保人者有四种情况:首先是吐鲁番本地的汉族百姓,其次是入籍成为本地百姓的粟特人,三是未入籍的粟特人,四是旅居高昌但族别不明人员。总之,在当时整个吐鲁番地区,能够担任保人的群体是比较复杂而广泛的,这充分反映了当时该地区多民族杂居的状况。

[1]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七册):389-390.

[2][唐]长孙无忌,撰.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474.

[3]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417.

[4][唐]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卷40):1030-1031.

[5]李方,王素.吐鲁番出土文书人名地名索引:483.

[6]吐鲁番出土文书(第6册):16.

[7]姜伯勤.敦煌吐鲁番文书与丝绸之路:155.

[8]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48-49.

[9]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40.

[10]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26-28.

[11]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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