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鹏 张 婷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550025)
新时代社会治理急需的法律人才应具备的能力包括懂得法治内涵,且具有较强的法律精神;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学实践等综合能力较强等。本文以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教学为例来探讨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律人才培养机制问题。
重视实践教学是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教学的一大特色。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该院就开展了模拟法庭训练,一是不定期地邀请相关法院将典型案例拿到该院来审理,让学生亲临现场学习和熟悉审判程序和技巧;二是任课教师挑选典型案例进行教学,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例如担任律师、审判长等,让学生参与案例教学中,进行模拟演练,培养和提高学生动手的实践能力。同时,该院还通过诊所式教学和法律援助等形式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该院是贵州省最早开展诊所式教学的法学院,贵州省司法厅最早建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就挂靠在该院。在校外实践教学方面,该院在建系立之初就在贵阳市和其他地州市建立了教学实习基地。该院是贵州省最早将实习时间提前到第三学年结束并将实习时间延长至3个月(最初为4个月)的法学院系之一。近年来,该院又积极拓展校外教学实习基地,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花溪区人民法院、云岩区人民法院、云岩区人民检察院签订了“新时代法律人才教育实习基地协议”。
近些年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教育成绩斐然。从学科建设上来看,贵州民族大学法学学科是贵州省重点学科、特色重点学科;是国家特色示范专业建设点;是贵州省第一批“双一流建设学科”。从师资上来看,该院70%的教师拥有博士学位,民族法教学团队是贵州省省级教学团队等。目前该院的法学教育已经实现了本科、硕士和博士三个教育层次的教学与研究。近年来,针对新时代社会治理急需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求,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加强“双师”型队伍的建设。该院就开展了建设“双师”型队伍的尝试。一是要求新增教师在没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情况下,到实务部门锻炼半年至一年,以提高教师队伍的实践能力,从而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目前,该院有多名青年教师分别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贵州司法厅、贵州省教育厅等单位完成挂职锻炼。二是聘请实务部门的专家担任该院的教授和研究生导师,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同时,该院还开设了“司法实务系列讲座”,邀请立法、执法、司法等部门的专家前来为该院学生讲学,为学生讲解法律实务和技巧,为学生指点迷津。这些措施对于加强该院教师队伍的实践能力,进而提高该院学生的实践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二)与实务部门合作,建立新时代法律人才教育实习基地。贵州民族大学从学校层面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签订了“贵州民族大学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建新时代法律人才教育实习基地”。同时,为进一步创造更多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平台,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还与贵州省内外多家法院、检察院、律所等建立实习基地,以锻炼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此外,该院“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工作站项目”已获立项,并将该工作站建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贵州听君律所等单位,旨在通过1~2年的联合培养,提高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
(三)开展本科生“新时代法律人才培养实验班”试点。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积极探索新时代法律人才培养的新路径,开展“新时代法律人才培养实验班”的试点,从全年级选拔30名成绩好的学生进入实验班,挑选能力强的教师担任班主任,最重要的是单独为其制定教学培养方案,重点是加大实践训练的力度,如增加实践课的学时和学分,安排学生分别在第一学年第一、二学期到实务部门或基层见习等。
(四)培养社会治理法治建设高级法律人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学科于2013年开始招收社会管理法治建设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能够专门研究和服务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的法学博士人才。该培养项目的获批实施,对于该院高层次法律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作用。在博士生的培养方面,博士生是否参加挂职锻炼是博士生能否拿到博士学位的一个重要条件。在实际培养过程中,安排博士生在政府或司法实务部门至少挂职锻炼1年,向挂职单位撰写咨询报告2份,并获领导的批示,才能让博士生毕业,这样做的目的是锻炼博士生的实务能力,同时也提高贵州民族大学法学实践教育的教学水平。
尽管这些年来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进行了不少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目前在思想认识上和教学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尚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其中,比较突出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学教育的定位尚不清晰
近年来,随着法学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法学教育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国内法学界就法学教育的定位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学教育是一种素质教育,而非职业教育。一些学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属于通识教育的范畴,只是为专门的法律人才培养打基础[1]。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是职业教育。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需要的不断变化,人们对法学教育定位的认识开始发生了转变,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法学教育应当是一种职业教育,其人才培养目标在于培养学生具备多种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实践能力较强的应用型法律人才[2]。第三种观点认为现代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培养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而应是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人文知识、法律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3]。
目前,上述法学教育目标定位的争论以及前些年教育部本科教学质量评估对法学教育的定位,对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作为一所地处西部地区的民族大学法学院,在社会治理的大背景下,应当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究竟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还是培养适应西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建设需要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究竟是法律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抑或是法律素质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兼而有之的综合性教育,两者孰重孰轻?对于这些,法学教学思路还不是十分清晰,其目标定位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人才培养方案尚不尽人意
受目标定位的影响,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长期以来存在较大问题,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也不例外。
首先,教学计划不能适用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需要。教学计划仍然是在16门法学核心课程基础上,再开设相关的法学专业选修课程就基本可以了,并没有充分考虑在社会治理法治建设背景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现实需要。例如,法学教学中并没有针对市场经济法治治理问题、城镇化带动战略实施的法律问题、社会治理中民生等方面涉及的法律问题等去开设相应的法学课程,至少这方面课程所占的比重不够,有些课程的内容还需改进或充实[4]。
其次,教学计划中实践教学环节偏少。目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培养方案中还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情况,课堂讲授学时过多、实践学时偏少,主要体现在:沿用了传统的方法,法学所开的课程还是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及实践课三大块,在实践课中,只有专业实习才是必修课,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等仍然是专业选修课。在专业学分的设置上还需要完善。实践专业课程所占的比例非常低,实践必修课(专业实践)所占的比例更低,实践选修课包括司法考试实务、司法系列讲座、案例指导、检察实务、审判实务,数量比以前有所增加,但仅有4个学分。再者,法学教学计划中并没有包含法律援助、法律辩论和法律谈判等实践教学环节。这种安排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5]。
(三)法律精神的培养有所欠缺
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备法律精神,法学专业学生是否具有较为健全的法律精神,其意义重大,在某种程度上讲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否建成。一方面,法科大学生只有具备了这种精神,才能适应国家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需要,我们的国家也才能在法治国家建设方面取得进步。否则,我们培养的法科大学生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就无法做到公正司法、公正执法,就无法保证公民的人权、民主和自由,导致社会的安定与秩序无法得到保障,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也无法从根本上得到维护,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更是一句空话[6]。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往往是由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精神而不是法律制度决定的。如果法科大学生不具备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就很难通过他们向一般公民传播这种精神,从而提高国民整体的法律意识水平。
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的实际情况来看,法律人才培养往往过于看重法律知识教育而忽视法律精神的培养。任课教师,即使是法理学和宪法学的教师,一般都缺乏传播和培养法科大学生法律精神的意识,他们一般都把自己课程的专业内容作为教学的全部内容,而缺乏法律人文知识和法律精神的教育。而且,与法律精神相关的课程只开设了“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这种状况的后果是,法科大学生法律精神缺失现象比较严重,使之对法律缺乏敬畏,法律意识非常淡薄等,这种状况使其难以适应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需要。
(四)实践教学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
法学实践教学是整个法学教学的中心环节。目前,从整体情况来看,法律人才培养方案中实践教学所处的位置不高,校内实践教学需要常态化和正规化,学生司法见习感知学习形式化严重,效果较差。法学院与司法实务部门联系不够紧密,尚未真正建立联合培养学生的机制,对学生的实习和实践监督不到位,对其考核流于形式。
(一)准确定位培养目标
法学教育究竟是培养一般法律人才,还是卓越法律人才?是不是所有法学院系的本科教育都应该以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为目标?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十分不平衡,因而各地区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欠发达地区高校法学院系之间的办学条件、办学规模、办学能力均存在较大差距,并非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具有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条件和能力。因此,各地区不同类型高校的法学院应该立足于自身的基本情况,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条件,确定法学教育的定位,制订具体的培养目标。
贵州民族大学这类西部民族院校,其所处的位置在西部,经济文化发展相对来说较为滞后,在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定位上,要从实际出发,要充分考虑人才培养服务的对象,适合民族地区的特点。笔者认为,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主要是东部发达地区高校法学院的任务,而作为民族地区高校的法学院,则应当本着务实的态度,其宗旨为地方服务,其法学教学目标为培养面向民族地区、面向基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也就是说,要让法学教育紧扣本地区的社会现实,充分接“地气”,积极服务本地区社会治理,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培养具有奉献精神、较强实践能力、能够“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能力培养的关系上,在当下全国法学院系都在强调法律培养职业化的背景下,我们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于法科学生的教育,我们不能一味地强调法律职业的培训,否则就是学徒式的教育,而是要在注重法学基础理论教育的基础上,以法律职业素质教育为导向,加强法律技能的培养。因此,作为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不应当仅仅是素质教育,教学的目标不应当只是为培养各级法律人才提供毛坯,也不应当仅仅是为政法部门的后备人才进行职业化教育,从根本上也无法做到。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为:培养具有扎实法学功底,具有法律精神、法律专业思维和法律职业伦理,同时又具有较强法律应用能力、适应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建设需要的法律专门人才。
(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的核心是课程设置。当前,许多大学的法学教育培养方案的设计还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对其进行优化。优化课程设置涉及的内容很多,但总的原则是,应当结合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需要,在基本课时不变的情况下,采取“一增二减”的措施[7]。
“一增”是指适当增加实践教学的比重。加大实践课程的比重是十分必要的。增加实践课程比例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一是提高实践教学课程的总学分,把原有实践课程的22个学分再增加至30学分。二是增加实践教学课程的种类,除传统的实践教学如毕业实习等之外,还应当增设一些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课程,如模拟法庭训练、审判观摩、法律辩论技巧、法律谈判技巧、法律援助、企业法务、社区法务等实践实训类课程。还可以考虑将假期到基层或司法、行政部门的见习纳入教学计划或学分管理。三是延长实践教学课程的学时,这里不仅仅是指毕业实习时间的延长,只要是对培养地方社会治理法治建设急需的法律人才有积极意义的实践教学课程,都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课时。四是把一些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从选修课改为必修课。
“二减”是指适当压缩理论教学的时数和内容。所谓的法学教育核心课程并不能完全科学地反映全国各地区、各类法学院系培养人才的实际,特别是未考虑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一些课程对于西部民族地区的法学院系来说并没有必要开设,或者没有必要作为核心课程开设,有些不具有针对性的课程应当压缩课时。因此,在对法学教学计划修订时有必要对课程设置进行相应的调整。比如,可以考虑将中国法制史、商法学等必修课改为选修课,或者压缩这些课程的授课课时数。然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应当对于加强法律实践课程的比重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正确定位它在法学教育当中的地位。
(三)加强法科学生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
面对社会治理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法学教育应当树立法律精神和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培养理念,把传授法学知识、提高法律应用能力和培养法律精神、法律职业道德融为一体,从而培养造就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首先,要注重传播法律精神。当代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备法律精神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是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的需要,更是高校法学院系法治教育的应有之义。因此,我们应当要求和鼓励各门课程的教师充分利用课堂教学这一中心环节,在教学中,加大法学精神教学的内容,积极引导学生分析法律精神实质,加深对其理解与掌握,从使自身的法律精神与民主意识增强[8]。此外,在师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应当专门开设传授 “法律精神”的课程。
其次,应当加强职业道德的培养。法律职业对职业道德要求非常高,无论从事社会治理的行政执法工作,还是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门职业,都应当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否则很难履行其职责,无法主持公道、维护正义。因此,培养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既是法学教育的应然之道,也是包括法院在内的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历史使命。目前,对于法科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得还不够,今后需要将这一项工作贯彻到法学教育各个方面,我们要把法学专业教育与道德素质教育结合起来,把法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结合起来,一方面要求学生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培养学生具有崇高的法律信仰和职业情操,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与人生观,以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四)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强化实践教学
法律职业的素养和技能可以通过多种实践教学手段加以训练和培养,但总结经验,可以在传统方法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改革措施:
第一,从培养方案上着手,加大实践教学的力度。这一点已经在前面“优化人才培养方案”中论及,这里不再考赘述。
第二,采取有效措施使相关校内实践教学的常态化和正规化。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法律辩论、法律诊所、法律援助、物证实验、诉讼证据实验、司法矫正实验等课外实践教学是提高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这些年来试图加强这些方面的教学,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使之常态化,因而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下一步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定期开展这方面的教学和训练,使之常态化、规范化。
第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司法直观实践,以弥补毕业实习的不足。前面已经述及,由于种种原因,目前的实习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效果不太理想。笔者认为,要使学生能够通过第一线的感受和学习,真正学到法律实践知识,就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学生到基层和司法部门去体验、观摩和见习。比如,在第一学年的第一、二个假期到基层去见习,既能巩固其所学的法理、宪法等基础知识,又能深入了解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熟悉地方社会管理的运作和法治建设。在第二学年可以安排学生到法院现场旁听、观摩庭审活动,让学生身临其境地感知审判实务,对法律操作有更为直观的认识。在第二、第三学年之间的假期派学生到司法、检察部门见习,亲身了解我国的司法体制与司法活动,并初步学到司法实务的基本知识,实践能力有一定的提高。进入第二学年以后,随着法律知识的积累,还可组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使让学生增强动手能力,学会运用法学知识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进而逐步掌握维护当事人权利的本领[9]。
第四,开展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的试点。法学院与实务部门通力合作,推行联合培养机制,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与业务水平。在此方面,积极开展“新时代法律人才实验班”的试点改革,是一条效果较好的路径。试点的措施之一,就是由法学院和实务部门共同培养学生,延长学生的实习时间,建议由过去的3个月时间延长到6个月,甚至1年,要求事务部门选派理论水平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骨干对学生进行指导,从而提高学生实践效果。
第五,完善校外实习考核制度。如前所述,目前毕业实习存在流于形式的弊端,其重要原因是在考核方面不严格、规范。所以,加强实习学生的考核十分必要。笔者认为,可采取下述两种方式进行考核,其一,法学院可以与校外实习基地一同制订或完善学生实习的考核办法和标准,在学生社会实践结束时,由实务部门根据其表现和能力,给出客观的评价。其二,实务部门可以根据其业务领域采用笔试、口试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来测试学生的实践能力。
总之,培养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律人才问题,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也是当前法学教育面临的现实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本文只是笔者粗浅的想法,以期能为新时代社会治理法律人才培养提供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