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明代土司机构中的把事与汉把

2021-11-29 06:18
安顺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汉人土司朝廷

胡 超 许 未

(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四川 成都610041)

明清时期中央在边疆地区设立的土司机构下有诸多的属员,把事是为其中的一种,而汉把则为把事的延伸,即汉人入夷充当土司区把事。龚荫在《中国土司制度》一书中对明清自宣慰使司、土府以下直至土目等诸多大小土官进行了详细的考证,其中提及了云南的七家土把事[1]。成臻铭在《论明清时期的土舍》一文中探讨了土司机构中土舍的源流、官僚化、类型及其职权[2]。成臻铭、张连君在《舍把身份初探》一文中分析了明清时期湖广土司中舍把的内涵及其与土舍、土目的区别[3]。成臻铭在《论明清时期土目的来源》中论证了土目的七大来源[4]。叶成勇的《贵州沿河万历时期〈军门禁约〉碑文考论——兼论贵州明代中晚期“夷”汉关系》从贵州沿河县《军门禁约》碑文出发探讨明代中后期大量汉人入“夷”的原因及明朝对“夷”汉交通的处理对策[5]。余宏模的《明代水西慕魁陈恩墓碑探证》一文对水西汉把陈恩的生平进行了考释,指出了陈恩对水西地方和明朝的统治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6]。前人研究涉及把事及其他土司机构中的下层属员,但并未专门对把事进行探讨,而汉人演化为土司机构属员的现象也值得关注,本文拟就明代相关资料的梳理,探讨明代土司机构中把事和汉把的来源及其在土司机构中的职能与作用。

一、把事辨析

(一)把事在土司机构内的作用

从元代开始广泛应用于中国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一改唐宋“羁縻府州”,将少数民族地区进一步纳入中央王朝的管理之下,各土司机构正官均由朝廷官员出任,土官为副贰,明代改良了土司制度,将土官的任命、承袭都纳入朝廷的管控中,进一步加强了中央王朝对土司管辖地区的影响。土官土司之下有各种土目如头目、把事、通事、目把、汉把等名称,广泛见于《明史》《明实录》等史籍。如《明世宗实录》卷二十:“戊申,礼部条奏议处土官朝觐五事:一曰定赏例,请自今土官遣人至京,若弟姪及男进马四匹以上及方物重者赏钞弊,以衙门品级高下为差;其进马一二匹及方物轻者与杂职同赏;若通事、把事、头目人等止以马匹方物多寡为差”[7]577。又如《明英宗实录》卷四十三:“辛未,革云南土官衙门通事、把事一百九十九人”[8]41。可见把事、通事、头目等均是土司土官的属员。把事作为土司属员在元代就已出现,元人苏天爵所编《元文类·招捕总录》中说:“夷生其中,自为雄夸;火头大老,把事希古;军火营主,山主尊长;族种谬悠,氏名聱牙”[9]528。把事与“火头”“大老”“山主”一样都是西南民族地区的一些头目,《元史·文宗本纪》载:“罗罗斯土官撒加伯及阿陋土官阿剌、里州土官德益兵八千,撤毁栈道,遣把事曹通潜结西番,欲据大渡河进寇建昌”[10]763。说明把事确已在元代出现。明初平定云南之时,把事在明太祖晓谕傅友德等将的书信中也屡屡作为重要的角色出现,如洪武十五年(1382年)乌撒等部叛乱过后,明太祖谕傅友德等:“自六月从云南将兵从仁德府将东川牛羊收于军,计羊三万,牛一万;又乌蒙边上经行,收羊六千,牛二千五百;至乌撒收到牛羊五万,芒部牛羊四万,这般说他那乌撒、乌蒙、东川、芒部四处把事,怎的服侍土官,教如此不至诚,引将军去路,坏了好地面……那厮每(们)许大地方如何无一个晓事的把事,都这般不知天道人事,可惜搅坏了你部家”[11]324-325。这则谕令颇值得玩味的是,不愿臣服的是土司本人,但明太祖却认为是把事的责任,在明太祖的认识中把事对土司处理内政有重要的辅助作用。

《明实录》中有大量把事替土司上京朝贡的例证,如洪武十七年(1384年)“云南金齿土酋叚惠、楚雄土酋阿星遣把事及其子弟等来朝,诏赐绮帛钞有差”[12]2504;永乐六年(1408年) “云南广西府土官知府阿觉遣把事阿定等来朝贡马,赐钞币遣还”[13]1125-1126;永乐八年(1410年)“湖广容美宣抚司宣抚田胜贵遣把事杜贵达等贡方物”[13]1365;永乐九年(1411年)“贵州宣慰使宋斌遣把事苟应宗等贡马,赐之钞币”[13]1470;宣德六年(1432年)己巳“贵州宣慰使安中遣把事何敬等来朝贡马”[14]1786。这些事例说明把事不仅在土司机构内部承担着协助土司管理地方,对外还可作为土司的使者上京朝贡。

(二)把事的任用

元代把事的任用、承袭情况尚不明确。明代把事一职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土知州、土知府、土通判、土同知等见于正史职官志中有品级的正式官职不同,除清代某些地方志中将其作为土司官职记载外,元、明、清三代正史的职官志中均无载,据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宣宗即位之赏》载明宣宗即位对“四夷”朝贡者的赏赐:“有职事与京官同,无职事者,正使十两,副使及冠带头目、把事、通事、打剌罕、回回各五两,无冠带头目、把事、通事、舍人、回回各二两”[11]164-165,也可照见把事在仁、宣年间并不是一种有具体职务的正式职官,也无品级,只有“冠带”和“无冠带”之分,赐冠带是明代的一种特殊恩赏,无职务者亦可得赐一定品级的冠带,是一种荣誉头衔。

《明太宗实录》载永乐七年(1409年)礼部议奏皇太子留守诸事,其中提到“兵部推补两京五府锦衣卫、在外总兵官、参将、各都司掌印佥书,俱奏请擢用;其大选军职,查黄续黄,官舍袭替优给;土官袭替,及保用通事、把事、随司办事长官等项俱启请行”[13]1165-1166,这一条后来被写入《大明会典》中。以此条来看,可以与下文李让之事例完全吻合,土官在擢用相应的把事之后,需要通过“保用”的环节得到朝廷的正式任命,朝廷赐予其冠带,承认其“保用”,把事、通事、随司办事长官等都是通过“保用”而来。弘治五年(1492年)王恕上奏论土官承袭一事:“宣抚、宣慰、长官、把事等官,本部(兵部)议奏,其知府、知州、巡检文职等官系吏部掌行”[15]689。可见把事是可以承袭的,且要经过严格的承袭审核程序。成化十五年(1479年)缅甸宣慰卜剌浪上奏请麓川贡掌之地一事:“今所遣金齿卫军余李让,乞令为冠带把事以备役使,兵部尚书余子俊等以为思任发族属累经赦宥,思洪发不闻有过,岂可夺其土地。李让,中国人,而与为把事,是变于夷也,宜勿许”[16]3436。缅甸宣慰卜剌浪在平定麓川思任发的过程中有功,遣金齿卫军余李让携奏疏上京要求恢复被麓川思氏夺去的贡掌之地,且为李让请冠带,可以看出金齿卫军余李让在上京之前已为卜剌浪所用,此次上京只不过是为其请冠带,得到朝廷的正式承认。兵部尚书余子俊全盘拒绝,理由是思氏无过不可夺其土地,而李让则是卫所汉人,不可任用为土把事。可见把事虽无品级职务,其正式任用也是要经过朝命承认的,此事后经皇帝决策,授予了李让冠带把事之职,但经过朝廷承认之前,李让已经在缅甸宣慰处担任一定职务是既定事实。

朝廷对土司地区人事权的控制力度并非一直严密,在明代中后期,宣慰、宣抚等高阶土司的承袭流程都无法确切掌握在朝廷控制范围内,故而土官不经过朝廷规制私自任命把事的情况屡有发生。英宗正统三年(1438年)国子监生段暹奏:“云南极临边徼,俗杂蛮夷,诸衙门设把事通事夙有定额,迩年多以军民厮役不逞之徒营求保充,恃其豪横侵渔小民,贻患非小,乞量数存留,余悉省之,时巡按监察御史张鉴亦以为言,事下云南三司体覆,至是皆言宜革,仍疏名以闻,上命非额设者悉革之”[8]841-842。在朝廷额设的把事人员之外,土官私自招徕了一些闲杂人员以充作把事,据《土官底簿》所载,明代早期有大量的把事可以通过立功升任巡检、主簿、县丞、经历等有品级的官职,即使不能升任,亦可以借助当地土司的威权保有地位,在土司手下充任把事然后通过“保用”得到朝廷的正式承认,确实是一种上升渠道。但就上述事例来说,把事上京求冠带只是既定事实后的锦上添花,而非成为把事的必由之路,所以把事的任用在名义上来说朝廷有一定的干预,但具体来说则存在相当的灵活性。

二、汉把辨析

(一) 汉把的来源及其任用

汉把一词多见于明代后期水西、永宁等川黔彝族土司的事迹中,尤以水西为多,以其文义及其人员族属来看,当是“汉人把事”之意。明代卫所移民进入西南地区后,一些卫所移民在与当地少数民族交流的过程中进入土司地区任职,如上文所说的金齿卫军余李让就是一例。另外,大量的内地汉人也由经商、做官、游历而进入土司地区定居,“江右川湖,贩商流徙,罢役逋逃,多为奸诈,诱群酋而长其机智”[17]266。贵州建省之后,大量的外来人员通过各种渠道和土司产生联系,其数额不确,但应该是相当可观的,部分汉人定居于少数民族地区,脱离朝廷管理之外,成为土司私属。以水西为例,朱燮元在平定“奢安之乱”后上《水西夷汉各目投诚措置事宜疏》,其中提到“据大方专属汉民总统头人杨启鸾、陈万谟、杨德、丁士林、孙应奇、吴一成、黄恩、高凌第等统领十三街乡耆王青云、蒋月清、杨举善、李春荣、周实、彭汝顺、郑开阳、尤翰林、黄应宣等五十多人连名诉为率众归投等事,鸾等一十三街汉民,共计万有余户,入籍在内,历年已久”[18]511-512。即至明末崇祯年间,仅大方一地就有汉民万余户,而这些汉人是被分别立户管理的,其单位为“街”,管理这些汉民的人被称之为“专属汉民总统头人”。

汉人的大量进入使得朝廷面临的形势更为复杂,商人、逃兵、逃犯、流民都是造成内地不稳定的因素,毫无疑问的是这些人一旦成为土司私属,将使得土司对内地情况的了解程度大大提升。从明代晚期的资料可见,汉把的任用权大都由土司掌握,因其“保用”是通过土司,故而其家庭背景、来源都有可能被土司隐瞒以获得朝廷承认,永宁宣抚司汉把李远达原系江津生员,“被黜,投充汉把,先因播置土司争袭,系狱一十三年,后被悻脱,即投奢氏”[19]285,这样的背景如果如实上报显然不可能得到朝廷承认,故而有理由怀疑,有一些汉把的背景是被刻意隐瞒的,甚至其任用程序并未上报,直接由土司任用。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贵州巡按御史杨鹤奏言:“水西尾大不掉,臣欲得其户口扼塞之处与头目汉把主名为驾驭也,乃檄下所司查取粮马册籍,中间四十八支头目管辖地方土地人民贡赋钱粮之入,与汉把先世姓名来历备载无疑”[20]10608。杨鹤的这一奏疏意在向朝廷说明要控制水西需掌握其户口钱粮及关隘,最后提到要将汉把的先世来历说明,这正反映出朝廷对汉把的背景掌握是非常不足的,后文又提到如果朝廷能依议而行,那么“汉把姓名一一籍之于官,便可行互结连坐之法”,这也说明了水西的汉把大多数是没有经过朝廷认证程序的,否则不至于连姓名也要重新查证,杨鹤的想法最终实现与否无从查证,但留给明廷的时间已经不多,杨鹤本人在次年调任浙江巡盐,四年之后“奢安之乱”爆发,这一建议得到施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二)汉把在土司机构中的作用

1.协助土司治理

同上文提到的把事一样,汉把同样起到协助土司治理地方的作用,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水西土舍安尧臣入镇雄争袭,“私立汉把曾百福管理怀德司”[20]8635;同样是万历年间,水西汉把陈恩和王嘉猷被水西宣慰安国亨、安疆臣重用,陈恩乃闽浙移民,身居“总理两班慕魁扯事”[6]105,是水西安氏政权中仅次于宣慰使的职务,据《黔西州志》记载,“穆魁”是水西“九扯九纵”官制中最高等级的行政官员,水西一切行政事务均由其“总领”[21]355-366,其在地方治理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再如上文所述杨启鸾、丁士林等水西汉把,担负着管理当地汉民的职责,这些都说明了汉把在协助土司治理方面与一般把事相比具有某些特殊效用,他们不仅在当地汉人中拥有地位,而且有机会在整体地域社会中上升到高位。

2.增进土流沟通

奢安之乱平定后,“汉把李奇芳、周廷鉴、刘光祚、陈国基、袁俸、陈万典、杨启鸾、吴道端、丁士林等招集纳款”,可以看到这一份名单与上文所载“汉民总统头人”的名单有所重复,不是所有的管理汉民的汉人头目都可以成为汉把,仅有杨启鸾和丁士林两人有汉把的头衔,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汉把除了要协助土司管理以外,还担任着与汉官沟通的职能,《小草斋续集》载《阁鸦》诗一首:“水西九驿路,原不属官家,地靖销封豕,山遥入阁鸦,鴃音传汉把,螺髺绾偏髽,马首谁投牒,佥名是阿奢”,汉把一句下注:“通事也”[22]1379,所以汉把在水西也承担着通事的职能,即进行土流沟通时的翻译工作。

由于汉把在语言上具有优势,常常代替土司出使,甚至主持一方,如“奢安之乱”中安邦彦就曾“遣汉把曹俸奇杂于安效良投文中,贵阳城外黔人识其面貌执而鞠之,自招系邦彦遣来看城中兵马”[23]3571-3572;再如王三善解围贵阳之后,叛军败退,水西宣慰使安位母子“遣汉把袁诏、刘光祚等乞抚”[24]1210;播州杨应龙叛乱之时,明廷为防安氏参与叛乱,派监军杨寅秋专门与安氏交涉,安氏方面负责交涉的正是陈恩和王嘉猷两位汉把。汉把在土司地区具有土司膀臂,地方头目的身份,而在地方官面前又以汉人的身份出现,双重身份使得汉把在土流沟通的过程中游刃有余。当杨寅秋与陈恩、王嘉猷紧密掣划之时,水西土目们存“唇齿狐兔之疑”[25]691,群情汹汹,变乱在即,杨寅秋力劝陈恩回水西处置,陈恩回水西“置酒高会”,在酒宴上威胁诸土目如果不服从朝廷,朝廷将“大者移师祸及我家,小则革去主冠带,戴罪杀贼”,于是“各夷目始帖然”。在杨应龙屡败官军,黔蜀告警的情况下,陈恩以其汉把的身份和出色的交涉能力安抚了水西各土目,王嘉猷也带兵协助官军,先后攻克苦竹、乌江等关,为平叛立下了汗马功劳。清代的汉把也活动于土流沟通的前线,明清鼎革之时,洪承畴经略西南,水西安坤遣汉把曾经、熊彦圣缴印投诚,而后安坤叛乱,吴三桂带兵逼近大方,汉把曾经又奉命出使投降。雍正年间乌蒙府改流时,乌蒙汉把杨寿长又替清军招抚各寨[26]443。土流交涉之时,汉把成为重要的沟通桥梁。

通过对汉把的职能分析可以看出与宣慰使、宣抚使、长官等朝廷造册任命的土官不同,汉把并非是一种朝廷官制下的正式官职,仅作为一种在特殊语境下基于实用主义的非正式称呼,以强调对方的汉人身份,其在土司机构内部承担的职能与一般头目无异,而在与流官交涉时又充当“通事”的职能,具有双重身份。

(三)汉把:于特殊环境下出现

其余土司地区汉人担任把事的情况不乏人在,为何汉把一词只在水西及其周边的彝族土司中出现?考察“汉把”一词出现的语境,均是在出现土流矛盾之时,如贵竹司改流、奢安之乱、清初平定贵州、雍正乌蒙等处改土归流等。“汉把”一词出现不晚于明万历六年(1578年),当年朝廷处置贵州宣慰安国亨与安智仇杀一事,“俱各责管事头目汉把省谕,消释仇怨,共保宗族,不得背盟起衅”[20]1665,可以确定在此时已有了汉把的称呼,官方需要将“头目”和汉把并列,以区分出汉把的特殊性,因为在之前的安万钟和安国亨案件中,汉人都在其中起到了非常恶劣的挑拨作用。《大明律》规定“各处土官袭替,其通事人等及各处逃流军囚、客人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仇杀者,俱问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27]400,很多外来汉人潜入土司地区靠煽动土司内斗而得利,给朝廷治理带来了不小的麻烦,法律也对此进行了清晰的限定,但由于法律中并没有对土目煽动争袭作出解释,所以当遇到这一类案件时,区分出肇事者是汉人还是土人就是定罪的最大依据,“汉把”这一词语能够很好地限定犯罪者的身份,便于官方执法。这些人在土司内部有汉把以外的另一重身份,因其所处的永宁、水西等彝族土司地区除朝廷土司官制外自身还有一套地方官制,在土司机构内部,他们是“专属汉民总统头人”和“慕魁”等身份,一旦和朝廷产生联系和交涉,他们又是汉把身份。以陈恩为例,万历二十七年(1599年)杨应龙叛乱时杨寅秋称其为汉把,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江东之奏报中陈恩已被安氏尊为“丞相”“军师”[28]52,而早在万历二十年(1592年)的《水西大渡河建石桥记》上又为“长官”[29]86,即无论其在水西居于何种官职,到官方的语境下均用汉把一笔带过,对于朝廷来说,陈恩在水西土司机构中担任何职并不重要,而汉把之名能够将其纳入法律管控之下,这才是官方所重视的内容,杨鹤奏疏中所说的“行互结连坐之法”也直接说明了官方对汉把的清查是为了法律管控。

明清时期,在水西内部“彝”和“汉”也被用来对举,陈恩在“播州之乱”中代表水西与官方交涉时,水西土目认为“汉把得赏而目把出力”[25]692,在水西地方社会中“彝”“汉”之分也非常明显,且在某些时候会出现利益冲突,这也是“汉把”一词只在水西及其周边地区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结 语

通过上文的讨论,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首先,把事和汉把都显示出内地人群进入少数民族地区成为土司私属的现象,只不过汉把是明确指代汉人,把事则既可有汉人,也可由土人出任;其次,无论是把事还是汉把,在明代都不是一种正式的职官,其存在的本身就反映出明代对土司“羁縻”而治的特点,虽然其任用在名义上与朝廷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其依附的对象仍然是地方的土司,但无可否认的是,作为土司机构的一环,把事和汉把的存在确实能够在中央王朝尚未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直接的行政机构时承担起一些行政职能,并且能够在土流沟通时起到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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