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标价错误中的重大误解问题分析
——以某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

2021-11-28 02:37张金宇
魅力中国 2021年40期
关键词:田某待售买卖合同

张金宇

(大连海事大学,辽宁 大连 116033)

一、案情简介

(一)基础事实

田某与重庆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案情简介如下:2019年4 月11 日,某电器公司在其网络销售平台上发布销售一款LG 品牌的多门冰箱,其标价为3499 元。田某于2019 年4 月11 日下单购买该款冰箱,同时以网络方式支付货款3499 元。当日14:20 某电器公司网站向田某发出消费成功的通知,同时向其发送该交易订单编号。田某成功购买冰箱后不久,某电器公司便将其官网上该款冰箱进行下架,同时于当日单方面强行退款给田某。田某随即与商家联系被某电器公司告知该款冰箱无货。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消费者协会调解无果后田某诉至法院。某电器公司辩称,田某所购款式冰箱价格系因系统取值错误导致网络购物平台价格错误显示为3499 元,该价格并非电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款冰箱实际售价为31499 元。某电器公司作为被告提出反诉请求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其与原告田某的买卖合同。[1]

(二)裁判观点及分析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审理,法院对某电器公司诉请撤销案涉合同予以支持,对于田某要求继续履行案涉合同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本案中标价错误构成重大误解情形,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原告在购买时该冰箱的标价显著低于其实际价格,错误的标价系由被告的过失导致,如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公平原则将损害被告的利益。被告可依据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合同。在司法裁判实践中,不同法院对网络购物合同成立认定存在分歧。在对网络标价错误案件进行分析时主要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已成立,这是为后续分析是否可以适用重大误解解决本案的基础和前提,第二个问题为网络购物标价错误情形是否可以适用重大误解。

二、网购合同的成立

网络标价错误纠纷中,网络经营者与消费者首先产生争执的问题在于商品待售网页的性质为何?认定该待售网页性质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在解决网络标价错误争议时首先应当对商品待售网页的性质进行辨别,确定其属于要约或要约邀请,来确定网络标价错误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一)要约邀请说

要约邀请是指发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主动要求订立合同。针对网络经营者在网络销售界面对商品信息的展示,部分学者认为该商品信息展示行为属于要约邀请:李淑如认为网页上的销售信息为网络经营者所发出的面向不特定人的虚拟产品的广告,其产品信息属于广告的内容,不属于要约;杨桢认为在定型化契约中,须商家接受订单时合同才成立,因此网站的销售网页应为要约邀请,这是由于商家对买家进行判断其是否有履行能力,决定承诺与否。[2]

(二)要约说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部分学者认为网络经营者发布商品信息行为属于要约:台湾法院认为如若商品销售网页表明详尽的信息与购买方式,此时关于交易的具体信息已达到确定的程度,应当认为与实物陈列效果相同,内容具体确定,应为要约;韩世远认为如果广告不只是引诱消费者购买,还包括合同成立的内容与广告人希望售出且受买卖合同拘束的意思,就应定性为要约。[3]“苏宁易购空调标价错误案”“京东儿童安全椅标价错误案”等,网络平台将待售商品的型号、名称、品牌、价格等信息公布于网站上,由消费者自主点击下单支付,契约内容明确,法院认定构成要约。[4]

(三)本文观点

笔者认为在商家没有对其发布在购物平台上的商品展示作出特别说明其行为为要约邀请时,应认定为要约。商品待售网页的性质应当依据不同案例不同情形进行一案一认定。如若网络购物平台注明“仅供参考”等字样,以此种标注行为明示商品待售网页为要约邀请,此时表明网络经营者不愿意承受要约的拘束。此种情况下商品待售网页不应当被认定为要约。但如无此特别注明,且产品待售网页的信息已经包含价格、数量、形态、质量、品名、款式等详细信息,消费者根据商品待售网页便可清楚决定是否下单,此时交易对象特定化,消费者对影响购买的因素可清楚认知,则卖方展示商品行为应当认定为要约。

三、网络标价错误可否适用重大误解

在合同确定成立时,本案的下一个关注焦点是可否因重大误解而撤销。网络商城面对标价错误合同已成立的情况下,为避免较大损失可请求重大误解撤销,那么就需要明确哪种原因导致的标价错误可以被撤销,分析出网络标价错误重大误解适用的难题。

(一)网络标价错误具体类型

1.人为原因导致

员工输入错误:人为原因导致的错误标价常见为平台员工由于失误输入错误价格,我国法院大多认为网络商户利用电脑输入价格时发生的误打,属于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可请求重大误解撤销。笔者认为因输入错误导致的网络标价错误,应仅限于输入人非故意的漏打、错打,如果商家出于“炒作”“刷单”等目的故意输入错误的标价,此时认为应当构成单独虚伪表示,不可撤销。[5]

第三人导致错误:本类型指的是除网络商城与相对人以外的人,干扰网络商城的标价而导致的错误,典型为黑客攻击。因黑客攻击或第三人原因导致的错误标价,应当允许网络商城以重大误解撤销。

原始材料错误:原始资料错误是指,网络商户对商品待售网页上的标价没有误打或误算,是因使用过时或有误的报价,导致商品价格标价过低。网络标价中的原始资料错误与传统交易中一方因错误资料产生的误判相似,笔者认为定价依据的原始材料有误导致的标价错误,属于形成意思表示阶段的动机错误,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故网络商户不能撤销。

2.非人为原因导致

系统漏洞错误:系统漏洞错误称为技术bug,系统漏洞错误是指程式设计缺失、计算语言缺失、技术不成熟、资料库栏位对应错误等原因,使得商户输入的价格发生变化导致的网络标价错误。此时错误的发生是因系统程式发生错误,属于表示阶段的错误,并非动机错误。笔者认为应为表示行为错误,错误方可撤销错误标价的买卖合同。出售方真实意思表示因系统bug 问题未真实表露于外部,造成其对基于此订立的合同的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合同的范围。[6]

传输错误:传输错误是指非网络商城资料库栏位或商户输入错误,而是网络服务运营商出现程序乱码、信息被篡改、传递丢失等情况,导致在传输的过程中标价出现了变更,使得标价与网络商户的意思不一致。笔者认为应与上述系统错误类型作相同认定,从结果上看二者皆为非因当事人原因的意思表示错误。[7]

(二)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对重大误解的认定,离不开对“重大误解”构成要件的探讨,构成要件可以对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的范围进行限定,能有效缩小因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撤销的范围。

1.合同已成立

重大误解适用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具体到网络标价错误中,商品待售网页被定为要约,购买人支付订单,此时网络标价错误合同已成立,网络经营者可以转向重大误解撤销进行救济。结合前述分析,田某诉电器公司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成立。[8]

2.因误解表示与意思不一致

我国《民法典》第466 条对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如何判断进行了解释与说明,[9]从此条可以看出合同的缔结与合同内容应当尊重和追求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有关条款之解释应当体现对表意人主观意思的重视,此条还体现了对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不能忽视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找出合同缔约时表意人的内心真意,所以对于合同内容不仅需要对合同的表面文字进行文意解释,还要探寻表意人的内在真意。如果表意人只是内心误解,但是没有外在表示行为则无关重大误解的适用,如果意思与表示相一致,那么便不存在重大误解。[10]

3.误解需重大

成立重大误解会赋予误解方撤销权,细微的小错误没有重大误解救济之必要,对于轻微的误解须由表意人自己承受后果。出于对交易安全的维护,重大误解之构成要求误解重大且造成重大损失时,才可能被撤销。重大误解应当是关于合同的基础性内容或条件的理解出现错误而非不重要的内容或者条件出现错误。最后,这种错误是实质性的,也即如果当事人意识其将以3499 元的价格与原告订立买卖该冰箱的合同,则被告不会做出此内容的意思表示。因此可认为这种错误属重大。

四、小结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网购合同中某些情形是否应当适用重大误解撤销合同时,应对不同案件的不同情形进行分析,首先分析售卖商品网页系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如卖方已以合理的手段向消费者做出提示其网页为要约邀请或以合理方式表明合同在其发货后成立,则应当认定为要约邀请,在卖方做出有效承诺前,合同尚未成立。若无该提示存在或提示不足以使消费者明晰,则认定为要约,合同于消费者提交支付订单时成立。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错误标价的类型以及是否能够适用重大误解进行探讨,结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与案件具体情形进行分析,最后得出应当或不应适用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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