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婚姻制度的变革

2021-11-28 13:12王英芳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中央苏区苏区

王英芳

(江西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45)

一、中央苏区婚姻制度变革工作的背景

(一)国内状况

1.新思潮的传播。 经历了几千年封建腐朽思想的禁锢,在上个世纪初期,越来越高的解放呼声打破了传统礼教的壁垒。随着辛亥革命废除封建制度、传播民主共和思想, 新文化运动反对旧道德、 反对迷信,接踵而来的彻底反帝反封建的五四运动,使得越来越多的民众冲破旧思想的束缚,追求自由与民主。受全社会思想解放的影响,同时也伴随妇女放足、男女社交的变革进程, 逐步推动了婚姻问题的立法与解决。

“三从四德” 高压下的妇女似乎已被奴役成性,思想运动的力量未能完全摧毁封建堡垒。 十月革命的一声炮响,震荡着全中国,中国开始向苏联学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开始在中国传播, 妇女运动就此有了先进的理论做指导。 马克思重视妇女的历史地位,提出妇女的解放是实现全人类解放的重要任务。同时,另外一位人类灵魂的导师恩格斯,曾在他的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婚姻要以爱情为基础,倡导双方自愿的婚姻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妇女和婚姻的理论观点,为苏区时期的婚姻制度变迁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指导。

2. 运动迭起。 大革命失败后, 从1927 到1929年,江西农村爆发多起武装暴动,如万安暴动、修水暴动、东崮延福暴动等。 频繁的革命起义,在客观上助推了革命根据地的建立。 同时革命过程中妇女的能力得以显现与锻炼,各方面权益也得到了扩大。加速了妇女解放的实现, 更大程度地显现了对新式婚姻制度的迫切要求。

困境中的苏区通过开展土地革命, 不仅帮助中国农民解放了生产力,获得了生产资料,而且打破了旧有的不平等生产关系。在土地革命期间,中国共产党颇为照顾妇女的权益, 提出凡劳苦大众,“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限”[1](459),这一新规使得原先地位低下的妇女拥有了说话的底气, 更多女子要求合理的社会地位,因此实现男女平等,变革旧式婚姻制度刻不容缓。

3. 苏区婚姻现状。大革命失败后,遭受重创的共产党被迫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乡村, 开始寻求新的革命道路。 1931 年11 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由此诞生了新的革命政权,中央苏区正式建立。

据有关资料的粗略统计,当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所统辖的12 块苏维埃区域, 总面积共约40 多万平方公里,总人口共约3000 万人[2](370)。 中央苏区地处赣南闽西偏僻之地,受限于地理条件,交通不畅,信息闭塞,思想封闭,经济、文化等各项建设落后,婚姻状况不堪。包办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冥婚等封建落后的婚姻习俗比比皆是。三纲五常、夫为妻纲的社会约束,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社会传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社会陋俗,如同重重乌云笼罩在苏区的上空。封建传统的婚姻文化下,掩藏着对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掩藏着男女不公的社会恶习,掩藏着对人权与人性的忽略与蔑视。 腐朽的婚姻制度与落后的旧习俗焏待改革。

1931 年11 月,伴随着新生政权的诞生,新式婚姻制度冲破了层层乌云,为苏区人民带来艳阳天。新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第11 条明确做出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 ”[3](8)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们受到重视。 “妇女解放”“婚姻自由”,字字句句铿锵有力,铭刻在人们心中,为苏区变革婚姻制度工作提供了宪法基础。

(二)共产国际的指导

中国革命是共产国际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共产国际为中国的解放事业提供了帮助与支持。 1923年1 月, 共产国际远东局在成立之初就安排马林等人“监督这些国家的青年运动与妇女运动”。 同年共产国际妇女部发表《告中国女学生书》,激励妇女解放思想,追求解放运动。 多年来,共产国际始终关注我国革命事业的发展。在中央苏区时期,共产国际还帮助中国共产党制定《宪法》《劳动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为中共做好中央苏区的妇女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共产国际为正在探索苏区建设的我们点亮了一盏明灯。

二、中央苏区婚姻制度变革的主要内容

中国自古以来讲究“成家立业”,可见“成家”与“立业”是并列的重要人生大事。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和睦稳定的家庭环境离不开婚姻的支撑。 中央苏区要实现发展与治理, 不能忽视对婚姻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

(一)婚姻自由

改革婚姻制度工作一提出, 似石子落入平静湖面,泛起大片波澜。 许多地方的婚姻政策宽泛到“婚姻绝对自由”。 1929 年的赣西苏维埃成立大会上,“婚姻绝对自由”这一规定被首次提出,此后广昌、兴国以及皖西、鄂豫边苏区都跟风而来,打出了同样的“自由”旗帜。“绝对自由”之风迅速蔓延,多地出现混乱的情况,例如频繁出入乡政府办理登记、以打架械斗来争抢女子,农民无心耕作,军人无心训练作战。

针对这些弊端,此后修订的条例、法律充分总结了政权建立初期的经验教训,从百姓生活实际出发,将“婚姻绝对自由”改为“有条件自由”,不断完善婚姻制度。

1. 结婚、离婚自由。1931 年7 月,由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婚姻问题决议案》中,提出“废除一切强迫婚姻、父母代订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蓄婢、强迫守寡”等腐朽的旧式婚姻制度习俗, 并准予婚姻当事人废除父母代订婚约这一权利。同时,在离婚问题上提出并推行离婚登记制度与诉讼制度,给予了男女双方放弃婚姻的权利与自由。如若对现存婚姻不满, 即可向苏维埃内务委员会婚姻登记处进行离婚登记, 辅之以诉讼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双方纠纷,从而保障了“离婚自由”。

而后,在1931 年11 月28 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条例》,此《条例》根据当时刚颁布的《宪法大纲》,做出明确规定:“废除一切强迫、 买卖和包办的封建婚姻制度”[4](151),实行婚姻自由。 同时,此《条例》谨遵婚姻自由的宪法精神, 规定男女双方同意或者任意一方强烈要求离婚的,即行离婚。可见中央苏区的婚姻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吸收先进的思想理念, 力排封建旧制的干扰, 为青年男女追求自由的爱情与婚姻提供了便利。

2. 结婚条件。 在结婚年龄及其他结婚限制条件方面,中央苏区的条例法案也实时做出了规定与调整。

1931 年7 月的《会议问题决议案》中要求男女年龄分别达到18 岁、17 岁以上,方可登记结婚。 早婚、重婚、或有梅毒病症者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这些新规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婚姻质量。 1931 年11 月的《婚姻条例》,又将男女结婚的年龄上调,分别为男性满20 岁和女性满18 岁。并补充提出存在“五代以内亲族血统”“危险性的传染病症” 此类情况不能办理结婚, 同时还规定以到乡或城市苏维埃登记来确认婚姻关系的成立。

1934 年4 月8 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又做出变更,首先是进一步缩小了近亲结婚的范围,调整为“禁止三代以内血亲结婚”;再者是补充了对事实婚姻的认可,只要“男女实行同居者”,即被认定存在婚姻关系,更大程度上保护了女性权益。越来越人性化的法律条规受到苏区人民的拥护。

(二)一夫一妻制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夫多妻已成默许,妻妾成群在有钱人家变为现实。 在中央苏区这个较为落后的地区,不平等的夫妻关系更是根深蒂固。有人敲锣打鼓娶妻纳妾, 与此同时, 却有大量男性找不到配偶。

为打破这种差距巨大、 男女失衡的畸形婚姻状况,1931 年11 月颁布的《婚姻条例》中曾明确要求“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 实际上,中央苏区倡导的一夫一妻制是针对地主阶级和富农阶级的政策,只有这些人才有物质条件实现多妻制。 此外,我党推行的婚姻登记制度, 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夫多妻的现象。“一夫一妻”制的推行,是推动苏区文明建设的进步举措, 同时也有力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地位。

(三)保护军婚

中央苏区时期, 既面临着摆脱贫穷的现实发展问题,又面临着敌军猛烈炮火的围追堵截,建设一支强有力的军队便是当下的重要任务与措施, 而后方家庭的和睦是实现军心稳固的内在要素。因此,中央苏区婚姻制度的建设要注重对军婚的保护。

1931 年7 月通过的《婚姻问题决议案》中,对于红军战士的婚姻问题作出了几点规定。首先,提高红军战士的政治地位以保障军属的社会地位,同时“加紧对红军家属的教育工作”, 要不断提高其思想觉悟。其次,劝阻并打消军嫂的离婚想法,“使红军家属自觉免除向红军战士离婚”。 再次,要防止第三者破坏军婚的恶劣行径,严厉遏制“对红军家属的勾引行为”,从家庭内部与外部一齐做工作,以保护军人婚姻家庭的稳定。

1934 年4 月颁布的《婚姻法》也做出保护军婚的相关规定,例如“红军战士之妻要求离婚,须得其夫同意”,这一条既保护了军人的婚姻家庭,也维护了妇女的权益。此外,《婚姻法》中还特别照顾女性一方,根据通信便利与否,提出以下两种情形:如若通信较为便利,“经过两年其夫无信回家”;如若通信困难,较为不便,“经过四年其夫无信回家”。 遇以上特殊情况,军属可以请求登记离婚。《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更具进步性与可操作性, 兼顾了军人和妇女双方的权利。

(四)维护妇女权益

妇女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离婚后的妇女在社会上会面临更大的生活困境。 保护弱势群体政府义不容辞。

1931 年7 月通过的《婚姻问题决议案》明文规定“离婚前夫妻所有财产平均分配”,保护了妇女的经济方面的权益。对于双方孕育的子女,无论出生或未出生,都由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费。《决议案》不仅关注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问题,还重视保护孕期与哺乳期的妇女,明确提出“女子怀胎期内和产后四个月以内”,期间男方要承担丈夫和父亲的职责,不得提出离婚。

1931 年11 月发布的《婚姻条例》着重于对离婚后妇女的保护, 更加细化了对离异后子女和财产的安排。 第一,《婚姻条例》提出离婚后子女归男方抚养, 若女方愿意抚养, 男方需要承担部分子女生活费。 第二, 由男子负责偿还双方婚姻期间的公共债务。第三,离婚后,男方需要负责帮助女方耕种,维持女方生活,直至女方再婚为止。

1934 年推行的《婚姻法》作出了更符合实际的修改与规定。 第一,提出离婚后子女判归女方抚养。如果女方拒绝则由男方抚养, 并且必须征得年长子女的同意,这体现了对儿童的尊重与保护。 第二,规定离婚后妇女及其所带子女有权获得所居乡村分配的土地。第三,规定了男方在离婚后仍需对女方承担一定的责任,条件是女方“未再行结婚”,“缺乏劳动力,或没有固定职业”。

三、中央苏区婚姻制度变革的影响

由于妇女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婚姻政策的调整使家庭越来越稳固, 因此妇女的革命积极性空前高涨,她们为苏区的革命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扩红支前冲在前

国民党一直未放弃对我党的围追堵截, 在我党做出“农村包围城市”的决策后,更是先后发动五次围剿,妄图消灭红军力量。 面对围剿,党和政府决定在中央苏区加强扩红工作,不断吸收、补充兵力。 在党和苏区政府领导下获益的妇女们, 纷纷接受扩红运动的号召,高唱“当兵就要当红军”,从身边的丈夫、儿子、亲属开始作动员,苏区到处都是妻送郎、母送子的感人场面, 父子同上阵也是普遍现象。 据统计,“中央苏区的红军家属人口占总人口数的一半”[5](208),红军力量的不断扩大离不开妇女的支持与配合。

中央苏区辖地贫瘠, 经济条件落后, 物资供应短缺,因而前线战士们作战条件极为艰苦。在各地妇女组织的动员以及自发的组织下, 后方的妇女们手工缝制了一批又一批的军衣棉被, 赶制了一双又一双的军鞋。 她们组建慰劳队、宣传队等,带着自家的鸡蛋、粮食与军需物资,深入军队进行发放,并以唱歌和戏剧的形式为红军打气助威。苏区的妇女们力所能及的做着支前工作,为前方战事提供了坚实的后勤保障。

(二)生产管理力争先

为打破敌人的经济封锁,发展生产,中央苏区政府号召全体劳动妇女参加农耕生产, 一起投入到社会大生产中去。 苏区妇女们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喊出“每个劳动妇女英勇地踏上劳动生产战线,要像红军战士上前线一样英勇”的口号。轰轰烈烈的春耕、秋收,包括开荒、犁地、筑坝,妇女们奋战在农业生产的第一线, 每一块田里都浸透着她们辛勤的汗水。妇女为前线抗战的男人们、为后方的老弱幼群撑起了半边天。

随着婚姻制度的改革, 妇女获得了越来越高的地位,她们不仅走出家门,走进田地,而且走进了社会公共领域,参与苏区的政治生活,管理苏区的公共事务。妇女们组建、参与医疗救护队、育儿院、运输队等工作,并且加入手工业工会、贫农工会、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等组织来实现参政与社会管理。此外,苏区时期机关干部也吸纳优秀的妇女, 不少妇女当选为苏维埃各级政府代表,积极为苏区发展建言献力,充分展示了“巾帼不让须眉”的风采。

中国共产党重视妇女权益与妇女工作。 早在中共二大宣言中就曾提出,“要废除一切束缚女子权利的法律,女子在社会上、政治上、经济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的权利”[6](78)。 中央苏区婚姻工作的开展以实现独立解放为诉求, 这其中更加注重保护和实现妇女的合法权益。 古有母系社会,今有“女子能顶半边天”,都说明了女性力量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与不可或缺的作用。建立新式婚姻制度,倡导男女平等,这既是历史的指引,也是现实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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