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立案制度的变革

2021-11-28 02:21:57王云杰
时代人物 2021年32期
关键词:登记制立案当事人

王云杰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省西安市 710061)

立案制度变革的背景

谈起司法制度的兴起与变革,不得不谈起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不仅感慨没有危亡之际勇挑大梁的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此刻坐在安静书桌旁读书写字的我们。在那个烧杀抢掠、战火连天、温饱都是问题的时代;在那个无数人为独立、为自由付出生命代价的时代;在那个一批批的革命烈士、仁人志士为中国的前途尝尽苦楚却最终以失败告终的时代;中国共产党的出现为灾难深重的人民带来了曙光和希望。穷则思变,为改变现状,我们尝试不同的改变和发展,有侧重的改造,虽历经艰难,但在党的领导下,我们探索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发展的道路。从过去走来,其中艰辛不言而喻。庆幸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不畏艰难,在各个领域中都取得了重大战略成果。

进入新时代后,人权得以保障,美好生活的愿望得以实现,人民已经开始正常社会生活。群体生活已经不是自给自足,而是互惠互利。这一社会生活的特点即是要与人沟通,在与人交流的过程中就会因为观念、行为不同双方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逐渐的,人对社会、他人的诉求也日渐显露。到了问题不能规避,矛盾不能解决的地步时,就需要第三人进行调解。国家派出解决群众纠纷的单位便是法院。法院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法院职责是作为公平的裁决者,客观的认定事实和证据,作出最公正的判决,将当事人的纠纷最大程度化解,期望诉讼之后的双方能化干戈为玉帛,能够继续维持良好的社会关系,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而当事人走进法院的第一步便是立案。因此立案是当事人问题得不到解决时诉诸法院的起始点。立案问题一直是社会关切的重点问题,由于这是当事人最后的一道救济途径,所以收案口的宽松直接影响当事人诉权能不能实现。了解民事诉讼中立案制度的历史演进,能够更益于探寻立案制度的产生、变革,以及如何更好的使保障当事人利益这一使命最大化。

立案制度的萌芽

在被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压迫的时代,为摆脱这种困境,我国人民做了无数尝试均以失败告终。实践告诉我们,在中国只有无产阶级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才能救中国。由此我国进入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而我国现代民事诉讼制度也由此开始萌芽,并潜移默化的影响着诉讼领域。基于当时的时代背景,这个阶段制定的法律大多与刑事领域相关。主要表现在惩治反革命、打到汉奸的革命行为。在抗日战争时期民事方面才有了较为清晰的规定。民事起诉较为随意,可以口头或者书面,书面起诉的也没有固定格式,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地方起诉,没有管辖上的严格要求。司法机关不得因为当事人的诉状格式和没有管辖权的理由拒绝受理民事案件。这时候的民事立案工作其实有形式审查的影子。对于一般案件,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除了可以介绍到村进行调解的,其余案件只要当事人坚持控告,就应当受理。随着不断的改进立法和司法工作,我们的民事诉讼制度也在日趋统一和严谨。虽然受时代特点的影响,不能着重发展司法,导致司法领域诉讼相关程序性法律没有完善的发展,没有规范的民事立案制度规定。但在这一时期的法治建设中已经形成了便民服务的理念,这也为后来民事诉讼法立案制度的修改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的各个方面都进入修整状态。该时期司法程序的起点立案制度也进步了一大步。我们不仅要处理以往历史遗留的问题,而且还要在原有正确的法律基础上做进一步的增删和创设。这个时期的立法数量剧增,虽进行了大量立法活动但不可能一步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案相关制度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此时的制度修订规定了当事人起诉所需要具备的主体资格,起诉所需要准备的基本材料,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以及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审查等问题。这些审查其实质是实质上的审查,因为此时并没有配备专门进行立案条件审查的科室,而是由审查的人员进行后续的裁判。这样的结果便是审查人员认为该案件其可以立案并审理的,便立案。审查立案以及裁判合一的诉讼模式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可能侵害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但不可否认这些规定是对以前经验教训的继承和发展,也为以后的诉讼领域立案审查制、法治社会立案登记制奠定基石。

立案审查制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为保障人民民主,使得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我国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并不断对法治建设完善和提升。1982年,我国现代《民事诉讼法(试行)》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实施在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也标志着我国立案制度的正式确立。而且在后续修订法律时也都保持了原有的对起诉条件的规定,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仅对一些名词进行修改使之更加精准化、规范化,更易于理解。

当时我国立案制度采取的是立案审查制。审查即是对当事人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了起诉当事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明确;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以及本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这些对起诉条件的实质审查,其实表现出了我国的职权模式。即法院法官居于主导地位,由法官来判断该案件是否进入诉讼领域,是否能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这一严格的进入司法程序的立案审查工作的性质,决定了需要一个专门的庭室来负责这项工作。同时立审合一的弊端也逐渐显露,不仅会造成法官对案件类型挑选互相推诿,而且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有案不立现象也会频发。作为司法救济的第一道程序,法治社会当然不可继续放任这种危害人民诉权、滋养腐败的现象存续。立案庭便应运而生。立案庭的职责便是对当事人起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转由专门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进行审理。这种对起诉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的立案审查制,能防止当事人滥诉,浪费司法资源。但实质审查不可否认的也会带来一些问题。老百姓立案难的问题屡见不鲜:因为同一纠纷往返于法院数次,仍不能立案。属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院决定权过大。对于法律规定起诉条件,不同法院审查标准不一,相同案件不同处理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破坏了司法的公平正义,影响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度,阻碍法治事业的进步。

立案登记制

随着法治事业的不断推进,在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指导下,我党确定了基本方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司法领域为了改变立案审查制的弊端,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更好保障当事人诉权,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更加权威高效的让老百姓放心的司法制度,将更多的纠纷得以快速引入诉讼程序解决,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先后修改《民事诉讼法解释》、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体制的改革意味着对当事人来说,降低了立案的标准,尽量减少当事人信访、投诉,增强对司法的信任度。对法院来说,司法体制改革是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随着社会矛盾、人类需求的不断变化,新兴纠纷出现,基于以往的由法官主导的立案审查制,这些未解决过的纠纷很有可能不会进入诉讼程序。而立案登记制将立案程序由职权模式向诉权保障模式转变,更好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更符合法治社会发展理念。立案登记制即不再对当事人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实质审查。法院收到当事人诉状后,对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证据仅进行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当场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释明。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而具体案件的实质审查由审判庭进行审查裁判,这一做法也符合立审分离的理念。

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为方便当事人立案,减少出行负累,人民法院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在现下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时,对于当事人不在本地的多数情况,当事人或代理人不用专门到诉讼服务中心提交材料,直接网上提交材料,有需要补充的材料由立案庭通知当事人提交,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省交通住宿费等开销并保障群众安全。对于网上申请立案有困难,异地申请立案复杂的问题,推行异地跨域立案,提供顺畅快捷的跨域立案服务,保证管辖法院及时有效的处理跨域立案问题。而且秉承着让群众少跑路的服务观念,对于有争议的案件法院之间要协商,最大程度的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便捷,提升对司法的满意度,有助于后续化解纠纷时消除当事人不必要的误解,提高对最终诉讼结果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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