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铮 邹明
(1.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2.湖南葆华环保有限公司,湖南 长沙 410000)
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包括现场核查、监测、报告编制、公示等,其中监测包括厂区内的污染源监测以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本文按照一般性原则,结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 第9 号)、环评资料等文件,总结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技术机构启动验收工作,首先进行现场调查及资料收集。对项目场地进行现场调查,根据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等资料,现场核实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以及各环保设施,记录各排污口位置,调查原环评报告中的各敏感目标以及依托工程的运行情况等。需收集的资料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环评批复、环保设计资料、环境监理日志和总结报告、企业生产报表、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规程、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备案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烟气在线监测数据、应急预案备案资料等。
在获悉资料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技术机构开展自查工作,主要针对环保手续履行情况、项目建成情况和环保设施建设情况。如发现环保手续不全,应及时依法依规办理;如发现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及时履行变更环评手续;如发现环保设施未同步建成,应提出整改方案。
根据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中关于环保设施建设以及环境管理的要求,逐项核对项目实际建设内容的符合性,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内容提出整改方案,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到位。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确定验收范围和内容、确定验收执行标准。
在确定验收范围和内容、验收执行标准以及验收监测内容的情况下,结合环评报告和技术指南,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需明确监测点位、点位频次、采样时间段、执行的标准值等信息。
现场监测需要记录工况、完成现场和实验室质量控制、污染物治理/处置设施运行效果和排放监测、环境质量监测、其他环保设施检查等工作。
对第三方检测单位提供的监测结果进行核实,结合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对比本次验收监测结果的合理性。对于超标数据,核查超标原因,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和复测。
通过工况记录结果分析、质控数据分析、监测结果分析与评价、环境质量影响分析与评价、其他环保设施检查结果分析等内容,编制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
邀请当地环保专家、地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原环评单位、设计单位、环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共同组成验收组,召开验收评审会。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进行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 年 第9 号),自主验收过程中需进行4 轮公示,具体如下: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公开竣工日期。该要求指项目配套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等环保设置完成了建设,但未投入生产的情况下,公开其竣工日期。
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前,公开调试的起止日期。该公示指焚烧炉焚烧生活垃圾之前,应公开拟焚烧生活垃圾的日期,并同时公示拟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日期。在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之前,项目处于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期。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该公示指验收报告完成了专家审查,形成了验收意见,且按照验收意见的要求修改完善之后,公示其验收报告,包括文字内容、附图和图件等资料。
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第三次公示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或者委托技术机构登陆http://114.251.10.205/#/pub-message,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验收资料,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自主验收现场,专家和相关部门会对现场进行仔细核查,重点检查各环保设置的运行和设置情况,结合相关经验,笔者认为建设单位应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1)应急处理设置的设置情况。如焚烧炉停运情况下臭气应急处置设施是否设置、备用处理设施。
(2)事故应急池。正常情况下事故应急池内是否存放废水、事故应急池的底部标高应处于厂区低处,确保全厂停电情况下废水能自流至事故应急池。
(3)初期雨水收集池。核查初期雨水池阀门的切换方式和切换时机。
(4)危险废物暂存间。核查暂存间的建设标准、台账、处置合同、转移联单、标示标牌等。
(5)是否涉及重大变更。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核查变动内容是否属于重点变动。
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如需顺利完成,则还需几项必备条件,因此建设单位在启动验收工作之时,应同步开展其他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1)需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 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属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在排水污染物之前,必须先取得排污许可证。
(2)需完成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验收监测应当在确保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
废气监测主要考虑焚烧炉烟气和厂界无组织废气,因需核算废气处理设施的去除效率,故应对废气处理设施进口烟气进行监测。NOx 采用炉内脱硝方式,产生阶段就被去除,无法获得原始浓度;CO 为炉膛指标,无有效去除措施,故不对NOx 和CO 进行原始浓度监测。考虑到对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可选择主要因子,故只选取有代表性的几个重金属进行原始浓度监测。
原始浓度监测位置应选择在烟气脱硫系统前段,监测的污染物中,测定小时浓度的有SO2、颗粒物、HCl;测定均值的有汞、镉、铅、砷,并同步记录烟气流量。排放浓度监测位置应选择预留的人工采样孔,监测的污染物中,测定小时浓度的有SO2、NOx、颗粒物、HCl、CO;测定均值的有汞、镉、铊、锑、砷、铅、铬、钴、铜、锰、镍、二噁英,并同步记录烟气流量、烟气温度和含氧量。监测频次均为每天3 次,连续2 天。
厂界无组织废气共设置4 个监测点,根据采样当天的风向,在上风向厂界位置布设一个监测点,下风向厂界不同位置布设三个监测点,监测因子有颗粒物、臭气浓度、甲硫醇、H2S、NH3,全部监测小时浓度。监测频次为每天3 次,连续2 天。
噪声监测主要考虑厂界四周,用于判定厂界噪声是否达标,一般在厂界东南西北布设监测点,监测因子为等效声级,昼、夜间各1 次,连续2 天。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废水主要进入渗滤液处理站,监测位置为渗滤液处理站调节池和出水口,其中调节池监测的原始浓度用于核算处理效率,监测指标为:悬浮物、BOD5、CODcr、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出水口监测指标为《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所有因子,包括PH、悬浮物、浊度、色度、BOD5、CODcr、铁、锰、氯离子、二氧化硅、总硬度、总碱度、硫酸盐、氨氮、总磷、溶解性总固体、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余氯、粪大肠菌群,总汞、总镉、总铅、六价铬、总砷、总铬。
监测频次为连续2 天,每天4 次。
固体废物监测主要包括飞灰和炉渣,其中飞灰需根据处置去向来选取监测内容,飞灰处置方式来自原环评报告,一般在厂内螯合稳定化后送生活垃圾填埋场,经处理后的飞灰需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6.3 条要求,监测指标有pH 值、含水率、汞、铜、铅、锌、镉、铍、钡、镍、砷、总铬、六价铬、硒、二噁英,监测频次为3 个样品的混合样/天,连续2 天。
炉渣主要监测其热灼减率,直接从渣坑取样,监测频次为3 个样品的混合样/天,连续2 天。
环评报告会要求焚烧厂在厂区内设置地下水监测井,根据地下水评价等级不同,要求设置的地下水监测井数量也不一致,一般要求设置3 口地下水监测井,分别位于地下水流向的上游、下游和污染控制区。监测因子为: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锌、铜、挥发酚、耗氧量、氨氮(以N 计)、硫化物、总大肠菌群、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汞、砷、镉、铬(六价)、铅、镍;监测频次为3 个样品/天,连续 2 天。
环境空气监测点位主要布设在厂区周边的敏感目标,一般在多年主导风向下风向设置1-2 个监测点,监测因子为项目排放的特征污染物,其中监测小时浓度的有 SO2、NO2、HCl、CO、H2S、NH3、氟化物、臭气浓度;监测日均浓度的有SO2、NO2、PM10、PM2.5、TSP、Ni、Pb、Cd、砷、汞、HCl、氟化物和二噁英。监测频次为小时浓度每天4 个样品,日均浓度每天1 个样品,连续3 天。
厂区外地下监测点设置在周边居民水井处,一般可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方向设置1-2 个监测井,监测因子有pH、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氟化物、铁、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CODMn、氨氮、
镍、K+、Na+、Ca2+、Mg2+、CO32-、HCO3-、Cl-、SO42-。监测频次为3 个样品/天,连续 2 天。
土壤监测分为厂区内土壤和厂区外土壤,一般在厂区内设置一个柱状样,可设置在绿化带内;厂区外设置4 个表层点,其中2 个布设在上风向,2 个布设在下风向,监测因子为pH、镉、铜、铅、镍、砷、汞、铬、锌和二噁英,监测频次为一次。
上述监测方案基本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的要求,如环评报告或环评批复另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