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懿丹
(中共贵阳市委党校,贵州 贵阳 550001)
二十一世纪是一个智能化时代,计算机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大力发展,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此背景下,我国社会治理领域也受到一定影响,自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理论和制度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智能化概念被提出,成为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之一。部分地方已经开始制定实践计划,旨在成为推广示范典型。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和应用,为我国社会治理法制化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需要推进社会治理改革,跟随时代发展步伐,完善我国法律法规,以实现社会治理智能化、法治化。
党的十八大会议中,提出了有关于社会治理和智能化建设的内容,为社会治理智能化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首先,在法治轨道上,加强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是我国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认为所有的社会治理工作都应当基于法治轨道来开展,需突出依法治国的地位;其次,在法治轨道上,加强社会治理智能化建设,是创新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规定我国社会治理的基本任务是提高社会治理智能化水平、法治化水平[1]。
随着社会治理范围的不断扩大,其所涉及到的部门、主体越来越多,这就使得社会治理数据来源日渐多元化,为避免形成“信息孤岛”,提高数据资源利用率,则必须加强社会治理数据汇聚化法治改革,这也是社会治理智能化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社会治理数据汇聚化,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要实现数据汇合。在社会治理实践过程中,会涉及到多个部门,数据也具有层级化,与此同时还会涉及到企业、公民的个人数据,这些数据量比较大,但是各部门之间如若未形成数据共享,只是单一的掌控自己所采集的数据,将无法有效开展社会治理工作,不能为社会治理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因此,需要充分发挥现代科学技术,将所有的社会治理数据汇合在一起,形成数据中心,以便于有效开发和利用这些数据,从不同的维度来构建智能模型;第二,要实现数据共融。不同主体、部门所采集的数据信息,储存于不同的系统之中,如若没有一套统一的技术标准,则很难实现数据的融合,即使数据汇合在一起,也无法使用,为此必须统一数据标准,提高数据的兼容性;第三,要构建完善的互联网数据平台,充分发挥云计算的作用,真正实现数据共享[2]。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治理数据汇聚化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同样面临着法律问题,尤其是不同的治理部门、企业之间的数据共享,并未有完善的法律依据来作支撑,甚至于可能违反法律体系中的某些条款。比如说密级较高的信息数据,受法律的限制,无法实现共享;不同部门所采用的数据系统、标准有所不同,若要使之汇聚在一起则必须统一标准,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影响某些部门的利益。
社会治理的基础是规则,而社会治理智能化强调的是技术。在实际治理过程中,需要将规则和技术相结合,实现社会治理规则的算法化,也就是说要把人工智能算法模型融入其中,以便于在符合社会治理目的的基础上,自动感知、识别、预测、判断和处置,实现治理的自动化。社会治理规则的算法化程度,直接呈现出社会治理和智能技术的融合效果,当前最为典范的应用是“智慧交通”。社会治理规则算法化程度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是技术发展程度;而是社会治理规则类型化、标准化程度;三是技术人员对于社会治理规则的掌握程度[3]。
由于社会治理规则的算法化,能够提升社会治理工作的预判性,科学识别可能存在的社会风险,提高社会治理工作效率,因此必须加强对社会治理规则算法化的研究。虽然其看上去是技术方面的问题,但其实蕴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需实施有效的法治保障。一方面,可从开发过程来进行探讨。社会治理规则算法化,要求治理规则精细化,只有清晰明确的规则才能被及其所识别,这就会引发法律适用问题,这部分的内容难以融入于智能算法模型中。为此,必须加强社会治理法律体系的建设,不断地完善还未有明确法律规则的领域,提出可操作性的程序规则;另一方面,可从开发结果来进行探讨。社会治理规则算法,能够提高社会治理工作的规范性,使之更加合理和科学,但势必会产生一定的法律问题。就目前而言,有关于这部分的研究还不够成熟,需要进一步探讨。
在推进社会治理智能化的过程中,应当积极响应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号召,建立健全的人机共治机制,以逐步实现共同建设、共同治理和共同享受。所谓人机共治,指的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有效融入智能技术,采用共同治理方式。就目前而言,人工智能技术虽然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是仍然还不够成熟,未来很长时间内人工智能技术都只能作为社会治理的辅助工具。人工智能技术在社会治理共治过程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于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采集社会中的各项信息,了解整个事件,并根据得到的数据信息对其进行分析、处理,开展应急指挥工作等。在社会治理全流程中引入智能技术,可提高其功能性,使之适应社会治理流程,与此同时,对社会治理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需要掌握扎实的智能技术操作方法。
当前,人机共治机制已经被应用于多种社会治理场景中,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果,初步实现自动化、智能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智能技术提高了相关设备和机器的智能水平,不需要人力参与,便能够自动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开展一些特定的治理工作,节省了治理人员的工作量。比如说语音识别、文书自动生成、巡逻巡查等简单的具有重复性的劳动,已经可以由智能机器来加以完成,在之后还会有更多的工作项目由智能机器来实施,大大提升了社会治理工作的自动化水平;第二,在一定程度上,智能技术可进行自动部署,社会治理人员在设置好应急处理预案之后,智能技术便可以根据实时观测结果,来做出相应的预判,一旦发现问题便会及时发出警报,然后自主启动紧急预案;第三,智能技术有利于优化配置人力资源,提高人力资源利用率,其可判断社会治理的重点地区、时段、人群,以便于合理安排治理人员,抓住重点,与此同时还可以根据基层人员的空间位置,来进行科学调配,以提高治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公平分配各项任务,并将治理责任落实到个人。
人机共治机制的实施,依赖于社会治理机制平台建设。其通过采集各项数据信息,由平台来进行数据处理,实施有效的事前防范工作。平台在处理数据信息的时候,如若发现问题,识别到风险,则需要实施事中控制工作,有关主体将开展具体的治理工作。平台将记录整个处理过程已经最终的结果,以便于进行事后反思,监督整个治理过程,对最终的结果进行评价,积累治理经验,吸取教训。
为充分发挥人机共治机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以数据为中心,突破传统的城乡二元社会治理体制,实施网格化管理制度,并建立与之相匹配的适宜城市、农村的社会治理制度;二是要创新公权力,严格控制公权力的无序扩张,有效防范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划定工作范围和界限,不可过度干扰民众的正常生活,需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来实施差异化管理。
总而言之,寻求社会治理智能化发展的法治路径,是当前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课题,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对我国传统的社会治理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既为其提供了新的发展方向,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风险,需要在法治的指引下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