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胜
(贵州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贵州 贵阳 550002)
通常说到隐私,一般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让一定范围外的人知道的秘密,此类秘密与他人或社会利益没关系,简言之,也就是个人的某些事不愿他人知悉或不愿公布于众。隐私权是公民自身的私人生活或私人信息受到相应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利用或侵扰等人格权。隐私权赋予对应权利人对自身私人生活的控制权。隐私权最早在《论隐私权》中曾定义隐私权的概念,其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身事情不被公之于众或不被他人干涉。而《牛津法律大辞典》则认为,隐私权是一种不想他人干扰的权利,不得将个人私生活非法公开的一种权利要求。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或知悉或搜集或利用或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先生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包含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支配权及隐私维护权等四项权利。具体表述为:1.隐私隐瞒权指对于自身的隐私做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个人权利。2.隐私利用权指积极利用自身的隐私权,达到满足自身精神或物质等方面的需求的一种权利。3.隐私支配权指公民个人按照自身意愿支配自己的隐私。4.隐私维护权指权利主体维护自身隐私使其不受侵犯的一种权利,如受到非法侵犯可以寻求公众或其他个人的帮助救济。
采访对象通常都有不为人知的私密信息或空间等,民法典在第1032 条第2 款中对隐私做了界定,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空间列入个人隐私,款项中所提到的私人生活安宁是一种狭义概念,是公民个人自己的私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私密空间或私密信息或私密活动都是互相重叠联系的。私密空间通常实施的就是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比如采访对象存储的信息或进行的夫妻生活都是在私密空间实施的。民法典第1033 条第2 项提到了住宅和宾馆房间私密空间,不仅如此,如果在公共场所也要对采访对象的私密空间进行保护,比如饭店、车站或公园等,同时还要对采访对象的微信消息或电子邮箱等无形空间做好隐私保护,如果采访中,受访对象不愿意将私密活动公布于众,比如私人聚餐或私人谈话等,也需要做好这方面的注意。民法典将个人信息分为私密和非私密,比如采访对象的健康信息或个人财产等都属于受访人的私密信息,采访中需要注意。但某些信息至今还有较大争议,民法典也没有更加明确的划分,比如采访对象的人格尊严、财产权益、网络浏览记录等,采访中,权衡该信息对社会公众的认知和价值及采访对象和该信息的重要程度来综合考虑。
从相关的法律条款可以发现,对于隐私保护的法律内容较少、保护手段较弱,其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具体保护内容不多,对个人隐私保护采取的法律手段比较缺乏,好多隐私权常源于民法、司法或宪法中的解释。某些民法或司法解释通常只是对隐私权做原则性规定,条款不健全甚至简陋,在实际中,尤其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采访对象的隐私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使大家对个人隐私保护无法做到全面正确的理解,常会使采访对象的某些隐私得不到保护,甚至会受到网络或公众的语言等攻击。虽然在《侵权责任法》中推动了隐私保护,但没有对具体内容和相关范围做明确界定,其中条款虽然有对隐私权进行了正式确认,但没有达到人们隐私保护所预期的效果。同时还对侵权行为和责任承担方式或相关赔偿并没有明确规定,尤其是采访对象被暴露于大众面前,如果隐私不能被很好保护,很难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更难谈赔偿等问题。
针对目前的民法隐私保护漏洞,需要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对隐私权多加明确的解释,比如内容、主客体、侵权行为方式及责任承担方式等;另外,记者也要提升自身的道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公民个人也要提升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将隐私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出台相关的隐私权法律,为人们提供更加全面的隐私保护,尤其是曝光在聚光灯下的采访对象,大力推动我国民法典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