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知识论的发展走向与基本问题

2021-11-27 00:15:30单超
魅力中国 2021年20期

单超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浙江 杭州 310000)

在1979 年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两项的通过不仅对我国的刑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而影响,同时也具有我国刑法的发展过程的里程碑的意义。从我国的刑法学知识框架地构建开始一直到现在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历史。目前我国的刑法学知识的发展正处于重要的变革期,相较于其他国家,我国在刑法学方面的知识与理论的积累量仍然较低,这就导致目前的刑法学知识体系无法全面有效地使司法实践地需求得到有效的满足。因此必须要进行相关的改变使其满足当下的对于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

一、刑法学知识论的发展走向

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当时我国的刑法学发展全面地借鉴了苏联地刑法学,但是由于当时的国家政治运动的影响,使我国的刑法学并没有得到全面地传播与发展,甚至出现了被废弃的情况。随后到了八十年代,我国的刑法学开始复苏,但是由于当时处于法律虚无主义的时代背景,这就导致当时的刑法学的发展与政治有着高度地联系,相关的人群在进行刑法问题的思考时,更多的时间则是政治意识下进行全面地思考与衡量,这就导致当时的刑法知识更多的是政治意识下的思想教条,因此当时的刑法学知识的发展是以服务政治为核心理念的。之后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赵秉志教授将高铭宣教授的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发扬,成为了当时的传统刑法学的代表,并且占据了主导位置。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进步,在九十年代的刑法学知识行业已经不再是一家独大的发展局面。随着新型刑法学理论的出现,多套话语体系比如德日派、英美派等也开始在中国的刑法学的研究中出现,这就使我国的刑法学理论逐渐脱离了政治形态,真正的开始朝向学术化的防线发展。随着发展到了九十年代的末期,我国大量的归国学子的出现,使德日派的实力迅速扩大,也使德日派的理论传播的更为广泛,随着学者间不断的沟通交流,传统派的发展也受到了进一步的影响,传统派的影响力逐渐地肩托。时间来到了两千年后,随着德日派的不断壮大,在这一阶段的德日派已经可以和传统派的势力进行抗衡,随着不断地抗衡发展,德日派提出了对于构建犯罪论体系的重要共识,而这一共识的出现,也为我国后续的犯罪论体系奠定了有效的基础。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论战的推动,我国的刑法学知识论也迎来的新的发展效果,从而使我国的刑法学知识地研究与发展出现了新的生机。

二、刑法学知识论存在的问题

(一)具有思想性和深刻性的刑法学论作较少

虽然目前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于刑法学的技术化以及细节化的发展,但是由于目前具有思想性以及深刻性的刑法学知识论的作品数量较少,这就导致了目前的刑法学地研究方法的发展方向单一化,并且出现了与实务脱离的趋势。目前阶段的研究大都是属于规范分析的研究,因此在实证经验以及刑事一体化方面的研究较少,相应的著作也极少。这种问题的不出现,不仅仅是因为单一化的研究方法,还因为相关的研究学者自身的知识构架的不完整,这不仅仅是因为相关学者对于向前的社会科学理论的了解不足,还因为当前刑法接“闭门造车”的局面出现所导致的。虽然目前在进行刑法学的技术化以及去思想文化的发展研究,但是同时也使相关的研究者没有相关的刑法务实感。

(二)存在严重的观点分歧

目前在进行刑法理论的研究时,仍然存在着较严重的观点分歧的现象出现。随之教义学化在刑法学中的不断深入,这也导致了我国的刑法学理论的发展开始变得复杂。对于不同的立场下的学者对于其自身主张的策略以及措施都有着很大的差异,即使是相同立场下的学者对于其自身主张的策略以及措施也有真很大的不同,这也就导致了当下的犯罪论体质的差别较大。

(三)热衷热点话题的讨论,不能精准地进行问题分析

在进行一些热点话题的讨论,部分的学者还会出现没有对问题进行准确掌握就开始进行讨论的情况出现,在不清楚问题的具体情况下就开始阐述自身的立场。比如在进行风险社会以及相关的刑法理论的探讨时,大部分的学者只注重对于自身立场的阐述,不注重社会语境会对刑法理论基础造成什么影响。因此,在刑法学体质进行重大变革的时期,就要求相关的学者在进行刑法理论的研究中,不应该急于阐述自身的立场问题,而是应该先进性相关的问题研究,从而进一步的明辨刑法学理论中所出现的变化,从而进一步地促进刑法学理论的革新发展。

(四)缺少宏观的角度看待刑法理论的发展

目前大部分的学者在精心刑法理论的发展研究时,都习惯使用孤立的角度进行讨论,而不是采用宏观的角度看待刑法理论的改变,这种问题的出现,就使相关的学者无法认识到社会变迁间所处的关系。目前我国国内的刑法学界通常将刑法理论的改变作为一个全新的因果关系来看待,这种客观的归责理论不仅会使因果关系的判断较为复杂,同时相关的研究价值也较低。在德国语境中的客观归责理论重视的将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化的表达,但是在这一理论进行引入后,我国的归责理论杂事将简短的因果关系进行了构成要件的界定,因此我国当下的归责理论是被全新剪辑以及嫁接过后的理论。

(五)基础概念的运用较为混乱,缺少针对性

在目前的刑法学知识论中仍然存在着将概念进行混用的情况发生,同时还存在着将理论在争论中进行曲解以及虚构等现象的发生。当下的主要争论方式为结果行为的无价值以及客观和主观主义。通过对这些论战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可知,当前的争论仍然存在着模糊一些基础概念的界定的现象出现。

(六)缺少自身研究审查

大部分的研究者并不注重对于自身的研究审查,着也就导致了其个人的基本立场没有内在的共同性。在当下的刑法学的研究环境中,大部分的研究者并不重视这一问题,只有极小部分的研究者重视对自身的基本立场的检视。比如相关学者虽然赞同客观解释论,但是在进行相关案例的解释时,还是会支持与自身意见观点相同的解释,这就使自身对于主观解释论的偏好得到展现。客观解释要求相关的学者必须要全面地根据空间的变化以及相关的法条进行客观合理的解释,而这一解释的本身就需要相关的法条进行客观的目的给予。因此,相关的学制如果无法规范的赋予法条的客观解释,这就会使原有的法条无法被赋予新的内涵,也因此不会有相关的调整内容的进行。

结语:目前,我国正处于刑法学知识论的重大发展与改变的时期,这就要求相关的研究人员必须要全面地进行探索与思考,才可以进一步地推动刑法学知识的变革发展。因此,相关的研究人员必须要具有创新精神的进行探讨,用正确的态度进行刑法学知识论体系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从而使我国的刑法学知识论体系的构建更加符合当下的时代要求,从而进一步地促进我国的刑法学知识论体系得发展。这就要求相关的研究人员,应该将自身的思想以及思维模式进行改变,不再用内在的角度进行刑法学理论知识的探索,而是用宏观的角度进行发展,从而进一步的使我国的刑法学理论知识体系的革新进程加快。